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校园伤害事故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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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
《教育法》在关于学校权利的内容中明确规定: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
对在校学生实施学籍管理、活动管理、生活管理等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其管理行为是学校和教师的法定职责,也是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形式。
(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学校与学生具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这是因为,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要教书育人,而且负有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不受侵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教育法》规定: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师法》规定: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因而可以看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不仅仅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更是法律义务。
综上所述,学校并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只对其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而已。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侵权归责原则主要包括:
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
那么怎样掌握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的适用呢?
(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应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高法关于贯彻<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两项规定都要求学校等单位有过错的,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前提就是“单位有过错”。
现行法律规定学校的赔偿原则是,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公平原则
在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确定中,有时也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这种‘分担’正是在各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公平地确定给双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但适用公平原则应严格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
第二,“分担”并非各承担一半,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负担能力而定,这往往由法官自由裁量。
第三,对公平原则的适用应考虑当前学校的实际承受能力,以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为限。
(二)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规定了对因在校未成年学生侵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要注意的是当未成年学生为致害者时,必须首先对学校责任、受害人责任和未成年学生自身责任进行责任划分,划分后应归于未成年学生承担的责任,才是其监护人实际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当未成年学生为受害人时,如其本身有过错,也有可能承担一部份责任。
(三)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校园人身伤害事故中,加害人既不是学校也不是校内的未成年人,而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学校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第三人承担,这与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无关。
三、校园伤害事故各方法律责任认定
(一)学校责任的认定
学校法律责任,是指学校及教职工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或学生伤害他人事故,学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应当注意的是:
按法律规定,校方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才承担民事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共同侵权或混合过错等情况下,学校的责任大小应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根据法律规定,遇下列情形的,学校要承担法律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2.学校的保卫、防火、宿舍及公共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3.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的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4.学校教师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对学生未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5.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具有风险性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集体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6.学校统一提供给学生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与要求,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7.学校教职工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学校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8.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而未给予关注或制止,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9.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伤,学校发现后,未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因时间延误而造成不应发生的后果的。
10.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11.学校未将学生擅自离校、学校作息时间变更等与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有关信息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致使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而发生危险,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12.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其他情形。
(二)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的认定
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是指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失,或者是由于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的损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自己承担的责任。
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纪律与规章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识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予以有效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3.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危险性传染性的疾病,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知道而未告知学校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或情绪异常等与其人身安全有关的信息,其监护人知道或已经由学校告知,但其监护人未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5.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其他过错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6.学生自杀、自伤和自残的。
此外,有些校园伤害事故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具有对抗性或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学校不承担民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但学校如果有条件的话,本着自愿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可给予慰问或资助。
(三)第三人责任
研究第三人责任,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可以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学校责任的依据。
如:
1.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且学校行为无明显不当的校园伤害事故。
2.在放学后、节假日期间,学生自行滞留或到校活动,校外第三人闯入校园对在校学生实施的,学校行为无明显不当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3.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生遭受侵害的校园伤害事故。
四、校园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
(一)人身伤害赔偿
人身伤害赔偿范围包括:
1.对已发生的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赔偿。
2.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医疗、护理、器材、交通、住宿、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
4.残疾赔偿。
包括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等费用。
(二)死亡赔偿的范围
死亡赔偿的范围包括:
1.丧葬费。
指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宜所必需的费用。
2.死亡补助费。
指死亡者家庭为抚养教育该未成年人所支出的费用和近亲属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其他费用。
指受害人受害后至死亡前发生的医疗、交通、食宿和护理费用等。
五、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校园伤害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损失重大性等特点,它的发生无论是给学校带来的损失还是给受伤害学生带来的损失都是无法估计的。
因此,各校除了加强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外,还必须学会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正确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以规避或减少承担责任的风险。
(一)
事故现场的紧急处置
1.做预案,成立领导小组
前面讲了,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对学校而言,有过错就担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但即使学校对于伤害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也有可能会因为对事故的处理和救治不及时,而承担过错责任。
因此,各校应提前制定校园伤害事故处理预案,以备不测,并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处理事故。
领导小组可下设现场组、谈判组、后勤组。
2.及时救治受伤学生,第一时间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亲临现场,尽最大努力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治,学校不具备救治条件或伤情较重的,应及时送有医治条件的医院进行治疗,如学校救治不及时导致伤情后果加重的,则学校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伤害案件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则学校要及时保护现场并向公安部门报案。
3.做好对其他学生和受害者家长的安抚工作
学校出事故后,即使是未受到伤害的学生,一般也会因为惊吓导致情绪紧张、恐慌,此时学校应及时安排教师予以安抚,同时指定沟通力强的教师与伤者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沟通,让其感到学校的重视,为日后事故的有效解决打下好的基础。
4.注意事态发展,郑重对待承诺
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学校领导应密切注意事态的发展,防止伤者家人无理取闹,防止新的伤害发生,要注意保护好与伤害事故有关的教师、学生,以免出现意外。
同时校长在作出承诺时要讲究科学,能做到的事可立即承诺,难以做到的就不能随意承诺,否则会给事故的处理带来难以消除的后遗症。
(二)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注意保护现场
今后,各校如出了校园伤害事故,应在一小时内向教委报告,教委将根据事故大小和严重程度再确定是否向政府和市教委汇报。
及时向上级汇报的好处是,领导能分担部份责任,也有利于问题的妥善、有效处理,要知道这世上没有不爱护下级的领导。
如出了事故后瞒情不报,一旦暴露就有可能被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同时在保证抢救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保护好现场,以便为案件的查处留下更多的证据,决不能为推卸责任而破坏现场,伪造现场,这是严重违法的事情。
(三)调查取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事故发生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关于事故赔偿的法律纠纷,要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以掌握确实、充分、有利的证据是学校在日后诉讼中胜诉的保障。
收集证据包括人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七种证据,并把握好以下原则。
1.及时原则
有很多证据如不及时收集,就会时过境迁,日后很难收集。
有些证言,如当时不收集,证人事后就会因各种因素而拒绝作证。
2.合法原则
收集证据手段要合法,不得以威胁利诱等手段让证人作证,通过这样的手段获得的证据也是没有效力的,采取秘密手段获取的视听资料其效力也是要大打折扣的。
3.严谨原则
收集的证人证言一定要证人签名或盖指纹,证据一旦形成,一不能随意更改,二要妥善保管。
(四)做好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
有的学校发生事故后,校领导认为,如果学校领导和教师去看望了受伤学生,就等于承认了校方有责任,因而不能去看望。
这个观点是错的,一是与“以人为本”精神相悖、二是与教育机构的职业道德不符,这样也往往挑起伤者家属的不良情绪,为事故的处理增加难度。
六、校园伤害事故纠纷解决的途径
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经常会产生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纠纷,因此,如何妥善地解决这些纠纷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目前,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协商、调解和诉讼。
它们间没有先后顺序,选择任何一种处理方式都是可以的。
(一)协商
协商是解决各类问题及纠纷的最常见方法,它不受时间、地域、程序的限制,当事双方通过直接交涉,在不违背法律、政策和社会一般习俗的情况下,达成的解决办法都是可行和有效的。
用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快捷、简便,并有助于解决方案的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是依据其过错程度进行判定的,如果当事人各方均没有过错,则学校可以按照公平原则给予受害学生适当的经济补偿,学校是否补以及补偿多少,取决于受害学生家庭的经济条件和学校自身的经济状况。
(二)调解
调解同协商一样都具快捷、简便的优点,但区别在于调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进行的,这第三人可以是教委、当地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调解有以下特点:
一是不带强制性,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
二是不带限制性;
三是调解一般发生在协商之后。
调解必须坚持这样几个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即调调协议的答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自愿原则,从调解开始直到达成协议和执行协议,自始自终都要坚持自愿原则;
三是可以起诉原则,除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外,其他调解属诉外调解,其效力低于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当事人如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不能限制和剥夺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三)诉讼
诉讼的效力最高,公正性最值得信赖,虽然费用高、手续繁杂、费时长,但他是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不得己而用之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
当然,最好是不要采取这种方式解决问题。
十六年的司法工作经历告诉我“最大的赢官司是和解”、“有理不一定赢官司”因你也许证据收集不当。
七、学生伤害赔偿计算公式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
误工时间
(三)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
护理天数
(四)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五)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标准×
住宿时间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
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八)残疾赔偿金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伤残等级系数×
赔偿年限
(九)丧葬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
6个月
(十)死亡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没有其他扶养人的,扶养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在计算时应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
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岁,其他无劳动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被扶养人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伤残系数×
2.被扶养人还有其它扶养人的,则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应当负担的部份,其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扶养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从今年我县的几起校园伤害事故来看,很多人对监护人的理解、归责原则、责任认定、赔偿范围及赔偿计算公式、事故处理程序、怎样收集证据等了解甚少,导致处理事故时处于被动局面,希各校要认真学习安全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最后请记住:
安全等于节约,安全等于效率;
事故带来麻烦、事故带来影响。
附:
学校处理一般问题的原则及方法
一、学校处理一般问题应遵循的原则
(一)平衡利益原则(也叫搁平原则)
(二)负责任原则(但决策前要分析法律、纪律后果)
(三)和为贵原则
(四)留余地原则。
处理各种问题要给对方、给自己、给领导、给今后留有余地。
(五)适度原则。
举措适度、言语适度、行为适度、内容结果适度。
(六)平等原则。
指人格上平等、方法上公道、标准上统一。
二、学校处理一般问题的方法
(一)冷处理法
(二)热处理法
(三)硬处理法
(四)软处理法
(五)智取法
(六)勇胜法
(七)托辞法
(八)糊涂法
(九)锯箭法
(十)补锅法
(十一)攀近法
(十二)拽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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