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操作规程新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0892155
- 上传时间:2023-01-26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19.28KB
行政许可操作规程新Word文档格式.docx
《行政许可操作规程新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许可操作规程新Word文档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七条承办部门认为批转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行政许可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八条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的,承办部门自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查,并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承办部门自期满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办公室应于当日将补正申请材料批转相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的签发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受理通知书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发,但是申请设立法人机构的受理通知书应报经分管局领导签发;
(二)不予受理通知书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三)补正通知书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发;
以上文书均应由办公室加盖云南银监局印章。
第十一条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前,申请人提出书面撤回申请的,办公室应于当日将撤回申请批转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三章审查
第十二条承办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填制《行政许可审核表》。
第十三条承办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申请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二)与申请人会谈并要求说明有关情况;
(三)直接或委托下级机关实地核查或调查;
(四)直接或委托下级机关或要求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以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含代表处)分行及分行以上机构的筹建和终止;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含首次在辖内筹建分支机构)等法人机构的筹建和终止;
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及异地支行的筹建和终止;
股份制商业银行异地机构的筹建和终止。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外资银行分行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临时停业、降格或支行升格等变更事项。
(三)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升格或降格、临时停业等。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以下业务许可事项:
(一)法人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二)其他业务事项。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以下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外资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外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
(二)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第十七条除需经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决定外,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委员会授权承办部门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八条需提交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部门审查后提交行政许可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过程中,需进行任职资格谈话的,谈话由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主持进行,也可由局领导授权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进行。
第二十条承办部门审查期限应预留必要的公文审核时间,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实施完毕。
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承办部门提交的行政许可事项汇总,并提交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云南银监局受理审查的申请事项,涉及银监分局属地监管职责的,承办部门应书面征求相关银监分局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由下级机关受理、需报上级机关审查决定的申请事项,下级机关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初步审查后报上级机关。
第四章决定与送达
第二十四条承办部门按公文处理程序,将行政许可事项报分管局领导或局长签发后,形成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五条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在作出决定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
办公室应做好登记、送达、签收工作。
申请人自行领取行政许可决定的,承办部门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2日内通知申请人携单位介绍信和合法身份证件签收领取。
第二十七条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需要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承办部门应通知申请人换领金融许可证。
办公室应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第五章公示
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等,办公室、各监管部门应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以便申请人查询。
第二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云南银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由办公室通过银监会互联网站或者公告等方式每年公布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建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档案。
办公室、监管部门应按照银监会准入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将行政许可各环节中涉及本部门的相关工作的信息录入该系统。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未尽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银监会的相关行政许可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银监分局可以对照本规程,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局的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中的“日”均为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由云南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行政许可实施期限表
附件2-1:
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2-2:
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
附件3-1:
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
附件3-2:
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存根)
附件4-1:
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
附件4-2:
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存根)
附件5:
行政许可审核表
附件1
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期限
机构设立
筹建
法人机构
4个月内
分支机构
(非法人机构)
其中合作金
融机构分支机构
2个月内
开业
特殊规定
合作金融机构自助银行设立
2个月
中资商业银行自助银行设立
3个月内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设立
筹建延期、开业延期申请20日内,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算;
但中资商业银行自助银行延期开业申请15日内。
机构变更
所有机构
机构临时停业
10日内
机构终止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30日内
行政许可书面
决定的送达
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
颁发、换发
许可证
说明:
1.上述期限规定无特殊要求的,自受理机关向申请人发出受通知书之日起算;
由下级机关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自决定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算,下级机关应在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上报决定机关。
2.上述规定适用于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2-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第号
申请单位名称:
你行(公司、社)《行政许可申请文件标题》(文号)收悉,由于你行(公司、社)所报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应补正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我局不受理该项申请。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监管局印章
年月日
附件2-2
行政许可申请单位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承办部门审查人
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不予
受理
原因
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分管局领导审核意见
承办部门印章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发出时间(承办人员记载)
附件3-1
你行(公司、社)《行政许可申请文件标题》(文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我局从即日起受理你行(公司、社)上述申请。
附件3-2
材料
分管局领导意见(需经分管局领导签发的)
签名:
承办
部门
印章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审批时限截止日
(承办人员记载)
附件4-1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申请单位名称:
你行(公司、社)《行政许可申请文件标题》(文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你行(公司、社)需在三个月内向我局补充以下申请材料:
1.
2.
你行(公司、社)未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向你行(公司、社)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4-2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存根)
要求
提交
补正
申请
承办部门分管负责人意见
承办部门负责人
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补正期限截止日
附件5
行政许可审核表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行政许可实施期限登记
办公室收文日期
承办部门收文日期
补正通知书发出日期
补正材料收到日期
受理通知书发出日期
承办部门审查意见
经办人
法律部门审查意见(需要审查时填写)
部门负责人
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部门分管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局领导
分管局领导
行政许可为委员会决议
(无需行政许可为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不必填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许可 操作规程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