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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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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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一份;
(四)实习人员居民身份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五)外地户籍实习人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六)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书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复印件一份;
占国资律师事务所编制的实习人员,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原件;
实习人员在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
实习人员在实习前有非公职的工作经历的,应提供毕业派遣证复印件;
实习人员为离退体(离岗退养)人员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半年内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实习人员社保证明(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
(九)实习人员近期大一寸免冠蓝色底彩照两张;
(十)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除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同时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工作证复印件以及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提交方式:
先电子网络提交后书面文档提交,律师事务所登录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审批网()提交相关业务申请。
并将业务申请编号记录在书面文档上。
各律师事务所将符合条件并记录了业务编号的申请材料提交市律协。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同时,须将原件递交市律师协会核对。
第八条(形式审查结果)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经办人应立即向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东莞市律师协会接收实习人员申请材料回执表》,内容应包括收到材料的内容、数量以及收取材料的时间,经办人的姓名等。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如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办理补齐材料,东莞市律师协会应建议律师事务所撤回申请,如不接受建议,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
第三章实质审查、批准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资格审查)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设立不满一年;
(二)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指导律师不足3人的;
(三)管理不规范,内部规章制度混乱,不具备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的;
(四)没有指定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的;
(五)当年度年度考核未获通过;
(六)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
(七)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东莞市律师协会通过核查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数据库审核律师事务所资格。
有上述情形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应建议该律师事务所撤回申请,如不接受建议,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
如拟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认为记录不准确的,应书面提出异议,如有相关证明文件的,应一并提交。
第十条(指导律师资格审查)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没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各级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该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超过两名。
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境外的实习人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通过核查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数据库审核指导律师资格。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应通知该律师事务所更换指导律师并提交材料。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交补充材料,东莞市律师协会应建议律师事务所撤回申请,如不接受建议,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
如拟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或拟指导律师认为关于东莞市律师协会的记录不准确的,应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实习人员资格及材料的真实、有效及周延性审查)律师事务所上交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实习人员认真填写《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
(1)申请实习人员无被责令停止实习的情况,或被责令停止实习决定生效之日至提出申请之日已届满两年。
(2)基本信息填写到位,无明显的错漏。
如有曾用名,应核对相应的证明文件;
(3)身份证、资格证号、学历学位证号与复印件所记载的号码相符;
(4)简历应从高中阶段开始填起;
(5)律师事务所出具同意实习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内容应明确包含以下事项;
(1)实习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2)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3)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4)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5)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6)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三)申请实习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四)申请实习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五)申请实习人员是东莞地区居民或具有东莞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等证明;
(六)申请实习人员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
如对于辞职证明有疑问的,经办人可要求补充申请实习人员的社保等证明;
(七)申请实习人员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八)申请实习人员大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核对无误;
(九)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提交了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材料。
经办人审核无误后将《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输入实习人员管理数据库。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通知该律师事务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交补充材料,则建议律师事务所将撤回申请,如不接受建议,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
经办人出具材料收取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东莞市律师协会作出准予实习或不准予实习的决定。
第四章文书制作
第十二条(决定文书)东莞市律师协会作出决定后,经办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应文书。
予以批准的实习的,经办人应制作《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加盖东莞市律师协会钢印。
不予以批准实习的,经办人应当制作不予实习决定书,内容包括不准予实习的条款及不准予实习的原因并加盖东莞市律师协会印章。
第五章期限
第十三条(审理期限)东莞市律师协会将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是否予以实习决定。
本办法所称的期日不含当日,如申请材料到达日及审理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起始日及最后一日。
因申请实习人员及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原因需要补充材料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审核时限。
第十四条(实习期限)被批准实习人员的实习期限为批准实习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年。
第六章复核
第十五条(申请复核)申请实习人员或者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东莞市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或者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申请书可以用挂号或特快专递提交,申请复核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
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的事由。
第十六条(向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对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将在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复核完毕。
复核程序参照审核程序进行。
原决定的经办人及复查人、批准人不得参与复核。
第十七条(向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向广东省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将于收到广东省律师协会同意受理复核的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移送广东省律师协会。
第七章实习证的使用及实习情况的变更
第十八条(实习证的使用)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
(证件补发)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丢失应及时申请补办。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丢失后,应及时在公开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内容应有持证人姓名、性别、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证编号等到情况。
(二)补办人需持本所证明及报刊原件提交东莞市律师协会。
(三)申请材料合格并核对实习律师备案后,东莞市律师协会将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补办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起止日期不变。
第十九条(变更指导律师)指导律师出现以下情况的,实习人员可以更换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死亡的;
(二)指导律师转出本所的;
(三)指导律师因病住院三个月以上,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四)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处分的;
(五)指导律师受到各级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六)其他原因致使指导律师无法行使职责的。
实习律师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后,书面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提出变更申请,东莞市律师协会在收到申请变更材料后的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经查属实后,批准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二十条(实习人员转所)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在三十日内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停业、合并或注销的;
(三)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的;
(四)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中无合格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五)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
有上述条款第
(一)、
(二)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人员应停止实习活动。
有上述条款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人员应停止实习活动并接受原律师事务所管理。
第二十一条(转所材料)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实习的应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所实习申请书。
应明确记载转出的原因以及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接收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原件;
(三)申请转所实习人员大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四)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东莞市律师协会将于收到申请变更材料后的二十日内完成审核过程,经查属实后,批准实习人员转所实习,重新制作《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实习的时间不记入实习期限。
第二十二条(实习期中断)实习人员因不可抗力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的期限,并自该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报告,经认可后其实习期可以顺延。
第二十三条(实习延期)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实习人员期满后未达到申请律师执业标准的,可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交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延长实习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为三个月。
第八章实习人员备案
第二十四条(实习情况的报备)经办人应在每月上旬将上月审批情况报东莞市司法局备案。
各律师事务所不再自行前往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备案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批准实习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实习证件号码、申请时间、批准时间、实习起算时间及终止期间。
(二)被批准转所实习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实习证件号码、申请时间、批准转所实习时间、实习起算时间及终止期间。
(三)被责令停止实习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实习证件号码、被责令停止实习的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实习证颁发情况)实习证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后向我会发放。
东莞市律师协会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颁发实习证,并于每年年终向广东省律师协会作出专门报告。
第九章实习人员培训
第二十六条(培训分类)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七条(培训方案)集中培训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由东莞市律师协会通知具体培训时间,实习人员通过律师事务所统一报名培训。
第二十八条(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协发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的,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因各种原因重新参加实习的,原《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作废,需重新参加集中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九条(实务训练)律师事务所应为实习人员制定详细而完备的实务训练计划并严格实施。
专职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不得少于200个工作日,兼职实习人员的事务所训练不得少于100个工作日。
第十章实习期满考核
第三十条(提交考核材料)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考核材料(相关活动记录及指导律师点评)原件、复印件;
(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原件;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加盖公章的《实习鉴定书》原件、复印件;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统一用A4纸,一式一份。
东莞市律师协会将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进行考核。
东莞市律师协会将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东莞市律师协会将在《实习考核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东莞市律师协会将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在东莞市律师协会网站公示。
考核结果公示后,东莞市律师协会将对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将撤销对其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经实习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超过三年申请的,应当向东莞市律师协会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一章实习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监督和检查)实习期间,各律师事务所应管理好本所的实习人员,接受东莞市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抽查)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有权到各律师事务所实地抽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如发生存在本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按照该条规定的处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实习人员投诉的处理:
(一)东莞市律师协会在接到对实习人员的投诉后,由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安排两名委员进行调查处理,如投诉证据材料充足的,予以立案,承办案件的委员应当分别会见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必要时可召集双方质证及调解。
调查询问时,两名委员都要在场,并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须经被调查人签名核实;
(二)案件调查完毕,承办委员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实习人员的处罚分为:
1、警告,并延长实习期1-3个月;
2、通报批评,并延长实习期3-6个月;
3、责令实习人员停止实习,收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受处罚的实习人员。
(四)实习人员对《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核。
复核小组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制作《申请复核决定书》,撤销处罚决定;
复核小组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直接通知驳回。
受处罚的实习人员不得再次申诉。
第十二章禁止性规定及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实习人员的禁止性规定)实习人员不得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违反下列情形: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规处罚)实习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影响,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查处消除影响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给予通报批评;
或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且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第三十六条(使用虚假材料后果)实习人员利用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实习批准的,或者依据虚假《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经查证属实,责令实习人员停止实习,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实习人员已通过考核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将撤销对实习人员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的职责)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禁止行为)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明知没有接收实习人员资格而多次提出申请的,或经办人已明确告知该所不具备申请资格且不具备申请资格的因素尚未消失仍坚持申请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可以对该律师事务所处以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或者向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申请材料、《实习鉴定书》或考评意见的,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给与警告并责令改正;
情节一般,造成轻微影响,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与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并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未能及时发现实习人员提供的虚假材料而予以确认或提交的,应承担管理不严的责任,可以处以训诫的行业处分。
第十三章档案
第三十九条(材料归属)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在未作出审核决定之前书面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可以准许,并记录在案。
东莞市律师协会经审核后已做出决定的,申请材料概不予以退回。
申请实习人员及实习人员实习时所在律师事务所可以书面请求复印除《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审核日志)材料审批必须填写《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
经办人、复查人的审理情况必须及时如实记入《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
审核日志必须由经办人、复查人亲自在纸质材料上填写,不得由他人代填代写。
经办人移交材料时复查人应复查审核日志的填写情况,发现未填写审核日志的,记录在案后发回经办人填写。
复查人复查无误报批准人批准后将材料移交经办人时,经办人亦应复查审核日志。
第四十一条(材料归档)实习证签收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材料的归档装订,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
(二)东莞市律师协会接收实习人员申请材料回执表;
(三)批准实习人员的实习证的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档案管理)材料审批完毕后应及时归档装订,并按照各律师事务所排序列明并存放。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东莞市律师会理事会解释。
第四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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