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应急分级标准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0912473
- 上传时间:2023-01-26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0.76KB
重庆市卫生应急分级标准文档格式.docx
《重庆市卫生应急分级标准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卫生应急分级标准文档格式.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本标准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
三、事件的报告和分级标准
(一)传染病事件
1.鼠疫
(1)报告标准:
发现1例及以上的鼠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腺鼠疫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下的肺鼠疫病例;
或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
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上的肺鼠疫病例或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自治县);
或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
我市发现的首例病例或主城区发现1例以上的肺鼠疫疫情。
2.霍乱
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
级):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
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有扩散趋势。
3.脊髓灰质炎
发现1例及以上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人或疑似病人。
发生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相关病例(VAPP)。
发生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
特别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
发生1例及以上脊髓灰质炎病例(野毒株)或cVDPV病例。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发现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发生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
(1)报告标准
a、肺炭疽:
发现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疑似病例。
b、其他炭疽: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下的肺炭疽病例。
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及以上的肺炭疽病例或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自治县)。
我市发现的首例病例或主城区发现1例及以上的肺炭疽疫情。
6.甲肝/戊肝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病5例及以上。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7.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现1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2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HIV感染。
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5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HIV感染。
8.伤寒或副伤寒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2)分级标准
9.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199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0例及以上。
10.麻疹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或达到报告标准,且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或发病20-4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0例以上;
或发病50-9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或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例及以上。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9例。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12.登革热
1周内,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10例以下。
1周内,1个
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10-29例。
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30例以上。
13.流行性出血热
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19例。
同一起事件中(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
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
同一起事件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
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或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19例。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20例及以上。
16.布鲁氏菌病
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范围内(在一个自然村、养殖场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
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范围内(在一个自然村、养殖场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
17.疟疾
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
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
18.血吸虫病
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现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以下。
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现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
19.肺结核
同一学校、监狱、建筑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病例。
同一学校、监狱、建筑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1个月内发现10例及以上病例。
20.白喉
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发现2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2例及以上。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例及以上;
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1.百日咳
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发现5例及以上病例。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22.猩红热
1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同一起事件,发病20-49例例。
同一起事件,发病50例及以上。
23.流行性腮腺炎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及以上。
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4.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20-99例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或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99例。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10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或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25.风疹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26.其它感染性腹泻病(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
同一起事件,发病20-49例。
27.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28.手足口病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9.水痘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20-99例。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30.人感染猪链球菌病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
域内,1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病5-19例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病20例及以上。
31.病毒性脑炎
32.军团菌病
1周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中,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同一事件中,发病5-19例。
同一事件中,发病20例及以上。
33.其他传染病
同一事件中,发病5例及以上。
(二)食物中毒事件
1.报告标准:
同一事件中,发生30例及以上中毒病人,或出现中毒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Ⅳ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中毒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出现1-9人中毒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并出现中毒死亡病例;
或出现10人以上中毒死亡病例。
特别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Ⅰ级):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三)职业中毒事件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人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Ⅳ级):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
或死亡5人以下。
重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
或死亡5人及以上。
特别重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Ⅰ级):
(四)其他中毒事件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因素引发中毒以外的其他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参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的分级标准。
(五)环境因素事件
1.报告标准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高温中暑事件参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高温中暑事件专项预案分级标准。
(六)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
发病3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Ⅳ级):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无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较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Ⅲ级):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重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Ⅱ级):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区县(自治县),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特别重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Ⅰ级):
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
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七)预防接种、服药事件
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2例及以上疑似异常反应、心因性反应5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
一般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Ⅳ级):
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2-9例疑似异常反应,或一般反应、心因性反应5-19例,无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Ⅲ级):
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10-39例疑似异常反应,或一般反应、心因性反应20-49例,或出现死亡1例。
重大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Ⅱ级):
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40例及以上疑似异常反应,或一般反应、心因性反应50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2例以上。
(八)医源性感染事件
3人及以上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一般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Ⅳ级):
10例及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较大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Ⅲ级):
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或10-99例及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重大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Ⅱ级):
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100例及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九)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Ⅲ级)是指对人、动物构成一定威胁,具有转移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件。
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可能进一步扩散。
(2)实验室发生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意外丢失,并有可能进一步向外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3)所在单位认定的其它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2.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Ⅱ级)是指对人、动物构成较大威胁,具有较强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件。
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与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
(2)实验室发生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3)其它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3.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Ⅰ级)是指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件。
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
(2)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可能进一步扩散。
(3)实验室保存的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
(4)其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包括法定传染病病原微生物引起的介水传染病)
分散式供水污染事件
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一般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
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
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
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1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特别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Ⅰ级):
集中式供水污染事件
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4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0—9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10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十一)本标准未列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重庆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讨论后,报请市卫生局批准后确定事件的报告和分级标准。
五、事件分类和定义
凡为传染病事件的,首先归类到传染病事件,包括法定传染病、非法定传染病及其它感染性疾病、流感样病例暴发等。
非法定传染病事件归类到其它类传染病事件。
(二)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食物中毒分为植物性、动物性、化学性(如亚硝酸盐中毒、农药污染食品造成的中毒、酒精中毒等)、微生物性(非法定传染病)、原因不明食物中毒。
(三)职业中毒
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有毒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急慢性疾病。
急性职业中毒:
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有毒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急性疾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除食物中毒、职业中毒、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庆市 卫生 应急 分级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