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汽车外观造型设计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0929242
- 上传时间:2023-01-26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30.92KB
浅述汽车外观造型设计Word文件下载.docx
《浅述汽车外观造型设计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述汽车外观造型设计Word文件下载.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研究的主要方法以及国内文献综述等。
第二部分介绍了汽车外观设计的概念、特征以及保护范围。
第三部分介绍一下我国对汽车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分析我国需要加强汽车外观设计保护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通过前面的分析思考我国目前的制度还有哪些不足,怎样完善才能对我国汽车产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第五部分是结论,对文章进行最后总结。
关键词:
保护汽车外观设计专利
目录
一、导论
(一)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二)国内研究现状
二、汽车外观设计概述
(一)汽车外观设计的定义
(二)汽车外观设计的特征
(三)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我国的汽车外观设计保护
(一)我国汽车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二)加强我国汽车外观设计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四、完善我国汽车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具体思路
(一)汽车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标准的不足和完善
(二)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标准的不足和完善
(三)汽车外观设计侵权赔偿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五、结论
一、导论
(一)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当今社会,知识膨胀迅速,信息共享程度也越来越高,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难免接踵而来,作为其中一部分的外观设计专利因其主要与工业品相结合,也在随着市场流通的加速而问题纷争不断,严重阻碍产业的发展。
我国加入WTO之后,汽车配额限制的取消以及汽车关税的降低,使得汽车购买量急剧增长,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容小觑。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整理的全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2010年汽车进口金额566.94亿美元,同比增长71.24%,其中汽车整车进口81.36万辆,同比增长93.33%,整车进口金额为306.40亿美元,同比增长99.73%;
汽车出口金额518.37亿美元,同比增长40.82%,其中汽车整车出口56.62万辆,同比增长53.17%,整车出口金额为69.86亿美元,同比增长34.68%。
汽车产业的发展在带来了巨大利益的同时,各种纠纷案件也难以避免,国内的“通用SPARK”与“奇瑞QQ”的知识产权纠纷愈演愈烈,“本田CR-V”与“双环来宝SRV”纷争不断;
国际之间的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更是从未间断,意大利“菲亚特熊猫”诉“长城精灵”,同样的案件却是不同的判决结果,德国“尼奥普兰星航线”与“中大A9”的外观设计侵权纠纷,还有中国“双环CEO”被诉侵犯“宝马X5”的外观设计专利等等。
汽车产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严重影响汽车产业的发展,此类纠纷的产生一方面由于我国汽车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存在不足,另一方面与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缺陷也有一定的关系,这些纠纷为我国政府以及企业注重保护汽车的外观设计敲响了警钟。
如今的汽车市场,各类汽车在技术上已无很大差别,而这些亦已经不再是消费者选择汽车的主导因素,根据美国J.D.PowerandAssociates公司公布的“2003Avoiderstudy”调查显示,影响消费者选择汽车的最重要因素就是外观设计,其次依次为安全性能、价格、体积、质量等。
由此来看汽车的外观设计已成为主导消费者购买的重要因素。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汽车外观设计知识产权问题更是汽车行业中的十分重要的部分,直接影响到汽车行业的安全与发展。
知识产权的缺失不仅仅会导致汽车行业创新能力下降、经济利益丧失,更会导致一个国家创新能力以及竞争能力的下降。
虽然我国已经越来越重视汽车的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但还是远远落后于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汽车外观设计的保护对产业发展的影响,对我国现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提出优化建议,以使其更好地促进产业发展。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发[2008]18号《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到要“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
知识产权立国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
而作为汽车产业“主权”重要内容的汽车知识产权,是汽车产业的“技术盾牌”。
虽然目前我国的汽车产业发展水平在世界上已经名列前茅,但是我国汽车产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发展却相对落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制约汽车产业的发展。
知识产权学界的学者也在其著作中论述了与之相关的问题。
第一,从汽车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汽车产业发展关系的角度进行的研究。
《<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与汽车自主知识产权》(李华威)结合目前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规定,并借鉴发达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对我国汽车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对策。
《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与我国经济发展之适应》(鲍黎黎)结合我国目前的外观设计保护现状与产业发展现状,对我国目前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提出了与产业发展相对应的一些措施。
《试论外观设计专利对企业及产业经济发展的功效》(马秀山)中对汽车的产品外观设计权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外观设计权是创造独立工业的重要前提。
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光日前在接受《商用汽车新闻》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应该置于经营环节之前,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目前很多企业在发展之初就应该注重知识产权的发展,对汽车行业犹是如此。
此外与此相关的论著还有《汽车产业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研究》(韩华林)、《浅析汽车产业专利的发展对策》(汤俊,胡树华)、《我国汽车产业知识产权现状及应对策略研究》(胡卫国)、《中国汽车工业专利工作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赵鹏飞)等。
第二,从完善我国外观设计法律制度方面进行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于完善我国目前外观设计立法给出了很多建议,王子亮在《借鉴国外经验,加快外观设计保护工作改革》中提倡我们要多借鉴德国经验,建议对外观设计单独立法,对产品的局部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等。
在保护部分外观设计方面给出建议的还有卞永军的《浅析外观设计保护对象的拓宽》。
此外,《浅谈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杨玲玲)、《加强外观设计,提高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设计水平》(徐清平)、《CS时代下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发展初探》(边昕)等也都在如何完善立法方面给出了建议。
第三,直接对汽车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进行的研究。
《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启示录——汽车外观设计海外保护谨防地方保护壁垒》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以德国宝马公司诉中国双环CEO车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的同案不同判入手,从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研发等三个方面阐述了在国内企业遭遇海外诉讼之时如何预防知识产权地方保护壁垒。
学者洪燕在《汽车外观设计在中国的保护策略》一文中分别从汽车外观设计的申请策略、保护策略以及侵权后的注意事项谈到了汽车外观设计在中国的保护。
此外相关论著还有赵汕的《注重汽车外观设计防止知识产权纠纷》和王乐雷的《汽车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等。
《我国汽车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黄馨)、《中国汽车外观设计法律研究:
以国际知识产权法为视角》(李宏达)等的硕士论文也论述了与汽车外观设计保护相关的问题。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主要的汽车制造和消费大国,但是我国汽车知识产权的发展却与汽车产业的发展呈现出了不同步,汽车外观设计的发展亦是如此。
忽视汽车产业的知识产权不仅会导致汽车产业经济利益的损失,更会导致市场的丧失和对它国的长期依赖,因此对其进行研究尤为必要。
本文对国内外汽车的外观设计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对比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社会在发展,人们对物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单纯只有实用性已远远不够,人们越来越看重产品的外观设计,这种变化直接促使了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快速发展。
产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制度起源于十四世纪比利时的弗兰德斯,而最早推行保护条例的国家是意大利的佛罗伦萨。
英国在1709年颁布了版权法,其中外观设计是其保护对象之一。
1711年法国制定了以保护图案为目的的法令。
随后在1806年颁布《外观设计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外观设计的法律。
在这之后其他国家也相继颁布了保护外观设计的法律,如英国、澳大利亚、德国与日本等。
1925签订的海牙协定,直接促进了国际上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外观设计在世界商品经济中的作用日趋重要。
而汽车作为国际“第一商品”,在国家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也相当明显,保护汽车外观设计的重要性日趋凸显。
(一)汽车外观设计的定义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顾名思义就是对工业品的外观所做的设计。
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各个国家对其的界定各不相同。
美国称外观设计为“designpatent”,在其制定的专利法第16章用三个条款规定了获取外观设计专利的三个要求,即产品、装饰性以及新颖性,而且进一步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也必须具备发明专利中关于“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
《日本外观设计法》第2条第1款规定:
“本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由产品(含产品的构成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构成的,能够引起视觉上美感的设计。
”《欧盟外观设计保护指令》第1条规定:
“外观设计是指由产品本身或其装饰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或材料的特征所形成的产品外观。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511条将外观设计定义为“新图案、新立体造型通过显著可识别的外观赋予其新颖性或通过一个或数个外部效应赋予其独特的新外貌而区别于同类产品的工业品。
”
我国《专利法》第2条对外观设计所作的定义为: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比较上述各个国家关于外观设计的定义,虽然各国由于立法传统、价值取向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各不相同,但一般都是以产品为载体,以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为构成要素。
对于新颖性,有的国家,比如法国、美国等直接在定义中予以表述,而我国和日本等国家则未在定义中单独列出。
具体到汽车外观设计,汽车外观设计可定义为:
对汽车的整体造型、车身图案或者二者的结合以及对车身的色彩与造型、图案的结合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汽车外观设计的特征
对照上述外观设计的定义,结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外观设计的特征可以概括为:
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作为载体;
2.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3.外观设计是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4.排除掉不应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11种情形。
相对应的汽车外观设计的特征可以
概括为以下几点:
(1)汽车外观设计必须以汽车作为载体。
外观设计不能脱离具体的产品而单独存在。
国家最新标准《GB/T3730.1-2001》把汽车分为乘用车、商用车、客车。
因此汽车的外观设计要依附于其上,而不能脱离这三类汽车单独存在。
(2)汽车产品的外观设计是汽车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两者的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形状,是指物体或图形的形态、状貌,具体到汽车,一般是指车身的外观形态或车身配件的外观形态;
图案,是设计者根据使用和美化目的,通过艺术构思,对产品的造型、色彩、装饰纹样等进行设计,然后按设计方案制成的图样,一般表现为车身图案或者汽车标志设计等;
而色彩作为商品最显著的特征,能够首先引起消费者的关注,但是色彩本身不能构成外观设计,实践中色彩一般与形状或者图案相结合。
(3)汽车外观设计应适于工业应用。
所谓适合于工业应用,是指产品能够实现工业化批量生产。
不能实现批量生产的外观设计产品,也就不适合于工业应用,因而也就不能作为产品的外观设计而受到保护。
比如,只是处在创意、试验阶段,不会投产的概念车,因其主要用作展览,并不对外发售,因此不能用于工业上,因而其外观设计不受专利法保护。
(4)汽车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外观设计的重要之处体现在视觉上,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吸引消费者,迎合其需求,所以法律规定外观设计应该具备美感。
不过由于美感的判断主观性较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在判断汽车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美感时,容易产生分歧,实践中也不易操作,因此有学者认为,外观设计不应该“富有美感”。
(5)排除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几种情形。
审查指南中规定了11种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其中有八种情形不适用于汽车外观设计,包括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的固定建筑物、形状不固定的产品、组成某一产品的单独构件、需要借助特定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的物品、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自然物本身或其仿真设计、纯美术作品、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等。
相对应汽车外观设计,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包括下列几种:
1、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主要是指车顶、底盘等不能与汽车分割开来,也不能单独使用且出售的局部设计,这部分局部设计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但是有观点认为,我国只保护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不保护局部外观设计,不利于我国整体外观设计水平的提高。
一方面,在产品外观设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产品的整体造型已经日趋成熟并且稳定,因此局部外观设计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原来产品的基础上对局部设计进行再创新,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现行的法律只保护整体外观设计不保护局部外观设计,不利于产品创新,因此我国应该建立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另一方面,如果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重点在某一局部,而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窃取了这一局部,在整体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不同的情况下就不会被判侵权,这对专利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建立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2、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比如说立方体的糖块、椭圆形的药片等就属于司空见惯的产品形状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对于汽车来说,如果该汽车外观设计是仅以汽车产品司空见惯的形状构成的,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汽车电子表表盘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对构成产品外观设计的图案的具体要求,应该是固定可见的,因此我国将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排除在专利法保护之外,加之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一般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完成的,形成与其相近似的图案完全可以通过不同的计算机程序来完成,这样在确定图像的保护范围时就难免出现争议。
在实践中,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一般被归类到产品的界面设计,产品界面设计的实质是应用在产品上的新颖独特的外观设计,赋予其实施专有权的法律保护是符合其特点和需求的。
我国审查指南虽然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但在实践中还是有很多的相关设计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而且国外已有多个国家通过专利法或者其他法律对产品的界面设计明确的进行了保护。
(三)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外观设计进行法律保护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要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要更好地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首先要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进行明确,我国《专利法》对此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可操作性差,下面就几个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1、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依据
我国《专利法》第27条有对此做出规定: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因此,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是以申请书中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依据。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说明。
”因此,简要说明中写明的产品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等直接关系到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所展示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仅仅体现了一种视觉特征,比较抽象,如果辅以简要说明,则更有助于理解图片或者照片。
同时,在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对保护范围的表达不是非常清楚的情况下,简要说明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补充。
在侵权诉讼中,简要说明在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时候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审查指南》对立体产品应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以及简要说明做了具体的规定,因为汽车的整体外观设计基本上都是对称的,且汽车底盘不用观察,因此,在提交图片时可以只提交四个面的正投影视图:
主视图(前脸)、左视图或右视图(侧面)、俯视图(车顶)、后视面(尾部)以及立体图;
但是对于不规则的配件外观设计则需要提供六个面的视图。
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汽车外观设计的局部设计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比如打开车门时的车身图。
对于汽车外观设计来说,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该汽车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应当写明该汽车外观设计的名称、用途并解释该汽车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等。
这些是确认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
2、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观设计内容的三要素为形状、图案和色彩。
但是在实践中,对三要素各自的作用却有不同的认识。
比如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时,有观点认为,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在外观设计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它们之间依次存在上下位关系、从属关系以及含义上的逻辑关系。
在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依次考察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即当产品的形状不属于创新设计时,图案才作为必要特征予以考虑,当形状和图案都不属于创新设计时,色彩的作用才显现出来。
也有观点认为,按顺序考虑三要素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比如,如果设计者对产品外观设计的贡献仅在图案或色彩上,而他人为逃避侵权在使用该图案或色彩时改变了产品形状,依照上述观点就有可能不构成侵权,这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3、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产品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主,因此产品的种类对确定外观设计保护客体起到尤为重要的作用。
我国审查指南规定,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也就是说如果产品种类不同,即使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完全相同,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针对汽车外观设计而言,某汽车制造厂制造了一款新型轿车,并为该车的外观设计申请了专利保护,而某玩具汽车厂商生产的具有相同外观设计的玩具轿车由于和汽车分属不同类别产品而不具有相同或相似性,因此也可以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我们认为这对于专利权人不公平,也有悖于《专利法》立法宗旨。
从国外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产品类别在确定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中所起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甚至有的国家在确定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时候不考虑产品的类别,只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即构成侵权。
《欧洲理事会关于共同体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条例》第9条“保护范围”规定:
“由一项外观设计权产生的保护范围应该包括对见多识广(InformedUser)的消费者不产生不同的总体印象的所有外观设计”。
《共同体外观设计审查指南》第6条“产品的指定”规定:
“外观设计申请书中必须包括一项对该申请保护的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的指定,申请人必须清楚地描述该产品的特征,从而使得每一种产品仅能够被划归为唯一的一个洛迦诺分类。
这种指定不妨碍共同体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在欧共体内,“产品的指定”并不是为了在确定外观设计保护客体时的产品的分类,仅仅是使申请者明确产品的特征。
因此,在欧洲,产品分类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没有任何限制,只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即构成侵权。
因此,笔者建议,在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时候应取消产品的分类,正如前面的例子,他人将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汽车外观设计盗用到汽车玩具上,如果先进行产品分类,那么玩具制造商的行为就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这样不利于产品的创新设计,也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已经进入了以创新为基本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在这个时代里,谁善于创新谁就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
而衡量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对专利保护的重视程度,而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其中一部分也对产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汽车产业也不例外。
本章拟通过对我国汽车外观设计的保护状况作一介绍,分析我国目前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汽车的外观设计保护的必要性。
(一)我国汽车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外观设计在我国是以专利法保护为主,1984年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保护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正式对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同时由于外观设计的特殊性,《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也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的保护,综合我国法律规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我国对汽车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可以概括如下。
1、我国汽车外观设计的专利法保护
我国现行的保护汽车外观设计的基本模式是专利法保护模式,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外观设计法。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外观设计,由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就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保护期为十年。
(1)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
①新颖性
关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专利法》第23条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汽车,新颖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公开的汽车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而对于汽车相同或者相似的判定标准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对此将在下文予以阐述。
②创造性
新修改的专利法中增加了对外观设计“创造性”的要求。
①在此之前,我国的专利法中只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要有创造性,而对外观设计没有做出创造性的要求,新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创造性标准,这对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水平的提高是有帮助的。
对于创造性标准的判断方法,专利法中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对此做了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步骤:
首先,确定现有设计的内容;
其次,将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对应部分的设计进行对比;
最后,在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对应部分的设计相同或者仅存在细微差别的情况下,判断在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是否存在具体的转用或组合手法的启示。
根据第三个判断步骤,外观设计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对比对象包括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这主要针对于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实力较弱的汽车厂商抄袭或模仿其他车型的零部件设计,再将不同风格的零部件设计组合在一起,形成自己的车型,创造性标准的规定很好的规制了这一问题。
(2)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标准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对外观设计只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而没有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具备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等;
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另外还包括对其他文件以及相关费用的审查。
专利审查部门对外观设计进行初步审查之后,如果没有发现法律规定的不予授予专利的情况,即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目前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固然有利于提高外观设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汽车 外观 造型 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