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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备用设备管理规定
重庆高速公路入口超限检测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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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速公路入口超限检测运行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高速公路入口超限检测运行管理,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高速公路称重检测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重庆高速公路货车入口称重检测、出口抽查及超限驶离等相关工作。
1.3高速公路入口对所有货车进行入口超限检测(含专用作业车)和大件运输车辆核查核验,禁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对通行混合车道的货车进行称重检测并记录相关信息,主要用于入口称重检测数据的抽查复查和对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运行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2.职责
2.1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2.1.1负责超限检测设施设备维护,开展货车高速公路入口超限检测,禁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保障超限检测系统运行正常和入口超限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2.1.2在高速公路入口或其连接道路设置交通诱导标志,提示违法超限车辆提前驶离高速公路和其他车辆注意避让掉头折返车辆,并根据入口超限检测、现场引导的工作需要,完善收费广场区段照明、监控、标志标线等设施。
2.1.3设置专(兼)职部门和人员,完善现场引导工作条件,配置现场引导岗位和人员,并明确现场引导人员工作职责。
2.1.4现场引导人员配备数量和轮班方式应结合收费站检测车道数量、货车交通流量等实际情况,满足入口超限检测所需的检测、现场引导、指挥等工作需要(入口引导违法超限车辆掉头驶离工作开展初期,可视情况适当增加人员数量)。
2.2高速公路执法部门
2.2.1负责开展入口拒超执法工作,制定入口拒超执法规则。
2.2.2依法打击违法超限、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等违法行为,维护收费站交通秩序。
2.3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执法部门应积极落实《重庆高速公路执法与营运协作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各收费站实际,细化完善入口超限检测现场管控协作机制、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严禁入口私自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放入高速公路。
2.4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执法部门按职能职责,结合收费站具体条件,逐站制定各收费站车辆掉头引导及特情处置方案。
3.超限判定
3.1重量超限检查
3.1.1已办理ETC的货车,依据车辆OBU中车牌信息和最大允许总质量数值,判定车辆是否超限。
3.1.2未办理ETC的货车,按GB1589-2016规定的同一轴数最小值作为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初步判定车辆是否超限。
3.1.3当事人当场主动提供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有效证明文件的,根据证明文件上(行驶证或大件运输通行证)标明的最大允许总质量判定车辆是否超限。
3.1.4专用作业车应办理ETC并经称重检测方可进入高速公路。
入口称重检测时读取其OBU数据,称重所得数据与OBU数据不一致时,劝返驶离;未办理ETC的专用作业车按照普通货车的超限运输判定标准执行。
3.1.5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载货汽车需提供临时行驶车号牌方可进入高速公路,无法提供的,拒绝驶入。
3.2大件运输车辆核查
3.2.1.在超限运输许可审批系统中输入《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电子或纸质版,以下简称《通行证》)编号,入口人工查验《通行证》车牌、吨位、证件期限、行驶线路等大件运输许可数据。
3.2.2入口查验发现大件运输许可信息与《通行证》不一致的,按本办法6.1的规定实施车辆掉头。
3.2.3《通行证》载明由出口转入口车道下道的,或入口转出口车道的,由执法总队指挥中心、高速路网中心分别按流程通知执法部门和收费站核查。
3.3车辆运输车核查
3.3.1核查标准见附录10.1。
3.3.2收费站在入口混合车道护拦板或收费岛头设置长度标识,标记距离收费窗口17.1米、18.1米、22米的位置。
3.3.3工作人员对驶入混合车道的车辆运输车进行核查,对照混合车道长度标识,核查车辆整体装载长度。
4.称重检测
4.1通过人工或标志标牌(包括电子信息显示牌)引导货车进入称重检测车道,称重检测系统自动称出车货总重并提示车辆是否超限。
4.2广场称重检测模式
4.2.1自动检测提示车辆超限的,称重检测车道工作人员需准确核实车牌、车型、轴数、限重等信息。
4.2.2工作人员根据车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结合称重检测系统核查情况,判断车辆是否超限。
4.2.3车辆未超限且未被列入黑名单的车辆,情报板提示“合法装载,欢迎驶入”;车辆违法超限,情报板提示“违法超限,拒绝驶入”;被列入黑名单的车辆,提示尽快接受处理或通知执法人员现场处理。
4.2.4对掉头驶离高速公路的违法超限车辆,告知驾驶员按照现场标志标线或引导人员指引下驶离高速公路。
4.3车道称重检测模式
4.3.1自动检测提示车辆超限的,称重检测车道工作人员按本办法4.2.1和4.2.2的规定执行。
4.3.3对未超限且未被列入黑名单的车辆,提示允许驶入高速公路;对违法超限提示拒绝驶入高速公路;被列入黑名单的车辆,提示尽快接受处理。
4.3.4对掉头驶离的违法超限车辆,告知驾驶员安全退出检测车道,并按照现场标志标线或引导人员指引驶离高速公路。
5.车辆驶离引导
5.1入口称重检测点应设置禁止复秤相关标志,并在显著位置公示称重设备计量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2收费站通过标志标线、可变情报板等,提示车方按指定路线驶离。
5.3现场引导员应规范引导用语,佩带个人安全防护装备和记录仪、集群呼,负责对经称重检测认定为违法超限的货运车辆实施现场引导,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
5.4称重检测点货车因流量过大导致积压排队或倒灌时,现场引导员应立即通知收费站加派人员疏导,维护货车称重检测秩序,同时报告路段监控中心,由路段监控中心报执法部门。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到场进行疏导处理,执法部门应做好通行秩序维护管控。
5.5主城区11个主要收费站(见附录10.2)因入口车流量大,违法超限车辆掉头易形成交通拥堵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执法部门应按照“一站一策”制定违法超限车辆驶离实施方案。
5.5.1需从就近收费站驶离的,应根据绕城高速和射线高速立交设置情况和就近收费站外道路通行条件,明确唯一的驶离收费站,并制定具体管控方案。
5.5.2执法人员现场向就近驶离车辆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通知收费站放行。
违法超限车辆从指定收费站下道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禁止该车辆掉头再上高速公路。
5.5.2对未按要求在指定收费站驶离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时收集相关信息转报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对该车辆实施处理处罚。
6.特殊情况处理
6.1收费站出口工作人员核查发现不合法大件运输车辆后,按要求报告路段监控中心,由路段监控中心及时报告执法部门到场处理,有条件的收费站应立即开启备用车道。
6.2对不听劝阻或拒不配合、扰乱交通秩序的,收费站应立即报告路段监控中心,由路段监控中心报执法部门,有条件的收费站应立即开启备用车道。
6.3路段监控中心通知执法机构到现场后,由执法机构与收费站协作实施现场处置。
6.4执法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到达后收费站将车辆移交执法人员处理并做好车道特情记录。
6.5入口出现需要通知执法人员到场处理情形时,收费站应做好现场处置和特情记录。
6.5.1根据现场车辆积压情况,填写《告知书》并指引车方靠边停驶,等候执法人员到场后判定是否按本办法5.5的规定处理。
6.5.2执法人员在通知15分钟后未到达现场且无回复的,收费站可直接通知被检测车辆驶离高速公路。
6.5.3执法人员因故不能到场的,收费站应根据执法人员要求,及时引导被检测车辆驶离收费广场。
6.6车辆存在冲卡或恶意堵道情形的,收费站应立即报路段监控中心,路段监控中心报路网监控总中心和执法大队。
收费站应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供后期调查处理。
6.7执法部门将超限未处理的车辆黑名单信息传输到入口称重检测系统,收费站对发现的黑名单车辆实施拦截,并报执法部门到场处理。
7.出口抽查
7.1利用收费站出口计重收费系统设施,对通行混合车道的货车复核称重检测,并完整记录车牌、车型、重量等通行信息。
7.2收费系统核查发现违法超限车辆,按本办法6.1的规定报告执法部门到场处理。
7.3出口称重数据与入口称重检测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比对结果作为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依据。
7.4高速路网管委会办公室每周形成复查对比分析报告,报送市交通局。
8.运行维护与应急保障
8.1运行维护
8.1.1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做好称重检测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建立健全设备维护、备用设备管理、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方案,保障设备运行稳定。
8.1.2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计量检定规程,委托计量检定机构定期对称重检测设备进行检定,建立检定台账,确保称重检测设备准确性、合法性。
8.1.3各收费站将超限车辆数据、图像及视频资料传输给高速公路执法部门。
8.1.4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开展称重检测运行状况评估,结合评估结果和收费站实际,在常态拥堵收费站应增设称重检测称台监控、照明、可变情报板等设施设备。
8.2应急保障
8.2.1收费站因停电、设备故障等非人为原因,造成无法正常开展称重检测时,应按应急处置预案先行维护现场秩序,并立即上报路段监控中心,由路段监控中心报执法部门,同时向高速路网监控总中心报备。
8.2.2称重检测设备发生故障的,收费站应通过路面可变情报板等方式发布信息,引导货车绕行其它收费站,并及时消除故障,恢复设备正常运行使用。
8.2.3称重检测设备一般故障应在10小时内消除,故障较严重的应做好恢复计划,但恢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
8.2.4发生应急情形时,收费站应配合执法机构做好收费广场的秩序维护。
8.2.5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与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区县应急、公安等部门的协调,细化现场管理措施,维护收费广场安全畅通和秩序,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9.监督考核
9.1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收费站称重检测内部考核制度,加强称重检测工作管理。
9.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用称重检测、信息上报及出口抽查等情况,开展称重检测运行工作检查和考核,及时协调解决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9.3执法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9.4对不落实本办法要求,或入口称重检测运行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督促限期整改。
9.5出口抽查发现入口称重检测存在篡改、瞒报称重检测数据、私自放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9.6发现2次上述行为的,对违规单位在全路网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各投资主体总公司,并督促限期整改;对违规人员,责成所在单位按内部规范采取扣减绩效等惩诫措施。
9.7发现上述行为3次以上的,除按本办法9.5和9.6的规定处理外,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违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责成所在单位将违规人员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9.8入口称重检测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0.附录
10.1车辆运输车核查标准
平头铰接列车:
不上下左右倾斜装载,且装载长度不超过17.1米。
长头铰接列车:
不上下左右倾斜装载,且装载长度不超过18.1米。
中置轴车辆运输车:
不上下左右倾斜装载,且装载长度不超过22米。
其余车辆运输车车型,不得超过行驶证载明外廓尺寸。
10.2主城区11个主要收费站
G85九龙坡、G85两江、G93沙坪坝、G75北碚、G5001北碚南、G65渝北、G50江北、G65巴南、G75巴南、G5021南岸、G5013沙坪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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