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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方面,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
操行方面,要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进行考察评定。
(三)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考试、考查的办法。
进行考试、考查的目的是:
了解学生学习和运用所学知识的情况,督促学生复习功课,巩固所学的知识,便于研究和改进教学工作。
根据考试、考查结果评定学业成绩,作为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四)每学期和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考试题目和考试方法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由任课教师或同科教师研究拟订,并由专业科主任(教研组长)或教务科长审批。
(五)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查成绩也可按及格、不及格评定。
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列入档案。
(六)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经教务处(科)批准,对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的学生,除本门课程的成绩按不及格论处外,并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七)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已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的,可免修该门课程。
(八)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的成绩为主,适当结合平时成绩;
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完成实习、实验、作业的情况以及课堂提问和平时测验的结果评定,不得在期末进行集中测验。
平时测验应由学校加以控制,通盘安排,次数不宜过多,以免增加学生的负担,影响学习的正常进行。
(九)凡考试、考查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而需要补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
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补考的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十)体育课进行考查,主要是了解学生掌握科学的锻炼身体的方法,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学生体质。
考查要从学生的身体条件和体育基础等实际情况出发。
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
因患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经医生证明和教务处(科)批准,可减少
考查项目,或免考。
(十一)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应进行考查,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和生产劳动中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成绩。
(十二)学生操行评定一学期或一学年进行一次,由班主任征求有关教师的意见,写出评语,不评等级。
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的目的,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
三、升留级及毕业
(一)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成绩不及格的,经过补考后,考试科目累计仍有两门不及格,或考试和考查科目累计有3门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二)凡学期、学年连续进行教学的课程,如学期考核不及格,学年考核仍不及格者,作两门不及格处理。
(三)凡须留级的学生,若本专业无后继班级,学校可根据学生情况,作出随班学习、或留级到其他专业学习的决定,学生不得自行挑选。
(四)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参加高一级的学年考试,成绩达到跳级水平的,允许跳级。
(五)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考核及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不及格的可补考1次,补考及格的发给毕业证书;
不及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分配工作。
参加工作后,可在1年内申请补考,及格者,补发毕业证书。
(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分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对于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经过教育仍不服从分配,逾期3个月不去报到的,应取消其毕业分配资格,学校不再分配工作。
四、纪律考勤
(一)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革命纪律。
(二)学生要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劳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
(三)禁止学生抽烟、酗酒;
教育学生在学习期间不谈恋爱,不准结婚。
结婚者,一律退学。
(四)学生上课、自习、实习,以及学工、学农、学军,都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论处。
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2周者,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应令其退学。
五、休学、复学和退学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校长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①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②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1/3(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者。
(二)学生休学,以1学年为期。
休学以2次为限(招收高中毕业生学习年限2年者,休学以1次为限)。
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的,应作退学处理。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
原来享受的人民助学金照常发给。
但体育、航海、舞蹈、戏曲、杂技和管乐等专业的伙食补助部分停发。
(四)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酌情补助。
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五)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1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
(六)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才可复学。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校长批准,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发给退学证明,将其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①经医疗单位诊断,确实患有精神病、癫痫、癔病、麻疯等疾病者;
②学生自愿要求退学劝说无效者;
③连续留级2年以上的学生,确实不宜继续学习者。
(八)退学学生,一般退回原单位、原地区。
因病退学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可以退回到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无正当理由退学的学生不能报考大学。
六、转学和转专业
(一)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
对于个别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应向学校申述理由,经学校审查,并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和转入学校分别报主管业务部门批准。
转到外地的学生,在户口关系转移手续办好后,方得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转换专业。
对于个别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允许其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经过一定的考察,学校认为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可转专业。
转换专业,要尽可能在本校内作个别调整。
如本校无适当专业,可准其转学。
(三)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七、奖励和处分
(一)学校对德、智、体诸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应予表扬和奖励或授予“三好学生”的称号。
凡给予奖励的学生,其有关资料应放入学生档案。
(二)对违反纪律和犯了错误的学生,应该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犯有较大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处分。
受留
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令其退学。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即将有关资料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中。
(三)学校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须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局批准,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学校应在校内正式公布,并将其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
(四)凡勒令退学和开除的学生,应送回原单位、原地区。
体育中等学校管理
为加强体育中专部全面管理,提高学校教学、训练质量,完成读训双重任务,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运动后备人才和合格为中等体育专业人才,根据国家教委(79)教专字004号《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体育中专部学生学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体育中专部的新生,应按照《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中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逾期报到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人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人学后,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群众揭发脾私舞弊,"
走后门"
人学者,经查实取消学籍,令其退学。
第三条体育中专部附设班学生入学与注册按当地中、小学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章成绩考核、升留级、毕业
第五条 体育中专部学生的成绩考核该包括学业考核和操行考核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是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
操行方面是根据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参加集体活动,以及在学习、训练诸方面地表现进行考核评定。
第六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采取考试(期中、期末考试)和考查(课堂提问、课内外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的办法进行.考试和考查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选修课考试成绩的评定均采用及格或不及格.
学期成绩评定的方法为:
期来考试成绩占60%;
期中考试和平时考查成绩备占20%。
学年成绩的评定方法为:
第一学期总成绩占40%、第二学期总成绩占60%。
第七条 对学生操行的考核评定一学期进行一次。
由班主任征求有关任课教师、教练员的意见,对学生进行全面评定,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需经校领导或教务科批推,方可补考.对无故缺考(包括补考)或考试作弊者,除考试成绩为零分或不及格外,学校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凡因考试、考查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需补考的学生。
均应在开学前、后一周进行零补考。
对因外出参加比赛或其他特殊情况错过补考时间,或参加比赛返校后的时间已临近补考日期,经学校同意,可另行安排时间补考.凡考试成绩不及格而补考的学生,其成绩要注明“补考”。
第十条 体育中专部学生常年各科成绩均及格者,准予升级。
常年考试有四门不及格者留级。
三门以内(含三门)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一次。
经过补考仍有三门不及格者留级。
附设班学生的升留级办法执行主管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体育中专部学生学业期满,修完全部课程,考试各科合格,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考试不合格,经过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但可在一年内申请补考,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休学、复学、退学、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伤、病治疗、休养、或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可准予或令其休学。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以两次为限。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校领导批准,可令其退学:
(一)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并屡教不改者;
(二)连续留级两次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或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者。
第十四条 体育中专部学生如果在第二常年被优秀运动队吸收,可转学到为优秀运动队开办的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继续学习,也可保留学籍两年。
其间,如自修完中专课程,并回校参加课程考试合格,可发给出毕业证书,享受中专毕业生待遇。
附设班学生因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训练者,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输转学手续。
第四章考勤
第十五条上课由教师或教练员点名,记录学生出勤情况.教务科定期公布学生考勤情况。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请假,需交医生证明。
因事请假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训练者,以旷课论处。
未
请假在一天内,由班主任或教练员批准;
请假在三天以内由教务科批准;
请假在四天以上或在考试期间请假,需经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早退。
迟到或早退三次算一次旷课;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学时要通报批评,井令其检查,累计旷课达10学时以上,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对思想品德好,学习、训练、比赛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应授予"
三好学生"
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及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毕业班学生除外),直至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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