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国能安全102号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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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国能安全102号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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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
——第2部分光伏发电单元组
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
第2节点光伏电池板安装前监督检查
第3节点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
——第3部分独立蓄能工程
第2节点蓄能电池组安装前监督检查
第3节点蓄能设施投运前监督检查
——第4部分升压站工程
第2节点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
第3节点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
第4节点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
——第5部分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
一、编制说明
(一)主要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国务院《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015年第21号令)《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015年第28号令)《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6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5434)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
(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按照依法依规、精简程序、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本《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
1.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强调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的原则。
2.质量管理行为和实体质量并重,强化质量责任监管的原则。
3.强化节点监督和转序前检查,强化对工程质量验收抽查验证的原则。
4.强调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在监督检查手段上强化检测验证的原则。
5.适应科技发展,兼顾技术进步的原则。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本《大纲》与原《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简称原《典型大纲》)相比,主要的调整和变化如下:
1.为强化对建筑基础和隐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的内容上增加了地基处理的监督检查,同时增加了商业运行前的监督检查,使监督检查内容更加全面完整。
2.将原《典型大纲》“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章中的相关内容分解到“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两章中阐述,以避免重复检查。
3.在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章节,有针对性地强调了工程资料和现场实物一致性的检查。
4.由于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在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规定中已经明确,因此,本《大纲》中删除了原“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章节内容。
5.删除了原《典型大纲》中的建设单位“检查评价”章节内容,取消了自检和预监检,简化了监督检查的程序,但是强化了对工程阶段性验收的要求,使监督检查工作定位更准确。
6.增加了“质量监督检测”一章,强化了对工程内在质量的抽查验证。
(四)各部分的内容构成本《大纲》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监督检查依据、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测共六章。
二、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装机容量30MWp及以上光伏发电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其他光伏发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使用说明
(一)使用原则
1.本《大纲》是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与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的相关规定配套使用。
2.质监机构在制定工程监督检查计划时,应根据本《大纲》的规定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阶段,进度相近的监督检查阶段可合并进行。
例如项目的首次监督检查和地基处理阶段的监督检查,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可以合并为一次开展。
3.在合并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并阶段开展的监督检查,本《大纲》中规定的相应部分(节点)的检查内容不得简化、省略或替代。
2)开展合并阶段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组的成员构成应满足相应部分(节点)检查的专业要求,不得跨专业检查或相互替代开展检查。
3)开展合并阶段监督检查时,应按照本《大纲》规定的部分(或节点)分别出具监督检查意见或结论。
4.根据光伏发电工程分“批次”建设的特征,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开展某一阶段性监督检查时,对前面各阶段后续完成的其他批次进行抽检。
5.首批光伏发电单元并网后,其它批次光伏发电单元的启动前监督检查,可结合当地相关并网政策和工程实际情况,分批进行抽查。
(二)监督检查阶段合并示例根据本《大纲》各部分规定的内容和工程实际,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时,可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将部分内容合并在一个阶段开展监督检查。
参考示例如下:
——第一阶段首次及地基处理监督检查
合并检查内容为:
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3部分独立蓄能工程
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4部分升压站工程
——第二阶段光伏电池板安装前和升压站设备安装前监督检查合并检查内容为:
第2节点光伏电池板安装前监督检查第3部分独立蓄能工程
第2节点蓄能电池组安装前监督检查第4部分升压站工程
第2节点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三阶段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和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合并检查内容为:
第2部分光伏发电单元组
第3节点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第3部分独立蓄能工程
第3节点蓄能设施投运前监督检查第4部分升压站工程
第3节点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
第4节点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
四、解释本《大纲》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五、施行日期本《大纲》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目次
1总则
2监督检查依据
3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4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2勘察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3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4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5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6检测试验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5施工现场条件的监督检查
6质量监督检测
1.0.1本部分适用于光伏发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
1.0.2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应在升压站或光伏组件支架基础第一罐混凝土浇筑前进行;
在既有建(构)筑物上增设光伏发电系统的工程,应在既有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性确认合格后进行。
1.0.3本部分所列检查内容应逐条检查,检查方式为重点抽查验证。
监督检查组在开展本部分监督检查工作时,监检人员应当按照专业划分,熟练掌握以下标准。
引进国外设备的工程,还需要熟悉和掌握合同约定的其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
《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795)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5079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
《电力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范》(DL/T5445)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5434)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
土建工程》(DL/T5210.1)
《岩石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3.0.1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3.0.2责任主体单位项目组织机构已建立,人员已到位。
3.0.3现场施工机械及工器具满足工程需要。
3.0.4已进场的建筑工程主要原材料检验合格。
3.0.5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审批手续齐全。
3.0.6施工现场供水、供电、通讯、道路等满足施工需要。
4.1.1工程项目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到国家能源监管部门备案,接入系统方案已经落实。
4.1.2工程项目按规定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
4.1.3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已建立,人员已到位。
4.1.4质量管理制度已制订。
4.1.5监理规划、施工组织总设计已审批。
4.1.6工程采用的专业标准清单已审批。
4.1.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已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
4.1.8施工图会检已组织完成。
4.1.9工程项目开工文件已下达。
4.1.10按合同约定,工期计划已制订。
4.1.11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已批准。
4.2.1企业资质与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相符,项目负责人已经明确,专业人员具有相应资格。
4.2.2勘察文件完整。
4.2.3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并签证。
4.2.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落实到位。
4.3.1企业资质与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相符,项目负责人已经明确,专业人员具有相应资格。
4.3.2设计交底、设计更改、现场服务等管理文件齐全。
4.3.3设计图纸交付进度能保证连续施工。
4.3.4设计交底已完成,交底文件齐全;
设计更改手续齐全。
4.3.5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4.3.6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设计过程中已落实。
4.4.1企业资质与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相符。
4.4.2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人员配备满足工程管理需要;
总监理工程师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变更须报建设单位批准。
4.4.3监理质量管理文件已编制。
4.4.4检测仪器和工具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4.4.5已组织编制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设定工程质量控制点。
4.4.6本工程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已确认。
4.4.7按规程规定,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进行检查。
4.4.8按规定完成各项报审文件的审核、批准。
4.4.9进场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验收工作开展正常。
4.5.1企业资质与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相符。
4.5.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变更须报建设单位批准。
4.5.3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置合理。
4.5.4质量检查及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4.5.5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已审批。
4.5.6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已审批,技术交底已完成。
4.5.7重大施工方案或特殊措施经专项评审。
4.5.8计量工器具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5.9检测试验项目计划已审批。
4.5.10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已审批。
4.5.11专业绿色施工措施已制订。
4.5.1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已制定。
4.5.13按批准的验收项目划分表完成质量检验。
4.5.14无违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4.6.1检测试验机构已经监理审核,并通过能力认定,其现场派出机构(现场试验室)满足规定条件,并已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6.2检测试验人员资格符合规定,持证上岗。
4.6.3检测试验仪器、设备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6.4检测试验依据正确、有效,检测试验报告及时、规范。
4.6.5现场标养室条件符合要求。
5施工现场条件监督检查
5.0.1测量定位控制桩成果资料齐全有效,桩位设置规范、保护措施符合要求。
5.0.2测量定位控制桩复测报告齐全完整;
施工测量控制网已建立、报告齐全,桩位设置规范、保护措施符合要求。
5.0.3升压站主要建(构)筑物和光伏组件支架基础定位放线记录齐全有效。
5.0.4地基验槽符合要求,已完成的桩基或地基处理工程验收合格。
5.0.5深基坑开挖边坡坡度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5.0.6各类物料堆放管理满足质量控制要求。
5.0.7建筑施工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钢筋连接接头质量检验合格,报告齐全。
5.0.8施工用水水质检验合格。
5.0.9有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其试配强度、抗冻性、抗腐蚀性等指标符合要求。
5.0.10现场混凝土搅拌站条件符合要求;
商品混凝土供应商报审技术资料齐全。
6.0.1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时,应重点对下列项目的检测试验报告进行查验,必要时可进行验证性抽样检测。
对检验指标或结论有怀疑时,必须进行检测。
(1)水泥;
(2)钢材、钢筋及连接接头;
3)混凝土粗细骨料;
4)混凝土掺合料、外加剂;
5)混凝土搅拌用水;
6)防水、防腐材料;
7)半成品、成品。
1总则
5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5.1换填垫层地基的监督检查
5.2预压地基的监督检查
5.3压实地基的监督检查
5.4夯实地基的监督检查
5.5复合地基的监督检查
5.6注浆地基的监督检查
5.7微型桩加固工程的监督检查
5.8灌注桩工程的监督检查
5.9预制桩工程的监督检查
5.10基坑工程的监督检查
5.11边坡工程的监督检查
5.12湿陷性黄土地基的监督检查
5.13液化地基的监督检查
5.14冻土地基的监督检查
5.15膨胀土地基的监督检查
1总则
1.0.1地基处理的监督检查应在独立蓄能工程的建筑物基础施工前完成。
视工程实际情况可与首次监督检查一并进行,也可在升压站或光伏单元组的同期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抽查。
1.0.2本部分所列检查内容应逐条检查,检查方式为重点抽查验证。
1.0.3本阶段监督检查时,可针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的具体情况,按批准文件补充编制监督检查细则。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
《复合地基技术规范》(GB/T5078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50794)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DL/T5024)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1部分: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
《载体桩设计规程》(JGJ135)
3.0.1地基处理符合设计要求并已完成检测。
3.0.2施工质量验收已完成。
3.0.3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具备基础连续施工条件。
4.1.1地基处理施工方案已审批。
4.1.2组织完成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检。
4.1.3组织进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检查。
4.1.4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已进行论证审批。
4.1.5无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行为。
4.2.1勘察报告已完成。
4.2.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落实到位。
4.2.3按规定参加地基处理工程的质量验收及签证。
4.3.1设计图纸交付进度能保证连续施工。
4.3.2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并参加施工图会检。
4.3.3设计更改、技术洽商等文件完整,手续齐全。
4.3.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落实到位。
4.3.5设计代表工作到位,处理设计问题及时。
4.3.6按规定参加地基处理工程的质量验收及签证。
4.3.7进行了本阶段工程实体质量与设计的符合性确认。
4.4.1专业监理人员配备合理,资格证书与承担的任务相符。
4.4.2地基处理施工方案已审查,特殊施工技术措施已审批。
4.4.3对进场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4.4.4按规定开展见证取样工作。
4.4.5地基验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签证齐全。
4.4.6按地基处理设定的工程质量控制点,完成见证、旁站监理。
4.4.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到位。
4.4.8完成地基处理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规定的验收工作。
4.4.9质量问题及处理台账完整,记录齐全。
4.5.5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审批手续齐全,技术交底记录齐全;
重大方案或特殊措施经专项评
审。
4.5.6计量工器具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5.7按照检测试验计划进行了取样和送检,台账完整。
4.5.8主要原材料、半成品的跟踪管理台账清晰,记录完整。
4.5.9绿色施工措施已落实。
4.5.1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已执行。
4.5.11施工验收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已整改闭环。
4.5.12无违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行为。
4.6.1检测试验机构已经监理审核,并已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6.4地基处理检测方案经监理审核、建设单位批准。
4.6.5检测试验依据正确、有效,质量检测报告和地基处理检测报告及时、规范。
5.1.1换填技术方案、施工方案齐全,已审批。
5.1.2地基验槽符合设计要求,钎探记录齐全,验收签字盖章齐全。
5.1.3砂、石、粉质黏土、灰土、矿渣、粉煤灰、土工合成材料等换填垫层材料性能符合设计要求,质量证明文件齐全。
5.1.4换填土料按规范规定进行击试验检测、土易溶盐分析试验检测、消石灰化学分析试验检测、土颗粒分析试验检测及设计有要求时的腐蚀性或放射性试验检测合格,报告结论明确。
5.1.5换填已进行分层压实试验,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
5.1.6地基承载力检测数量符合标准规定,检测报告结论满足设计要求。
5.1.7施工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记录齐全。
5.1.8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方法、数量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果满足设计要求,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5.2.1设计前已通过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确定了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参数。
5.2.2预压地基技术方案、施工方案齐全,已审批。
5.2.3所用土、砂、石,塑料排水板等原材料性能指标符合标准规定。
5.2.4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室内土工试验、地基强度或承载力等试验合格,报告结论明确。
5.2.5真空预压、堆载预压、真空和堆载联合预压工艺与设计及施工方案一致。
5.2.6施工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记录齐全。
5.2.7地基承载力检测数量符合标准规定,检测报告结论满足设计要求。
5.2.8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方法、数量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果满足设计要求,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5.3.1现场试验性施工,确定了碾压机械、碾压分层厚度、碾压遍数、碾压范围和有效加固深度等施工参数和压实地基施工方法。
5.3.2压实地基技术方案、施工方案齐全,已审批。
5.3.3施工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记录齐全。
5.3.4压实土性能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5.3.5地基承载力检测数量符合标准规定,检测报告结论满足设计要求。
5.3.6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方法、数量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果满足设计要求,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5.4.1设计前已通过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确定了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参数。
5.4.2根据不同的土质采取的强夯夯锤质量、夯锤底面形式、锤底面积、锤底静接地压力值、排气孔等施工工艺与设计(施工)方案一致。
5.4.3施工参数和步骤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记录齐全。
5.4.4地基承载力检测数量符合标准规定,检测报告结论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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