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安全奖惩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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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安全内业检查时未能及时提供相应资料的,视为未建立或未记录,处罚安全副段长100元/项。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检查时,接到通知(包含电话、生产会通知)无故不参加检查,每次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十一条对安监部门下达的“三违”处罚意见,受罚的单位领导未及时通知到“三违”者本人,造成“三违”人员没有到安监部门进行落实,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十二条同一名员工当月出现1次违章,按本制度处罚;
2次违章在规定处罚基础上加倍处罚;
3次违章报矿领导批准后,停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变更工种或转交公司处理。
第十三条“三违”人员在安全教育期间,不听从安排,一次罚款100元。
“三违”人员在安全教育期间所在单位(班组)安排其上岗作业,罚班长100元,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十四条安监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或收受“三违”人员贿赂的,罚责任人300元并调离岗位。
第十五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行为,罚责任人1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安全副段长休假期间行政段长应指定其他副职接替安全工作,对矿交办的相关安全工作及时落实,不执行的罚责任人100元、段长100元。
第十七条参加会议迟到罚款50元,无故未参加会议的罚100元;
会议期间手机响铃、接电话、玩手机,每次罚20元。
第十八条每月18日将本月安全总结、下月安全规划报至综合科,迟报罚安全副段长20元,每月21日后未报罚安全副段长100元。
第十九条各段每月25日前,将下月领导带班计划报至综合科,迟报罚安全副段长20元。
第二十条值班室签到记录薄、各种安全记录严禁代签,否则罚责任者50元。
第二十一条各固定作业点、机械设备交接班日志、运行记录、安全确认记录等记录及时填写,发现漏填、不符合实际填写等现象,责任人每条罚10元、安全副段长10元。
第二十二条各种安全记录有需要段长(科长)签字应及时填写,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三条各种记录本应妥善保管避免污损,严禁乱撕、乱涂、乱画,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元、安全副段长20元。
第二十四条矿下发文件时,各段应及时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落实,矿相关部门将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发现未按规定执行,每项罚安全副段长50元。
第二十五条安全技术措施经领导审批后报综合科存档,否则罚安全副段长50元。
第二十六条矿组织培训时各段需按要求选送学员进行培训,否则罚该单位段长、书记、安全副段长每人50元。
第二十七条不按矿培训计划进行安全培训的,每月检查发现一次罚该单位段长、书记、安全副段长每人50元。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员工参加矿培训时,出现无故旷课、酗酒闹事、无理取闹的,该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员工本人停工学习并在班前会进行检讨,否则罚该单位段长、书记、安全副段长每人50元。
第二十九条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全员安全培训,未经培训上岗罚款500元/人,并停止上岗,3人以上(含3人)未经培训上岗罚该单位5000元。
第三十条外委标段必须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及生产、安全、机电、技术副经理)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证件,缺一人罚款2000元并及时改正。
拒不接受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上岗者,对该单位进行停产整顿,缺3人以上的解除施工合同。
第三十一条“双控”信息化系统拥有账号人员需能熟练应用,隐患未整改完成上传整改完成的,罚100元/条。
第三十二条“双控”信息化系统账号泄露造成无关人员操作随意上传整改或下达隐患等情况,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三十三条隐患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矿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按期整改,未在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又未申请延期,罚相关责任单位段长、书记、安全副段长各100元/条。
第三十四条隐患下达人应及时批复延期、复查、验收,未及时批复延期造成隐患整改超期、隐患整改完成2天内未及时复查、隐患复查完2天内未及时销号,罚相关责任人20元/条。
第三十五条“双控”系统管理员负责保管管理员账号、上传资料,管理员存在以下行为:
上传资料未经矿主要领导审阅上传、未及时上传资料、管理员账号泄露等情况,罚100元/次,管理员休假时工作未交接的罚50元/次,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矿研究后处理。
第三十六条人为损坏终端机和标示卡,除按照原价(终端机5500元/台、标示卡120元/个)赔偿外,损坏终端机罚200/台、标示卡50/个。
第三十七条标段安全检查标准、处罚标准与矿内等同。
第三十八条各班组不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会,缺一项罚段长、书记各50元,记录不全少1项罚主持人50元。
第三十九条班前会没有对安全工作进行重点安排罚主持人50元/次。
安排不严密、不清晰的,罚主持人50元/次。
第四十条酒后参加班前会,罚100元并停止当日工作。
无故不参加班前会上岗者,罚本人50元,同时罚单位班长50元/人次。
第四十一条各段班前会没有段领导参加的,罚段长50元/次。
班前会承包人无故不参加者,罚50元/次。
第四章安全作业措施
第四十二条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作业措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否则罚段长、安全副段长、主管工程师(技术员)各100元。
第四十三条安全作业措施编制内容不具体、不严谨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编制人、审批人直接责任,视造成的损失或危害程度给予罚款及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安全作业措施未贯彻学习考试,考核不合格人员未进行复试合格上岗作业的罚实施单位段长和安全副段长各100元。
第四十五条安全作业措施学习未签字或代签字上岗者,罚班长50元/人次。
第四十六条安全作业措施编制人、审批人签名必须手写,严禁打印,否则罚50元。
第五章现场作业
第四十七条未经矿允许,闲杂人员和车辆禁止进入作业区,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第四十八条生产指挥车入矿必须配备高杆旗(离地≥3.5米)和警示灯,坑下发现一辆生产指挥车未配备高杆旗和警示灯罚指挥车驾驶员、安监当班责任人各50元。
第四十九条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如违反罚50元:
1、因工作需要沿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夜间行走必须穿反光服、持手电。
2、横过矿山公路时,必须止步瞭望。
3、横过带式运输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4、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边坡行走或逗留。
第五十条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不戴安全帽、不穿反光服、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一条严禁酒后上岗,否则罚200元并停止当日工作,罚带班段长、班长50元/人次。
第五十二条班中睡觉、消极怠工的罚责任人100元,当班班长50元。
第五十三条班中脱岗的停工培训7天,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期间工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采场内着火点要及时处理,否则一处罚生产技术科负责人50元。
第五十五条电缆、管线要摆放整齐,否则一处罚责任单位段长50元。
第五十六条标段必须配备满足作业区域所需洒水降尘能力的水车,发现作业区域扬尘,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拒不整改停产整顿。
第五十七条装载机、推土机等工程设备车辆不允许随意开出施工现场,发现工程设备车辆随意离开作业现场罚100元。
第五十八条工程车辆不允许运送和本车辆用途无关的危险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发现一次罚200元。
第五十九条皮带拉绳开关和防跑偏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否则罚带班段长200元。
第六十条皮带机头、机尾、驱动滚动等处应当设防护栏、罩,否则每处罚段长、安全副段长各200元。
第六十一条皮带跑偏不及时调整造成磨损严重影响生产,罚班长200元。
检修皮带时,必须先释放能量,防止能量意外释放伤人,否则罚检修负责人500元。
第六十二条皮带撒货应及时清理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三条铁器等坚硬杂物进入破碎系统,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没有造成损失及影响生产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四条盘挂、拖拽电缆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十五条电缆在水中浸泡,发现一处处罚相应责任单位段长50元;
如有电缆接头在水中浸泡,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段长200元。
第六十六条设备运转时严禁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及碰触运转部位,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十七条两台挖掘机之间作业距离应不小于挖掘机作业半径2.5倍,违者罚现场管理人员500元/次。
第六十八条挖掘机勺斗从自卸车驾驶室上方跨越处罚200元/次。
第六十九条高段、冻顶、伞檐不及时处理,罚责任人2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七十条装载时不按规定使用声响信号,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一条出车前未对车辆进行点检或检查漏项、行车前未对车辆进行安全确认,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二条坑下所有设备在作业时,随意碾压电缆、测量标志、行车标志、管线等设施的发现罚责任人500元/次。
第七十三条工程设备、坑下加油站(储油罐)、配电室等固定作业场必须设置消防器材,发现消防器材不全未及时汇报,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四条易燃易爆区域严禁吸烟或接打手机,违者罚100元。
第七十五条电气焊等动火施工现场,必须确定余火熄灭之后在撤离现场,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七十六条集水坑安全土档、标志牌、围栏齐全完好,否则一处罚段长、安全副段长各50元。
第七十七条无故造成集水坑、水沟跑水、排水管路冻结影响生产,处罚责任人100元、段长100元。
第六章车辆运输
第七十八条驾驶车辆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发现无驾驶证驾驶车辆或驾驶与驾驶证(特种证)不相符的车辆的,发现一例罚500元并立即调离本岗位。
第七十九条驾驶人员没有随身携带驾驶证、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证或复印件,发现一例罚100元。
第八十条车辆、工程设备驾驶员现场作业时严禁携带手机,未按规定收缴员工手机的罚责任者、班长、当班负责人50元/人·
次。
第八十一条工程车辆、自卸车驾驶室(除驾驶员)严禁搭乘其他人员,皮卡、小解放等车辆严禁车厢载人,发现一例罚驾驶员100元。
第八十二条任何车辆不准尾随洒水车后面洗车,发现一例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三条任何车辆载人时严禁超员,否则罚驾驶员100元。
第八十四条在矿区行驶的所有车辆按左侧行驶,没按规定行驶的,否则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八十五条车辆在运输道路上出现故障不能及时移走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作业,必须在车辆前后30米处设置安全土挡、反光标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六条需到车底处理的故障,必须打掩,支大箱作业时必须打掩、锁销、支杠,设专人监护,否则罚修理工、修理厂负责人各500元。
第八十七条矿用卡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否则罚100元。
第八十八条坑下车辆按限速标识行驶,如有违反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九条运输车辆严禁举大厢行驶,如有违反罚责任人500元/次。
第九十条驾驶员在行驶、装载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
在采场、排土场内严禁无故随意下车,如有违反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九十一条待装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
正在装车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如有违反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九十二条卡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如有违反罚责任人、班长各100元。
第九十三条各种车辆灯光齐全,严禁驾驶灯光不全的车辆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并停止作业。
第九十四条遇有警戒人员使用红色小旗拦车时或遇有“禁止通行”标志时,必须停车,如有违反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九十五条同向行驶的机动车辆,行车距离不得小于30m(重型卡车50m)下坡和雨雪路滑不得小于50m(重型卡车70m)。
行驶时不得急刹车、急转弯,如有违反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九十六条各种运输车辆必须统一安装标识旗,按规定颜色统一插在右侧,如有违反罚单位负责人50元/次。
第九十七条标段各类设备矿内车牌应保持完好,大厢两侧喷号要清晰,前车门处要有和大厢号统一的号码,如有违反罚单位负责人50元/次。
第九十八条自卸车作业时严禁超载和大箱顶部有大块,如有违反罚挖掘机司机100元/次。
第九十九条运输车辆及接送工人的通勤客车必须粘贴反光贴,贴在其车的大厢两侧和大厢后侧,小型车辆的后备箱必须清晰,如有违反罚驾驶员50元。
第一百条在狭窄的坡路、上下平盘便道,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
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如有违反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零一条空车不让重车、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支线车不让干线车,如有违反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一百零二条同类汽车正常行驶不得超车;
特殊路况(修路、弯道、单行道等)下,任何车辆都不得超车,如有违反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一百零三条除正在维护道路的设备和应急救援车辆外,各种车辆都应为矿用卡车让行,如有违反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一百零四条遇有风、雨、雪、雾等天气不好的情况,能见度大于30m时,应开防雾灯、大灯;
能见度小于30m时,不得行驶,应停在路面左侧安全位置,同时开大灯或使用闪光灯。
如有违反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一百零五条会车时应减速慢行靠左侧通过;
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夜间会车时,要互闭远光灯减速慢行,如有违反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一百零六条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如有违反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一百零七条洒水车作业时洒水不均匀,造成道路有流水、车辆打滑现象,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零八条洒水车不洒水时,应立即关闭水阀,如有违反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零九条刮碰限高门的,罚责任人500元、单位负责人5000元并限期恢复,造成后果严重的经矿领导研究后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刮碰损坏电柱,罚责任人5000元;
刮落电力线路的,每空罚责任人2000元,造成后果严重的经矿领导研究后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刮碰限高门、电柱、电力线路不及时汇报的给予双倍处罚,造成后果严重的经矿领导研究后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车辆乱排、乱卸,不及时清理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500元/车。
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一百一十三条平盘帮面整齐,在30m之内误差不超过2m,不符合1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平盘底面平整,在30m之内平盘误差不超过0.5m,不符合1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平盘工作面坡顶不出现0.5m及以上的伞檐,不符合1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主干道路路面起伏不超过设计的0.2m;
半干线或移动线路路面起伏不超过设计的0.3m,不符合1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路面整洁,无散落物料、坑洼、翻浆等现象要及时处理,不符合1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道路应有连续的安全挡墙,规格符合要求(高1米、上宽1米、下宽2.5米),安全挡墙不连续1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安全挡墙高度不够1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安全挡墙不规范未整形罚责任单位500元/30米。
第一百一十九条废弃路段应及时封堵,未封堵1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二十条各种主干线、排土场、坑下干线道路安全标志齐全,缺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运输道路应进行有效排水,乱排乱放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排土场作业平盘平整,50m范围内误差不超过0.5m,不符合1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排土线顶部边缘整齐,50m范围内误差不超过2m,不符合1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排土作业面向坡顶线方向有3%-5%的反坡,不符合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排土场工作面到界后应有连续的安全挡墙,规格符合要求(高1米、上宽1米、下宽2.5米)。
安全挡墙不连续1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安全挡墙高度不够1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安全挡墙不规范未整形罚责任单位500元/30米。
第一百二十六条铲车、推土机平行于坡顶线方向推土作业的一经发现罚款作业者500元,并处罚该单位10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管理人员,否则罚单位负责人1000元/次。
第一百二十八条排土场必须有监护人员,否则罚单位负责人500元/次。
第一百二十九条标段安检人员必须跟班作业,并及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如发现安检员未跟班作业的罚单位负责人1000元/次。
第一百三十条自卸车、装载机、挖掘机等设备未按周期进行检验检测的,罚责任单位500元/台,并停止作业。
自卸车、装载机未配备GPS的罚责任单位200元/台,并停止作业。
第八章其他
第一百三十一条工作中严禁迟到、早退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罚50元/次。
第一百三十二条严禁带压检修压力管路,如有违反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检修现场零件、工具摆放杂乱,地面积水、油渍较多,发现一处罚现场负责人50元/次。
第一百三十四条焊接作业时氧气、乙炔瓶不按规定距离放置,没有回火器、焊具与油脂接触等,处罚100元。
使用液化石油气代替乙炔作业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等安全保护用具,高处作业时严禁上下抛掷工具材料,如有违反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一百三十六条起重现场应设专人指挥,起重工应执行起重作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如有违反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检修设备使用液压支护时,支起后必须再用其它坚固物体进行再次牢固支撑,避免泄压或部件滑落造成人员伤害,如有违反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电气设备应按规定设接地、接零保护,使用电气工具、设施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如有违反罚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100元/次。
第一百三十九条检修各类机械、电气设备时,未停电加锁、挂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条对于机电设备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或私自将保护设施拆除的,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段长1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采场必须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所有高低压电气设备裸露导体必须有安全防护,没有或不符合要求的,罚段班子1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严禁带电检修移动电气设备,对设备进行带电调试、测试、试验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未按相关规定作业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配电线路停送电时,计划停送电严格执行“两票”制度,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罚责任人100元,段班子2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采场变压器不按规程规定设置围栏、警示牌、接地极、开关柜等安全设施的,发现一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擅自拆除“禁止合闸、线路有人作业”
或“禁止合闸、有人作业”等警示牌,罚责任人200元/处。
第一百四十六条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用电手续,在电力线上私自乱接电源的,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外线电工登杆前不认真核对线路标志,误登带电线路,罚责任人100元,段班子5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外线作业时不按规程要求,进行停电、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一百四十九条出现工伤的不按有关规定上报,罚段长、书记各500元、班长300元,一切后果该单位自负。
第一百五十条出现轻伤人身事故罚责任人、段长、书记、带班段长各500元,班长300元。
出现生产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害的处罚责任人200元,带班段长各200元,当班班长1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要对事故追查、讨论、查明事故原因、落实处罚结果,使职工得到教育。
对事故处理不及时、事故讨论不落实的单位负责人罚2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罚款应自下发罚款单之日起7日内上缴罚款,否则在月末结算中扣除。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内蒙古白音华海州露天煤矿有限公司露天矿。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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