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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s应试指南
第四章
掌握
申请人一方的作用和责任
受益人一方的作用和责任
相符单据付款和不符单据拒付时当事人的关系
偿付方面的作用和责任
了解
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关系
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关系
申请人与受益人
在销售合同或其它协议中,受益人同意提供货物或服务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向受益人提供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以此作为付款保证。
申请人与开证行
开证行根据与申请人之间达成的融资协议,或双方达成的其它协议。
依照申请人指示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于受益人,申请人承诺偿付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形成的任何付款。
开证行通常在申请人营业的国家。
开证行与受益人
开证行在上面第2点开立的信用证承诺是致受益人的。
受益人通常位于开证行和申请人以外的其它国家。
其承诺是:
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开证行将无追索权地承付它的付款义务给信用证项下受益人。
开证行与代理行
开证行可以使用受益人所在国的代理行。
开证行与这一代理行之间的关系性质取决于开证行希望代理行履行的职能和代理行同意履行其职能仅作为通知行的代理行在这种情况中,代理行仅作为沟通开证行与受益人渠道。
通知行本身未承担任何责任。
此种情况下对受益人的付款可使用交单全开证行拒台。
作为通知行和指定银行的代理行承担这一作用的代理行将收到的信甩证通知受益人并同意作为指定银行被授权即期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和议付。
在这种情况中,指定银行愿意明确通知受益人同意接受这一指定。
本通知通常表明:
受益人只要提交规定的单据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指定银行将承付开证行在信用证中的付款义务。
开证行承诺:
鉴于指定银行同意按上述条款办理,开证行将偿付指定银行支付给受益人的任何款项。
作为通知行、指定银行和保兑行的代理行在此情况中,代理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并表明:
i.它被授权作为指定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和议付的银行。
ii.信用证带有代理的保兑或受益人希望如此时,会带有这一保兑。
根据这一保兑,保兑行承诺或将承诺向受益人无追索权地承付开证行在信用证中的付款义务考虑到保兑行按上述条款保兑信用证,开证行承诺将偿付保兑行支付给受益人的任何款项。
申请人的作用和责任
申请人与受益人
申请人与受益人的需要、关心和利益主要在下面几方面存在不同之处:
不同的利益i.现金流动申请人通常希望尽可能推迟付款,而受益人则希望尽快收到付款。
ii.单据申请人渴望保证收到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这将对申请人是特别重要的,当货物已经售出,最后付款则取决于提交正确单据。
受益人则渴望保证发货或完成基础交易后能尽快提交信用证需要和规定的所有单据,受益人还担心由于交单的不符点而使信用证付款被扣压的可能性。
iii.货物、服务或履约已经交货,即己经放弃实际拥有货物,已经提供服务或已经发生履约(或不履约)以后,受益人愿意尽快得到付款保证,当事人的利益不同。
跟单信用证的付款
跟单信用证中的付款应根据UCP500第2、3和4条进行
应该注意这些条款的下述要点
第2条规定跟单信用证下的付款是凭:
规定单据
只要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第3条规定
信用证交易独立于销售或其它合同
信用证下面的银行承诺是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关系与受益人无关
第4条规定信用证业务中的所有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
这些条文不仅适用于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还适用于本章涉及的所有其它关系以及本书谈论的所有事情。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UCP500第6条
开出信用证种类、性质和条款和条件
这些是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必须达成一致的事情。
跟单信用证业务中的大部分问题是由于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未就交易细节达成一致造成的。
即使看来达成一致,双方理解不同也会导致纠纷。
申请人和受益人至少要就下述涉及信有证问题回答一致同意(I)信用证是否不可撤销:
是否需要转让:
是否需要保兑?
(ii)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iii)信用证的货币是什么?
金额是多少?
(iv)信用证的有效期是何日期?
(v)最迟装运日和交单期限是何日期?
(vi)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或支款?
是否禁止转运?
(vii)如有要求,信用证怎样描述货物?
(viii)是什么运输单据?
使用哪一种贸易条件?
(ix)规定的单据是什么?
(x)是否有任何特别条款利条件?
是否有需提交的单据表明符合该项条款和条件。
申请人应该何时开证
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的协议中应该详细规定申请人何时开证。
如果协议中没有规定时间的话,跟单信用证专家们想要注意下述情况:
(I)在FOB合同中J规寇在一段时期装运申请人有权在这段时期内的任何时刻要求装运,基本概念是申请人最迟须在这段时期的第一天开立出信用证。
(ii)在CIF合同中,申请人最迟须在这段时开始开立出信用证(受益人可提前安排装运je跟单信用证专家们应该知道:
受益人常使用开立给他的信用证获得某种形式银行融资,使受益人能够按照信用证要求装运货物。
因此,受益人在信用证开立出来以前没有义务做任何事情。
不是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法补偿,而是申请人有责任及时安排开立信用证,以便早日装运货物。
受益人与信用证
受益人有责任仔细审核收到的信用证,以保证:
(a)受益人能够获得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b)能够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c)按照销售或其它协议开立信用证。
许多问题的发生是由于申请人与受益人在基础合同重要细节方面没有达成协议而造成的,跟单信用证业务面临困难的实际部分发生于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时,没有按照上述(a)至(c)立即仔细审核信用证而造成的。
受益人、信用证和通知行
在检查信用证上述内容时,受益人最好与通知行联系以寻求咨询和帮助。
通知行可能愿意在这段时期提供它们的专长。
受益人与通知行磋商时,应该决定需要修改的内容,特别是在签订协议后,情况发生变化时。
装运货物/履约和获得规定单据
除了收到信用证时有责任审核信用证和提聘任何必要修改外,受益人有责任按照信用证要求装运或履约,并获得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处理不符点
尽管受益人签订了协议并按照信用证操作,受益人准备交单时,仍有可能出现不符点。
若是如此,受益人可能想与申请人联系,了解后者对不符点的评价以及申请人是否放弃不符点。
有效交单
尽管大部分受益人不怕麻烦地按照信用证仔细审核获得的单据,其他受益人交单时仍表现出不够小心。
受益人负责保证:
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收齐所有规定的单据用于交单,在要求的任何汇票上正式签字,并在需要时作成背书。
发现不符点时做了记录和解释,并在交单函中提供了如何处理不符点的指示。
交单函表明:
应该把付款支付至何处和怎样支付,表明联系电话分机、传真号码等详细情况。
受益人负责保证有效交单,给被交单银行以清楚指示,指示其应该如何处理单据。
受益人与申请人
受益人应该认真考虑申请人的任何要求,同意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表示申请人作为收货人,若是同意了这样的要求,如果发生拒付,受益人要让开证行或其他当事人对于交货给收货人是申请人负责任那是不可能的。
如果受益人与申请人的关系友好,会有助于信用证业务顺利进行,至少可以友好解决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申请人与开证行
相互之间的关系
银行通常为已建立客户(账户)关系的申请人开立信用证。
除了制度上的要求阻止与非客户交易外,开证行需要为信用证付款得到偿还,银行必须能有索偿要求权,通过己建立的关系可以达到此目的。
需要提供融资便利
早已设计现正进行的关系中开证行常同意为其申请人客户提供融资便利。
申请人可根据商定的限额开立信用证。
鉴于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承担付款义务,它对申请人要有索偿要求权,开证行试图从申请人那里获得担保。
这种担保可以采取的形式是:
(i)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品是独立于信用证和提交的单据。
(ii)借用证项下提交单据作为担保品(或抵押品)。
银行可以获得(i)或(ii)或两种形式的担保品。
但是,无论怎样;银行总会从(ii)来保持任何担保品或物质帮助。
唯一提供有效担保品的运输单据是己装船的海运提单。
因为,作为物权单据,它能够让持单人取得信用证的货物,并出售它们。
其他形式运输单据不能向持单人授予这种权利,然而那种运输单据有。
有可能对货物实行控制。
银行同意提供的融资便利可能不仅规定了上限和担保品而且还规定信用证对非己装船提单的运输单据提出何种要求和怎样处理延期付款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书
格式要求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开证申请书。
申请书可以是书面形式,上面有开证行同意开立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银行也可以接受电子方式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人最好与开证行事先签订单独文件,表示申请人客户执行并承认标准条款和条件。
申请书中的标准条款通常是为了证明申请人客户确认至少如下:
(i)开立的信用证受到UCP5OO的约束。
(ii)申请人将安排任何必要的保险。
(iii)遵守任何必要的政府管制。
(iv)同意偿还开证行。
(v)正如UCP500第15条详细规定的,银行对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等概不负责。
(vi)申请人客户同意所有费用和成本。
(vii)申请人同意偿付开证行在信用证中作成的任何付款。
申请书中经常有一些条款和条件是为了出错时免除开证行的责任。
这些条款是否有效不仅取决于这些条款的措辞,而且还由具体情况决定。
申请人提供完整准确的指示申请人的首要责任是给开证行提供完整准确的指示。
因此,知道与受益人达成什么协议的是申请人,不是开证行。
要注意需要有效协议和了解国际贸易术语条件的使用,银行的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清楚地规定申请人要填写的各栏内容。
在填写申请书时,各栏促使申请人去思考用准确的词语填写申请书。
申请信用证时,申请人首要责任是小心和思考。
UCP500第5条重申需要提供完整准确指示。
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
如果收到的通知、保兑或修改信用近的指示不完整或不清楚,被要求执行该指示的银行可以给受益人一份仅供参考,不负任何责任的初步通知。
该预先通知书应清楚纯声明本通知书仅供参考。
通知行不承担责任,但通知行必须将所采取的行动告诉开证行,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信息。
开证行必须不延误地提供必要信息。
只有通知行收到完整明确的指示并准备执行时,信用证才会被通知、保兑或修改。
按照申请人指示开证的重要性
注意UCP500第2条解释信用证意义时使用了下述词句:
…由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这一点十分清楚,开证行必须遵守申请人的指示。
这一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
i)申请人对错误的纠正,如果申请人与开证行商量后纠正了原来的指示,这一纠正应由申请人的授权签字人作的简签或签字证实。
如果对收到的电子申请书作纠正,最好另发电文确认这一纠正。
开证行通过电话磋商后作的任何纠正,应同样另发电文予以确认。
ii)开证行或通知行犯的错误,如果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内容与申请书不符,不管开证行不能从申请人处获得偿付,开证行对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内容负责。
即使是通知行犯了错误和尽管有UCP500第16条和18条款规定,可能仍然按此方法处理。
随着技术和通讯的改变及其在纠正错误方面的应用,加上可以从模板下载条款,不难想象电子开证中的各栏内容的填写,容易出错。
如果电子信用证在发出前未经审核,更易混入出错的危险。
必须注意:
1.每个开证申请书是独立的,与以前的申请书无关。
开证行最好照此办理。
2.同样,通知给受益人的最后的信用证通知书独立于一切以前的正确的信用证通知书版本。
3.最后的信用证通知书必须与UCP500第2条所表示的申请人客户的申请书指示相适合。
外汇
开证行可以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安排信用证所需外汇头寸。
信用证修改请求的处理
如果受益人请求修改信用电证,申请人同意这一请求,申请人应该发出指示给予开证行去修改信用证。
申请人可能希望就实际修改内容向开证行咨询,以便修改指示和修改通知本身完整准确,而且完全符合UCP500第5条内容。
修改的发出与信用证发出相同,必须以快捷方式发出修改通知书,使受益人能够办理装运?
指定银行/保兑行
请求放弃特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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