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贷款长治市可持续城市交通项目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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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平整和沟渠疏浚工作应在秋收和冬种之间完成,确实不能完成的少部分内容应提前安排进行轮作,以减少损失。
对不能在两个种植季节之间完成的子项目,不应在拟建项目区种植作物,以避免作物损失。
(3)通过优化渠道断面设计和控制渗漏(衬砌)将缩小渠道断面,减少所需土地面积;
(4)加强对项目土地使用和影响的监测。
在临时占用土地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工程建设的原因而耽误了作物种植,则应就作物种植机遇的丧失(按青苗价格)向相关农民进行赔偿;
(5)项目内容之一是进行渠道衬砌和铺设地下管道,这就意味着原来老土渠较大的断面面积将在衬砌后缩小,而原有的地上明渠改为地下管道后,将增加土地面积,因此项目的实施实际上将减少项目区的渠道占地面积.
(6)项目规划设计的机电排灌站建设大都是在原址基础上的改造或重建,部分新建机电排灌站将占用部分耕地,采取召开村民“一事一议”代表大会的办法,自愿提供土地,并通过村内部土地调整的办法解决受影响农户的占地问题。
(7)项目规划设计的田间路与生产路,尽量在原素土路面上进行硬化和提高路面标准,对于部分新规划的道路建设,尽可能安排在利用率不高的荒地和旱地上,以减少对耕地的占用,不可避免的占用耕地由村民自愿调节解决。
(8)农田防护林建设,一部分是原有林网的恢复与完善,一部分在公路边建设以作防护,一律不占用新的耕地。
(9)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的晒场建设将在原址重建,不涉及征地问题.
总体而言可以预见,上述项目内容的影响是很小的.同时,项目建设耕地质量的提高能使农民获得更大的利益。
当前国家实施的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基本农田保护法"
为项目区不出现征地、移民拆迁等负面社会影响,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政策保障。
项目全部是对原有中低产田的改造,征收土地和出现移民的情况不太可能发生,但不能将其排除在外,特制定本移民安置政策框架,以便于在项目实施中出现土地征用、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时提供完备的政策法律支持,将负面社会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如果项目区发生任何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问题,本框架将用作移民安置准备和实施的指南.
二、移民安置的目标、定义及主要原则
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中,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减轻项目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包括土地征收带来的负面影响。
世界银行政策手册OP4.12中关于非自愿移民的规定,提供了必要的政策目标和原则方面的指导,适用于项目产生的与土地征收和安置相关的影响。
应采取各种合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征收土地并减小所有与安置相关的负面影响。
如果征收土地和相应的影响都不可避免,安置政策框架的目的是使所有受影响人群(移民的定义请见下文)都能以重置成本(重置成本的定义请见下文)获得财产和其它赔偿,通过相应的援助和恢复措施向他们提供充分的机会以提高或至少恢复其收入和生活水平。
“移民”是指那些因为上述活动,
(1)使其生活水平受到不利影响;
(2)或任何房屋的所有权、权力或利益,土地(包括宅基地、农田和牧场)或其它动产或不动产被临时或长久地征收或占用;
(3)或其生产资本受到临时或长久的影响;
(4)或其经营、职业、工作或居住场所或习惯受到不利影响;
以及“移民”定义中所包括的所有需要搬迁的人。
“重置成本”的定义如下:
对于农业用地,是指被影响土地附近具有相等生产潜力或用途的土地在项目之前或移民之前的市场价值,以二者之较高价值计算,加上为达到被影响土地标准的征地费用和一切注册及转让税费。
对于房屋及其它建筑,是指建造一个地域和质量类似或胜于被影响建筑的替换建筑,或修理部分受到影响的建筑所需材料的市场成本,加上将建筑材料运输到施工现场所需的成本、人工成本及承包商费用和注册转让税费。
在确定重置成本过程中,财产的折旧和材料的残值不予考虑,也不从被影响财产的估价中扣除来源于项目收益价值。
如果本国法律不能满足全额重置成本的补偿标准,将以其他措施补充本国法律规定的补偿,从而达到重置成本的标准.此种追加援助有别于世界银行业务政策OP4.12第6段中的其他款项下规定的移民安置措施。
“土地征收”是指由于实施项目,一人非自愿地失去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接近机会。
土地征收可导致一系列相关影响,包括失去住宅或其他固定资产(围墙、井、坟墓或其他土地上附带的建筑物或改善设施)。
“安置”是指向受影响人员提供充足机遇,以恢复生产力、收入和生活水平的过程.资产补偿通常不足以实现完全恢复。
“截止日期”是一分界日期,在此之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立受影响人口有资格得到补偿或其他援助。
截止日期在移民安置计划中确定,通常与受影响人口的普查日期或造成拆迁的具体土建工程的公示日期一致。
在截止日期之后进入项目区域的人没有资格获得补偿或其他援助。
世界银行业务政策OP4.12为移民安置计划和实施制定了主要的指导原则,其中与此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相关的原则如下:
(1)在任何情况下,设计项目及安置计划时,应从提高移民发展的机会考虑,并使移民在项目活动的开展、服务及相关设施的新建过程中充分受益。
(2)所有移民有权获得受损失财产的赔偿,或以等价的援助形式代替赔偿;
对损失的财产缺乏法律权利的人,也不会被排除在获得赔偿权力的人员之外。
(3)安置计划中赔偿率的制定源于向所有损失财产的集体或个人的赔偿,决不允许根据折旧或其它理由对赔偿金额打折扣或减少赔偿金额。
(4)当征收耕地时,应通过共有土地重新分配优先依土安置。
如果移民耕地收入仅占其收入的小部分,只要失地移民愿意,可采取现金补偿或提供就业。
(5)由于土地征收而置换的住房或宅基地,或商业经营场所、农业生产场所,应至少和损失的场所有相当的使用价值.
(6)应尽量缩短安置过渡期,在居民受影响之前就应支付相关的财产赔偿,以便建造新的住房,移动或重置固定资产,在实际安置开始之前,实施一些减缓搬迁影响的措施。
应对未能获置换房屋的移民给予一定的过渡期支援,直到获得置换的房屋.
(7)制定移民安置计划的过程中,应和移民磋商,接受他们的请求及建议。
移民安置计划应以易于被移民所理解的方式向移民公布.
(8)安置后应保持或提供好于原有的社区服务水平和可获取的资源。
(9)借款人负责提供与土地征收及安置相关的所有费用.在安置和恢复过程中充分满足财、物方面的需求.
(10)移民安置计划应包括适宜的机构安排,以保证及时有效地设计、规划和实施移民安置和恢复措施。
(11)适当安排有效的内部、外部监测机制,监测移民安置措施的实施.
(12)制定必要的移民申诉途径,向移民提供申诉程序的内容。
三、移民安置法律与政策框架
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的基本目的是确保安置计划及实施符合世界银行业务政策OP4.12。
同时,对于本项目中的任何土地征收和移民安置活动,将遵守一系列国家法律法规,具体政策框架详见下表所示。
项目移民安置政策框架
层级
政策文件
生效时间
国家与中央部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1998年12月27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011年1月21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2011年6月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004年10月21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2004年11月3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2006年8月3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4号)
2005年7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2006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0年10月28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2002年1月1日
辽宁省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
2011年1月12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
2010年2月1日
江西省
《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4月28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09〕22号
2009年2月18日
《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2002年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2年3月27日
湖南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0年3月31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
2010年3月1日
重庆
市
重庆市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
2005年1月1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2008年1月1日
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5号)
2010年6月1日
《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片区综合地价及甘肃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9]88号文)
2009年11月2日
《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1号)
2006年4月14日
新疆自治区
《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新政函【2010】323号)
2011年1月1日
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
2009年4月3日
世界银行
业务政策OP4.12《非自愿移民》及其附件
2002年1月1日
业务程序BP4.12《非自愿移民》及其附件
2002年1月1日
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构成了向受土地征收和移民影响的人提供补偿和恢复生产生活的法律基础和政策框架基础。
以下是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的关键规定。
《物权法》的关键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的关键规定: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关键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关键规定: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
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238号文)的关键规定: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
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
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四、移民安置计划的准备及审批
借款人负责准备及实施安置计划(包括满足与安置相关的所有经费)。
但是土地征收及移民安置的很多方面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借款人将通过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活动进行必要的协调,以保证制定有效的移民安置计划并实施。
移民安置计划应与地区建设、资源开发、经济发展及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当地经济和受影响移民发展的可持续性.考虑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安置计划,有效恢复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并保持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旦确定项目实施中不可避免征收土地,有必要进行非自愿移民,并确定了被征收土地的标准,此时,应开始制定移民安置计划。
移民安置计划应根据恢复生计和生活水平可能需要的时间,合理估算出过渡期,并确保移民在此过渡期内获得帮助。
借款人通过人口普查来确定并列举子项目中需要搬迁的人员,决定哪些人员有资格接收帮助,并防止无此资格的人员涌入;
通过社会经济调查来确定受影响地区中负面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人口普查必须覆盖所有受直接影响的人群,社会经济调查可以采取抽样。
人口普查和社会经济调查需要同时还是分别进行取决于制定完整的移民安置计划还是简要移民安置计划(简要安置计划请参见世行业务政策4.12,附件A).当受影响人数超过200人,须制定完整的移民安置计划。
如果对整个移民群体的影响较轻,或影响人数不足200人,可以制定一份简要的移民安置计划。
如果受影响的人不需要搬迁,且生产资料的损失不足10%,则视为“影响较轻"
.
如果需制定移民安置计划,需要按照此移民政策框架中的政策原则、计划及实施安排来制定。
移民安置计划应以准确的人口普查及社会经济调查结果为基础来制定,并制定缓解各类因移民而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措施(例如,财产赔偿、过渡期援助、经济恢复援助).为了确保必要的移民安置措施落实以前不会发生搬迁或限制使用资源、资产的情况,移民安置活动的实施需要和项目投资环节的实施相联系。
基于负面影响的各种类型,安置计划特别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导致征收土地的活动描述;
(2)潜在负面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3)社会经济调查和人口普查基线结果;
(4)与土地征收和移民安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回顾;
(5)对于受影响的所有类别的具体财产赔偿率(或可选择的其它办法);
(6)采取任何必要的其它安置措施以向移民提供恢复经济的机会;
(7)赔偿及其它援助合格标准;
(8)重置安排,必要时应包括过渡期援助措施;
(9)必要时,选择并准备安置地点;
(10)恢复或重置社区基础设施和服务;
(11)组织机构安排,以便实施;
(12)协商及信息公开安排;
(13)安置实施时间表;
(14)成本和预算;
(15)监测评估安排;
(16)申诉处理程序;
(17)汇总权益表。
如果需制定简要移民安置计划,也应按照此移民安置政策框架中的政策原则、计划及实施安排来制定。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移民人口普查和受影响财产评估;
(2)描述要提供的补偿和其他安置援助(措施);
(3)合格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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