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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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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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铺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一:
商铺销售合同补充协议
商铺销售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商场管理者):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业主):
(以下简称乙方)
1.经营用途:
乙方购买此商铺用于经营品
类:
。
乙方承诺本区域仅用于上述用途。
2.为保证商场的良性经营,乙方如将本商铺分租赁或与他人互
换使用,不得改变本协议约定的经营品类及品牌。
3.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商铺是柜台形式经营及商铺周
边状况。
4.乙方需变更商铺经营品类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
方提出申请,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变更部分或全部商铺经营用途的,视为违约,乙方须按人民币壹佰元(元)/日/平方米(按商铺面积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商铺是柜台经营的,应保证柜台台面高度不超过m,
柜台边不得超出商铺范围,乙方保证不会在商铺周边各面树立隔板、隔断等。
6.份数:
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篇二:
目前最好的商品房(商铺)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
房屋买卖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尽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文件;买受人已细读并完全理解上述文件的内容;并就本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与出卖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双方对各条款的意思表示理解一致。
第二条、买受人在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名称、代理人、证件号、邮政编码、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应真实有效。
如有变更,买受人应于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如不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则出卖人按其提供的通信地址或联系电话所作通知视为送达,买受人应承担通信(或通讯)不能到达之后果。
第三条、付款特别约定:
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时,无论是一次性付款方式、分期付款或银行按揭贷款付款方式,均以相关款项实际到达出卖人账户为准,否则,视同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须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若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或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如买受人选择按揭付款:
(1)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出卖人或按揭银行提交银行按揭所需的相关材料,若银行要求买受人补齐资料完善手续的,买受人应在银行要求的期限内按银行要求补齐材料完善手续。
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按揭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缴交按揭贷款所需费用、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等),否则,买受人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或按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如买受人申请的银行按揭贷款部分或全部未获批准,无论未获批准的理由如何,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天之内缴清不足部分的房款,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3)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应严格按贷款合同的要求,按时足额的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如因买受人未按规定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导致银行追究出卖人的连带保证责任时,买受人除须偿还出卖人因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的本金及利息外,另须向出卖人赔偿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10%的损失。
在银行追究出卖人连带保证责任时,出卖人有权收回该房产重新出售。
如重新出售价款低于合同价款时,差价部分由买受人承担,如重新出售价款高于本合同价款时,多余部分由出卖人享有。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后要求改变付款方式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由按揭付款变更为一次性付款的,买受人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出卖人无须向买受人支付差价;
(2)由一次性付款变更为按揭付款的应经出卖人书面同意后,7日内按照按揭付款方式重新确定成交金额补齐优惠差价,同时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按揭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均不接受变更为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可变更为一次性付款,但买受人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且买受人须在变更申请递交7日内,一次性付清全款。
分期付款不接受变更为按揭付款;(4)本合同一经备案,出卖人不再接受买受人变更付款方式。
第四条、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办理产权手续之日起10日内,向出卖人提供所有文件及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办妥其所购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
选择按揭付款的买受人应与按揭贷款银行办妥商品房抵押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自通知办理产权手续之日后10日起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
第五条、商品房的交付
1、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交付:
(1)应买受人的要求,进行商品房的局部调整和变更而影响工程进度。
(2)遭遇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及其他非出卖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3)因地质条件无法施工等非出卖方可以控制的原因影响工程进度。
(4)政府有关部门不容许或限制施工,或因政府规划等行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调整造成工期顺延的;
市政府配套设施批准与安装的延误。
(5)因为中、大雨、大风、雪、洪、震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影响施工进度。
(6)买受人未付清全部房款及物业维修基金、代收代缴费用等费用,以及因买受人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法如期交房。
2、本合同第十一条所称对商品房的验收交接,是指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坐落位置、户型格局是否与本合同附图相符,竣工测绘面积是否真实等情况的核实。
验收过程中如买受人认为商品房需要整改的,由买卖双方当场做好记录,出卖人保证按照《赣州市房屋质量保证书》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但不承担延迟交楼责任。
买受人未在出卖人交付商品房前付清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所有应付购房款、违约金和/或赔偿金、出卖人代收的税、费等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以及有按揭款未放和买受人未按时还贷的情形,出卖人有权拒绝买受人办理商品房的验收交接手续,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后果。
出卖人以书面通知或以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买受人须在书面或电话通知规定的时间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
买受人逾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则买受人应自出卖人书面或电话通知的规定时间(适用于以书面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情形)或公告的截止日期(适用于没有或无法以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情形)第二日起承担房屋所有权人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缴交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该商品房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交付延迟、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延迟等责任)。
3、关于合同第八条的补充约定:
不可抗力包括:
六级以上地震;六级以上大风;24小时以内30mm以上的大雨、暴雨、火灾;国家法律规定的疫病;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或非买卖双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其他特殊原因包括:
执行政府的法律、规章等强制文件;市政配套的、批准的。
第六条、代收代缴费用,买受人自愿在楼宇交接时向出卖方缴纳本合同房价款以外的以下费用:
1、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相关房产权属证书代办费(以相关部门具体收费为准);
2、办理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工本费、抵押登记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的手续费用;
3、其他另需缴纳的费用:
(1)物业管理需缴纳的相关费用;
(2)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
(3)买受人签订合同备案后30天内到相关部门缴纳的契税;
(4)政府部门政策调整而新增的税、费按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
(5)买受人逾期缴纳相关费用产生的滞纳金等费用。
第七条、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不作为面积差异的依据。
商品房交付后,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的面积差异可能导致买受人的契税提高或减少,对这一情况,买受人已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出卖人不承担以上面积差异导致契税调整的任何责任。
2、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差额款的,应在办理补差手续时全额支付,否则,出卖人有权顺延房屋交房及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日期,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如买受人逾期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则出卖人有权随时要求买受人支付补差款。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
出卖人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范围与期限承担商品房的保修责任,但出卖人不承担商品房交付后买受人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渗水、漏水或其他质量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等)。
1、非保修范围或超过保修期限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业主二次装修覆盖的原防水部位不属于保修范围;
2、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损坏;
3、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
4、买受人或其他人装修改动的地方和设施、设备。
第九条、解除合同和退房的约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买受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时,必须配合出卖人办理以下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不解除该合同且不退还全部已付房款:
1、购房合同已经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必须经房管部门批准解除备案;
2、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和房屋抵押手续的,买受人必须解除按揭贷款和房屋抵押手续。
3、办理了契税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必须解除契税的相关手续;
4、买受人必须解除与该商品房相关的其他手续。
(二)、合同解除后出卖人退还的款项仅指购房款,不含政府部门已经收取的其他与该商品方相关的款项,买受人与产权共有人需亲自到现场并提供有效资料,否则不能解除合同和退房,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三)、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
(2)约定,出卖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交款项中直接扣除其应承担之违约金,不足以扣除的,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继续追索;合同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应在付款期限内付清全部房款及违约金,否则仍视为买受人未付清购房款。
(四)、本合同第十条补充如下:
非出卖人原因而导致的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致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房。
(五)、买受人按本合同第九条第1项第
(2)约定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合同解除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否则视为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由于政策性原因导致合同需作相应变更的,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后15日内办理变更,否则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规划要求和设计需要,在该幢楼及其四周可能出现路、绿化树木、假山、景观水景、其它绿化造型小品等、化粪池、井盖、消防龙头、箱变、配电房、智能化探头、路灯、人防进出口和车库进出口、附墙消防栓、室内排风管道、阁楼平台上出气孔、气压罐、水箱、煤气管、外墙部位装饰构件等等公共配套设施,买受人不得要求移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减价、索赔、退房或拒交物管费等不合理要求。
第十二条、买受人已知悉出卖人所作的楼书模型或其他宣传材料仅为展示设计思路而设立或提供,并同意不作为本合同的要约、附件或组成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援引任何其他书面的、口头的或其他形式的承诺、声明、告示、宣传资料。
未经出卖人书面授权(仅指盖公司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出卖人聘请的任何人员的口头许诺或因促销模式及各种形式而做的口头答复以及所出具或签署的任何文件均不构成要约,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含样板房装饰、家居用品、电器等仅作为装饰和室内布置的向导,不作为交房标准或合同样品。
第十三条、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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