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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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货品的准确范围,简化品目和子目条文文字,杜绝商品分类交叉,保证商品归类的正确。
3、注释归类的法律地位。
注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依据。
4、注释的主要运用方式
1)详列货品名称、加工方式等,用提示的方法方便归类。
2)列举经典,说明货品含义,便于类比归类。
3)排他,杜绝归错。
4)下定义,明确商品法律归类时的含义。
5)改变概念,扩大或缩小货品范围。
6)解释名词,对类、章及品目和子目中的名词进行解释。
7)阐述货品归类规定。
(三)归类总规则
归类总规则一共六条,位于协调制度文本的卷首。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是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原则,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适用于品目条文、子目条文、类注、章注及子目注释无法解决商品归类判断的场合。
三、《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
协调制度作为当今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它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点:
完整、系统、通用、准确
四、协调制度的重审和修订
协调制度委员会每隔4年对目录作一次全面的重审和修订。
自1988年协调制度实施起已进行了四次修订形成了1988、1992、1996、2002和2007年版5个版本。
五、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1、产生
我国海关自1992年起开始采用《商品名称及协调制度》,我国根据海关征税工作和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协调制度》的目录为基础,分别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2、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基本结构
《协调制度》中的编码只有6位数
我国采用8位编码,其中第7、第8位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本国子目”。
以鳗鱼苗(0301.9210)为例说明编码的编排规律:
第二节《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一、规则一
(一)条文内容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条文解释
规则一有三层意思:
(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不是归类的法律依据。
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归类的法律依据是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
类、章注是指为使各个品目之间的商品范围明确,界限分明,不发生交叉归类而制定的专门针对某类、章的规定。
(3)归类依据使用的优先顺序为:
品目条文、注释(类注、章注)、其他归类规则
(三)应用实例
1、马尾毛
第一步:
查阅类、章标题,可归入第一类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
第二步:
税目0511“马毛及废马毛,不论是否制成有或无衬垫的毛片”,没有具体列明马尾毛;
第三步:
查看第五章章注四,确定马毛包括马尾毛;
第四步:
最后归入
0511。
(商品编码:
05119940)
2、印花机织物制正方形围巾(边长60厘米;
按重量计算:
含棉花50%、含涤纶短纤维50%)
查阅类、章标题,可归入第11类第62章,且6214有围巾的具体列名;
但查看第62章章注七可以知道正方形或近似正方形的围巾或围巾式样的物品,如果每边均不超过60厘米,应作为手帕归类。
本题的边长符合该规定,故应该归入手帕6213;
(商品编码:
62139090)
查编码的基本步骤总结:
首先要“认知商品”,然后按下列顺序查找,类章(分章)品目条文(在最终确定品目时要看一下相关的类注、章注有没有对这个品目有其他的规定,如果有则按规定来归类)确定子目
二、规则二
(一)条文内容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二旨在扩大该品目的商品范围。
如图:
规则二
(一)规则二
(二)
前提是具备完整品、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加进去的东西没有改变原来商品的特征
(1)规则二
(一)第一部分,将品目所列货品的范围不仅限于品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
(1)不完整品(缺少某些部分,不完整);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
条件是它们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例如,“缺少轮子的轿车”仍具有轿车的基本特征,所以仍按轿车归类。
“基本特征”如何判断:
对于不完整品而言,核心是看其关键部件是否存在,如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箱体这些关键部件如果存在,则可以判断为具有冰箱的基本特征;
对于未制成品而言,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征,如齿轮的毛坯,如果其外型基本上与齿轮制成品一致,则可以判断为具有齿轮的基本特征;
(2)规则二
(一)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品目。
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物品尚未组装或已拆散,这种形式报验通常是由于包装、装卸或运输上的需要,或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其具备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也可以将其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归入到完整品或制成品中;
(3)规则二
(二)规定,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扩大到在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
同样道理,品目所列由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中,也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
条件是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例如,品目4503是“天然软木制品”,生活中常用的热水瓶塞子就归该品目。
该品目属于“某些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根据本规则,如果是“涂蜡的热水瓶塞子”(注意,已加入了其他材料或物质),则仍归入4503下。
(天然软木制品商品编码:
(三)要点分析
(1)品目所列货品范围的扩大是有条件的,即不管是“缺少”[规则二
(一)的情况]还是“增多”[规则二
(二)的情况],都必须保持“基本特征”;
(2)规则二
(一)一般不适用于第一类至第六类的商品;
(3)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时,方能运用规则二。
(四)应用实例
1、缺少键盘的便携式计算机(整机特征)
查阅类、章标题,可能属于84章内货品;
第二步:
按规则一规定查阅第84章章注,未提到该物品有具体列名;
第三步:
按规则二
(一),未制成品如已经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
按规则二
(一),按整机归入8471。
2、已剪成手套形状的针织棉布
第一步:
查阅类、章标题,针织布属于第60章,制成的手套属于第61章;
按规则一规定查阅第11类类注、60章、61章章注,对该商品没有具体的归类规定;
按规则二
(一)未制成品如已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
根据规则二
(一)的规定按手套的制成品归入6116。
三、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
(二)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或
(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1)“当货品按规则二
(二)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这是规则三运用的前提;
规则三有三条归类的规定,按其优先权的次序可概括为:
先
(1)具体列名;
后
(2)基本特征;
再(3)从后归类。
(2)只有在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规则;
(即只有规则一与规则二解决不了时,才能运用规则三)
(3)“具体列名”原则是指:
具体列名优先于一般列名。
关于“具体列名”与“一般列名”如何比较的问题,一般来说:
A、同类商品名称的比较,即商品的“具体名称”与商品的“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具体名称”更为具体。
例如,束腰胸衣是一种女式内衣,有两个税号可归,一个是6208女式内衣,一个是6212妇女束腰胸衣,前一个是类名称,后一个是“具体名称”,故应归入6212.30
B、不同类商品名称的比较,如果一个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
例如“小汽车的簇绒地毯”应归入5703,不归入8708,“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
(4)如果涉及的货品属于混合物或组合物或零售成套货品时,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装货品所含的某部件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则“具体列名”原则失效,应当用规则三
(二)来解决。
(5)对于下列三种情况,当规则三
(一)不能解决时,按其“基本特征”归类(简称“基本特征”原则):
A.混合物
B.组合物
C.零售成套货品
零售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①.由至少两种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
②.用途上相互补充、配合使用的;
③.包装适于直接零售。
不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时,不能看成是规则三
(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
例如“包装在一起的手表与打火机”,由于不符合以上第二个条件,所以只能分开归类。
又如“由面饼、调味包、塑料小叉构成的碗面”,由于其中的面饼构成了这个零售成套货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应按“面”归类。
(6)当规则三
(一)和规则三
(二)都解决不了时,则应“从后归类”,即归入排列在最后的品目。
1、汽车用刮雨器(具体列名)
可能归入两个品目,一个是8708汽车零件,另一个是85章的电动工具。
查阅第16、17类及第85、87章注释,并无具体规定,按规则一和规则三
(一),应选列名最明确的品目。
8512是风挡刮雨器,比8708的汽车零件更为具体,应归入8512。
2、刺绣手帕(含棉50%,丝50%)
查阅类、章名称,归入62章。
归入品目条文6213。
按棉刺绣手帕归入6213.2010,按丝刺绣手帕归入6213.9020
第四步:
按规则三
(一)、
(二)均不适用,只能按规则三(三)从后归类,应归入6213.9020。
四、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品目。
由于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可能会出现一些《协调制度》在分类时无法预见的情况,这时按以上各规则仍无法归类的货品,只能用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来替代。
这里的“最相类似”指名称、特征、功能、用途、结构等因素,需要综合考虑才能确定。
制定本条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使整个规则更严密,但一般很少实际运用。
五、规则五
规则五是一条关于包装物品归类的专门条款。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如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
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2.除规则五
(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
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五将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分成两种情况
(1)规则五
(一)仅适用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包装容器:
(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
A.特殊形状专用。
B.适合长期使用。
C.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即:
一同报验)。
D.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
E.包装物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即包装物本身无独立使用价值。
如果容器构成了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则本款规定不适用。
例如:
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
(2)规则五
(二)仅适用于:
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
(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
A.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
B.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
C.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
D.不属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
例如:
如果是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例如“煤气罐装入液化煤气”,由于具有明显可重复使用的特性,所以不能与液化煤气一并归类,应与液化煤气分开归类。
本规则要解决的是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何种情况下单独归类,何种情况下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的问题。
重点注意包装材料或包装物品一并归类的基本条件:
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
例如“单独进口某电视机专用箱(瓦楞纸板制)”,该箱虽然是电视机专用的,但因为和电视机分开进口故不应该按电视机归类,而应按纸箱归类。
又如“与数字照相机一同进口的照相机套”,由于符合规则五
(一)的条件,所以应与照相机一并归入数字照相机的品目8525,而不能按4202的“照相机套”的列名归类。
六、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
除《协调制度》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规则六有三层意思:
(1)子目归类首先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确定。
(2)如果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还无法确定归类,则上述各规则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子目的确定(如“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的原则等)。
(3)子目注释并不多,因为有些子目涉及的问题类注、章注中已有。
为了不至于重复,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确定子目。
但子目注释优先于类注、章注。
(1)确定子目时,一定要按先确定1级子目,再确定2级子目,然后确定3级子目,最后确定4级子目的顺序进行。
(2)确定子目时,应遵循“同级比较”的原则,即1级子目与1级子目比较,2级子目与2级子目比较,依此类推。
例如“中华绒螯蟹种苗”,在归品目0306项下子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A.先确定1级子目,即将两个1级子目“冻的”与“未冻的”进行比较后归入“未冻的”。
B.再确定2级子目,即将2级子目“龙虾”、“大螯虾”、“小虾及对虾”、“蟹”和“其他”进行比较后归入“蟹”。
C.然后确定3级子目,即将两个3级子目“种苗”与“其他”进行比较后归入“种苗”。
所以正确的归类(重点是子目)是03062410。
注意,不能将3级子目“种苗”与4级子目“中华绒螯蟹”比较而归入03062491。
因为二者不是同级子目,不能比较。
1、金属制带软垫的理发用椅
可涉及的子目有9401.71和9402.10。
因该两个子目不是同一4位数级下的子目,所以不能比较。
先看哪个4位数级品目合适,9402列名更具体。
应归入9402.1010
2、木制的衣箱
可涉及的章有第44章木制品和第42章的衣箱类,依据第44章注释一(五)的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4202的物品,木制衣箱应归入品目4202。
五位数级子目比较,4202.1“衣箱”列名具体。
六位数级子目比较,没有具体列名,归入4202.19“其他”
第三节商品归类的操作
一、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操作程序
(一)归类顺序
4位数码品名5位子目6位子目7位子目8位子目
具体归类步骤:
1、确定品目(四位数)
商品特性分析-----初判大概位置(类、章)-----查品目条文-----查类注、章注-----运用规则二、三-----确定品目。
2、确定子目(第五到八位数)
查一级子目条文-----查子目注释-----查二级子目条文—------最终确定子目。
注意:
同级子目方可比较,先确定一级子目、再确定二级子目、三级子目、四级子目。
(二)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依据的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2.《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
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5.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二、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
(一)进出口货物的归类申报要求
1、如实申报。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2、提供归类所需资料。
不得以商业秘密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如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为其保密。
3、补充申报。
对需要较多资料才能满足归类要求的货物,必要时需要通过补充申报的方式确保归类申报的完整。
(二)海关商品归类
1、基本原则:
客观、准确、统一
2、海关应当依法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
海关在审核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予以配合:
①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②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
③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并且根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进行商品归类。
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商品归类所需资料,必要时海关还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补充申报。
(三)约束性预归类制度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天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预归类),有关规定如下:
1、预归类申请
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
2、预归类受理和预归类决定
申请预归类的商品:
1)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归类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2)属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3、《预归类决定书》的使用
申请人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4、预归类决定的废止
1)《预归类决定书》内容存在错误的;
2)做出《预归类决定书》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不再适用的。
(四)归类决定的修改
海关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应当按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除此之外,因商品归类引起退税或者补征、追征税款以及征收滞纳金,海关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办理。
违反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小结:
1、《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总体结构包括三部分:
商品归类总归则;
按顺序编排的目与子目编码及条文;
类、章及子目注释。
《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中种类繁多的商品,根据其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和地位,分成若干类、章、分章和商品组,并制定了《协调制度》的六个商品归类总归则。
2、我国根据海关征税工作和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协调制度》的目录为基础,分别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3、我国海关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约束性预归类制度。
约束性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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