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作业一 参考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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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独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
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与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不同:
1)独创性不以新颖性为前提。
2)独创性不具有排他性。
即如果多位作者同时完成一件相同或类似的作品,那么只要他们都是作者独自创作完成的,就都享有著作权。
(3)可复制性
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作品只有符合可复制性,才能再现、传播、产生效益,从而具有保护的必要。
因此,人的思想由于不具有这个特点,所以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作品只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即可,不要求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如口头作品。
第四章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主要有三方面的不同。
第一,在权利归属上,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享有。
著作财产权不仅可以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享有,还可以归著作权继受主体所有。
第二,在权利保护期上,著作人身权除发表权上,其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著作财产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保护期限。
第三,在权利的限制上,著作人身权基本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限制。
著作财产权依法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的限制(尤其是其中的使用权)
2.发表权是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之一,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所谓公之于众,即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通常不能转移和继承,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3.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修改是对原作品的完善,是再创作活动,修改作品的权利理所当然地属于作者,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的修改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著作权享有保护作品不被歪曲或篡改的权利。
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或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或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维护作品的纯洁性。
5.出租权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类型只能是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图书等作品的著作权人不能享有出租权。
6.表演权是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
表演既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将表演权转让给他人。
答案要点:
1.
(1)著作人身权的定义
(2)著作人身权的特征
(3)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2.著作权取得的条件分为实质条件(可复制性、独创性等)和形式条件(是否加标记)
3.著作财产权的定义,分述复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注释权与整理权的内容。
第五章参考答案
1.邻接权在我国著作权上也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具体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2.
类别权利
著作权
邻接权
权利主体
作品的创作者,主要是自然人
出版者、表演者等传播者;
除表演者外,一般是社会组织
权利内容
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除表演者外,不包括精神权利
权利产生原因/受保护前提
产生于作品的创作
经著作权人授权后,传播者在利用、传播作品过程中投入了一定的资金和劳动
权利客体/保护对象
具有独创性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
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传播作品所产生的劳动成果
1.参见《著作权法》第44条
2.表演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六章参考答案
1.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就是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在理论上称为“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制度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真正实现“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著作权法宗旨。
2.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质在于将权利人的某些权利从一种绝对权降格为获得合理使用费的权利。
该制度同样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
3.在著作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时,当事人向著作权主管机关申请,国家主管部门依职权批准他人有偿地使用有关作品的制度。
强制许可须经许可当事人向主管机关申请,且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而且是非专有的。
五、简答题
1.“适当适用”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1)引用适当目的有限制,引用目的必须局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
(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3)尊重被引用作品的其他权利,不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应注明所引用作品的名称、出处、作者。
2.要点:
著作权的限制除了其保护期有时间限制以外,还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制度(分别阐述)
第八章参考答案
1.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指著作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播放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整理权和注释权等,或者是其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权能,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地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行为。
实质上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著作权人身权不可转让。
其法律后果是著作权一经转让,出让人便丧失了该权利。
1.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及转让的概念见名词解释部分。
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著作权人根据转让合同将财产权全部或一部转让给受让方后,原著作权人对转让出去的权利不已不再拥有主体资格,被转让的权利由受让方拥有并行使;
而许可使用合同则不一样,即使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财产权中的全部或一部,该著作财产权的主体仍然是作为许可方的著作权人,而不是被许可人。
第二,著作权转让中的受让人有权对侵害其财产权利的行为提起侵权之诉。
著作权许可使用中的被许可人原则上不能因权利被侵害而提起侵权之诉,只有独占许可中的被许可人才具有资格。
2.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著作权质押合同自到著作权管理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章参考答案
1.职务发明是指履行单位所交付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遵循“合同优于法律”的原则。
即首先按照签订的合同约定来解决,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未对权利归属予以约定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先申请制也被称为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或两上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先申请制既避免了为确定谁是先发明人而进行的取证调查,又可以促使发明人尽快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两人以上同时为申请时,申请人则通过自行协商确定权利归属。
3.优先权是先申请原则的例外,是指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
在要求优先权时,首次申请日被称做优先权日;
享有优先权的一定期限被称做优先权期。
可以分为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指申请人在任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该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
国内优先权,即在本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又就相同的主题再次向本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可以在优先权期内享有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制度的规定对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为本国国民实现不同专利种类的转化创造了条件。
1.要点:
专利权主体的定义;
发明人的判断标准:
1)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等单位不能成为发明人;
2)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
3)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
只有满足这3个条件,才能成为专利法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2)申请人的内涵;
现实中存在发明人和申请人不一致的情况,原因有三:
1)发明人以外有其他人通过合同从发明处取得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2)发明人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3)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
(3)专利权人和专利申请人的区别
(4)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其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5)合法受让人的界定
(6)外国人作为专利权主体的情形.
2.答案要点:
(1)我国《专利法》和《合同法》中关于职务发明和委托发明的规定;
(2)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
即允许发明人和所在单位协商,将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发明人。
2)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受奖励获得报酬的权利,包括基于发明创造的完成应得到的奖励和基于发明创造的实施应得到的报酬。
3)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署名权
4)《合同法》第326条的规定
第十一章参考答案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两者新的技术方案。
它具有如下特征:
(1)发明应当包含创新,即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发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并有一定的进步或者难度。
(2)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
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和自然规律本身都不是发明。
(3)发明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其特点有:
(1)实用新型是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产品。
实用新型只适用于产品。
(2)实用新型必须能够适用于工业上的应用。
(3)实用新型还须是基于一定的技术思想而创作产生。
技术思想是实用新型专利的核心要素。
3.外观设计也称为工业品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必须以产品为依托;
(2)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要素,以视觉美感为目的,而不去追求实用目的。
(3)必须适用于工业应用,即该外观设计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
分为
(1)在发明创造的程度要求上的区别;
(2)在专利保护期上的区别;
(3)对提交专利申请案的要求不同;
(4)在“国家规定的许可”适用范围上存在区别;
(5)在强制许可方面的区别;
(6)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依据上的区别;
(7)在职务发明创造报酬上的区别;
(8)在优先权适用时间上的区别;
(9)在审查复审程序上的区别
第十二章参考答案
见专利法相应法条
1.见《专利法》中关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条款。
(1)新颖性;
(2)富有美感;
(3)适于工业应用;
(4)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答案要点:
(1)所谓在先取得,是指该权利产生之日早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
对于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的使用权等自动产生的知识产权而言,作品产生之日即为权利取得之日;
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专利权等经批准授权才能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批准授权之日即为权利取得之日,对于外设专利之日,如果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虽然该外观设计取得了专利权,但是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其与他人在先取得的专利合法权益相冲突,可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
(2)外观设计的内涵
(3)发生外观设计专利与知识产权的在先人,主要是专利授权与知识产权授权的单位不同,在授权时未作在先权利审查所致。
因此,发生在先取得权利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侵权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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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作业一 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 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