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律师事务所新版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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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所依据“自愿组合、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共担风险、共享积累”标准,实施独立核实,自负盈亏,自律管理、自我发展运行机制,内部实施民主管理。
合作人对本所财产享受全部权,对外由合作人对本所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本所依据管理需要,设置决议、实施、监督等民主管理机构。
依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律师业务专长,经合作人会议研究决定,设置相关专业部、室。
第十四条经本所申请,并报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能够设置分所。
分所责任人必需是本所合作人。
第四章合作人
第十五条本所合作人为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生效之本所合作协议和立案之补充合作协议上载明、享受本所管理权和财产全部权、对本所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执业律师。
第十六条本所合作人包含申请成立本所时提议合作人和本所成立后申请加入后续加入合作人,对外统称为合作人。
后续加入合作人必需符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之条件和本所章程要求条件,并推行本章程要求必备加入之程序。
第十七条合作人享受以下权利:
(一)参与合作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担任本所责任人及部门责任人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合作协议和规章制度权利;
(四)监督本所财务、监督合作人会议决议实施情况权利;
(五)依据合作协议相关要求退出合作权利;
(六)依据合作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全部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依据法律和相关要求,享受取得劳动酬劳、劳动保护、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福利待遇权利;
(八)合作协议约定其它权利。
第十八条合作人负担下列义务:
合作人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相关管理要求,认真遵守章程,维护本所整体利益。
当本身利益和本所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以本所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关键负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所章程和合作协议,实施合作人会议决议;
(二)遵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三)对本所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依法负担法律援助义务;
(五)按年度完成律师执业证注册,保持其执业律师身份;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老实守信,勤勉敬业,团结互助,不得从事损害本所或其它合作人利益活动,不得诋毁本所律师及其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觉维护本所整体利益、声誉和形象;
(七)认真完成合作人会议交给工作任务;
(八)不得以其它机构或个人名义从事有偿或无偿法律服务工作,不得从事和本全部竞争关系业务;
(九)除下列三项社会兼职外,不得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
(1)仲裁员;
(2)非盈利性行业协会会员;
(3)社会公益性兼职。
(十)不得挪用本所资产,或私自将本所名下资产借贷她人或为其它个人、单位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保守本所秘密。
未经合作人会议同意,不得泄漏在执业期间所取得本所机密信息。
但当法律法规有要求或公众利益有要求或该合作人本身正当利益有要求时,能够向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披露相关信息;
(十二)合作人对下列重大事项负有向合作人会议立即汇报义务:
(1)离岗时间超出30天;
(2)社会兼职情况;
(3)出国、出境;
(4)和个人相关诉讼事项;
(5)可能给本所或其它合作人带来损失隐患。
(十三)依法纳税。
(十四)合作协议约定其它义务。
第十九条未经本所章程要求或合作人会议授权,任何合作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所或合作人会议行事。
合作人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合作人在代表本所或合作人会议行事情况下,该合作人应该事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节合作人会议组成和职责
第二十条合作人会议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所全体合作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合作人会议有权依据章程和合作协议要求,决定其权限范围内事项。
第二十二条合作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所发展计划、年度发展计划;
(二)讨论、同意本所年度工作汇报;
(三)选举、免职律师事务所主任。
(四)经过本所管理委员会和监事委员相关人选;
(五)审议、同意本所年度预决算汇报及其它会计报表;
(六)决定本所合作人工资分配措施、业务收入结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填补方案;
(七)决定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及行政人员标准和酬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福利标准;
(八)决定合作人加入、退伙及除名;
(九)修改章程或合作协议;
(十)决定本所字号、住所变更;
(十一)决定分所设置和撤销;
(十二)决定本所合并、分立、联合、解散、终止;
(十三)决定本所财产分割及出资增、减和转让;
(十四)对一次性转让、处分、购置、支付超出元重大财产事项作出决定;
(十五)制订、修改本所规章制度;
(十六)决定本所知识产权处分;
(十七)决定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及行政人员聘用标准和解聘标准;
(十八)同意本所清算方案;
(十九)决定本所财产出借及为她人债务担保;
(二十)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妥行为。
(二十一)其它合作人会议认为有必需由其决定、同意事项。
前条所列事项,除章程、合作协议修改及吸收后续加入合作人、决定本所财产出借及为她人债务担保需要全体合作人投票表决一致同意方为有效,其它事项须经参与表决合作人达成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下同,假如有小数,则小数点后面第一个数字实施四舍五入)同意方为有效。
但本章程相关条款另有要求,依据该条款要求实施。
包含到和某合作人身份(仅包含除名、免职)表决,该合作人不参与表决。
但该合作人有权要求合作人会议就表决结果作出合理书面解释,且该解释应在结果作出后七日内作出。
该合作人对解释仍有异议,可请求再次表决或依合作人协议中相关争议处理条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合作人会议行使表决权时,实施一人一票制。
所形成合作人会议决议,参与会议合作人及未出席会议合作人代理人均应在决议上签字,由主任签发。
第二十四条合作人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合作人召集,全体合作人应该参与,因故不能参与者,可书面向合作人会议提交意见。
无故不参与者,视为放弃表决权,对所形成合作人会议决议视为认可,并在合作人会议统计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合作人会议应该作出书面文字统计,并由出席会议合作人在统计上署名。
出席会议但无故拒不签字者,在会议统计上作出文字说明,推定其在合作人会议统计上署名。
合作人会议统计应该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会议合作人姓名;
2、未出席会议合作人姓名、原因及委托代理人姓名;
3、召开会议时间、地点;
4、会议召集人姓名,主持人姓名;
5、会议议程;
6、各合作人对每个审议、讨论事项讲话关键点;
7、每一表决事项表决结果;
8、合作人署名;
9、合作人会议认为和本所章程要求应该载入会议统计其它内容。
第二十六条合作人会议全部表决由工作人员统计在案,由参与表决合作人签字。
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它合作人表决或采取传真表决,事后给予补签。
但一名合作人不得在一次合作人会议上代理两名以上未出席合作人会议合作人。
第二十七条合作人应该对合作人会议决议负担责任。
假如合作人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章程,致使本所遭受损失,参与表决合作人对该损失负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将异议记载于会议统计合作人可免去责任。
第二十八条合作人会议统计应作为本所档案,并由专员保管。
第二十九条合作人会议应定时召开,由主任召集,主任无故不召集,由副主任召集。
每十二个月一月和七月定时召开。
会议时间、地点、需要合作人会议表决事项或方案,在会议确定日期之前三日内通知各合作人,并由各合作人签收。
第三十条经半数以上(如有小数,则小数点以后第一个数字实施四舍五入)合作人提议,并列明需要讨论、审议或决定事项,能够召开临时合作人会议,主任必需召集。
合作人无故不参与临时合作人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对所形成会议决议视为认可。
第三十一条合作人会议应该制订合作人会议议事规则,以确保合作人会议工作效率和科学决议。
第二节管理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第三十二条本所依据发展需要,能够设置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为本所民主管理机构,在合作人会议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在未设置管理委员会之前,由本所主任代行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三条管理委员会由本所主任及若干委员组成。
管理委员会除主任委员外,其它委员由合作人会议从合作人中选举产生。
本所主任为管理委员会当然责任人。
一名合作人不得同时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和监事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组员实施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管理委员会职责及工作程序,在管理委员会成立时,由合作人会议依据本章程要求另行制订。
第三节监事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本所依据发展需要,能够设置监事委员会。
监事委员会为本所民主管理监督机构,在合作人会议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在未设置监事委员会之前,由合作人会议从除主任以外其它合作人中推选一名合作人担任监事,监督合作人会议决议实施情况和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监事委员会由本所副主任及若干委员组成。
监事委员会除本所副主任外委员,其它委员能够由合作人会议从合作人中选举产生。
监事委员会责任人应该由本所副主任担任。
监事委员会组员实施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监事委员会职责及工作程序,在监事委员会成立时,由合作人会议依据本章程要求另行制订。
第六章律师会议组成及职责
第三十八条律师会议由本所全体执业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组成。
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能够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它合作人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九条律师会议关键职责:
(一)传达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相关文件精神;
(二)传达落实合作人会议决议;
(三)讨论本所发展计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对本所规章制度修改善行讨论;
(五)进行工作总结,听取主任工作汇报;
(六)开展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及案件研讨;
(七)相关工作安排;
(八)其它需要律师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事项。
第七章律师事务所主任职责及产生、变更程序
第四十条本所设主任一名,为本所责任人,对外代表本所,负责实施合作人会议决议(管理委员会设置后,包含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组织管理本所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本所主任由合作人会议从合作人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依据章程和合作协议选举产生主任后,报司法行政机关立案。
第四十二条本所设副主任名,帮助主任工作。
副主任人选由主任从合作人中聘用。
副主任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副主任在推行职务时出现失误,损害本所利益或显著不称职时,主任能够解聘。
第四十三条主任已经选举产生,应该尽职尽责,忠于职守。
主任应该在每届任期期满前30天前,向合作人会议提出下一届主任选举相关事项,安排相关选举工作。
第四十四条主任独立开展工作(在管理委员会设置后,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关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本章程和合作协议授权,对外签署协议;
(二)主持合作人会议或指定合作人会议召集、主持人;
(三)主持本所日常性管理工作;
(四)组织制订、修改本所章程;
(五)提请合作人会议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
(六)聘用、解聘副主任、主任助理和各部门责任人;
(七)聘用、解聘行政辅助人员;
(八)依据合作人会议决议,同意元以下财务开支;
(九)依据合作人会议要求,向合作人会议真实地汇报重大协议签署、实施情况和资金利用和盈亏情况。
(十)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对本所行使符正当律法规和章程要求和符合本所利益尤其处理权,事后立即向合作人会议汇报,请求给予追认。
(十一)合作人会议(包含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其它需要由主任实施事项。
第四十五条主任因故不能正常推行职务时,可书面指定一名副主任或一名合作人代行主任职务。
主任不指定具体人员代行主任职责时,可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作人共同推举一名合作人临时作为责任人,代行主任职责。
第四十六条主任在下列情况下,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作人提议,合作人三分之二以上经过,能够免职其主任职务:
(一)在行使职务时,出现重大失误,严重损害本所利益;
(二)显著不称职;
(三)因故不能正常推行职务超出六个月。
第八章创办资金数额、起源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所创办资金由合作人、、、自筹处理,并根据相关要求和合作人约定,以现金方法共同出资,累计万元。
第四十八条出资人具体出资数额及出资百分比:
姓名:
,出资数额:
万元,出资占全部出资额百分比:
。
第四十九条本所存续期间,合作人必需出资。
本所不许可非合作人出资。
第五十条本所出资总额依据本所发展情况,经合作人会议经过,能够增加或降低出资额,但出资额不得低于十万元人民币。
第五十一条本所合作人出资及以本所名义取得收益和积累资产,在合作关系存续期间,为全体合作人之共有财产,由合作人按份共有。
在合作关系存续期间,由本所统一管理,共同使用,未经清算或合作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作她用、转移、私分。
第五十二条合作人不得向合作人以外第三人转让、质押其在本所全部或部分资产。
第五十三条合作人之间转让其在本所部分出资,须经合作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合作人同意。
合作人退出或被除名时,应该根据本全部关要求,办理出资转让,如无人受让,适用本所减资程序。
第五十四条后续加入合作人受让现合作人出资时,受让数额、方法须经合作人会议讨论经过。
后续加入合作人因不能受让她人出资时,应适用本所增资程序。
第五十五条增资、减资程序:
(一)依据合作人会议决议编制增、减资草案;
增、减资草案包含下列内容:
1、增、减资原因;
2、增、减资时资产负债率;
3、拟增、减资数额;
4、现合作人持有出资额情况;
5、增、减资后,合作人持有出资数额情况;
6、其它需要说明情况。
(二)合作人会议召开前七日内,将草案提交各合作人;
(三)合作人会议依据程序讨论、表决。
第九章聘用律师管理
第五十六条本所聘用律师包含非合作人聘用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
第五十七条本所聘用律师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含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实习期满且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考评合格;
(三)经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四)含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经含有硕士以上学位;
(五)品行良好,无不良统计;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不存在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情形;
(七)聘用专职律师必需是无业、失业或退休人员和和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协议或办理了辞职手续人员;
(八)合作人会议认为应该含有其它条件。
第五十八条本所聘用律师,应经合作人会议同意,并由主任或合作人会议授权人员以本所名义和被聘用律师签署聘用协议。
聘用协议应该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一)协议双方当事人;
(二)被聘用人员条件;
(三)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被聘用人员酬劳和福利标准;
(五)聘用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八)章程、协议或合作人会议要求和双方当事人约定并认为应该在协议中需要载明其它事项。
聘用协议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和其它政府部门相关要求。
第五十九条聘用律师权利和义务:
(一)聘用律师享受权利:
1、享受《律师法》及其它对应法律要求权利;
2、担任本所部、室责任人被选举权;
3、对本所发展计划及规章制度含有提议权;
4、享受取得劳动酬劳权利;
5、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聘用协议约定其它权利;
6、对本所管理享受提议权、批评和监督权利;
7、经合作人会议同意,独立办理律师业务或出具法律文书权利;
8、参与律师会议权利;
9、参与学习、培训权利;
10、依据本所章程和合作协议申请加入合作人权利;
11、享受开展正常业务所必需有工作条件权利;
12、依法辞去聘用权利;
13、法律法规要求和聘用协议约定其它权利。
(二)聘用律师义务:
1、遵纪遵法,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信执业,勤勉敬业义务;
2、遵守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义务;
3、实施合作人会议决议和律师会议决定义务;
4、完成聘用协议约定工作任务义务;
5、依法纳税义务;
6、依法负担法律援助义务;
7、负有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本所利益和委托人利益、维护本所整体形象、声誉和利益义务;
8、保守在执业期间得悉本所秘密义务;
9、遵遵法律法国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求义务和合作人会议决定其它义务;
10、推行聘用协议约定其它义务。
第六十条本所实施优胜劣汰用人机制,应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人才引进机制,完善解聘制度。
第六十一条本所设置专门培训基金,激励律师经过多种路径进行业务培训,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十章行政人员管理
第六十二条本所依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聘用一定数量专职和兼职行政人员。
第六十三条聘用行政人员条件,由合作人会议依据工作或岗位需要,另行确定。
第六十四条聘用行政人员,本所须和被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协议。
行政人员是否需要经过试用期,由合作人会议决定。
试用期间聘用人员权利、义务和待遇,由本所和聘用人员协商确定。
聘用行政人员依据聘用协议享受相关权利,负担对应义务。
聘用协议应该包含下列关键内容:
(四)被聘用人员酬劳、福利及社会保障;
第六十五条本所应该为聘用行政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享受章程和合作人协议要求、合作人会议决定各项待遇。
第六十六条行政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遵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严格遵守本所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七条行政人员在工作中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所严重损失,应在其责任范围内对本所进行赔偿。
第六十八条行政人员对本所管理享受提议、批评和监督权利,可经过书面或口头方法向主任或合作人会议提出。
第六十九条行政人职员作突出,享受受到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利。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负担方法
第七十条本所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规范财务帐目,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推行法律法规所确定义务,接收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监督和检验。
第七十一条依法纳税,依法缴纳律师协会会费。
本所合作人、聘用律师及其它工作人员个人收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本所代扣代缴。
第七十二条本所实施统一接收委托人委托,统一收取律师费用,并如实入帐。
统一向委托人出具国家要求使用票据。
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并向委托人公开。
第七十三条根据《律师法》及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要求,设置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培训基金和福利基金等必需基金。
基金具体提取数额,由合作人会议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要求,另行确定。
提取上述基金,必需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她用。
除本所终止,任何合作人不得要求分割。
第七十四条本所建立执业风险保障制度,每十二个月提取一定数额业务收费用于购置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具体数额,由合作人会议依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
第七十五条合作人工资性收入,实施工资制,具体措施,由合作人会议另行制订。
第七十六条聘用律师及其它行政人员工资性收入,采取固定工资加奖金方法支付,具体措施由合作人会议另行制订,并在聘用协议中加以明确要求。
第七十七条本所财务按会计年度结算。
在会计年度开始前30天内,由主任、管理委员会向合作人会议提交下一会计年度预算汇报,由合作人会议进行审议。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0天内,由主任(或管理委员会)向合作人会议提交上十二个月度会计决算汇报,由合作人会议进行审议。
财务预决算汇报内容,由合作人会议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确定。
第七十八条本所财务实施审计制度。
本所在增加或降低合作人时,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对本所财产进行审计,重新核定合作人财产份额。
经三分之二合作人提议,应随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九条本所利润为业务总收费扣除合作人工资、办公经费、聘用律师和行政人员工资和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福利、各项基金、税收、律师协会会费等支出节余部分。
由合作人根据合作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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