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地下停车位预售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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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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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营业执照注册号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买受人购买的机动车地下停车位所在土地用途为:
车位,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车位所在楼栋【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
第二条 车位预售依据
该车位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基本情况
该车位为条规定项目中的第【幢】【座】地下层号,该车位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该车位平面图见附件一。
该车位所在楼层【层高】【净高】为:
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
米。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车位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车位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该车位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车位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3.该车位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4.。
抵押权人同意该车位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车位价款。
1.按照“个”计算,该车位总价款为元人民币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车位单价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金额元人民币整。
3.其他约定见附件四。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车位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 出卖人保证该车位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不作累加
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日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十条 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车位。
该车位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项所列条件。
1.该车位所在楼栋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车位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该车位四至已划线。
5.。
第十一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车位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不作累加)
逾期在日之内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车位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项中的比率),并于该车位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日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车位。
买受人退车位的,出卖人应当自退车位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车位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交接手续
该车位达到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车位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车位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 车位质量的约定
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该车位所在楼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车位。
买受人退车位的,出卖人应当自退车位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该车位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车位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退车位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
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车位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该车位所在楼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
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车位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车位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车位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 产权登记
初始登记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取得该车位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车位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买受人有权退车位。
买受人退车位的,出卖人应当自退车位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退车位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车位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转移登记
1.车位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车位权属转移登记。
买受人同意委托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车位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该车位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该车位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买受人有权退车位。
买受人退车位的,出卖人应当自退车位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车位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该车位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该车位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该车位所有权证书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
第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
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
,资质证号为:
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该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备案手续。
出卖人依法选聘专业停车管理服务企业:
该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的备案手续。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停车管理服务企业】按照【年】【半年】收取地下停车管理服务费。
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停车管理服务企业】按照前期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地下停车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见附件六。
地下停车管理服务的内容应与前期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六的内容,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停车管理服务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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