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细则修订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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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3128637,021-33128782。
特此公告。
附件:
1.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细则
2.上海银集中定价业务申请表
上海黄金交易所
2019年9月5日
附件1
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集中定价交易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组织定价合约的交易、结算和交割。
第三条 集中定价交易是指市场参与者在交易所平台上,通过“以价询量、数量匹配”的定价过程,在市场量价平衡时,确定定价合约的人民币基准价,并按基准价成交的交易。
第四条 交易所的定价合约包括上海金、上海银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定价合约。
第五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集中定价交易活动中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参与主体
第六条 交易所的会员、客户均可参与集中定价交易。
其中,客户为法人客户,通过会员代理参与集中定价交易。
第七条 集中定价交易实行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制度。
定价成员是指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供相应定价合约参考价,并在一定数量范围内承担平衡合约供求职责的机构。
提供参考价成员是指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供相应定价合约参考价的机构。
第八条 交易所对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资格实行申请制。
第九条 申请成为定价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定价成员应为金融机构或贵金属产业链上的龙头实体企业;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具有等额净资产;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账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在交易所或国内、国际贵金属市场交易活跃,年交易量位居前列;
(六)在交易所黄金或白银品种的实物交割量排名前列;
(七)遵守执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申请定价成员资格的机构需要向交易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成为定价成员的书面申请;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四)申请机构关于相关品种定价业务风险控制的说明材料;
(五)申请机构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材料;
(六)申请时上一年度在交易所的交易情况报告;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提供参考价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参考价成员应为金融机构或贵金属产业链上的龙头实体企业;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具有等值净资产;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四)在交易所或国内、国际贵金属市场交易活跃,年交易量位居前列;
(五)遵守执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提供参考价成员资格的机构需要向交易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成为参考价成员的书面申请;
(四)申请机构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材料;
(五)申请时上一年度在交易所交易情况的报告;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交易所的定价成员、提供参考价成员有以下义务和权利:
(一)遵守交易所的规章制度。
(二)定价成员承担提供相应定价合约参考价和接受分配规定数量量差的义务,并享有补充申报时段的交易权利。
(三)提供参考价成员承担提供相应定价合约参考价的义务。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和权利。
第十四条 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办理意见。
第十五条 交易所可以对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进行适当性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成员资格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定价成员、提供参考价成员要求终止资格的,应提前三个月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交 易
第十七条 上海金定价合约的交易标的为经交易所认可的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
上海银定价合约的交易标的为经交易所认可的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银锭。
第十八条 上海金定价合约的交易代码为SHAU,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最小变动价位为0.01元。
合约交易单位为“手”,每手为1千克,实行T+2交割。
上海银定价合约的交易代码为SHAG,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
合约交易单位为“手”,每手为15千克,实行T+2交割。
具体合约参数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定价合约参数表》(附表1)。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定价合约的合约参数,合约参数的调整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十九条 集中定价交易按场次分为早盘定价和午盘定价,每场经过一轮或多轮的定价过程产生该场的基准价。
不同定价合约的具体交易时间详见《定价合约集中定价交易时间表》(附表2)。
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调整集中定价交易的场次与交易时间,具体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二十条 会员、客户参与集中定价交易的申报,只在该场定价过程中有效。
第二十一条 集中定价交易不设价格涨跌停板。
第二十二条 集中定价交易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
交易所对有效申报即时冻结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定价合约的保证金比例。
第二十三条 每场集中定价交易由三个环节组成:
(一)参考价申报。
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申报上海金、上海银等定价合约的本场参考价,定价交易系统据此产生第一轮定价的最初系统出价(以下简称“初始价”);
(二)定价过程。
会员、客户针对初始价及之后按系统出价规则调整的系统出价申报买卖意向和数量;
(三)基准价产生。
定价过程中某轮的买入申报量与卖出申报量之差(以下简称“量差”)等于或小于定价合约规定的成交阈值,定价过程结束,该轮的系统出价即为本场基准价,该轮的所有有效申报全部以基准价成交(以下简称“成交”)。
第二十四条 早盘定价和午盘定价开始前,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通过交易终端提交本场集中定价交易的参考价。
第二十五条 初始价的计算和确定方式为:
(一)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在参考价申报时段内提供定价合约的本场参考价,若参与参考价申报的成员数大于等于总数的50%,交易所去除全部参考价中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以剩余参考价的算术平均价作为初始价。
(二)若参与参考价申报的成员数少于规定总数的50%,则认定该场参考价申报无效。
交易所将以定价合约参数表中规定的参考竞价合约在参考价申报时间段内所有成交的算术平均价,作为本场次的初始价。
(三)若参考竞价合约在参考价申报时间段内没有成交,则以上个场次该定价合约的基准价作为本场次的初始价。
第二十六条 每场定价过程由市场申报和补充申报两个倒计时时段组成。
会员、客户可参与市场申报,定价成员可参与市场申报和补充申报。
一次市场申报和补充申报合称为一轮。
首轮市场申报时段和补充申报时段的时间安排分别为60秒和10秒。
自第二轮开始,每轮市场申报时段和补充申报时段的时间安排分别为30秒和10秒。
第二十七条 客户在前后轮次之间的撤单需遵循“价优不减量”原则,即某轮的量差未满足基准价产生条件,进入下一轮时,若出价下跌,系统自动撤销上轮卖方的所有申报,不允许买方减少或撤销上轮申报;
若出价上涨,系统自动撤销上轮买方的所有申报,不允许卖方减少或撤销上轮申报。
被撤销一方的客户认同新一轮出价的,需要重新申报买、卖数量。
第二十八条 定价成员在某轮补充申报时段的申报量,仅用于补足市场申报的量差,不能反转本轮市场申报阶段确立的买卖对比方向。
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大于市场申报量差部分的补充申报量无效。
第二十九条 补充申报结束,若量差未满足基准价产生条件,交易系统根据量差情况调整出价,发起下一轮定价过程。
系统出价规则为:
(一)当卖出量减去买入量的量差大于成交阈值时下调价格,当买入量减去卖出量的量差大于成交阈值时上调价格。
(二)首轮定价按量差大小确定下一轮的系统出价,之后轮次,买、卖申报量对比情况与上轮保持一致时,按量差大小确定下一轮的调价步长;
买、卖申报量对比情况与上轮相反时,下一轮系统出价回撤本轮调价步长的50%。
量差与调价步长的关系详见《定价合约量差与调价步长关系表》(附表3)。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量差与调价步长的对应关系,具体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三十条 定价过程中,定价成员的补充申报量不会被撤销,将转换成下一轮市场申报量。
定价成员对市场申报量的撤销应符合“价优不减量”原则。
第三十一条 某轮市场申报结果量差为零,或补充申报结束,量差等于或小于定价合约成交阈值时,本场集中定价过程结束。
该轮系统出价即为定价合约的本场基准价。
该轮的量差由定价成员平均分担补足,有效申报全部按基准价成交。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集中定价交易过程,当某场集中定价出现:
市场行情剧烈波动,系统出价无法与市场价格同步、定价过程明显异常及出现技术故障时,交易所可以暂停交易,并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措施中的一种:
(一)交易所取消该场之前的所有申报,并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出价,继续进行集中定价交易。
恢复交易后的次轮系统出价,根据恢复当轮的量差情况确定。
(二)交易所取消该场之前的所有申报,根据参考竞价合约当时的市场价格公布本场基准价。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对参与集中定价交易的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率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系统实时显示集中定价交易的出价、市场申报量、补充申报量、基准价、成交量等行情信息。
定价合约的人民币基准价,通过网站、交易终端、第三方资讯平台等渠道发布。
第四章 结算与交割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对集中定价交易进行集中清算结算和交割。
第三十六条 对每日开设早盘和午盘两场交易的定价合约以午盘的基准价格作为合约的结算价,对同一客户早盘和午盘的定价成交进行盈亏计算,并对合约净头寸收取规定比例的保证金。
每日开设一场交易的定价合约以该场基准价格作为合约的结算价收取规定比例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在T+2日日终结算时,按T+0日的结算价,对客户T+0日的定价合约净头寸执行实物交割清算。
第三十八条 定价合约与交易所的其它交易合约实行同一账户集中清算。
交易所依次按照竞价交易、集中定价交易、报价交易、询价交易的顺序进行清算和交割。
第三十九条 在T+2日日终结算时,买方资金账户应有足额资金,卖方实物账户应有足额实物,若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构成交割违约。
交易所将根据定价合约违约金比例向违约方收取违约头寸对应的违约金,同时合约终止。
第四十条 当违约方结算准备金账户的金额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时,交易所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有关结算和交割的其它规定,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执行。
第五章 合规性要求
第四十二条 定价成员以及提供参考价成员应按照当时市场情况提供合理的市场参考价,不得相互商量沟通,联手影响操控初始价。
第四十三条 会员、客户对每一轮出价的申报量应为其真实交易需求的表达,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扰乱和破坏定价过程和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四十四条 会员的自营和代理集中定价交易应完全分开,自营和代理交易业务之间应有防火墙。
第四十五条 当会员和其客户利益发生冲突时,会员应以客户利益优先于会员自身利益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会员不得依据其客户集中定价交易指令等内幕信息进行任何自营交易。
第四十七条 在进行集中定价交易时,会员的相关风控部门应对交易进行监控和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进行集中定价交易时,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所有的通讯和外界联系应通过可以记录的设备完成,并保留通讯记录。
第四十九条 严格禁止任何操纵价格、对敲、在同一场次恶意来回买卖等单独或联手扰乱市场,具有误导性和欺诈性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条 参与定价交易的会员、客户应有完善的合规和交易的档案记录留存,自营和代理档案应分开保留,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一条 所有参加集中定价的相关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培训,充分理解集中定价交易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
第五十二条 由主要市场参与者、交易所以及黄金市场行业协会的专业人士共同组成集中定价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集中定价交易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有权不定期对合规性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不满足或违反集中定价合规性要求的市场参与者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集中定价交易资格等整改和处罚措施。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市场参与者如有违反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的行为,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定价成员或提供参考价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终止其相应的定价成员或提供参考价成员资格:
(一)相互商量沟通,联手影响操纵初始价;
(二)影响或操纵市场价格,蓄意破坏定价过程以及市场正常秩序的;
(三)未遵守交易所风险警示制度的有关要求;
(四)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取消会员资格情形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六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将自营账户资金和客户资金分户存放的;
(二)利用客户账户为自己或他人交易的;
(三)泄露客户委托事项或其他交易秘密的;
(四)未按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交易,故意阻止、延误或改变客户下单指令,诱导、强制客户按自己的意志进行交易的;
(五)其他违反交易所对代理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违规违约的其他行为,交易所有权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未及事项,按照交易所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以中文书写,任何其他语种和版本之间产生歧义的,以最近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交易所。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定价合约参数表
项目
项目内容或参数
交易品种
黄金
交易代码
SHAU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克
交易方式
集中定价交易
交易单位
1千克/手
最小变动价位
0.01元/克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无限制
保证金比例
6%
单笔最小报价量
1手
单笔最大报价量
10000手
成交方式
数量匹配
成交阈值
400千克
交易手续费
按交易所公告执行
参考竞价合约
Au99.99
每轮申报时限
首轮市场申报60秒+补充申报10秒
自第二轮始,每轮市场申报30秒+补充申报10秒
结算方式
钱货两讫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割时间
T+2
交割品种
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
质量标准
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SGEB1-2002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割仓库
交易所指定黄金交割仓库
交割费
违约金比例
等同于保证金比例
上市日期
2016年4月19日
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银定价合约参数表
白银
SHAG
元(人民币)/千克
15千克/手
1元/千克
10%
单边最小报价量
单边最大报价量
40000手
9000千克
Ag(T+D)
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银锭
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银锭GB/T4135-2016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指定Ag(T+D)白银交割仓库
2019年10月X日
附表2
定价合约集中定价交易时间表
上海金(SHAU)
上海银(SHAG)
早盘
午盘
参考价申报时间
10:
09-10:
14
14:
55-14:
59
9:
39-9:
44
25-14:
29
定价开始时间
15
15:
00
09:
45
30
附表3
一、上海金定价合约(SHAU)
申报量差与下轮调价步长关系表
买、卖申报量对比情况与上轮保持一致时本轮
量差与下轮调价步长关系
买、卖申报量对比情况与上轮相反时,本轮量差与下轮调价步长关系
市场申报量差(千克)
调价幅度
量差≤400
成交
--
400<量差<3,500
0.1元/克
回撤本轮调价步长的50%
3,500≤量差<6,000
0.2元/克
6,000≤量差<10,000
0.3元/克
量差≥10,000
0.4元/克
二、上海银定价合约(SHAG)
买、卖申报量对比情况与上轮保持一致时本轮量差与下轮调价步长关系
量差≤9000
9000<量差<45000
2元/千克
45000≤量差<75000
4元/千克
75000≤量差<12,0000
8元/千克
量差≥12,0000
16元/千克
附件2
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银集中定价业务申请表
会员信息
会员名称
会员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客户信息
客户性质
□自营客户 □代理客户
交易席位
客户名称
客户号
是否已在交易所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
□是 □否
开票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承诺
1.本表格填写内容真实准确。
2.严格遵守交易所上海银集中定价的各项交易规则和业务规定。
3.真实合理的表达交易意向,不操纵市场价格,积极维护正常的定价交易秩序。
客户签章:
日 期:
会员意见
交易所意见
签章:
日期:
说明:
1.会员为自营或代理的单一客户进行上海银交易权限申请
2.申请客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会员负责对客户业务需求、进行初审,并负责对客户的交易行为和风险进行管理
4.申请表发送到传真号:
021-33662160,并将原件寄到交易所交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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