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事局大埔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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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
2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国家人事部
2007.11.6
3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2001.6.28
4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1996.7.31
5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1996.1.29
6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
1995.3.31
7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1995.7.18
8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1996.5.27
9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
1991.1.13
10
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
1994.1.11
11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2007.1.4
12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
1997.9.18
13
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试录用暂行办法
省人事厅
2000.8.17
14
广东省公安机关选调人民警察暂行办法
15
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干警录用、选调暂行办法
2001.3.22
16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暂行)
1995.12.1
17
广东省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实施办法
1994.11.29
18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1995.12.8
19
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1995.11.30
20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暂行)
1996.5.31
21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实施细则
1997.1.1
22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990.11.10
23
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1998.6.16
24
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25
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
1998.6.18
26
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1998.6.19
27
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
28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暂行办法
1990.10.4
29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1995.1.17
30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001.10.1
31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3.2.1
32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1996.6.5
33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
1995.9.21
34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1997.12.1
35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试行办法
36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试行办法
1998.10.20
37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可暂行办法
1998.7.28
38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1995.11.1
39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000.11.1
大埔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的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2004.6.27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
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编办
1999.7.1
大埔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人事部
1997.8.8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1999.9.6
《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
2005.2.6
行政执法行为
大埔县人事局行政处罚(共10项)
一、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停办,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责令停办、责令停业整顿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
罚款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六、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的,责令退还收取的不合法费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的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的,责令退还收取的不合法费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的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的,责令立即向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移交人事档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共1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省直单位、中央和省外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在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在本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征得原审批机关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行政确认(共1项)
公务员身份确认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粤发〔2006〕25号)
3、《广东省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组通〔2006〕55号)
4、《广东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意见》粤组通(〔2006〕56号)
行政强制措施(共2项)
一、责令改正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二、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中有歧视性行为、阻碍人才合理流动或者擅自招聘第二十一条所列人员的行为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中有歧视性行为、阻碍人才合理流动或者擅自招聘第二十一条所列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给付(共1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关于修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8〕8号)
行政征收(共2项)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3号,每证5元。
二、保留人事档案及保留人事关系费
省物价局粤价[2004]194号、粤价[2005]24号,每人每月20元。
行政检查(共6项)
一、人事计划执行情况检查
1、《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各级人事计划部门要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依卡增人增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关于进一步做好人事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2]46号)
二、公务员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1、《关于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认真处理违规进人严格录用考试纪律的通知》(人发[2000]84号)
2、《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4号)
3、《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4、《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5、《国家公务员职位升降暂行办法》
6、《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
7、《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
8、《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
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情况检查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检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检查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六、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检查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工作,对本级和下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批准、登记、备案等)(共20项)
一、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审批
1、《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2]31号)
二、聘用制干部调动审批
《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
三、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2、《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3、《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第七条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
4、《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试录用暂行办法》(粤人调录[2000]54号)
5、《广东省公安机关选调人民警察暂行办法》(粤人调录[2000]54号)
6、《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的通知》(粤人调录[1998]12号)
7、《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266号)
四、县级行政机关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审批
《关于政府部门所属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公[1997]59号)、1997年6月2日广东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国务院关于印发<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的通知》(国发[1993]78号)、1993年11月15日;
《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1994年1月11日人事部发布;
《广东省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粤府[1994]140号)、1994年11月29日省政府发布;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公[1995]7号)、1995年3月6日省人事厅发布;
《广东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粤人公[1995]8号)、1995年3月6日省人事厅发布
五、县级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任职审批
《广东省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粤府[1994]140号)
六、放宽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任职条件审批
七、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审批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粤府[1994]150号)
八、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发证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梅州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人字〔1996〕15号)。
九、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审批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实施细则》(粤人计[1996]49号)
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核
1、《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
2、《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5号)
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
5、《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
6、《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6号)
7、《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7号)
8、《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人员发放奖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2]1号)
9、《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87号)
十一、政府行政编制总额增减审批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编制总额的增减,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增减,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
镇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增减由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
十二、县级人才交流大会核准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以招聘人才为对象的各类人才交流会,应当由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十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业务范围以及停业、终止等,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许可证视为无效。
十四、政府各部门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方案,部门专业课培训科目备案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加强政府各部门公务员培训管理的通知》(粤人发[2002]3号)
十五、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
《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审核备案的方法是:
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审核备案呈报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册》、《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人员名册》(各一式三份),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送同级党委组织部或政府人事部门(独立的事业单位,直接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未经审核确认的,不能按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十六、国家公务员轮岗情况年度备案。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第八条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十七、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必须经同级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才能生效。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必须在翌年三月底前,将本部门的考核工作总结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呈报表》、《年度考该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名册》、《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名册》(各一式三份),报同级考核委员会(迳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未经审该备案的,不能按照考该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对本级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并将考核结果汇总,填写《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该工作审核备案呈报表》(一式三份),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
十八、公务员辞职辞退情况备案
1、《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暂行)》(粤人任[1996]6号)
2、《关于做好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情况备案等工作的通知》(粤人任[1997]31号)
十九、非领导职务任命备案
二十、取消骗取、转让、涂改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备案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对骗取、转让、涂改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大埔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
大埔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处罚(共1项)
一、事业单位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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