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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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第十条强制性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
鼓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计量诚信。
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评价达到要求的,应当通过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自我声明。
声明后即可在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我声明后如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规格等发生变化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自发生变化一个月内主动进行再次声明。
第十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
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验数据的。
(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计量检验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四)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五)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商品实际所包含的商品内容物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C为英文“中国”的头一个字母)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式样,明示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商品的标注类别
检查要求
标注净含量的量限
计量单位
质量
Qn<1克
mg(毫克)
1克≤Qn<1000克
g(克)
Qn≥1000克
㎏(千克)
体积
(容积)
容积
(液体)
Qn<1000毫升
mL(ml)(毫升)或
cL(cl)(厘升)
Qn≥1000毫升
L(l)(升)
(固体)
Qn≤1000立方厘米
(1立方分米)
cm3(立方厘米)或
mL(ml)(毫升)
1立方分米<Qn<1000立方分米
dm3(立方分米)或
Qn≥1000立方分米
m3(立方米)
长度
Qn<1毫米
μm(微米)或
mm(毫米)
1毫米≤Qn<100厘米
㎜(毫米)或㎝(厘米)
Qn≥100厘米
m(米)
注:
长度标注包括所有的线性测量,如宽度、高度、厚度和直径
面积
Qn<100平方厘米(1平方分米)
㎜
(平方毫米)或
㎝
(平方厘米)
1平方分米≤Qn<100平方分米
dm2(平方分米)
Qn≥1平方米
㎡(平方米)
附表2:
标注字符高度
标注净含量(Qn)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Qn≤50g
Qn≤50mL
2
50g<Qn≤200g
50mL<Qn≤200mL
3
200g<Qn≤1000g
200mL<Qn≤1000mL
4
Qn>1kg
Qn>1L
6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
附表3:
允许短缺量
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Qn
g或ml
允许短缺量T1
Qn的百分比
0~50
9
——
50~100
4.5
100~200
200~300
300~500
500~1000
15
1000~10000
1.5
10000~15000
150
15000~50000
1
注1:
对于允许短缺量T,当Qn≤1kg(L)时,T值的0.01g(ml)位上的数字修约至0.1g(ml)位;
当Qn>1kg(L)时,T值的0.1g(ml)位上的数字修约至g(ml)位。
长度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Qn
允许短缺量T
m
Qn≤5m
不允许出现短缺量
Qn>5m
Qn×
2%
面积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Qn
允许短缺量T
全部Qn
3%
计数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Qn
Qn≤50
Qn>50
1%2
注2:
以计数方式标注的商品,其净含量乘以1%,如果允许短缺量出现小数,就把该小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
这个数值可能大于1%,这是可以允许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只能为整数,不能为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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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量 包装 商品 计量 监督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