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会经济法3-4章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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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要点分析
2010-7-611:
40 中华会计网校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内容有: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组织机构、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在近年的考试中经常以客观题型出现;2009年本章分值3.5分,预计2010年平均分值在5分左右。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重点难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1.普通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清:
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
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提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
(1)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4.25%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登记,但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股权质押
(1)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2)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3)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4)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还要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倍;
2.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提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l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四)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1.战略投资的要求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
①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②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③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④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⑤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的要求
①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②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③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④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2.战略投资的管理
(1)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
①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
②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
③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④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⑤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二、典型真题评析
【例题1·多选题】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2006年试题)
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勘探的项目
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本题A选项属于鼓励类项目,D选项属于禁止类项目。
【例题2·多选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合营者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其出资,经中方合营者催告1个月后仍未缴付的,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
(2000年)
A.视同外方合营者自动退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C.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另找外方合营者
D.外方合营者赔偿中方合营者因其未缴付出资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本题情形有别于中外双方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付出资的法律后果。
如果属后一种情况,其法律后果为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办理注销登记。
【例题3·单选题】中国甲公司拟与外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4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200万美元。
合营合同约定中外投资各方分两期缴付出资。
2009年5月10日,丙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09年5月5日签发的营业执照。
下列有关乙公司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试题·新)
A.乙公司应于2009年8月5日前至少缴付30万美元
B.乙公司应于2009年8月10日前至少缴付50万美元
C.乙公司应于2009年11月5日前至少缴付30万美元
D.乙公司应于2009年11月10日前至少缴付50万美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根据规定,中外出资者直接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200×15%=30),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2009年5月5日~2009年8月5日)缴清。
【例题4·多选题】外国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2000年3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美元。
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价款的下列方式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2002年)
A.甲公司于2000年5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B.甲公司于2000年5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60万美元,2001年2月28日支付60万美元
C.甲公司于2001年2月28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D.甲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1年8月30日支付40万美元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本题中只有A选项符合规定。
【例题5·单选题】某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将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的上限是()。
(2006年)
A.1000万美元
B.1400万美元
C.1750万美元
D.2100万美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本题C选项符合规定(700×2.5=1750)。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一、重点难点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的职权
(1)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2)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3)董事会的特别决议;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项 目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董事会性质
最高权力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人数
不得少于3人
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会议频率
每年至少召开1次
每年至少召开1次
董事任期
4年
3年
会议召开条件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二)引进技术管理(重点)
合营企业引进技术,应当与技术输出方订立技术转让协议。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2)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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