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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保障房设计导则
郑州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公共租赁住房篇
(征求意见稿)
2012.12.06
目次
1总则………………………………………………………1
2术语………………………………………………………1
3总平面设计………………………………………………1
4建筑设计…………………………………………………1
4.1设计原则…………………………………………1
4.2成套小户型住宅………………………………………1
4.3成套单人型宿舍………………………………………1
5室内环境与装修…………………………………………1
6.1室内环境……………………………………………1
6.2装修………………………………………………1
6设备设计………………………………………………1
6.1给排水设计………………………………………1
6.2燃气设计…………………………………………1
6.3采暖通风空调设计…………………………………………1
6.4强电设计…………………………………………1
6.5弱电设计…………………………………………1
7节能环保与绿色建筑…………………………………1
7.1节能环保………………………………………………1
7.2绿色建筑………………………………………………1
1总则
1.0.1为规范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程,在现有条件下提高此类住房的规划、设计及建设水平,结合本市实际,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积极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
1.0.7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采用工业化住房设计建造技术体系和模数化部品,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8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9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河南省以及郑州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术语
2.0.1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等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2.0.2成套小户型住宅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成套单人型宿舍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5套型建筑面积
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2.0.6居室
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3总平面设计
3.0.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3.0.2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以满足小户型租赁住房需求为主,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3.0.3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范、规定的要求。
3.0.4集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的要求,尽量安排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
鼓励在主干道通达、公交便捷的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配套设施完善的城市综合体。
3.0.5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以及公建配套应符合经批准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3.0.6总平面布局宜功能分区明确、空间布局紧凑合理、充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
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户型比例,路网结构分级有序、便捷通顺。
对建筑群体、工程竖向、道路、场地景观、管线设计进行全面考虑、统筹兼顾,以达到整体性经济合理。
3.0.7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北或接近南北向。
东西向建筑物不宜过多,和南北向住户的比例宜控制为30:
70。
住宅间距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
3.0.8成套小户型住宅应保证每个套型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2h。
成套单人型宿舍50%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2h。
中心城范围内的改建项目,成套小户型住宅的日照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
。
3.0.9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根据其主要用户的实际需求及套型设计,合理配置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不应小于表3.0.8的规定。
适当配置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根据地块周边交通设施状况,应合理配置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点。
表3.0.9-1成套小户型住宅停车位配置指标
项目
旧区
(辆/套)
新区
(辆/套)
机动车停车位
0.2
0.3
非机动车停车位
2.0
1.5
表3.0.9-2成套单人型宿舍停车位配置指标
项目
旧区
(辆/居室)
新区
(辆/居室)
机动车停车位
0.15
0.2
非机动车停车位
0.75
0.75
注:
旧区范围为郑州市三环内区域。
3.0.10机动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地下、半地下和地面等多种形式。
非机动车停车位,停泊点距建筑入口不宜大于200米。
3.0.11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中,应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配套建设商业用房、物业用房、文化活动室、健身房、社区医疗站、警务室、管理用房等便民设施。
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应配建集中洗衣房、招待所、食堂(餐饮)、便利店等的设施。
3.0.12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
设计时可采用板点结合、组团围合等多样化的方式,营造邻里交往氛围,通过户型组合、立面造型、建筑色彩等手段加强丰富性和识别性。
3.0.13室外环境应注意适用、经济、美观、耐久,不应单独设置采用自来水源的人工水景观。
3.0.14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绿化设计应合理控制前期建设成本和后期养护费用。
绿化环境宜以植物为主体,植物种类应选择以适应郑州地区生长的乡土树种为主。
同时应控制绿地内的广场等硬质铺装面积。
3.0.15建筑外立面的空调设备室外机组及外饰面处理应在建筑立面设计中统一考虑。
3.0.16居住小区的道路及单体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的设计,候梯厅的宽度、电梯轿厢的净尺寸等要求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规定。
3.0.17总平面设计中应合理设置室内外公共活动空间以及户外健身器械设施。
3.0.18居住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公共厕所、垃圾站(间)、垃圾收集点及分类收集设施。
4建筑设计
4.1设计原则
4.1.1公共租赁住房应与郑州的地域条件、经济水平和现代城市居住水平相适应,满足家庭或单身人士过渡性基本居住需求,体现紧凑、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提高居住品质。
4.1.2本导则未涉及的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技术内容,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
4.1.3公共租赁住房中的成套小户型住宅主要服务于二至三口人的家庭,成套单人型宿舍主要服务于单身人士。
4.1.4在同一幢建筑单体中不应同时设置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
4.1.5设计应考虑节能、节地,根据地块条件选择单元式、塔式或通廊式等经济合理的居住建筑类型。
4.1.6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降低套外交通空间,减少公共空间的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和得房率。
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70%。
4.1.7公共租赁住房在一个项目中的房型种类不宜过多,选用标准化、模数化产品设计,以达到经济、高效,有利于住宅产业化发展。
4.1.8建筑外墙应简洁美观,尽量减少凹凸、转折,开窗洞口不宜过大,尽量减小体形系数及窗墙比。
4.1.9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土建、装修一体化。
4.1.10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筑造型应现代、简洁、大方,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在商品住宅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对应住宅建筑风格统一,且建筑色彩应符合郑州市的主色调。
4.1.11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条款执行。
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当其中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按《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注2进行层数折算,而后进行防火设计。
每部电梯最多只能服务100户
4.2成套小户型住宅
4.2.1套型
1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起居、就餐、储藏等基本空间。
其中起居、就餐空间可设起居室、餐厅,也可将起居组合于卧室内,就餐组合于起居室内,就餐空间也可与厨房组合成厨房兼餐厅。
2套型分类见表4.2.1。
表4.2.1成套小户型住宅套型分类
套型
户型
可分居住空间数(个)
套型模式
人数(人)
套型建筑面积(㎡)
Ⅰ型
一室户
1
单人卧室兼起居、就餐+厨房+卫生间
1
<35
双人卧室兼起居、就餐+厨房+卫生间
2~
2.5
35~50
双人卧室兼起居+厨房兼餐厅+卫生间
一室一厅
2
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厅)+厨房+卫生间
双人卧室+起居兼就餐+厨房+卫生间
二室户
双人卧室兼起居+单(双)人卧室+厨房兼餐厅+卫生间
3~4
≤60
Ⅱ型
二室一厅
3
双人卧室兼起居+单(双)人卧室+餐厅(过厅)+厨+卫生间
双人卧室+单(双)人卧室+起居兼就餐+厨房
+卫生间
注:
表中0.5表示婴幼儿。
3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满足本导则第3.0.8条规定的日照要求,对套型朝向宜按第3.0.7条比例要求设置。
4.2.2成套小户型住宅的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
4.2.2集中设置的成套小户型住宅的套数不宜过多,每一单元或塔式住宅每层不宜大于10套。
4.2.3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4.2.4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
4.2.5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宜)小于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9㎡;
2单人卧室5㎡;
3卧室兼起居12㎡;
(不同意见:
不建议最小空间面积套用住宅设计规范,不适用于对公租房的要求)
4.2.6厨房
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可封闭空间,在设有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情况下,此空间可与餐厅、过道合并,形成厨房兼餐厅的可封闭空间。
2使用燃气的厨房或厨房兼餐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
3厨房或厨房兼餐厅的厨房区域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排油烟道,中高层、高层住宅应设置垂直排烟道。
4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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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 保障 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