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规章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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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规章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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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34
实验室大型仪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35
实验室工勤服务人员岗位职责36
实验准备室操作规则37
实验仪器操作规程38
实验室运行管理制度39
分析化学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40
有机化学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41
无机化学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42
物理化学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43
现代化学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44
学生实验守则45
四、化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46
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46
商洛学院实验室开放申请表51
商洛学院开放实验项目申报表52
商洛学院学生选做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53
商洛实验室开放项目总结报告单54
商洛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推进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促进优质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创造良好条件。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学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基地,是显示学院办学实力的窗口。
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由主管教学院长领导,教务处、人事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坚持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创新实验教学体系和管理机制,建立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
第三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内容
1.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
教学理念和教学指导思想先进,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注重对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
2.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
实验教学内容根据教学资源优势建立分层次实验教学结构体系,一般分为基本实验(验证性实验)、提高型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实验)、研究创新型验(创新性实验),增加一些实验选修课程,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实验技能以及综合分析、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
3.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结构
学院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制定相应政策和有效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加入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实验教学队伍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实验教师队伍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结构层次合理。
形成一支由学术带头人或高水平教授负责,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勇于创新的实验教学队伍。
4.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
仪器设备配置具有一定前瞻性,设备先进、组合优化,数量充足,满足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现代实验教学的要求,实验室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设计人性化、具备信息化、网络化等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5.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
依据学院和学科的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
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体制,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6.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
建立网络化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辅导和网络化管理,建立有利于激励学生创新能力的有效机制,创造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
建立实验教学的科学评价机制,改革实验教学运行的政策、经费、人事等保障机制,完善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7.显著的实验教学效果
实验教学显著,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具有示范辐射效应。
学生实验兴趣浓厚,积极主动,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明显提高,实验创新成果丰富。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商洛学院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按照省和国家有关文件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遴选和审批
第五条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三年遴选一次,由各系(部)组织申报,教务处依据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标准负责组织遴选工作。
第六条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建设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任务饱满、梯队结构合理、承担跨系(部)实验教学任务,基本达到“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标准”要求的实验室,均可申报。
第七条准备申报的实验室应在院、系(部)的领导和组织下,本着实事求是、积极进取的原则,认真制订实验室三年建设规划,填写有关申请表。
第八条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通过相关专家会议评审、现场考察、学院审定的方法产生。
第九条从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选。
从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选。
第三章评估和验收
第十条院级示范中心每三年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院级示范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示范中心实行院系(部)两级的管理模式。
学院将示范中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和领导。
在资金投入上实行政策倾斜,优先立项建设。
第十二条院级示范中心所在系(部)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要为示范中心配备必要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组织精干高效的教学研究队伍。
第十三条院级示范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目标管理制,示范中心被遴选确定后,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保障示范中心完成教学及建设任务并接受系(部)和学院的检查。
第十四条院级示范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实践经验丰富,热爱实验教学,管理能力强,具有副高职称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院级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奖优罚劣。
对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管理有序、运行良好的示范中心,学院将给以奖励并加大经费投入,对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院级实验示范中心的资格。
第五章职责划分
第十六条学院职能部门
1.教务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全面指导示范中心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考核。
2.人事处根据示范中心承担的教学任务定编核岗,在学院核定的指标内,保证示范中心的岗位职数和相应职务人员的聘任。
第十七条系(部)和示范中心
1.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并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制定示范中心建设规划。
2.进行合理安排,编制实验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3.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教学方法,更新实验内容,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4.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完成仪器资产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资产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5.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负责对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做好实验室的工作任务、人员、物资、环境状态等基本信息的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学院设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建设经费,用于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及省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配套建设。
主要包括:
1.对获得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学院提供专项建设经费每年1.5万元,共计三年。
经过培育,力争使其进入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行列。
2.对获得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学院提供专项建设经费每年2.5万元,共计三年。
经过培育,力争使其进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行列。
3.从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院提供培育经费。
在正式获得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后,学院按国家质量工程建设规定提供配套建设经费。
此外,学院还将根据具体申报过程,为申报成功省级及其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系(部)颁发优秀组织奖和一次性奖金5000元。
第十九条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70%用于相关硬件建设(如课件购置或制作,设计型、创新型实验材料购置,自制具有特色的小型实验设备,相关耗材的购买,相关资料购置,网站建设等);
15%用于相关软件建设(如相关管理文件、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的制定,实验教学及实验考核方式的改革等);
15%用于调研,考察学习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洛学院实验教学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实验教学的质量管理,根据国家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5(33)号以及省委1997(51)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实验规范。
第二条实验教学规范是实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包括实验教学任务规范、实验教学环节管理规范、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和实验教学条件管理规范。
第三条教学原则是实验教学质量管理的基本指导原则,教师要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自觉运用教学原则,科学地组织教学,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发挥学生的能动性。
第四条各门实验都要使学生在实验教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方面得到系统的训练,要培养学生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
要按实验教学的基本特点和基本规律性组织教学,达到既传授知识又培养能力的目的。
第五条学院鼓励教师结合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动向,充分调整实验教学内容,积极进行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
支持教师开展实验教学装置的开发与改进;
提倡教师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电教手段进行实验教学方法的研究。
第二章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各系、部(中心)要从专业培养目标出发,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为依据,由实验室的专业面向及实验学生数确定实验教学的任务量,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
在明确实验教学总任务和总目标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和学期的实施计划,把总任务和总目标分解到各门课程及各个教学阶段;
还要编制教学进程表,确定实验的项目、班级、授课教师和时间安排。
第七条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必须明确本门实验课程的目标要求,与其他课程的衔接和配合;
必须明确各个实验项目的目的和要求,包括训练何种实验技能、掌握何种测试方法、验证何种基本原理。
第八条各系、部(中心)要提前聘任实验教师,选用教材,并在每学期结束前下达下学期各门实验课的任务书。
任务书必须明确本门实验课程的目的和要求,开出实验的项目和学时数、考试或考核方式及要求。
第九条聘任的实验教师必须有三年以上实验室工作和实验教学经验,有一定的课堂组织能力,能够确保指导学生分组实验,处理实验室发生的意外情况。
第十条实验教材的选用必须遵循科学性、系统性、思想性、适用性相统一的原则。
要基本教材、辅助教材、参考教材同时选用,并保证体系上的一致。
第十一条各系、部(中心)要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三周内把实验教学的实施计划和实验教学进程表报教务处。
要严格按照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进程表组织教学,不得任意更改或减少项目。
教务处将依据计划和进程表在每学期中定期检查实验教学计划的落实情况,制定汇总开设或未开设实验的数量,查明原因,定期了解实验项目调整情况,定期向学生发放教学情况调查表,获得实验教学质量的反馈信息。
第十二条实验教师每学期要写出所带实验课程的教学法研究论文或报告;
实验技术人员每学期要写出改进实验方法或装置的论文或实验报告。
第三章实验教学环节
第十三条实验教师在进行教学之前必须认真做好准确工作。
检查实验仪器、装置、材料、仪器使用说明书是否已经齐备。
要认真备课,编写教案,熟悉实验原理、操作方法、操作步骤和施教方法。
对新开实验,亲自试做、熟悉仪器性能、使用方法,对要观察的现象、测试的数据、学生可能出现的错误都应做到心中有数。
每次上实验课的老师,必须试讲试做实验。
第十四条实验教师在授课之前要严格执行预习提问制度,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及效果,并作为平时成绩予以登记。
课前讲授应简明扼要。
第十五条实验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实验的巡回指导,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释、诱导和启发、不得包办代替。
对违犯实验操作规程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教育;
对不听劝告的学生要停止其实验;
对因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者,要立即登记并索赔。
第十六条学生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必须查看每个学生的实验数据记录和测试结果,检查实验仪器、装置完好无损后方可签字放行。
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登记成绩。
凡不合格者,要视其具体情况,令其重写或重做实验。
第十七条对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每学期末要进行考试,对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每学期末要进行考查。
考查以“检查性实验”的方式进行,即由教师拟若干实验题目,由学生自拟实验方案,独立操作,以检验学生的实验成绩实验课总成绩由考试或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
第四章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每门独立开设的实验课,都应有完整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教学指导书和备课笔记。
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也应有相应理论课配套的实验教学资料。
第十九条对新开实验的试做试讲要有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和试讲的听课记录,新任课教师的试做试讲也与上述要求相同。
第二十条每次上实验课前,实验教师都要让学生填写《学生实验项目卡》,记录所开实验的名称、时数、实验班级、学生数、开设日期、所用仪器及其使用情况记录。
第二十一条除上述要求作为教学档案存档外,实验教学进程表、学生实验成绩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实验教学法研究报告及记录、改进实验方法和装置的报告及记录都必须按学期、按课程存档。
第二十二条学生实验报告和学生实验考试试卷要按学期、课程、班级分别存放,以备系和教务处的抽查。
第五章实验教学条件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验仪器严格按学期实验教学实施计划所确定的任务量进行配备。
对学时数在30以上的,实验学生数在40以上的基础课实验,专用仪器设备按六套配备;
时数在30以下实验学生数在40以下的基础课实验,专用设备按三套配备。
第二十四条实验用材料、元器件、试剂等严格按计件出库。
没有经实验室教学计划和进程表提出下学期开设实验所需实验器材的清单,经实验主任审定后,交库房配备。
第二十五条实验教师要经常教育学生爱护公物,注意维护实验室条件设施的整洁完好。
每次实验结束后,要认真整理实验室,使学生形成良好的习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原有其他制度中,凡与本规范精神不符合的,以本规范为准。
商洛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为确保师生人身安全与健康,使国家的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实验室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搞好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保证,各实验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各级领导要重视安全工作。
二、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规则。
新到实验室工作的教职工和首次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掌握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安全技术。
三、每个实验室都要设一名兼职安全技术员。
安全技术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问题,要立即提出改正建议,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迅速解决。
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四、对易燃、易爆、有毒药品、放射物质,应按规定存放和领取;
对发烟、霉变、有毒气体的排放等应妥善处理;
对产生放射性物质、高频电流、超高压、大幅度振动、强烈持续噪音、高温高压、热辐射、极强光闪烁等场合及其有关设备,制定出严格的规程与安全制度,以及相关保护措施,并由安全技术员监督执行。
五、实验室的钥匙应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与本实验室无关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入内。
六、实验室的建筑维修、改造、设备安装等施工现场,均应有专业人员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必要时设置标志及安全信号。
管理人员应到场监督,以确保财产安全。
七、下班时,应严格检查水、电、气、门窗,落实好防盗措施。
八、对由于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实验室所用的灭火器材,应存放于明显易取之处。
安全技术人员要定期检查、更换,所有消防工具不准挪用或外借。
十、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其他不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十一、实验室内要严格卫生制度,重视文明操作,教育学生保持好实验场所的卫生。
实验课结束后要认真清扫,仪器设备及其用品放归原处,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
一、物质管理制度
大型仪器管理办法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学生进行教学实验,教师科研的物质基础,为管好、用好实验仪器设备,充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化学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管理、报废均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完善的大型仪器档案,做到帐、物、卡相符。
2.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及其档案资料均采用专人负责制,负责人应熟悉该仪器的基本情况,掌握仪器正确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处理,并有责任指导和监督他人正确使用该仪器。
负责人应做好使用和维修登记、日常维护、调试、保管工作,发生故障及时送修,以保障仪器的完好状态。
3.仪器使用人在使用前应先会同负责人检视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并听取指导,至确认为熟悉了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后方可进行操作,使用后应填好记录并会同仪器负责人再次检视仪器是否完好,然后由负责人签字认可。
4.仪器使用过程中,应随时注意有无异常情况,如发现故障,必须及时查找原因,尽快排除。
遇有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5.仪器档案资料的借阅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6.大型仪器一般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报批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7.为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承担校外的实验、测试等任务,所得经济效益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8.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拆改和分解。
9.若因玩忽职守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仪器损坏或丢失,应由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若属正常的损坏或职责范围外的丢失,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10.每年定期对仪器进行一次核查,做到帐、物、卡符合率为100%。
对有物无卡而还能使用的仪器,由化学实验室统一到学校管理部门补办设备卡;
对有卡无物的仪器,要追究领用人的责任。
11.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由化学与化学工程系统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报废、处理固定资产。
实验器材损坏、遗失赔偿制度
1.实验室的一切设施都是国家财产,人人都有责任和权力爱惜与保护。
2.实验室的各种器材和环境设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的基本保障,概不外借。
要加强管理,精心维护,严格按工作程序使用,防止损坏或遗失。
3.对任何损坏遗失行为,室主任有权和责任执行学校制订的赔偿制度。
4.损坏或遗失赔偿基准:
器材损坏可以修复的,修复费<
200元,全额赔偿;
修复费≥200元(~10000元)按90~50%计算赔偿。
5.损坏不能修复或遗失的赔偿基准:
按使用期折旧后的现值计算,年折旧率为5%或10%,现值<
1000元,赔偿80%;
现值≥1001元(~50000元)按70~30%计算赔偿。
属“两用”或贵金属物品按原值赔偿。
6.损坏或遗失,赔偿额≥20元,要填写赔偿报告表,作为审查及注帐依据。
7.属违规操作、擅自使用或拆卸、嘻戏打闹、玩忽职守等损坏或遗失器材者,照上述基准赔偿;
属偶尔疏忽并努力减少损失而态度又好者,按上述基准的30%计算赔偿;
属器材本身质量、使用期限或突然停电水等直接造成的损坏,免于赔偿,但仍要填写赔偿报告表,作为审查依据。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家教委(84)教供字020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国家教委教备[1990]013号《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学校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其分类按国家教委指定的《高等院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执行。
第三条属于下列条件的仪器设备采用本办法管理:
1.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而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价虽不满2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非易耗大批同类仪器设备(同类仪器设备总金额500元以上)。
3.单价虽不满200元,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的仪器设备。
4.有的财产比较稀缺,实验室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
主管实验室的系主任兼管仪器设备工作。
化学基础实验室是系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机构,代表系履行仪器设备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需要。
实验室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发挥最佳效益。
第六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实验室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逐渐形成一套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体系。
第七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使用、移动和调换仪器设备,全系师生员工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要选派政治思想好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奖罚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实验室设置,教学、科研、生产实验、技术开发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制定出年度购置计划。
第九条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应由实验室会同教研室及其他使用者在每年3月以前书面提出,经实验室汇审平衡,主管系主任同意后,报学校业务部门审核,列入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计划,提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按学校规定的采购程序执行。
计划外临时需要的仪器设备,亦应按上述精神,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书面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
由主管系主任组织实验室工作咨询小组成员及有关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部门,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购置。
大型设备的采购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十一条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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