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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的手续。
2006年7月6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预售广告
建设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
同时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2006年7月11日建设部出台171号“外资限炒令”
建设部联合其他5部委下发171号文件《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被业内称为“外资限炒令”,加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管理。
2006年7月26日108号文强制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08号文),宣布从8月1日起,各地税局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强制性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2006年8月1日土地新政出台
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正式施行,规范对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作了细化,进一步明确六类情形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范围:
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并建立国有土地出让的协调决策机构和价格争议裁决机制。
2006年8月19日央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年8月1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2%;
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85%提高到6.12%;
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长期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利率上调幅度。
同时,进一步推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市场化。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由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扩大为0.85倍,其他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限保持0.9倍不变。
商业银行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在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
2006年8月30日建设部出台廉租房管理实施办法
建设部:
《城镇廉租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我部制定了《城镇廉租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2006年9月房地产市场整顿
9月12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的要求,现就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工作方案。
2007年
2007年1月建设部规范经纪行业
今年1月23日,建设部、央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此,北京市相继出台了资金监管、网上签约、标准买卖合同这三大详尽并相互配合的文件;
对于二手房交易而言,提供了实质性的操作规范,对行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网上签约在7月1日正式实施,下半年的二手房市场,将在良性、规范的轨道中运行。
2007年3月16日通过《物权法》10月1日起执行
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作为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对于法律体系的完善、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例如物权法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打消了民众对70年使用期满后国家回收土地的顾虑,有利于提高购买不动产的积极性。
物权法对于房产市场具有深远的影响;
除了70后自动续期外,还有最直观的一点,就是物权法为物业税的开征奠定了基础,物业税所带来的持有成本的增加,都是消费者置业投资所必须面对和重新考虑的,理性的需求无疑对房产市场的平稳发展意义重大。
2007年3月央行2007年首度次加息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7年3月1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52%提高到2.79%;
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6.12%提高到6.39%;
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
2007年5月19日央行再次加息
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消息,19日起,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09个百分点。
从2007年6月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07年7月20日央行第三次加息
央行宣布在本次加息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上调0.09个百分点。
同时,上调活期存款利率9个基点,由0.72%上升至0.81%。
这是2002年2月以来首次上调活期存款利率。
在这5年来,央行曾多次加息,但是上调对象均为定期存款或贷款利率,此次是5年多来首次上调活期存款利率。
2007年8月国发〔2007〕24号回归保障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
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
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
2007年8月央行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第四次加息)
为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投放,稳定通货膨胀预期,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7年8月22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3.33%提高到3.60%;
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由现行的6.84%提高到7.02%;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上调0.09个百分点。
2007年9月央行年内第五次加息
2007年9月15日起,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3.60%提高到3.87%;
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7.02%提高到7.29%。
2007年9月27日,央行出台新政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
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2007年11月10日央行年内第九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创近年历史新高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11月26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此次调整后,普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执行13.5%的存款准备金率标准,该标准创近年历史新高。
2007年12月3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此举旨在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
房地产调控阀门进一步拧紧,整顿闲置土地将成为 2008年房地产政策调控重头戏。
2008年
2008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通知指出:
(1)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2)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即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通知还要求,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3)优化住宅用地结构。
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
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2008年1月1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央行称,2006年以来,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大力回收流动性,取得一定成效。
近几个月货币信贷增长有所放缓,但宏观调控成效的基础并不牢固。
由于国际收支持续顺差,银行体系过剩流动性又有新的增加,贷款扩张压力较大。
适应当前流动性的动态变化,人民银行再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以巩固调控成效。
央行表示,人民银行将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增长,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至此,这一数字已调升到15%,再创中国自1984年设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的新高,明确释放出货币政策从紧的信号。
2008年3月25日,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3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至此,这一数字已调升到15.5%,创下历史新高。
2008年04月16日,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为继续落实从紧的货币政策要求,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4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08年5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为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5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08年5月30日,国家多项调控近期开始施行土地阀门再度把紧。
监察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土地阀门把紧,具体政策:
商品住宅开发不得超3年;
土地管理不作为将受严惩等。
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2008年6月10日,税务总局企业为个人购买房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日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批复: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需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在批复中对具体的征收办法作出了规定: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8年7月14日,国土部表示:
小产权房不给宅基地证。
面对全国各地愈演愈烈的小产权房,国土资源部今日出台文件,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因被小产权房占用而未得到“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不具备登记发证的资格。
2008年8月11日,国务院新规:
商品房销售应明示能源消耗指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日签署第530号国务院令,公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根据《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2008年8月14日,3部委联合印发《2008年廉租住房工作计划》。
计划提出,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及以上城市都要根据国务院规定,对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2008年,新增廉租住房保障户数250万户(其中实物配租户数40万户),加上以前年度保障户数,累计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将达到350万户。
2008年8月25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发文要求严格建设项目贷款管理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建设项目贷款管理。
对列入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严禁发放贷款;
已发放贷款的,应在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基础上,逐步收回。
严格市政基础设施和工业用地项目贷款审核。
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用地批复的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绿化项目以及工业项目建设,不得予以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
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
金融机构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
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商业性房地产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的城镇居民,不得发放住房贷款。
2008年9月15日,央行宣布“双率”齐降。
受美国金融风暴的影响,央行宣布从9月16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以及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
2008年10月9日,西方央行联手降息中国打出"
降率免税"
组合拳。
中国人民银行8日晚间宣布,从10月9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7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
央行同时还宣布了我国银行存款准备金率9年来首度下调的决定:
从10月15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此外,我国将从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自1999年开始实施的存款利息税将被暂时终止。
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
土地或可转让抵押继承小产权房有望破题。
10月9日到12日,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将在北京召开,关注新土改政策,土地或可转让抵押继承,小产权房有望破题。
2008年10月12日,系列新政支持房地产。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为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管理,要求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其中,五年期以下(含)由现行的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8年10月27日起,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加快廉租住房建设,以规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应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加大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2008年10月28日,央行年内第三次下调利率。
从2008年10月30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3.87%下调至3.60%,下调0.27个百分点;
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6.93%下调至6.66%,下调0.27个百分点;
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2009年
2009年1月3日,央行宣布贷款优惠利率政策。
四大国有银行宣布,只要2008年10月27日前执行基准利率0.85倍优惠、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优质客户,原则上都可以申请七折优惠利率。
2009年2月10日,工行宣布7折贷款优惠利率政策。
继农行出台房贷细则后,工商银行开始执行购房者可享受住房贷款七折的优惠利率,随后不久,其他银行的优惠政策细则相继出台,为楼市回暖蓄积了政策基础。
2009年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动态通报制度的通知》。
《通知》明确:
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或用地标准,搭车用地、借机圈地、侵害农民权益等问题和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察,做好重大典型案件查处曝光。
2009年4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重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完成规划许可的开发项目,逐一进行自查。
对于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掩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对部门责任人从严处理。
对于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5月1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针对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2009年5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
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出发,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性,重点抓好城市廉租住房和林区、垦区、矿区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建设用地的供应管理工作,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顺利落地;
加快编制和修编2010~2011年和今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协调及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扩大民生用地的比例,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需求。
2009年5月21日,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清算受理、清算审核和核定征收等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规程》自6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程》,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是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是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009年5月25日,发改委公布了《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提出今年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建设部负责研究开征物业税。
此前,北京、辽宁等10多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运行,有关物业税的开征讨论持续了四五年之后,再次成为今年上半年楼市的焦点话题之一。
2009年5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明确指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这是自2004年以来执行35%自有资本金贷款比例后的首次下调,已恢复到1996年开始实行资本金制度时的水平,从而预示着紧缩了数年的房地产开发信贷政策开始“松绑”。
2009年6月10日,国土资源部强调“小产权房”违法等相关政策。
明确“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违反相关政策,各地要严格依法查处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等。
2009年6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针对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房地产信贷尤其是按揭贷款业务中诸如“假按揭”、“假首付”、“假房价”、“二套房贷”标准放宽等所暴露的问题,要求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按揭贷款风险,促进按揭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严格遵守第二套房贷的有关政策不动摇。
2009年10月16日,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提出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公积金”和“保障房”实现“对接”。
2009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遏制炒房政策。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两年恢复到五年,遏制炒房现象,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2009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发布了“国四条”,明确提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抑制投资投机性住房。
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称,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住房按揭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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