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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视发展需要可进行调整。
第六条学校校徽为圆形徽标,由学校英文名中的ForeignLanguage(外语)、Arts(艺术)的首字母F和A组成,字体为白色,校徽主体以绿色为基调,图案为绿色。
图示:
第七条学校校旗底色为白色,旗上图案由校徽及中文校名组成,校徽位于旗面中央,校名位于校徽正下方,字体为方正粗倩,颜色为黑色。
第八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2月18日。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学校与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根据社会对人才培养需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教育教学条件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自身条件,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机关、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协同创新、社会实践等;
(四)结合自身优势,开展与国(境)内外教育机构、研究机构、行业组织、企业的交流和合作,积极拓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应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三)依法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社会的监督;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履行收费公示义务;
(八)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办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实施学生职业核心能力和专业核心能力并重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培养“职业素质高、就业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学校重点建设教育类、语言类、文化艺术类、电子信息类、公共事业类、财经类等特色专业群。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社会合作,建立健全协同育人体系,推进共享资源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营造“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全面的质量观,制定教学质量标准,建立教学质量保障、监控与评价机制。
实施教学工作督导制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制度和教学评估制度。
第十六条学校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积极开发应用性技术和专利,促进专业和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水平。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互惠共赢的原则,根据专业特色和优势,加强“政府、学校、行业、企业”合作,依法为区域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提供培训、咨询、研发、评估、鉴定等服务。
第十八条学校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凝练特色校园文化,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
第十九条学校加强与国(境)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学生与学员
第二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或学校学生资助体系的其他帮助;
(四)公平获得在校内外和国(境)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实践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二)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珍惜爱护学校声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学校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培养,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就业指导等成长成才相关服务,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纪、违规、违法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非学历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章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国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教职工岗位。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和解决教职工的申诉。
第六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党委领导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或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定期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党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学校党委会议按其议事规则议事和决策。
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具体的党务工作。
第二节校长负责
第四十一条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分管有关方面工作,对校长和学校党委负责。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依法处理校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审处处长、议题涉及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校长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运行。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行政管理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节教授治学
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审议、审定、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15人以上单数,且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从不担任学校党政职务的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重大学术规划,包括专业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
(二)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协同创新机制建设、专业资源配置等方案;
(三)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四)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五)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六)评定并推荐研究成果和奖励;
(七)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八)为学校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和建议;
(九)为学校预算决算,特别是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为学校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学校认为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本条第(八)(九)(十)项所列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四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就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设置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四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重大问题实行票决。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第五十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评价、审议与决策。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制定学校教学工作的规定和制度;
(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招生计划等重大事项;
(三)指导、研究、决定学校的重大教学工作(包括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事项;
(四)评审学校各类教学奖项,主要包括教学成果奖评选、教学优秀奖评选、教材评选、教师教学技能比赛评比等;
(五)审议或处理学校委托的教学方面的其他工作。
教学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遇到学术标准等问题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学和教学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人选由各二级教学单位、合作企业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委员人数为单数,并有一定比例的教师代表和校外单位代表。
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
副主任兼秘书长1名,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教学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四节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员工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团结和动员全校教职员工,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制及组织办法。
第五十三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十四条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简称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五条共青团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引导和服务青年的作用。
第五十六条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健全其章程,并依章程运行。
第五十七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节二级学院(部)
第五十八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部),并按照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二级学院(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对二级学院(部)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监督、评价。
第五十九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二级学院(部)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二级学院(部)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是学院(部)的政治核心,依照《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部)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二级学院(部)副院长(副主任)在院长(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分管的各项工作。
第六十一条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部)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队伍建设、财务资产、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会议依据讨论事项分别由院长(主任)或书记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二级学院(部)教职工大会对学院(部)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保障体系
第六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办学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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