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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囿于当时环境和社会条件之限制,这些政令未能付诸实施。
国民政府定鼎南京后,广袤农村在天灾人祸的驱迫下,呈现出一种“总崩溃的危机”,再加上各地佃农风潮的高涨,迫使其将农村问题再次提上议事日程。
1928年初,在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及第137次、143次中政会上,蒋介石、陈果夫等一批要人多次强调在乡村组织合作社的必要性,并将其列为训政时期“七项运动”之一。
故在此种氛围的渲染和政策性激励下,江浙两省作为国民党的“政治核心区”,最早开始借助政府的力量进行乡村合作运动。
1928年6月,江苏省政府主席叶楚伧率先响应国民党中央的号召,推进本省合作事业。
首先由省政府农矿厅颁布了《江苏省合作社暂行条例》,置合作事业的进行于政府法令之上;
其次在农矿厅下设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作为“实施指导合作事业之总枢”,专门负责对全省合作事业的规划。
7月又正式组建了江苏省农民银行,“扶助农民经济之发展,以低利资金,贷与农民”,放款对象以“农民所组织之合作社为限”[3](p.34)。
两大机构的问世,前者为宣扬理论与指导合作的行政机构,后者是提供资金的金融部门,协同促使了苏省乡村合作事业的进行。
浙江省的乡村合作运动几乎与苏省同步。
1928年7月,浙省政府第134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暂行条例》,对组建信用社的条件、社员资格及手续等问题做了详尽规定。
这样就为合作事业在浙省的展开提供了法令依据。
而且为解决借贷所需的资金问题,1929年4月,浙省政府拨付38万元资金作为放款基金,并委托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办理农村合作放款业务[4]。
与此同时,浙省的一些县份如海宁、绍兴等地也“以江苏省农民银行为蓝本”,相继设立了地方农民银行或借贷所,放款以“农民所组织的信用合作社为限”[5]。
由此观之,江浙两省乡村合作事业的进行,初始力源均来自于村落社区的外部,即政府制度供给和金融资本的扶植,而非社区内部民众主动之结果。
故而决定了两省的合作事业在较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迥异于西方合作社创办时民众自发与政府“旁观”的态度。
但在民众知识匮乏的特定时期,国家给予一定诱导也是必要的。
也正是因此,江浙两省合作社数量在30年代有了迅速的发展,见表1。
表11928-1936年江浙两省合作社数及社员数统计表
资料来源:
(1)苏省1928-1933年数值据《申报年鉴》1934年,总第1163页;
1934-1936年数值分据《农情报告》第3-5卷第2期。
(2)浙省1928-1931年数值据《合作月刊》第3卷第10期,第28表;
1932-1936年统计据《浙江经济统计》,“表143”,第145页。
从表1中数值来看,1928年起,江浙两省的合作社数、社员数均呈上升态势。
而且两省合作运动在全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1931年,苏省的合作社数占居全国合作社总数的45.2%,居各省之首;
浙省也占到22.2%。
到1932年9月,浙省合作社数约占全国的26%,“虽不及江苏之盛,但不失全国之重要地位”。
[6](p.56)此后,随着合作运动范围的拓展,江浙两省的合作社数占全国的比重有所下降,但其绝对数量仍居于合作社设立省份之首。
由此可见,在政府力量的驱迫下,江浙两地的乡村合作事业在各省中起步最早、影响也最著。
时人曾说:
“至政府之提倡合作者,二三年来各省市政府提踵而起,然多仅订规章并无实际之进行,其成绩较为可观者,厥为江苏、浙江两省而已。
”[7]
此外,江浙两省合作运动的进展,除了地方政府之努力及一批热心合作事业者的力行外,还与金融资本向乡村渗透有着较大关系。
二三十年代间,因农村破产的加剧,加速了资金的城市化流向,而且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都市工商业萧条,公债及房地产等投机事业也趋衰微,结果使南京、上海等地的银行业“因借款者甚少,致现金集中银行,出路呆滞”,故不得不将城市中闲置资金向“农村投资”。
[8]此种情况下,各银行也开始在交通便利的江浙等省组织合作社,并以此为通道向乡村输入资金。
如在1934年5月浙省建设厅向中国银行借款20万元“转贷农民”,嗣后复指定吴兴、诸暨等十县为该行放款区域,“以合作社为放款对象,以稻作担保品”。
其他如上海银行及江浙春茧放款银团也都放款农村,“积极推广合作组织”。
[9]
总的来说,江浙两省合作事业的进展,不论是政府的政策性驱使,还是金融资本的“主动出击”,对于具有封闭性的乡村社会而言,都是一种“外部的强制力量”,而要真正地达到政府的目的,即以合作社为“中介”,实现与民众的某种联合,还要取决于政府推进合作事业时在乡村基层社区所依靠或动员的“社会资源”。
二
从理论上言,合作社为民间自发产生的经济组织,设立的终极目的是“以自助互助精神”,谋社员共同之福利。
它既不需要政府帮助,也不接受官方干涉,具有相当的自主性。
而在民智未开的中国,特别是在基层社会,合作运动的进行,若不借用乡村之外的力量来推广,固然是不可能的。
就当时情况来看,江浙两省合作社的组建与运作机制,主要是通过两个途径:
一是政府的合作指导制度;
二是与政府基层行政体制变革相联系。
合作运动的进行,必须有切实之指导方能踏上正轨。
故有人言:
“合作社之指导制度,在中国合作事业发展之过程中,特别占重要位置”。
[10](p.118)30年代江浙两省的乡村合作运动也不例外。
为训练合作专门人才,江浙两省先后开办了合作指导员养成所,并从各地招收学员,分期培训,然后再由省政府分派到各县,充任地方合作事业促进员。
据粗略统计,至1930年5月,苏省肄业的学员有64人,一概由厅分别委用于各地的合作指导所工作。
浙省的合作指导人员养成所前后举办了两次,计招收学员80人,毕业后留建设厅或派赴各县任用。
[11]指导员的工作,在无合作组织的县内,“为提倡及劝导”;
在有合作组织之县内,“为指导、监督稽查及劝导”[12]。
更具体地说,政府派定的合作指导员,主要进行的是一些“技术性”活动,如指导农民如何填表可以借款,宣传合作社的好处,谋求合作社“量”的增进;
相反,对于社员的构成、放款对象及合作社的社务管理却缺少真正的“指导”;
而且指导员“所受训练,自属粗浅,对于工作,恒未能胜任”。
即便如此,指导员的地域分配也极不均衡,往往形成“人少事多”之情形;
同时政府拨发的活动经费拮据且无定期。
[12]结果自然使合作运动成绩难期。
推进合作的另一种方式就是将其与基层的行政体制变革相联系,即借用保甲制来促使合作社的组建。
1928年后,南京政府为有效地推行国家政策,对县以下的基层行政体制进行了新的安排,其中主要实行的是保甲制,而且各地在编组保甲过程中,也努力将其与合作运动联为一起。
对此,蒋介石多次指示说,“办理保甲,最好寓有经济意味于其间,同时提倡各种之合作社。
”[13](p.1046)
而且他还致信陈果夫等人,要求其“研究如何利用地方农业金融机构及农村合作事业,以经济力量配合乡镇保甲制度组训农民之方法。
”[14](p.155)力倡保甲的闻均天也强调说:
“保甲实行,民众组织之基础有托……举办生产信用消费各种合作社,使乡村经济得以流畅,所谓施之以养也。
”[15](p.434)对于这一点,江浙两省党部亦持类似观点,并以之为行动指南。
他们认为:
保甲运动既是一种合于进化原则团结民众的初步方法,也是“全民组织的唯一方法”,凭此可“举办生产信用消费各种合作社”,训练民众经济的组织能力。
[16]合作“尤应与保甲制度取得联络,盖保甲制度为自治基础,究其意义,实与合作制度有依辅连锁之关系”。
[17]合作运动与保甲制的糅合,虽然可促使合作社数量的进增,但也由此加重了合作事业的政治色素。
无论是直接作用于合作社的指导制度,还是与保甲制联动,最终都使合作事业成为依靠国家“政策上的推进”的运动,而非民间的“自组织运动”。
孙本文在
论及苏省合作事业时说:
合作指导,“一面在各县普设合作指导员,并抽调原有农业技术等人员,加以合作训练,指示推行方针;
一面由民厅在保甲督察员,及乡镇长训练班中,加编合作课程,藉以充实合作批发导人材,刷新合作指导阵容,使此项事业,得依次推广,以期普及全省各村镇,纳全村居民于合作机构中,共同从事经济社会政治一切活动。
”[18]对于浙省,陈振汉言:
“浙省合作事业,初期发展如此迅速,非出于自动而为被动,非出于自然,而带强制性质,为极明显之事实。
故在合作社之发展过程中,其占主要地位者非为人民而为政府,一切所以促进社务之扩张与发展者,悉由政府任之。
”[11]可见,在这场运动中,政府及政治的力量是第一位的,民众或者说农民力量则居于次要、被动的地位。
简言之,经济性质的合作社更多地是借助于乡民社会外部的“行政杠杆”来运作。
与基层政治紧密相系的运作体制,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使合作运动沦为一种“政府行为”,故此也必然会使其受到基层行政体制方面所出现的弊端的侵蚀和阉割,即国家政权向下延伸时的“内卷化”问题制约,并由此进一步影响到合作组织的人员构成和社会绩效。
三
进行合作运动的目的在于挽救日益凋敝的乡村经济,以求“农民产业与生活之改善”。
因此,如何向农村注入资金,使农人特别是贫佃农获得低利贷款,并以此来改良生产是极为关键的一环。
也就是说,入社之人应是村落中最需救济的“弱势人群”,即占人口最众的贫农和佃农。
而合作社作为城市金融资本与乡村联结的“中介”,能否达到这一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作社内部的人员构成。
首先,合作运动与基层行政变革的联结,造成了合作社职员包括组织者、理事、监事,多为村中的地富、豪绅等“权势者”所掌握。
合作社中真正具有实权的是组织者及理事、监事,他们的身份和素质会直接影响到合作社服务的对象和政府主旨的实现程度。
从当时组建合作社的章则来看,合作社的设立不仅要有七人以上,而且还需要完成一系列手续后才准设立,如召集创立会,通过章程,选举理、监事,组织社务会,向所在地主管机关登记等。
要做到这些,非但要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同时更要具有相当的号召力和影响力,故此推断,不仅合作社的创办者非普通农人所能充任,就连合作社的理、监事亦非寻常百姓所能担任。
事实也多如此,在江苏高浮县,“乡村中的狡狯之徒,利用农民名义以组织合作社,而获得合作社之理事、主席或重要职员,假公济私,从中渔利;
社员以知识浅薄,不知底细,徒供利用,虽间有不满,然格于情势,亦无可奈何也。
”[19]再如江宁县,“理事之辈,常由乡村长之流充之。
”[20]浙江省的合作社也不例外,多有一种“通病”:
“乡之豪强,常假名组织合作社,乃向农民银行借得低利之借款,用之转借于乡民,取利之高,条件之酷,实罕其匹。
此种合作社非特无益于农民,反造成剥削农民之新式工具”。
[5]由此足见,在合作社的发起上,无论是政府的命令,还是银行的策动,或是农民自动模仿,都“必须找着有地位、有信用和有知识的人物来作领袖,而合乎此种领袖资格者,无疑的只限于新旧豪绅而已。
”[21](pp.207-208)故而,合作社多为“有势之人”,即土豪劣绅、地主富农所操持。
其次,合作社在社员构成上是以有一定田产且生活上较能自给的自耕农为主
体。
与上述相系,合作社社员也是有一定动产或不动产做抵押且生活上可以自给的中产者为基础,而最需救济同时也是占乡村劳动力最大多数的贫农却被排除在合作社门槛之外。
何以如此呢,其一是贫农无力购股。
据合作法规,社员入社时每人至少须认购社股一股,每股股金至少为二元,入社时至少交纳股金半数,这对“以谋生不遑之贫农,责其至少交纳股金一元,其力曷能胜任。
故虽明知合作社之利益,但为股金所限制,不能不趑趄于合作社门外”;
其二为无力担负责任。
凡入社社员,对合作社财产的损失,须负连带责任,江浙等地的合作社大都采取保证责任或无限责任,若贫农入社借款经营事业失败,或合作社遭遇意外失败,“贫农社员将无力清偿其债务与连带担负其责任,因而对贫农分子不能不加以歧视进而至于拒绝”。
[22]结果也只能使合作社被有产者把握,并成为其使用之工具。
如苏省农行在苏北盐垦区放款时,“毫不重视合作社的信用和社员之耕地内植物的抵押,而必须以得其地主的保证,为放款及多少之标准”。
[23]曾在江苏从事合作工作多年的秦柳方也说:
战前乡村组社贷款,“社员以少数豪绅地主富农为主要成分,大多数中小农民和贫农,不得其门而入;
甚至贷款时,亦往往要由乡村长和富绅担保,流弊所至,农贷成为地主富农转放的资金。
”[24]
从上述的两个方面可见,政府推行的乡村合作运动,多是以村落中有一定资产可作抵押且生活上可以自给的中产者为根基。
因此,“合作事业之推行,多未符合作的目的,不能救济最底层而最多数的贫苦农民。
能够向合作社借款的多数是上等中等农户。
”[25](p.396)而且“政府推行合作,只求社数之增多,不求组织之健全……乃致社会投机分子,藉口指导农民运动,施其鬼蜮伎俩,而农民转添一种剥削阶级。
”[26]如此的事实表现,显然是只实现了官绅商的“合作”,有悖于“援助经济上的弱者”之初衷,使得农村中最应该成为合作对象的贫苦农民,反被摒拒于社门之外。
合作社也因此“变成豪绅控制劳苦民众的新武器”。
[27]
四
一般来说,给予农民以特别支持以换取他们对政府的拥护是一种最为普通的社会交换模式。
“通过银行,或通过与信贷机构的联系,政府能够确保农民因信贷而进一步依赖和支持政府”,而且也是“获得农民长期支持的一种有效手段”。
[28](p.181)对此,蒋介石在初倡合作社时也曾认为:
“合作事业不但可以发展经济,解决民生问题,而且在政治上和社会上,可以使人民的精神能够团结,行动能够统一,力量能够集中,即以造成健全的现代社会,而为新政治上的坚固基础。
”[13](p.15)事与愿违的结果及合作社为地主富农把持的主因,就是合作运动是在政府向下对村落社会的政权渗透中开展的,在此整合过程中乡村政权出现的“内卷化”现象,[29](p.67)是合作社“异变”的关键所在。
民国以前,县级政权是最基层的统治机构,县以下实行的是间接的社会控制方式。
南京政府“统一”中国后,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就是如何在乡村层面上确立其统治,即国家政权建设。
具体地说,就是国家“试图支配、控制或破坏相对自治的地方社会结构,试图扩大它对地方资源的支配,并且在国家的支持下发展新的建制”。
[30](p.368)为此,国民政府重组地方政权,县以下实行“区、乡
(镇)、闾、邻制”。
目的是将政权建立在区上,使“区”成为沟通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中介人”。
然终因区组政府公职人员在人选、经费方面的弊端,结果使“国家政权的向下延伸只实现了下层机构的半官僚化”,难以承担起控制乡村社会的中介。
30年代初期,国民党又重操历史上的保甲制,使之成为政府在农村基层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
在这“垂直整合”过程中,一方面打破了原来各村落共同体的自然封闭状态,使其走向政府所认可的以保、甲为单位的行政性管理单元;
另一方面也使旧式靠乡绅、族长治理并具一定“地方自主性”村政制度,被官方任命的“正式权力人物”即乡长、保甲长所管辖的政区制度所替代。
也就是说,村落控制由旧式精英向以“公职”为背景并依托于国民党的新权威人物转化。
问题的关键并不在此,而在于这些新权威人物的构成。
从文字资料上看,各地乡保甲长产生途径不一,但主要是通过选举产生。
然因地域广阔及基层机构的庞大,政府无法将其彻底官僚化,故只能借举办保甲长训练班、在法律上限定人选资格等方法,以将入选的乡保甲长尽可能地掌握在国家手中。
由此可说,国民政府在将权力触角伸入乡村时,并未简单依赖旧式的乡村精英,意欲重塑一个受过新式教育且对新政权更具向心力的新式精英阶层,替代旧式精英。
而在此过程中,实际上已经摧毁了原有的依赖旧式精英才能完成的社会动员机制,外部植入的新式精英一时又难以建立起新的社会动员机制,因此无法有效地调动乡村社会积极参与到国家政权建设之中,遂导致了“国家政权内卷化”。
终使乡村社会仍为旧式精英掌握,并依靠他们来实现对村落社区的控制。
[31](p.109)但是,这些旧式精英是在近代以来乡村文化衰落的背景下登台亮相的,再加上各种资格限制,就不难想象出乡政人员的构成了。
有论者说:
“有选举权者固不多,而能有被选举权者则更少,即除了政府所训练和铨定过的官吏和少数知识分子外,在乡村中就只有那些„曾办公益事务?
的土豪劣绅了。
”[32](p.97)质言之,这些新权威人物只不过是旧的乡董、图董等名目,换上“乡镇长”、“保甲长”等一类政府所认可的职衔而已。
据1933年对苏省无锡六区的调查,235个副乡镇长中,大小地主184人,占78.1%;
富农32人,占13.6%;
中农19人,占8.1%。
另外,正副乡镇长,尚有不少人兼充商业资本家、兼管公产和经营高利贷。
[33]保甲长的情况更糟糕,1934年该省保长总数6万以上,“教育程度类多幼稚”[34](p.40)。
可见,保甲长以不识字的恶霸无赖居多。
结果使保甲这一基层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沦落为地主豪绅统治乡村、维护私利之工具。
言及村政人员构成,与此并无二致,据1934年抽样调查无锡104个村长的身份,地主占91.3%,富农占7.7%,商人占1%。
[35](p.379)无一为中农、贫农。
故30年代江浙两省的乡政“更加黯淡无光”,“能认识潮流,有自治思想的,可说是绝对少数,就是有少数出类拔萃的人,也给腐恶势力挤得不容易出头……乡村仍脱离不了封建势力,因此一般土劣仍然在农村操纵把持。
”[36]
基层如此的权力构成和政治状况,必然会损伤依靠政治力量进行的合作运动。
高践四在评析苏省合作事业时言:
办合作的,“想着以政治的力量,马上把合作事业推广起来,训练出来的一般合作社指导员,一到乡间怎样赶快组织起来一个合作社怎样好;
愈快组织起来合作社,愈能及早作报告,而完全不知道农民对于合作社根本上还没有一点认识,不知合作社有什么用处。
”故有两种现象发生:
“一豪绅乘机愚弄农民,一农民自为愚弄。
”[37]吴承禧在《浙江省合作社之质的考察》一文中也说:
“合作的动力是由上而下而非自发的由下而上的,
一般无知的贫农往往不知合作的真谛,不能利用合作,反为一般土豪劣绅所操纵而为合作美名所利用。
”[38](p.337)同时,保甲组织官僚化的结果,使其成为执行上级政令的工具,保甲长也成了合作事业的“推行者”,这样就为其对合作社的渗透提供了方便,进而导致“官僚阶级控制了流经政府渠道的银行信贷”,而且他们“在地方上与地主放债者有许多共同的联系”[39](p.247),致使合作社“变异”为个人赢利活动的工具。
因此,孙晓村说:
“在没有信用合作社以前,高利贷者只能用他自己的资本来剥削农民,现在他们可以不费什么力,利用信用合作社向农贷机关借得钱,借公济和驻,赤手来剥削农民。
而且以前以个人名义出借的款项,回借款比较困难,现在利用合作社的名义,不但多一层保障,必要时还可凭借官厅的权力,加压力于欠债的农民”[40](p.371)。
另据1933年江苏农民银行的放款统计,信用社社员向社借款,借款在50元以下者占借款人数的74%,只借得33%的贷款;
而借款在50至200元的人仅占借款人数的18%,却借得56%的贷款[41](p.795)。
“前者贷借者主要是中农或贫农,而后者大都是地主、富农。
由于银行界组建信用社的目的在做生意,为了本利全收,不愿把款放给农村中急待救济的人群,这样做风险大,而愿把款贷给有余谷或以房屋田产做抵押的人。
或者通过乡村绅士与村长代办,在合作社中网罗地主、富农为其社员”[42](p.263)。
合作社放款的多数资金流入地主、富农及土劣等一小部分“已有优越的经济地位”者之手,转手又作为高利贷资本,或囤积居奇的投机资本,无裨于乡村经济改良和农民地位之改善。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结论:
以“救济农业”、整合乡村进而为其对农民统治赢得更多“合法性”为出发点的合作运动,是南京政府试图改变农村生活的一个尝试。
然其结果是合作社为村落中地主、富农及土劣等少数“权势者”所掌握,背离了政府的“削弱高利贷”、“辅助弱者”之初衷,蜕变成一种新的“集团高利贷”。
究其原因,是因其在运用政治力量向下推行的过程中,底层社会秩序与权力构成未作变革之果。
正如《大公报》社评指出:
“农村的基础政治在豪绅恶霸地主手里,所以一切政令到了农村,都变成保护少数地主的工具。
在政权下移的今日,地主俨然土皇帝,可以横行无忌。
而占大多数的自耕农佃雇农等,则为被压迫被剥削的可怜群。
”[43]很显然,要想使政府颁行的利民举措,不变质地到达基层发挥作用,必须寻求一种“恰当制度”。
此种制度的中心作用“是在不同的社会集团之间,如在贵族和农民之间,建立权势平衡,并确保较下层次的集团拥有„杠杆?
,即他们能从上层权势集团那里得到支持。
只有当权势得到扩散,才会出现基础广泛的持久经济发展。
”[44](p.147)对中国来讲,就是要在净化乡村政权的基础上,变更和加强自治组织,发展民意,真正做到由农民选举公正廉洁的人士负责主持,实现社区组织的农民“自有、自治、自享”。
惟有如此,方有可能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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