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施工作业指导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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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2、气割前应将钢材切割区域表面的铁锈、污物等清除干净,气割后应清除熔渣和飞溅物。
气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气割的允许偏差(mm)表4.1.5
零件宽度、长度
3.0
切割面平面度
0.05t且不大于2.0
割纹深度
0.2
局部缺口深度
注:
t为切割面厚度
⑶、机械剪切的零件,其钢板厚度不宜大于12.0mm,剪切面应平整。
⑷、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20℃、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5℃时,不得进行剪切、冲孔。
2.矫正和成型
⑴、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6℃、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2℃时,不得进行冷矫正和冷弯曲。
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失高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⑵、碳素结构和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时,加热温度应根据钢材性能选定,但不得超过900℃。
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后应缓慢冷却。
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mm,且应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⑶、当零件采用热加工成形时,加热温度宜控制在900~1000℃;
碳素结构钢在温度下降到700℃之前、低合金结构钢在温度下降到800℃之前,应结束加工;
低合金结构钢应缓慢冷却。
⑷、弯曲成形的零件应采用弧形样板检查。
当零件弦长小于或等于1500mm时,样板弦长不应小于零件弦长的2/3;
零件弦长大于1500mm时,样板弦长不应小于1500mm。
成形部位与样板的间隙不得大于2.0mm。
3.边缘加工
气割或机械剪切的零件,需要进行边缘加工时,其刨削量不应小于2.0mm。
边缘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边缘加工的允许偏差表4.3.2
加工边直线度
I/3000且不大于2.0mm
相邻两边夹角
6′
加工面垂直度
0.025t且不大于0.5mm
加工面表面粗糙度
50
焊缝坡口尺寸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4.球节点加工
螺栓球宜热锻成型,不得有裂纹、叠皱、过烧。
螺栓球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螺栓球加工的允许偏差表4.4.2
圆度
d≤120mm
1.5mm
d>120mm
2.5mm
同一轴线上两铣平面平行度
0.2mm
0.3mm
铣平面距球中心距离
相邻两螺孔中心线夹角
30′
两铣平平面与螺栓孔轴线垂直度
0.005rmm
r为螺栓球半径;
d为螺栓球直径。
焊接球宜采用钢板热压成半圆球,表面不得有裂纹、折皱,并应经机械加工坡口后焊成圆球,焊接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焊接球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焊接球的允许偏差(mm)表4.4.4
直径
0.005d
2.5
壁厚减薄量
0.13t且不大于1.5
两半球对口错边
网架钢管杆件直端宜采用机床下料,管口曲线宜采用自动切管下料。
钢管杆件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钢管杆件加工的允许偏差(mm)表4.4.5
长度
端面对管轴的垂直度
0.005r
管口曲线
5.制孔
⑴、A、B级螺栓孔(Ⅰ类孔),应具有H12的精度,孔壁表面粗糙度Ra不应大于12.5um。
⑵、C级螺栓孔(Ⅱ类孔),孔壁表面粗糙度R2不应大于25um。
⑶、螺栓孔的允许偏差超过上述规定时,不得采用钢块填塞,可采用与母材材质相匹配的焊条补焊后重新制孔。
螺栓孔的分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节点中连接板与一根杆件相连的所有螺栓孔为一组;
对接接头在拼接板一侧的螺栓孔为一组;
在两相邻节点或接头间的螺栓孔为一组,但不包括上述两款所规定的螺栓孔;
受弯构件翼缘上的连续螺栓孔,每米长度范围内的螺栓孔为一组。
6.组装
⑴、组装前,零件,部件应经检查合格;
连接接触面和沿焊缝边缘每边30~50mm范围内的铁锈、毛刺、冰雪等应清除干净。
⑵、板材、型材的拼接,应在组装前进行;
构件的组装应在部件组装、焊接、矫正后进行。
⑶、组装顺序应根据结构型式、焊接方法和焊接顺序等因素确定。
⑷、构件的隐蔽部位应焊接、涂装,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封闭;
完全密闭的构件内表面可不涂装。
⑸、衍架结构杆件轴线交点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3.0mm。
⑹、当采用夹具组装时,拆除夹具时不得损伤母材;
对残留的焊疤应修磨平整。
⑺、顶紧接触面应有75%以上的面积紧贴,用0.3mm塞尺检查,其塞入面积应小于25%,边缘间隙不应大于0.8mm。
7.焊接和焊接检验
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焊接工艺评定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和《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的规定进行。
焊工应经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焊接工作。
合格证应注明施焊条件、有效期限。
焊工停焊时间超过6个月,应重新考核。
焊接时,不得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和受潮结块的焊剂及已熔烧过的渣壳。
焊丝、焊钉在使用前应清除油污、铁锈。
焊条、焊剂和栓钉用焊接瓷环,使用前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烘焙时间和温度进行烘焙。
保护气体的纯度应符合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
抵氢型焊条经烘焙后应放入保温筒内,随用随取。
施焊前,焊工应复查焊件接头质量和焊区的处理情况。
当不符合要求时,应经休整合格后方可施焊。
对接接头、T形接头、角接接头、十字接头等对接焊缝及对接和角界组合焊缝,应在焊缝的两端设置引弧和引出板,起材质和坡口形式应与焊件相同。
引弧和引出的焊缝长度;
埋弧焊应大于50mm;
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应大于20mm。
焊接完毕应采用气割切除引弧和引出板,并修磨平整,不得用锤击落。
焊接时,焊工应遵守焊接工艺,不得自由施焊及在焊道外的母材上引弧。
角焊缝转角处宜连续绕角施焊,起落弧点距焊缝端部宜大于10.0mm;
角焊缝端部不设置引弧和引出板的连续焊缝,起落弧点距焊缝端部宜大于10.0mm,弧坑应填满。
厚度大于50mm的碳素结构钢和厚度大于36mm的低合金结构钢,施焊前应进行预热,焊后应进行后热。
预热温度宜控制在100-150℃;
后热温度应由试验确定。
预热区在焊道两侧,每侧宽度均应大于焊件厚度的2倍,且不应小于100mm。
环境温度低于0℃时,预热、后热温度应根据工艺试验确定。
多层焊接宜连续施焊,每一层焊道焊完后应及时清理检查,清除缺陷后再焊。
焊成凹形的角焊缝,焊缝金属与母材间应平缓过渡;
加工成凹形的角焊缝,不得在其表面留下切痕。
T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接组合焊缝,其焊脚尺寸不应小于t/4;
重级工作制和起重量大于或等于50t的中级工作制吊车梁腹板与上翼缘的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为t/2,且不应大于10mm。
定位焊所采用的焊接材料型号,应与焊件材质相匹配;
焊缝厚度不宜超过设计焊缝厚度的2/3,且不应大于8mm;
焊缝长度不宜小于25mm,定位焊位置应布置在焊道以内,并应由持合格证的焊工施焊。
焊缝出现裂纹,焊工不得擅自处理,应查清原因,订出修补工艺后方可处理。
焊缝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两次。
当超过两次时,应按返修工艺进行。
焊接完毕,焊工应清理焊缝表面的熔渣及两侧的飞溅物,检查焊缝外观质量。
检查合格后应在工艺规定的焊缝及部位打上焊工钢印。
碳素结构钢应在焊缝冷却到环境温度、低合金结构钢应在完成焊接24h以后,方可进行焊缝探伤检验。
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缝外形尺寸》的规定。
焊接接头内部缺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构分级》的规定,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局部探伤的焊缝,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该缺陷两端的延伸部位增加探伤长度,增加的长度不应小于该焊缝长度的10%,且不应小于200mm;
当仍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对该焊缝百分之百探伤检查。
栓钉焊焊后应进行弯曲试验检查,检查数量不应少于1%;
当用锤击焊钉(螺栓)头、使其弯曲至30°
时,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得有肉眼可见裂纹。
8.焊接H型钢
翼缘板和腹板应采用半自动或自动气割机进行切割,切割面质量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当翼缘板需要拼接时,可按长度方向拼接;
腹板拼接,拼接缝可为“十”字型或“T”字型;
翼缘板拼接缝和腹板拼接番的间距应大于200mm;
拼接焊接应在H型钢组装前进行。
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和本章的有关规定。
9.端部铣平
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9.1的规定。
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mm)表4.9.1
两端铣平时构件长度
2.0
两端铣平时零件长度
铣平面的平面度
0.3
铣平面对轴线的垂直度
l/1500
外露铣平面应涂防锈油保护。
10.摩擦面处理
⑴、高强度螺栓摩擦面处理后的抗滑移系数值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⑵、采用砂轮打磨处理摩擦面时,打磨范围不应小于螺栓孔。
⑶、经处理的摩擦面,出厂前应按批作抗滑移系数试验,最小值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出厂时应按批附3套与构件相同材质相同处理方法的试件,由安装单位复验抗滑移系数。
在运输过程中试件摩擦面不得损伤。
⑷、处理好的摩擦面,不得有飞边、毛刺、焊疤或污损等。
6、涂状、编号
⑴、钢构件的除锈和涂装应在制作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
钢构件表面的除锈方法和除锈等级应符合表4.11.2的规定,其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的规定。
⑵、构件表面除锈方法与除锈等级应与设计采用的涂料相适应。
⑶、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宜涂状4-5遍;
涂层干漆膜总厚度;
室外应为150um,室内应为125um,其允许偏差为-25um。
涂装工程由工厂和安装单位共同承担时,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um。
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有要求时,设计最低涂层干漆膜厚度加允许偏差的绝对值即为涂层的要求厚度,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的规定。
当天使用的涂料应在当天配置,并不得随意添加稀释剂。
3、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产品说明书无要求时,环境温度宜在5-38℃之间,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
构件表面有结露时不得涂装。
涂装后4h内不得淋雨。
⑸、施工图中注明不涂装的部位不得涂装。
安装焊缝处应留出30-50mm
暂不涂装。
⑹、涂装应均匀,无明显起皱、流挂,附着应良好。
⑺、涂装完毕后,应在构件上标注构件的编号。
大型构件应标明重量、
重心位置和定位标记。
⑻、当喷涂防火涂料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
术规程》(CECS24)的规定。
四、钢构件验收
钢构件制作完成后,应按照施工图和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钢构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钢构件出厂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产品合格证:
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的内容应在施工图中相应部位注明;
制作中对技术问题处理的协议文件;
钢材、连接材料和涂装材料的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焊缝无损检验报告及涂层检测资料。
主要构件验收记录;
五、钢结构的安装
1.一般规定
钢结构安装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安装程序必须保证结构的稳定性和不导致永久性变形。
安装前,应按构件明细表核对进场的构件,查验产品合格证和设计文件;
工程预拼装过的构件在现场组装时,应根据预拼记录进行。
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制孔、组装、焊接和涂装等工序的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中的有关规定。
钢构件在运输、存放和安装过程中损坏的涂层以及安装连接部位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补涂。
结构面层涂装应在安装完成
后进行。
设计要求对钢结构进行结构试验时,试验应符合相应的设计文件要求。
钢构件吊装前应清除其表面上的油污、冰雪、泥沙和灰尘等杂物。
吊车梁的受拉翼缘或吊车衍架的受拉弦杆上不得焊接悬挂物和卡具等。
2.基础和支撑面
⑴、钢结构安装前应对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位置等进行检查,并应进行基础检测和办理交接验收。
当基础工程分批进行交接时,每次交接验收不应少于一个安装单元的柱基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b、基础周围回填夯实完毕;
c、基础的轴线标志和标高基准点准确、齐全。
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撑面和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撑面时,其支撑面、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支撑面、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mm)表5.2.2
支撑面
标高
水平度
l/1000
地脚螺栓
(锚栓)
螺栓中心偏移
5.0
螺栓露出长度
+20.0
螺纹长度
预留孔中心偏移
10.0
⑵、钢柱脚采用钢垫板作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钢垫板面积应根据基础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柱脚底板下细石混凝土二次浇灌前柱底承受的荷载和地脚螺栓(锚栓)的紧固拉力计算确定。
b、垫板应设置在靠近地脚螺栓(锚栓)的柱脚底板加劲板或住肢下,每根地脚螺栓(锚栓)侧应设1~2组垫板,每组垫板不得多于5块。
垫板与基础面和柱底面的接触应平整、紧密。
当采用成对斜垫板时,其叠合长度不应小于垫板长度的2/3。
二次浇灌混凝土前垫板间应焊接固定。
c、采用座浆垫板时,应采用无收缩砂浆。
柱子吊装前砂浆试块强度应高于基础混凝土强度一个等级。
⑶、钢结构安装在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后,应及时对柱底板和基础顶面的空隙采用细石混凝土二次浇灌。
3.钢构件运输和存放
钢构件应根据钢结构的安装顺序,分单元成套供应。
运输钢构件时,应根据钢构件的长度、重量选用车辆;
钢构件在运输车辆上的支点、两端伸出的长度及绑扎方法均应保证钢构件不产生变形、不损伤涂层。
钢构件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无积水。
钢构件应按种类、型号、安装顺序分区存放;
钢构件底层垫枕应有足够的支承面,并应防止支点下沉。
相同型号的钢构件叠放时,各层钢构件的支点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并应防止钢构件被压坏和变形。
4.安装和校正
1、钢结构安装前,应对钢构件的质量进行检查。
钢构件的变形、缺陷超出允许偏差时,应进行处理。
2、钢结构安装的测量和校正,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相应的工艺。
厚钢板和异种钢板的焊接、高强度螺栓安装、栓钉焊和负温度下施工等主要工艺,应在安装前进行工艺试验,编制相应的施工工艺。
3、钢结构采用扩大拼装单元进行安装时,对容易变形钢构件应进行强度和稳定性验算,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
钢结构采用综合安装时,应划分成若干独立单元。
每一单元的全部钢构件安装完毕后,应形成空间刚度单元。
4、大型构件或组成块体的网架结构,采用单机或多机抬吊安装及高空滑移安装时,吊点必须经计算确定。
5、钢结构的柱、梁、屋架、支撑等主要构件安装就位后,应立即记性校正、固定。
当天安装的钢构件应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
6、钢构件安装、校正时,应根据风力、温差、日照等外界环境和焊接变形等因素的影响,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7、利用安装好的钢结构吊装其它构件和设备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应进行验算,采取相应措施。
8、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应有70%的面紧贴。
用0.3mm厚塞尺检查,可插入的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接触顶紧总面积的30%;
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mm。
5.高层钢结构的安装
柱、梁支撑等构件的长度尺寸应包括焊接收缩雨量和荷载使柱产生的压缩变形值。
柱安装时,每节柱的定位轴线应从地面控制轴线直接引上,不得从下层柱的轴线引上。
楼层标高可采用相对标高或设计标高进行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采用设计标高进行控制时,应以每节柱为单位进行柱标高的调整,使每节柱的标高符合设计的要求;
建筑物总高度的允许偏差和同一层内各节柱的柱顶高度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中表C-6的规定。
安装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与主体结构相连时,其连接装置必须进行计算,并应根据施工荷载对主体结构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
楼面压型钢板安装前,应在钢梁上放出压型钢板的定位线,相邻压型钢板端部的波形槽口应对正。
安装时,必须控制楼面的施工荷载,施工荷载和冰雪荷载严禁超过梁和楼板的承载能力。
同一流水作业段、同一安装高度的一节柱,当各柱的全部构件安装、校正、连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从地面引放上一节柱的定位轴线。
连接和固定
1、钢构件的连接接头,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紧固或焊接。
2、安装使用的临时螺栓和冲钉,在每个节点上穿入的数量,应根据安装过程所承受的荷载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应少于安装孔总数的1/3;
b、临时螺栓不应少于2个;
c、冲钉不宜多余临时螺栓的30%;
d、扩钻后的A、B级螺栓孔不得使用冲钉。
3、永久性普通螺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个螺栓一端不得垫2个及以上的垫圈,并不得采用大螺母代替垫圈。
螺栓拧紧后,外露螺纹不应少于2个螺距;
b、螺栓孔不得采用气割扩孔。
安装焊缝的质量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和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4、安装定位焊缝应符合本规范第4.7.14条的规定。
当承受载荷时,焊点数量、厚度和长度应由计算确定。
5、焊接和高强度螺栓并用的连接,当设计无特殊要求时,应按先栓后焊的顺序施工。
6、由制造厂处理的钢构件摩擦面,安装前应复验所附试件的抗滑移系数,合格后方可安装。
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的规定进行试验,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7、钢构件拼装前,应清除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
摩擦面应保持干燥、整洁,不得在雨中作业。
8、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板叠接触面应平整。
当接触有间隙时,小于1.0mm的间隙可不处理;
1.0-3.0mm的间隙,应将高出的一侧磨成1:
10的斜面,打磨方向应与受力方向垂直;
大于3.0mm的间隙应加垫板,垫板两面的处理方法应与构件相同。
9、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批号分别存放,并应在同批内配套使用。
在储存、运输和施工过程中不得混放、混用,并应轻装、轻卸,防止受潮、生锈、沾污和碰伤。
10、施工前,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应按出厂批号复验扭矩系数,其平均值和标准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的规定;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出厂批号复验预拉力,其平均值和变异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的规定。
11、安装高强度螺栓时,螺栓应自由穿入孔内,不得强行敲打,并不得气割扩孔。
穿入方向宜一致并便于操作。
高强度螺栓不得作为临时安装螺栓。
12、高强度螺栓的安装应按一定顺序施拧,宜由螺栓群中央顺序向外拧紧,并应在当天终拧完毕。
13、高强度螺栓的拧紧,应分出拧和终拧。
对于大型节点应分初拧、复拧和终拧。
14、高强度大六角螺栓施拧采用的扭矩扳手和检查采用的扭矩扳手,在每办作业前后,均应进行校正,其扭矩误差应分别为使用扭矩的±
5%和±
3%。
15、扭剪型高强度螺栓终拧结束后,应以目测尾部梅花头拧掉为合格;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终拧结束后,宜采用0.3-0.5Kg的小锤逐个敲检,且应进行扭矩抽查,欠拧或漏拧者应及时补拧,超拧者应予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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