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113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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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成立以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的防突领导小组,小组成员有通防科、通风区、安全区、技术科、地测科、安监科等部门负责人。
通防科负责全矿防突技术业务管理,通防科、技术科、地测科负责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防突工作,安监科负责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矿防突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防突专业会议,全面分析研究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涌出情况、地质构造形态及防治突出动态,制定适宜的综合防突措施,解决防突工作中存在的技术、资金、设备及人员配备等重大问题。
每次防突专业会议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备查。
2、矿防突领导小组下设防突技术专业组,有通防科、技术科、通风区、安全区、安监科负责人及其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负责编制、审批并组织实施和检查年度、季度及月防突计划。
及时分析总结各采掘工作面综合防突的实施情况,负责收集整理瓦斯资料。
其月计划、月总结、突出动态季报,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局通风管理处。
3、通风区预测预报小组,要按集团公司规定配备防突指标测定工(简称防突工,下同);
安全区要按集团公司规定和生产的需要配备钻探工、抽放工等,各工种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专业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针对矿井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防突技术措施,并遵守下述原则:
1、要将抽放瓦斯作为采掘工作面防突的根本措施;
2、各矿井必须坚持“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技术措施;
3、有突出危险的顶层采煤工作面必须执行先抽后采以及高位抽放等综合抽放的原则,并保证有不少于四个月的预抽期;
4、各种抽放瓦斯钻孔和超前排放瓦斯钻孔的设计和施工,要针对各采掘工作面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涌出量预计等,做到设计合理,效果明显和施工安全;
5、各矿井要根据各采掘工作面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预测预报、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值及其临界值,并严格贯彻执行;
6、凡进行各种有关防突方面的科研项目,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预测预报小组对具体实施全矿井的区域验证(以下简称验证)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以下简称检验)。
各项指标测定工作负责,要严格遵行下列规定:
1、建立健全突出预测预报仪器的管理、检查维修和下井前检查制度。
确保仪器台台完好、灵敏可靠。
仪器的检查维修及下井前检查均要有详细的记录可查。
2、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预测、检验方法进行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的预测和检验工作。
凡实行预测预报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预先选定预测指标及其临界值,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上报通风管理处备案。
3、验证或检验工作要求操作方法准确,测定项目齐全,数据准确,有工作面煤层素描,不得漏项、漏检,并做好原始记录备查。
4、所测定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的煤层坚固性系数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并要有取样测定记录。
5、每次验证、检验升井后,要根据原始记录及时认真地填报验证、检验报表,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亲自送交有关单位执行。
6、及时填写验证,检验台帐,台帐按集团公司统一格式填写。
7、采掘工作面每次进行验证、检验时,采掘区队必须有专人在场,以保证预测、检验工作面顺利进行。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按规定检查瓦斯,同时要督促检查预测、检查措施的实际情况,并在预测、检验原始记录上签字,
8、当采掘进工作面验证、检验指标不超过突出危险指标临界值时,防突工可在现场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预测、检验情况和结果,矿总工程师同意施工,即可在井下先填写验证、检验通知单,瓦斯检查员和采掘区队现场负责人也必须在通知单上签字。
防突工可将通知单送采掘区队作为准许施工的依据。
但防突工升井后仍必须填写验证、检验报表,履行审批手续。
9、当采掘工作面验证、检验指标超过突出危险指标临界值时,采掘区队必须按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的预测、检验报表的审批意见执行。
(四)通防科、安全区设专责人员,经常检查维护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技术装备,并做好检查维修工作。
二、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1、通风区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制定区域巡回检查表,并规定检查次数,确定各检查点每班内的各巡回检查时间。
2、瓦斯巡回检查计划表,每月必须制定一次。
当月内检查区域有变动时计划表必须及时修改。
3、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小于2m长的胶管和检查棍。
4、瓦斯检查人员必须身体好,坚持原则,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井下工作两年以上,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退,并及时报告矿调度室。
6、区域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并按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检查。
7、瓦斯检查员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光学瓦斯检定器的完好,并带齐检查棍、检查手册、记录工具、胶管等必需物品,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瓦斯,保证检查数据准确可靠,每次检查结果都应随时记入记录手册,填写记录排版,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8、瓦斯检查员要注意通过瓦斯断电仪主机观察记录采掘工作面放炮后的瓦斯浓度变化。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矿生产调度室及矿通风调度室汇报。
9、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执行瓦斯检查请示汇报制度,对所辖区的通风设施、局部通风和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协助校验瓦斯传感器。
每班至少向区队汇报一次。
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10、瓦斯检查员在井下检修电器设备、盲巷恢复通风和探放老空水前等,都必须首先检查瓦斯,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方可作业。
11、瓦斯检查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把当班的情况交清接明,在检查手册上签名,如当班发现瓦斯超限、无计划停风或未处理完存在的问题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12、通风区长、班长要认真检查瓦斯检查员的执行制度情况。
通风班长班后必须及时汇总本班情况,向通风区值班和通风调度室汇报。
三、通风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一)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1、矿通风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根据每天的瓦斯班报,编制通风瓦斯日报,经通风区值班领导审核后在报表上签名。
2、瓦斯日报中必须填写三班内各地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最大值,当天存在的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在报表备注栏内写清。
3、瓦斯日报应不少于五份,经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后,并送安检科、调度室和通风区。
4、矿井瓦斯日报必须逐日编写,不得隔天。
矿长、总工程师也要逐日审阅,对反映出的重要问题,应明确批示处理意见。
矿调度室负责将领导批示意见,通知有关单位,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并及时掌握处理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处理完毕。
(二)加强瓦斯安全监测系统管理,井下瓦斯传感器必须每周校验一次、传输系统及分机必须专责到人,保证安全检测系统的可靠运行,微机房值班人员要逐日打印瓦斯监测报表,经通风区值班区长审核后,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四)突出预测和措施效果检验报表审批制度:
1、预测人员预测或检验后,要及时填写预测、检验报表,并在报表上签字。
2、预测、检验报表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分送施工区队、通风区、安检科、技术科、矿调度室等有关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审批的意见施工。
3、矿总工程师若因事外出,应由矿总工程师委托的技术负责人审批报表,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审批预测、检验报表。
4、预测、检验报表要按月汇总,由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每月5日前报通风管理处。
(五)测风员每旬必须对井下各作业地点进行全面测风,并编制测风旬报,报矿总工程师审阅。
矿井通风月报和矿井综合月报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阅。
并于每月五日前报通风管理处。
(六)必须按要求编制"
一通三防"
各种季报、季报交换图,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与通风报表一并报通风管理处,然后由通风管理处汇总上报。
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巷道贯通必须做到:
1、矿总工程师、通风区长应掌握各类要贯通巷道的通风系统、瓦斯涌出、巷道围岩性质等情况。
2、一般巷道贯通,必须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科、通风区、安检科、施工区队等有关单位技术人员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巷道贯通前必须提早做好通风系统调整的所有准备工作,贯通时施工区队和通风区的区队长要在现场指挥,贯通后要及时做好通风系统调整,保证已贯通的井巷风流稳定,风量满足需要。
凡与已采区、老窑和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包括连通已采区的巷道),矿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贯通时,矿总工程师必须在现场指挥。
各类巷道贯通,都必须严格执行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
3、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中,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贯通时,上部平巷工作面必须超过贯通位置至少5m;
并有煤巷倔至岩巷,才准由岩巷向煤巷贯通,且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有关规定。
4、用放炮的方法贯通巷道时,当掘进工作面相距20m时(机倔相距50m,突出掘进工作面相距50m),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向施工区队、技术科、通风区、安检科、调度室等有关单位下达巷道贯通通知书。
矿总工程师负责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由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倔的工作面要切断电源,揭示警标,并保持正常通风和检查瓦斯;
施工单位必须掌握贯通距离,并维护好两个掘进巷道的支架。
(二)实施巷道贯通作业应做到:
1、实施巷道贯通作业必须先向通风区汇报,通风区每班都必须了解贯通距离情况,并报告区队值班领导。
2、以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实施中必须明确放炮站岗位置、站岗方法、停电、撤人范围以及通风、放炮、瓦斯管理等。
3、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前都必须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和支架情况,只有在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
每次放炮必须执行:
“三人连锁”制及其它有关放炮规定,必须按贯通实施中规定位置站岗警戒。
(三)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该地区及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实施进行处理。
(四)生产采区的进、回风巷之间以及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补打横贯,如确因需要,则贯通前必须完成永久通风设施,严禁使用临时通风设施;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系巷(不包括改造切眼),也应执行本条规定。
五、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局部通风管理应做到:
1、从事局部通风的保安工、机电工等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从事此项工作。
2、局部通风机有施工区队负责领取、安装、回收,及日常维护。
3、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专责人管理并悬挂管理牌板,管理牌板上应填明功率、风筒长度、出口风量、供风地点专责人、安装时间等,因检修、更换等原因需要停风机时,须提前申请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对每次无计划停风,都要由安监科组织讨论,找出原因、责任人,严肃处理并做好记录。
4、按规定实现煤巷掘进装备系列化。
掘进工作面投产前要进行验收,该项工作由矿总共程师组织安监科、通风区、施工单位等人员进行,验收重点为“三专两闭锁”、采掘供电分开、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倒台、监测系统断电装置符合规定,其中一处不合格,不得进行掘进作业。
5、每班瓦检员和机电工接班后,首先检查装备系列化,并对双风机双电源进行倒台试验,严禁一台通风机向两个掘进巷道供风,对于同一巷道中的小车房、钻场等可分风进行处理。
6、采取外部送风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回风巷两道风门外的新鲜风流中,严禁安装在两道风门以里或其它乏风流中。
7、矿总工程师、通风区长必须掌握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瓦斯情况,同一采区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制定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并且只准串联一次;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严禁其回风流串入其它采掘面。
8、严禁切断掘进工作面风筒或停风机运转进行放炮。
9、局部通风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通风质量标准化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通风区长对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的风量、巷道面貌、支架规格做到心中有数。
风机应安装在全负压风流中,安装后,测定该地点的风量,只有足够的全风压风量供应风机,且风机以里巷道风速不低于《规程》规定时方可安装。
严禁风机吸循环风。
(三)风筒管理必须做到:
1、严格风筒管理,严禁矿车擦风筒,保证百米漏风率不超过10%,掘进工作面供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及其巷道的瓦斯涌出量等来确定。
保证风速、瓦斯浓度、温度等符合有关规定。
2、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在《作业规程》中做出具体规定。
六、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在编制采区工作面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2、通风区必须保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4、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
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
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5、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调校1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6、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7、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和甲烷传感器,主要通风机风硐内应设置压力传感器。
8、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9、地面煤炭运输系统的煤仓上口和容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当瓦斯浓度达到1.0%时报警、达到1.5%时切断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电源。
10、瓦检员必须每班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和通风调度;
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
±
0.1%,1%-2%,±
0.2%,2%-4%,±
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设备调校完毕。
11、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矿井监控日报上,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七、矿井防火管理制度
1、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可与井下洒水降尘管路系统并用,且每隔100m设置支管,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并要以阀门控制。
2、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等。
3、井上、下各种消防设施必须遵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4、井下每个水平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并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5、每季度由矿长组织矿山救护队、消防队、通风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6、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炉取暖。
7、在用电气设备无失爆;
凡入井电气设备和防爆小型电气必须有矿防爆组签发的放爆合格证;
井下电气设备由矿防爆组每周检查1次,分片负责的机电工应每日检查1次。
不合格的设备严禁在井下使用。
8、电气设备三大保护,电机综合保护,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低压检漏、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使用水介质或难燃液力偶合器;
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9、井下必须使用阻燃的输送带、电缆和风筒,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性能每季度检查1次,电缆表面完好情况每周检查1次,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性能每月检查1次,电缆接口必须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10、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电线)。
必须带电搬迁设备时,应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1、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使用电炉取暖。
12、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进行电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13、禁止非防爆型仪器仪表、照相机、摄像机等井下使用,特殊情况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14、禁止穿戴化纤衣服下井。
15、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乳化或水胶炸药及毫秒电雷管。
16、装药时必须使用水炮泥,炮眼封泥长度严格按规定执行。
严禁放明炮、放糊炮
17、采煤工作面采用人工爆破强制放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防灭火预案,避免上隅角和采空区瓦斯燃烧事故的发生。
八、矿井盲巷管理与排放瓦斯制度
1.盲巷管理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⑴、临时停工的盲巷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因临时停风或更换局部通风机,施工区队还应明确专人在盲巷口新鲜风流中设警戒,警戒人员现场交接班,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停风区,当其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盲道。
⑵、恢复已封闭的盲巷或采掘工作面接近盲巷时,必须先排除盲巷中积聚的瓦斯,拆除密闭及排放瓦斯必须有专项措施,通风区要有一名区长现场指挥排放瓦斯工作,排放时要由外向里逐段排放。
2、排放瓦斯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⑴、每次排放瓦斯工作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统一学习措施并签字,明确分工,明确现场指挥者,并在调度室指挥排放工作,直到排放结束。
⑵、临时停风的掘进巷道、恢复通风前,经检查盲巷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即可由当班电工会同瓦斯检查员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掘进巷道的通风。
当停风的掘进巷道内瓦斯浓度超过1%而不大于3%时,则必须由当班通风班长、瓦斯检查员会同该地点电工采取控制风量的方法,逐步恢复通风。
⑶、凡停风巷道内瓦斯浓度超过3%,恢复通正常风前,通风区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排放顺序、停电、撤人范围、站岗位置、风流混合点瓦斯监测、参加排放人员、排放方法等,并应明确一名通风区长现场指挥排放工作。
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科、安监科、施工区队、矿调度室、矿救护队等单位共同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⑷、排放瓦斯工作必须有一名通风区长现场指挥,且排放前、后必须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室汇报,并认真做好排放瓦斯记录,每个参加排放工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统一行动,严禁擅离职守。
⑸、反风演习后或井下主供电线路停电后等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由外向里,由井底向采区,由采区到掘进工作面的供电、送风顺序,最后排完掘进工作面盲巷内瓦斯。
⑹、排除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掘进工作面开始排放,排放结束后,且串联风流中瓦斯降到0.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级瓦斯排放。
⑺、救护队必须参加瓦斯排放工作,排放方法可采用风筒错口或采用三通控制进风量,调节回风流瓦斯浓度,严格掌握排出的瓦斯浓度在第一个风流汇合点处不超过1.5%。
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
⑻、控制风量必须在两道风门外进风侧进行操作。
第一风流汇合点处的瓦斯浓度的检查方法,应采用断电仪、甲烷传感器进行检查,主机安设在进风侧显示瓦斯浓度,人员在风门外进风侧进行观测。
⑼、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停电撤人,设置警戒或栅栏,揭示警标,停止其他工作。
九、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凡井巷揭穿二1煤层、二1煤有突出危险的顶层采煤工作面和瓦斯绝对涌出量达3m3/min或打钻发生动力现象的顶层掘进工作面都必须进行瓦斯抽放。
必要时,要采用井下移动泵站进行局部瓦斯抽放。
(二)瓦斯抽放和利用实行计划目标管理。
瓦斯抽放在每年12月15日前,每季度末月15日前要分别将下一年度和季度的瓦斯抽放及利用计划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处。
通风管理处分析研究平衡后,编制下一年度、下一季度的瓦斯抽放及利用计划,随同集团生产计划下达各矿。
抽放瓦斯量计划作为对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考核项目。
(三)必须按集团公司下达的瓦斯抽放组织生产。
每月的瓦斯抽放(利用)报表、钻孔完成情况报表、抽放系统示意图、瓦斯抽放(利用)总结及下月计划,于下月5日前报技术处,抽放瓦斯系统图每季首月五日前与技术处交换。
技术处按季度严格考核,并进行经济奖罚。
(四)瓦斯抽放设计
1、新水平、新采区(包括局部)由矿提出抽放设计,报集团总工程师批准。
2、进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编制专门瓦斯抽放设计,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①工作面概况:
工作面位置、地质和煤层赋存条件、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煤的透气性系数及煤质,工作面煤炭储量和瓦斯储量、采煤工艺和预计绝对涌出量等;
②瓦斯钻孔的布置及工艺参数,封孔材料、方法及深度;
③瓦斯抽放系统。
管径计算(或验证),管路敷设标准要求及附属装置;
④工作面预抽时间、预抽量、月回采段预抽率、抽放率等;
3、抽放设计要体现"
密钻孔,严封闭,综合抽"
九字方针。
4、抽放钻孔要根据工作面煤层瓦斯含量、透气性系数、煤质及预抽时间等因素,采用密钻孔、交叉钻孔及大直径钻孔等布孔方式,做到布孔均匀,不留抽放空白带;
5、当本煤层抽放不能满足安全需要时,应考虑高位抽放、浅孔卸压带抽放等综合抽放方法,工作面瓦斯抽放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已批准的瓦斯抽放设计,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按原设计施工时,矿总工程师应组织人员修改设计;
个别钻孔参数需修改时,应由矿总工程师或矿通风副总工程师批准。
(五)瓦斯抽放钻孔的施工
1、抽放钻孔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无瓦斯抽放设计,不准进行施工;
2、瓦斯抽放钻孔要采用液压钻机,水或压风排渣工艺施工。
钻孔倾角、方向误差不得大于±
10,孔口位置误差不得大于0.5m。
钻孔的倾角、方向、深度及终孔达到的层位等施工参数必须有专责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做好记录交安全区区长审阅签字;
3、钻孔打成后,要用水或压风将孔内封孔段的煤岩粉吹净,立即封堵,不能立即封堵的,要采取临时封堵措施,煤孔必须在16小时内,岩孔必须在24小时内封堵好。
4、钻孔封堵应采用聚胺化学药剂。
(六)瓦斯抽放管路安装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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