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旧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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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02,C-10-04,D-02-01,D-03-02,D-04-02,D-06-01,D-07-01
D-08-01,D-08-02,E-01-01,E-01-04,E-01-05,E-02-01,E-02-04
E-02-03,E-03-03,E-03-02,E-03-05,E-05-01,E-06-01,E-07-01
F-01-05,F-04-02,F-04-03,F-04-04,F-08-03,F-08-04,F-08-06,F-10-02,F-10-01,F-11-01,H-01-02,H-02-01
历史街区优化用地
A-03-02,B-04-07,B-04-08,C-02-02,F-01-03,F-01-06,
F-02-01,F-02-02,F-02-03,F-02-04,F-04-05,F-07-01,F-07-02,
F-08-05,F-10-03
规划保留用地
A-01-03,A-02-01,A-03-01,A-03-03,A-04-02,A-04-04,
A-05-01,A-05-03,B-01-01,B-01-03,B-01-04,B-01-05,
B-01-06,B-01-07,B-01-08,B-02-01,B-02-02,B-02-03,
B-02-04,B-02-05,B-02-06,B-03-01,B-03-02,B-03-03,
B-03-04,B-03-05,B-03-06,B-04-01,B-04-03,B-04-05,
B-04-09,C-01-05,C-01-06,C-01-08,C-01-09,C-01-10,
C-01-11,C-01-12,C-01-13,C-02-01,C-02-04,C-03-01,
C-03-02,C-04-02,C-04-03,C-08-02,C-08-03,C-08-05,
C-09-01,C-10-01,C-10-03,C-10-05,D-01-01,D-01-02,
D-01-03,D-01-04,D-01-05,D-01-06,D-02-02,D-02-03,
D-02-04,D-03-01,D-03-03,D-04-01,D-05-01,D-07-03,
D-08-03,D-08-04,D-08-05,E-01-02,E-01-03,E-02-02,
E-03-01,E-04-01,E-05-02,E-05-03,E-05-04,F-01-01,
F-01-02,F-01-04,F-04-01,F-08-02,F-09-01,F-10-04,F-11-02,
F-11-04,G-01-01,G-01-02,G-01-04,H-01-01,
H-01-03,H-02-02,H-02-03
禁止建设用地
C-05-02,C-05-03,F-05-01,G-01-05,H-03-01,H-04-01,
H-04-02,H-04-03
第十条重点地块改造建设控制
1.拆迁现状义帝陵周围的市煤炭工业局,扩大省级文化保护单位义帝陵的用地规模,拆除市医药管理局一栋住宅,拉通规划支路并设停车场;
2.拆迁现状北湖区皮件厂,恢复湖南起义旧址纪念地;
3.搬迁北湖区人民法院或改建其办公大楼,拉通规划一路;
4.适当扩大北湖区福利院用地;
5.扩大市第一人民医院用地,在其用地西边临国庆南路布置绿地、并在其用地内设停车场;
6.开辟和保留各街头绿地;
7.对裕后街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进行历史建筑的保护更新和基础设施的改造建设。
第四章土地使用及控制
第十一条用地性质分类及代号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的规定。
地块必须配建的公用设施用“”、“”、“”分别代表中学、医院、停车场用地。
考虑本规划区多种功能相结合的特点,本规划增加复合用地性质,用代号C/R表示商业/住宅和办公/住宅复合用地。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性质
该规划区用地有居住用地、复合用地(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增加的商业与居住、办公与居住混合建设的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和其他用地九大类型。
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构成详规划用地汇总表4-1。
表4-1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汇总表
序号
用地名称
用地代号
面积(ha)
占总用地比例(%)
1
居住用地
R
60.15
42.81
其中
二类居住用地
R2
52.32
37.24
中小学用地
R22
7.83
5.57
2
复合用地
R/C
19.47
13.86
3
公共设施用地
C
17.77
12.66
行政办公用地
C1
0.45
0.32
商业金融用地
C2
8.83
6.30
文化娱乐用地
C3
0.42
0.30
医疗卫生用地
C5
5.65
4.02
文物古迹用地
C7
1.27
0.90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C9
1.15
0.82
4
对外交通用地
T
2.34
1.67
铁路用地
T1
5
道路广场用地
S
27.55
19.62
道路用地
S1
26.76
19.06
社会停车场用地
S3
0.79
0.56
6
市政设施用地
U
1.23
0.88
供水设施用地
U11
0.46
0.33
邮电设施用地
U3
0.53
0.38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
0.19
0.13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9
0.05
0.04
7
绿地
G
11.37
8.09
公园绿地
G11
8.68
6.18
街头绿地
G12
2.30
1.63
生产防护绿地
G2
0.39
0.28
8
特殊用地
D
0.58
0.41
军事用地
建设用地
140.46
100.0%
9
水面及其他
E1
6.35
水面
合计
总用地
146.81
第十三条用地性质兼容性控制
规划适当采用弹性控制的原则,当情况发生变化,不能完全按照规划确定的用地功能性质进行建设时,土地使用单位可以在申请土地使用之前提出变更原规划用地的性质,由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根据规划确定的土地兼容性规定是否予以批准,只有经批准后,方能更改用地性质并实施建设。
用地性质兼容性必须符合表4-2的规定。
表4-2规划区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表
规划用地
兼容类别
R1
C1
C4
C6
住宅
△
☆
/
中小学校
文化设施
娱乐设施
商贸设施
办公、写字楼
旅游饭店
农贸市场
社会停车场
10
公共绿地
11
医疗设施
注:
“△”表示允许建设,“/”表示不准建设,“☆”经同意后可以建设。
第十四条规划区内规划重建用地的现状土地使用性质若与本规划图规定不符,未重建时可不需调整,但对用地局部或全部进行重建时,则该用地新的使用性质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
规划区内规划保留的用地需要改造开发时,该用地的使用性质必须由郴州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现状及当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确定该用地的使用性质,并依据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该用地的各项强度控制指标、建设要求控制及配套设施控制。
第十五条地块划分编号
地块划分以城市各级道路、河流等界线,土地使用性质界线(参考现有单位用地权属界线)进行划分与三级编号。
第十六条地块净面积计算规定
规划区内参加各地块控制性指标计算的用地净面积包括路宽18米及以下的城市支路占地面积。
第五章地块强度控制
第十七条指标控制
规划范围内所有地块中建构筑物改建、扩建和新建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得超过控制指标图(表)中规定值的限制,绿地率不得低于控制指标图(表)中规定值的限制。
各项控制指标详见控制指标图和附表一《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十八条建筑密度的规定
规划区主要类型用地建筑密度的控制如下表5-1;
裕后街历史保护街区建筑密度的控制值为35-45%;
多层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35%,高层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28%;
中学的建筑密度≤28%,小学建筑密度≤32%,幼托的建筑密度≤35%。
其它类别用地的建筑密度应符合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规定。
表5-1规划区主要类型用地建筑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表
建
筑
类
型
控
制
指
标
保护区
居住
建筑
一般办公建筑
公寓式办公、旅馆
商业
商住
综合楼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二类高层
一类高层
建筑密度(%)
45
35
33
30
28
60
注:
多层和高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定义以《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2—2005)》、《郴州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为准;
复合用地代号为(C2/R2,C1/R2);
保留用地内的指标为现状计算数据,有高出此表规定值的情况。
第十九条容积率的规定
规划区主要类型用地容积率控制如下表5-2。
多层综合医院的容积率≤2.5,高层综合医院的容积率≤5.0,中学的容积率≤1.0,小学容积率≤0.8,幼托的容积率≤0.6。
其它类别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应符合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规定。
表5—2规划区主要类型用地容积率最大值控制指标表
1.2
1.5
2.0
3.0
4.0
6.0
5.5
3.5
7.0
2.5
5.0
第二十条绿地率的规定
本规划区绿地率指标控制:
新建、改建的居住区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
保留居住区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0%;
中小学、托幼、医院、敬老院、历史文化保护单位绿地率应在35%以上。
商业、复合用地等其它用地的绿地率采用集中绿地面积控制,指标按用地面积的5%-8%确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限高的规定
1.裕后街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限高10米-18米(沿街巷临河面限高为10米,地块内部限高为18米);
2.裕后街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区内限高20~24米(新建建筑限高为20米,保留建筑限高为24米、个别为30米);
3.除保留已建的高层建筑外,在沿人民东路、国庆南路的地块内部允许建少量高层建筑,限高50-80米,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应符合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4.其余地块均为多层至二类高层建筑,限高24~40米。
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的面积标准
规划区地块内新建居住建筑平均每户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确保新建住宅面积标准90m2/户以下的达到70%以上,超过90m2/户的控制在30%以内的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章建设要求控制
第二十三条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按表6-1控制外,还应同时符合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表6-1建筑控制线距离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
建筑高度(H)
城市主干道(米)
城市次干道(米)
城市支路(米)
多、低层<24
高层24≤H<50
12
高层50≤H≤100
15
第二十四条建筑离界距离
各类建筑物的离界距离除按表6-2控制外,还应同时符合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规定,同时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表6-2各类建筑物的离界最小距离控制表
建筑朝向
建筑类别
居住建筑(含文教卫生建筑)
非居住建筑
离界距离
建筑物高度
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主要朝向
0.5
0.2
0.15
次要朝向
0.25
按消防间距控制
0.125
6.5
第二十五条建筑的间距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绿化、视觉卫生、环保、道路交通、工程管理、文物保护和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规定,。
居住建筑、文教建筑修建性详规阶段需按国家标准做日照分析图。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的出入口方向及数量
机动车出入口方向及数量的控制,均依据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规定和本规划图则所规定严格控制。
第七章配套设施控制
第二十七条配建设施是指地块按用地性质进行开发建设的同时,需要配套建设的一些公共基础设施,如托幼、居委会、停车位、公交停靠站、邮政代办点、公厕、垃圾站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建设配套设施。
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配套设施位置变更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可依照本规划控制的要求进行处理。
具体项目详本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环卫设施规划的规定。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奖励与补偿
在地块内规划控制指标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表8-1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地块核定建筑面积的20%。
表8-1
容积率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备注
<2
1.0
≥2,<4
≥4,<6
≥6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留设;
(2)任一方向的净宽在6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m2;
(3)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4)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九条处罚
对于开发建设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九章道路交通设施
第三十条道路网系统规划
保留原有的主次道路,对支路与消防通道进行规划调整。
其中支路张家巷、和平路、龙骨井路、乌石矶街、裕后街、兴中街、市场路、寿星街进行拓宽改造;
新规划支路1、支路2、支路3、支路4、支路5、支路6、义帝路、迎宾路,修建通道1、通道2、通道3、通道4、通道5;
拉通中山南街与骆仙东路之间的规划一路;
新修东西向的骆仙东路。
表9-1规划道路控制一览表
类别
路名
走向
起讫点
车速(公里/小时)
长度(米)
红线宽度(米)
标准横断面
主干路
人民路
东西向
国庆南路—苏仙桥
40
984
38~30
国庆南路
南北向
人民东路—振兴桥
1326
次
干
路
中山
北街
人民路—中山东街
467.8
24
燕泉北路
国庆南路—文化路
224.7
西街
文化路—中山北街
358.5
东街
中山北街—支路2
360
南街
中山东街—南塔路
307
南塔路
国庆南路—中山南街
475
支
规划一路
南塔路—路仙东路
25
350
18
3.0+12.0+3.0
一块板
骆仙东路
振升桥—规划一路
1022.5
一快板
支路1
中山西街—南塔路
335.9
1.5+6.0+1.5
支路2
中山东路—支路(3)
20
423
3.0+6.0+3.0
13
支路3
支路4—
103.5
2.5+6.0+2.5
14
支路4
人民东路—支路2
546
支路5
支路4—龙骨井路
124.6
16
支路6
支路3—支路1
211.4
17
张家巷
中山北街—龙骨井路
238.6
八一路
人民东路—中山西街
454
19
八一步行街
文化路—八一路
111
八一东路
八一路—中山北路
215.7
2.5+12.0+2.5
21
义帝路
文化路—国庆南路
191.5
2.5+7.0+2.5
22
迎宾路
196
23
和平路
迎宾路—燕塔南路
415.7
兴中街—中山东街
116
龙骨井路
乌石矶街—乌石矶街
527.5
26
马石矶路
支路4—河街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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