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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内容具体确定;
2.怎么写要约
以电报才形式发过去就可以了。
但内容要注意:
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c.要约必须到达。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要约必须于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效力。
3.有关要约的案例
案件(范本)如下:
A公司于某年某月月承包某小区建设工程。
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
为此A公司向H省三家钢材公司——B公司、C厂和D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
“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
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A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A公司。
B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
A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D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
D厂随即复函A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H省。
在A公司收到D厂复函的第二天,B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A公司,要求A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A公司当即函电D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H省。
D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H省。
A公司收到D厂复电后,就对B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
B公司对此不服,认为A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
A公司同时再次向D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由D厂自行负责。
第三天,D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A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不予收货,为此发生纠纷,D厂和B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如下:
(1)在本案例中,A公司向B公司和D厂发出的通知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理由如下:
①A公司向B公司和D厂发出的通知称:
”这表明A公司希望在B公司和D厂向自己发出欲卖钢材的要约后与自己联系再协商是否购买或购买数量。
所以,以上说明A公司并没有明确表示与D厂和B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
②A公司在通知中称,“请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
表明建华公司只是说有意向购买,但并未标明接到通知后就一定会购买。
③通知中并未包含合同有效成立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如价格。
综上所述,A公司发出的通知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拘束力,它与B公司和D厂之间并没有形成合同关系。
而且B公司给A公司发出答复函称自己有货后,A公司并没有给出购货承诺,此时B公司自行组织车队运输钢材到建华公司。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并没有合同成立的条件,所以也无所谓违约责任,B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损失应该由B公司自行承担。
(2)而A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D厂所提供的钢材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厂,产品质量信得过,当天下午即给D厂去函称其将购买1000吨钢材,请D厂速备货。
D厂随即复函称其有货并于第三天送到A公司。
此时,A公司与D厂的函已经构成了要约。
并且,D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钢材送达A公司。
所以,D厂与建华公司之间已经构成了合同的条件,具备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A公司有违约责任,D厂的损失应该由A承担。
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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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约的构成条件
一、要约的含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构成要件: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要约的四个要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5.【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x0d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x0d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发出要约,对他人不能发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毕竟在要约阶段还没有订立.\x0d要约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确定总是.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其要约产生效力.\x0d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x0d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如何判定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并且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呢?
这就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决定订约意味着要约人并不是打算准备和正在考虑订约,而是已经决定订约.例如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俱,价值10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但是如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俱,价值10万元,则表明甲已经决定订立合同.再如一方向另一方传达了有关商业上的信息,或者发布了有关的价目表或商品目录或销售广告,但并没有明确地表明要与对方订约,那么就不是要约.正是因为要约应该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约不包括要约邀请或仅是初步蹉商的行为,或很显然是开玩笑的行为,或并无产生当律关系的目的行为.\x0d由于要约具有订约的意图,因此一经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只要要约人表明了订约的意图,并不定要表明要约已经承诺即拘束的意旨.有一种观点认为,要约的要件应当包括要约必须表明一经诺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该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拘束.我们认为,如果要约人表明了订约意图,已经意味着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未免过于苛刻.当然,如果要给人已经表明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就意味着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约目的.\x0d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x0d要约人向认了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然而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人,则是一个值得探计的问题.对此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要约的对象不能也也不应该只是特定的人,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要约内容的的复杂性和要约形式的多样性.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是要约人参与市场竞争、择优选择合作对象的一种方式.既然我们承认公不竞争的合法性,允许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对合作对象进行选择,就没有理由对要约的形式、范围进行限制.\x0d我们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特定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为什么要约的相对人原则上应当特定?
其主要原因在于:
一方面,相对人的特定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的问题作出了选择,也只有特定才能明确确定承诺人.从法律上看,承诺人是由要约人确定的,正如美国学者科宾所指出:
接受是受盘人的自愿行为,是他行使发盘人给予他的权利,并因此而产生称之为合同的法律关系.一旦要约主确定了要约的相对人,这样一经过对方的承诺就不需要约人再作任何行为,合同就可以成立,反之,如果相对人不能特定,则意味着要发出提议的人并未选择真正的相对人,该提议不过是为了唤起他人发出要约,本身不是要约.如向公众发出某项提议,常常是希望公众中的某个特定人向其发出要约,另一方面,如果要约的对象不能确定时,仍可以称为要约,那么向不特定的许多人同时发出以某一特定物的出让为内容的要约是有效的,这就分造成一物数卖,影响交易安全的后果.从各国立法的经验来看,大陆法的立法在传统上要求要约的相对人必须特定;
而英美法尽管认为要约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人发出,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作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图.因此,如果不是向特定人发也的提议,原则上视为要约邀请.实践证明,原则上要求要约的相对人必须特定,有助于减少因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所产生的一些必要的纠纷,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x0d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并不是说严格禁止要约向不。
6.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
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
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
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
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
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
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
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
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
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7.要约的内容
1.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
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解释4】
(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
(3)招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
(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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