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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羅止生
(0二)二七五七一四三三
二
公保養老給付
公保養老給付金,由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主
動依銓敘部退休核定函副本辦理,並於退休生效日
一週前開具抬頭為請領人姓名之劃線支票,函服務
機構人事單位轉發。
科員
倪連英
(0二)二七五七一六八五
三
新制施行前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
一、依據「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規定,新制施行前年資核定之退休給與及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
(一)銓敘部退休核定函(影本)。
(二)一次退休金證書。
(三)退休金支給機關原核發之一次退休金支票及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開具之公保養老給付原發支票。
(四)當事人印鑑章。
由退休人員本人攜帶所需資料,親赴所欲開戶之台灣銀行或其分行辦理優惠存款專櫃洽詢辦理,前項(三)各支票經兌現後即不得辦理優存。
約三十分鐘。
五、本優惠存款每二年需與開戶銀行重行簽約,簽約時應由簽約人本人親自辦理,並攜帶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存摺,至原開戶銀行辦理。
四
舊制年資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一、政府預算機構:
由銓敘部主動於退休案核定函內核復,並隨同舊制年資退休金一併發給。
二、非政府預算機構:
銓敘部於退休案核定函附發補償金明細表,各機構依明細表核復情形簽會會計、出納單位發給之。
五
福利互助補助
由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主動依銓敘部退休核定函副本主動辦理,並於退休生效日一週前核發福利互助金支票至各服務機關轉發當事人。
六
未休假加班費
一、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後,由人事單位統計當事人因公未休假天數,簽會會計、出納單位,並於奉准後影送出納撥發。
如需直撥當事人金融機構帳戶,需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所需時程:
約十日。
七
考績獎金
一、退休案核定後,依當事人年度服務時間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並依考績結果發給考績獎金(退休當年任職未滿六個月者不予辦理)。
二、辦理方式:
(一)於銓敘部退休核定函發表後,由人事單位主動填具公務人員考績表,送請服務單位主管完成初評。
(二)人事單位彙整資料提請機構考績委員會評審後,依評審結果個案簽請機構首長複評,依結果函送本會核定,層轉銓敘部銓敘審定。
(三)人事單位於接奉本會函送銓敘部審定函副本,簽會會計、出納,依規定請款先行墊發考績獎金,俟銓敘部審定後再行辦理歸墊。
(四)各機構首長考績由本會人事處辦理,考績獎金於收受本會考績核定函副本後,由各該機構先行墊發。
自本會考績核定函請銓敘部審定,至發給當事 人考績獎金及考績通知書,約二十日。
四、退休人員辦理年終考績者,需於當年十二月一日以後函請銓敘部審定,無法提前作業。
五、年終考績獎金,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之俸給總額為準:
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月之俸給總額為準。
蔣胤含
(0二)二七五七一四四六
八
勳獎章獎勵金
一、退休人員於在職期間,領有勳、獎章者,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規定發給獎勵金,標準表如后:
(1)勳章:
1中山勳章:
新台幣陸萬元整。
2中正勳章:
新台幣伍萬肆仟元整。
3卿雲勳章:
(1)一等:
新台幣參萬玖仟元整。
(2)二、三等:
新台幣參萬陸仟元整。
(3)四、五等:
新台幣參萬整。
(4)六、七、八、九等:
新台幣貳萬肆仟
元整。
4景星勳章:
新台幣參萬元整。
新台幣貳萬肆仟
(2)獎章:
1功績及楷模獎章:
新台幣壹萬捌佰元整。
(2)二等:
新台幣捌仟柒佰元整。
(3)三等:
新台幣柒仟捌佰元整。
2專業獎章:
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整。
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整。
新台幣參仟陸佰元整。
3服務獎章:
新台幣柒仟貳佰元整。
(三)榮譽紀念章:
註:
公務人員領有各等第服務獎章,僅依其最高等
第服務獎章發給獎勵金,其較次等第之獎章不
另發給獎勵金。
(一)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證書。
(二)獎勵金申請表。
(三)請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收到銓敘部核退公文,由人事單位協助當事人填具獎勵金申請表,經請領人簽章後,依請領項次逐件審核,發還證明文件並簽會會計、出納,完成撥款程序,奉核定後即行匯入請領人帳戶。
約五日。
李澎安
(0二)二七五七一六九六
九
退休人員紀念品、郵政禮券及行政院退休人員獎狀。
1、依會頒「退休人員紀念品贈送作業規定」,除發給退休人員紀念品外,並依服務年資發給陸仟至貳萬元郵政禮券及轉頒行政院退休人員獎狀。
2、依退休人員在本會服務年資按下列標準致贈退休郵政禮券:
(1)服務滿二十五年以上者新台幣貳萬元整。
(2)服務滿二十年以上者新台幣壹萬陸仟元整。
(3)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整。
(4)服務滿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新台幣捌仟元整。
(5)服務未滿十年者新台幣陸仟元整。
由退休人員服務機構人事單位於退休前一個月,主動簽會會計、總務,製購紀念品、禮券,另於收到銓敘部核退公文,由人事單位製發行政院退休人員獎狀,並於退休人員退休直前,或於歡送會場,請機構首長公開致贈,或斟酌實際情形辦理。
十
退休人員年節慰問
一、依據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及本會「辦理年節慰問退休職員作業有關規定」規定,於每年春、端、秋三節慰問退休人員(遺族)。
由各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主動於三節前一星期寄發。
三、依據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台八十九人政給字第二一一一九一號函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適用對象規定:
「退休(職)人員退休時年滿六十歲;
或任職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者或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職)人員始予以照護。
」另有關退休人員出國凡在國內設有戶籍之退休(職)人員者,得予發給,惟若於年節出國者,應出具委託書,俾憑機關辦理發放三節慰問金之依據。
如出國時未出具委託書,於國外地區出具經我國駐外機構一年內簽證之委託書委託台灣地區親友代為請領。
四、退休人員如遷址或其他變更事項,請儘早與原服務機構聯繫,俾適時予以更正。
月退休金發放
由本會主動辦理,並匯入退休人員金融機構帳戶。
二、非政府預算機構(含已裁撤機構):
(一)所需資料:
1月退休金證書(正本):
奉核定有眷屬者,需檢附戶籍謄本一份:
如子女已超過二十歲仍在學者,需檢附學生證影本乙份。
2上述資料請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逕寄原退休機關(已裁撤機構由本會人事處辦理)。
(二)辦理方式:
由原服務機構人事單位每半年簽會會計、出納,奉核後直撥入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
3、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
(一)一至六月份退休金於一月十六日發給。
(二)七至十二月份退休金於七月十六日發給。
二
子女教育補助費
1、退休支領月俸人員,請填具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如附表一),並檢附學生證(影本)及繳費收據(正本)。
2、請於開學後一個月內逕向由原服務機構人事單位提出申請(已裁撤機構由本會人事處辦理)。
3、凡就讀夜間學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者,除按規定辦理且不能重複申領外,尚須檢具子女「無職業證明」(如向國稅局申請「免稅證」)。
傅淑花
(0二)二七五七一六九七
三
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
1、年終工作獎金:
(1)年內退休(職)人員,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支,由原服務單位辦理。
(如當年一月份退休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1/12發給,餘類推。
)
(2)前項所稱最後一個月特遇標準,係包括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任職主管者,另含主管職務加給;
年內如因職務異動,致上述待遇減少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
2、年終慰問金:
退休公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者,照現職人員俸
額一項,依下列規定計發年終慰問金:
(1)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核定之退休人員,依其支領之月退休金百分比計算發給。
(2)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核定退休之退休人員,依下列百分比計算發給:
退休人員核定採計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者,給與百分之七十五,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舊制核定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已滿半年,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給與百分之九十五。
三、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之人員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職之公職,所支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三0、二八0元),由其服務單位按所任職務規定發給全部工作報酬,並准繼續支領月退休金者,得兼領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
4、核發金額及相關規定:
悉依行政院頒當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核發時間原則上均於農曆春節十日前一次發給。
馮文循
(0二)二七五七一六九0
恢復軍方退休俸
一、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公職時恢復。
」
(一)軍方原支領憑證或退除給與結算單或軍職年資證明表正本一份。
(二)公職離職證明書(或退休核定函)影本一份(首長需附會發退休人令影本一份)。
(三)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證書影本一份。
(四)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五)本人相片兩張。
(六)申請書一份。
(一)由當事人檢附所需資料送會函請原核定支領退休俸之權責機關(各軍種總部或國防部)恢復退休俸(外職停役人員一律函請國防部人事次長室辦理)。
(二)原核定支領退休俸之權責機關於核定恢復退休俸後,函轉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地團管區,並副知申請人,並由戶籍所在地團管區通知當事人辦理(退休將級軍官由軍管區承辦員至當事人府邸辦理)。
約一個月。
辦理恢復軍方退休俸案件,無論核定時間先後一律追溯至當事人公職退休當日起生效。
婁中雅
(0二)二七五七一四0二
本會投資公司會荐人員退休
一、依「勞動基準法」及「本會投資事業機構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或各該公司「工作規則」辦理。
(一)會荐副總經理以下職員:
由各該公司於退休一個月前,將退休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職務、身分、退休生效日期等人事資料函送本會辦理。
(二)會荐董事長、總經理:
由本會人事處簽會第五處主動辦理。
退休公務人員參與公共服務
1、各機構應主動調查屆齡或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擔任志工之意願,並蒐集需用志工機構之工作需求,建立資料提供資訊交換。
2、各機構應將前項建立之資料送請該地區退休公教人員協會予以轉介,或送請需用機構參考選用。
3、為擴大本會退休公務人員參與公共服務,請就本會退休公務人員志願服務志工運用狀況調查表(如附表二),依工作性質擇選志願服務單位,並請人事部門受理申請後,逕洽志願服務類型機構納入志工行列。
退休金計算簡表
退伍金計算方式可利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法規資料庫系統」網際網路(網址為WW.CPA.GOV.TW)查詢。
補償金計算簡表
仝上。
公務員辦理退離職手續時,進入大陸地區應經許可及不得擔任大陸地區職務等相關規定。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規定:
「(第一項)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二項)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第三十三條規定:
「(第一項)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亦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締結聯盟。
(第二項)前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九十條規定﹕「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九十一條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
「(第一項)左列臺灣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以下簡稱內政部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一、政務人員。
二、於國防、科技、情治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發展、安全相關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第二項)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之日三週前,向境管局提出申請。
(第三項)第一項內政部審查會,必要時得邀集申請人(原)服務機關所屬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機關列席。
(第四項)第一項所列人員,其涉及國家機密之認定,由(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
(第五項)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由服務機關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後,轉送內政部審查會審查;
第一項第三款人員,由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造具名冊函送境管局備查,並副知當事人;
第一項第四款名冊,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應於退離職人員退離職二週前,造具名冊函送境管局,並副知當事人。
但臨時提出退離職情形,應於退離職人員退離職前送達境管局。
(第六項)第一項第四款退離職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內政部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增減之。
...」
三、各機構於所屬公務員退離職時,應正式書面告之,並發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及案例,並加強宣導。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學年度第學期退休、裁撤機構支領月俸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
申請人
姓名
蓋
章
原服務
單位
現通信住址
聯絡
電話
銀行或
郵局帳號
子女姓名
就讀學校
及何年級
大學及
獨立學院
二專三專及
四、五年級
五專一、二
、三年級
高中
高職
國中
國小
合計
金額
公立
私立
夜間
自給
自足班
實用
技能班
公私立
0
6
3
1
0
8
5
3
4
1
2
7
9
茲領到
右列子女教育補助費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整。
具領人簽章
備
註
一、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請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學生證﹙影本﹚及收據﹙正本﹚。
二、申請期限須於開學後乙個月內報會申請,逾期不予辦理。
*凡右列就讀夜間學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者,除按規定辦理且不能重複申領外,尚須檢具子女「無職業證明」﹙如向國稅局申請「免稅證」﹚。
附表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休公務人員志願服務志工運用狀況調查表
志願服務單位
工作性質
年齡限制
各榮家
1、訪問榮民,聊天或回憶往事。
2、為癱瘓榮民餵食、沐浴等。
3、協助榮民撰擬書函。
4、帶領榮民做戶外活動。
5、帶領榮民至復健(運動)專區做肢體運動或職能治療。
6、為榮民引導至宗教信仰區,接受洗禮,避免孤寂。
7、協助榮民申辦榮民證,健保卡及伴護榮民就醫。
8、輔導榮民申辦定居大陸作業。
9、輔導協助榮民申辦各類權益及相關服務事項。
無
各醫療機構
協助病患就醫、提供咨詢服務、指引方向協助病患填寫文件、協助病患上下床、代購食品、探視病患安撫情緒、整理病患檔案資料、陪伴病患從事休閒活動、與病患及家屬訪談,給予關懷安慰等。
各服務機構
1、照顧獨居年長榮民及榮民遺眷。
2、協助本會加強榮民、榮眷服務工作。
三、主動參與天然災害救難活動。
年滿十五歲以上
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
棲蘭、明池森林遊樂區觀光遊憩區解說員。
武陵農場
觀光遊憩區解說員。
清境農場
福壽山農場
嘉義農場
說
明
一、為擴大本會退休公務人員參與公共服務,在您即將退休之際,謹以本表提供您參考,冀望您的加入,充實本會志工服務行列,造福人群。
二、請依本表工作性質擇選志願服務單位,並請人事部門受理申請後,逕洽志願服務類型機構納入志工行列。
附表二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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