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封山育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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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核发山林权属证。
纳入工程封山育林项目计划的山地,按森林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给予核发山林权属证。
第十四条工程封山育林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度。
建设任务和工程投资要具体落实到项目单位,划定责任区和落实有关责任人,定期检查,严格按成效考核。
建立奖惩机制,对不符合建设目标,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
第三章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封山育林条件
(一)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和疏林地,均可实施封育:
1、人工造林困难的岩石裸露地、高山、陡坡、水土流失严重地及沙地等,经封育有望成林(灌)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
2、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母树每亩2株以上或阔叶母树每亩4株以上;
如同时有针叶母树或阔叶母树,则按针叶母树除以2加上阔叶母树除以4株之和,如大于或等于1则符合条件。
3、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每亩6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每亩40株以上。
4、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树每亩4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树每亩30株以上。
如同时有针阔幼苗、幼树、母树的,则按比例计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计算方法同2项。
5、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每亩40个以上或灌木丛50(沙地10)个以上。
6、有分布较均匀的毛竹每亩7株以上、大型丛生竹每亩7株以上或杂竹覆盖度10%以上。
7、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Ⅰ、Ⅱ级树种和省级重点保护树种的地块。
(二)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条件
1、郁闭度<
0.5的低质、低效林地。
2、有望培育成乔木林的灌木林地。
第十六条工程封山育林项目作业设计
(一)工程封山育林项目实施前必须结合相关工程组织编制作业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封育范围地点及面积、封育类型、封育目标、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封禁措施、育林措施、森林保护、投资概算、效益估测、保障措施及有关图表。
要求图、文、表齐全。
(二)作业设计要收集封山育林范围的基本情况,全面了解自然环境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植被状况。
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基础上对封育区进行调查,区划封山育林小班,区划小班面积最大一般不超过500亩。
同时要设置小样圆(方)对小班内母树、幼树、幼苗、根株数量与分布状况进行调查。
(三)工程封山育林项目作业设计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项目县封山育林作业设计文件,由地级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封育类型
(一)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类型:
根据立地条件和封育主要目的树种不同,分别划分乔木型、乔灌型、灌木型、灌草型和竹林型等类型。
(二)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类型:
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应培育成乔木型。
(三)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培育目的树种,并尽可能培育混交林、乔灌复层林。
第十八条封育方式:
工程封山育林区一律采取全封方式。
在封育期间,禁止采伐、砍柴、挖兜、放牧、烧山、割草、开垦、采石和其他一切不利于林木生长繁育的人为活动。
各地可根据规划封山育林区的具体情况,将封育区划片分段,轮流实行全封。
第十九条封育年限:
各封育类型的封育年限为5年。
达到封育年限后,不合格的,应继续采取封育措施。
第二十条成效监测标准地设置:
工程封山育林封育区要求设置永久型固定监测标准地,至少每2000亩设置1个。
标准地选点要具有代表性,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用GPS定位和记载坐标,四角和中心点要设置固定明显标志,并绘制标准地位置图。
每年9-10月份定期对标准地的树种、密度、高度、地(胸)径、覆盖率等因子进行调查测定,以监测封育成效。
监测标准地统一编号,按“年度-县别-序号-封育类型”进行编排,其中封育类型用字母标识,即乔木型-QM、乔灌型-QG、灌木型-GM、灌草型-GC、竹林型-ZL。
第四章封育措施
第二十一条工程封山育林项目要做到“八有”:
有作业设计、有封山育林合同、有固定公告牌和宣传标语、有护林员、有封山育林公约、有监测标准地、有专门档案、有配套沼气。
第二十二条项目县要组建专业护林队伍,落实管护人员,签订护林合同,并搭建必要的管护房及配备管护设备。
护林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培训后持证上岗。
护林员条件:
年龄20—60岁、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党团员、村队干、治安员、退伍军人等应优先录用。
护林员上岗要佩戴袖章,有条件的应统一着装。
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林业站或封育区村委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考勤、考核护林员工作,护林员要每月定期向乡(镇)林业站汇报护林情况。
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护林员会议,总结封山育林管护工作,表彰先进。
第二十三条封禁措施
(一)人工巡护:
每2000—3000亩设1名专职护林员,或每500—1000亩设1名兼职护林员,按护林合同要求对封育区进行巡护。
必要时可在山口、沟口及交通要塞设卡,加强封育区管护。
(二)设置公告牌:
在封育区的周界明显处,如主要山口、沟口、主要交通路口等树立坚固的封山育林公告碑牌。
每1000-2000亩树立一块,上书“广西县XX工程封山育林项目”字样,并标明封育范围、面积、实施年度、封育起止时间、封育方式、管护措施、所属工程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护林员等。
(三)刷写宣传标语:
在公路边及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方刷写固定宣传标语。
(四)制定封山育林公约:
实施封山育林的县或乡村,要制定封山育林公约,在封育区的村屯进行公告,印发到农户,并在封山育林公告碑牌的背面公布。
(五)设置围栏:
在牲畜活动频繁地方,采用刺丝、木料、土石料垒墙、开沟挖壕等设置机械围栏,或栽植有刺乔、灌木设置生物围栏,进行围封。
第二十四条人工辅助育林技术措施
1、人工补植。
对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幼苗、幼树分布不均的地块,进行人工补植或补播,加快封育成效。
2、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对有较充足下种能力,但植被覆盖度较大而影响种子触土的地块,应进行带状或块状除草、破土整地,或采用有计划、有组织的清山,实行人工促进更新。
3、施肥培育。
根据当地条件和经营要求,对目的树种,采取施肥、除草松土、除蘖、间苗、抗旱等培育措施,促进形成林分。
工程封山育林应以人工补植或补播为主要育林技术措施。
第二十五条林木保护:
将封山育林区的森林保护纳入统一的林政管理、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范围,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避免边封山边破坏。
要结合防火设施建设修造了望台、哨卡、防火线,以及病虫鼠害防治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
第二十六条严格实行“七不准”,即封育期间不准毁林开荒,不准打柴割草,不准放火烧山,不准放养牛羊,不准挖兜采药,不准猎捕动物、不准采石取土。
第二十七条工程封山育林项目要与农村能源沼气池建设相结合,将沼气池建设任务及补助重点安排在封山育林区的村屯和农户,以减少因烧柴对封山育林区森林植被的消耗,确保封山育林成效。
第五章合格标准
第二十八条新封区当年合格标准:
1、具有完整的设计文件:
作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文、表,以及代表性地段的照片录像资料。
2、封山育林地(小班)符合封育条件。
3、签订工程封山育林使用林地合同。
4、制定并公告了封山育林公约。
5、按要求落实了护林人员,并签订了管护合同。
有护林员登记册和身份证复印件。
6、按要求设置了固定的封山育林公告碑牌及其它设施,刷写了宣传标语,在必要地方设置了围栏。
7、严格执行“七不准”。
8、对母树少或树苗、幼树分布不均,靠封山难以成林的地块,采取了补植补种、整地、施肥培育等育林措施。
9、设置了监测标准地,并进行了调查登记和拍照录像。
10、封育区内村民小组已实施沼气池建设。
第二十九条封育成效合格标准:
达到封育年限后,以小班为单位进行成效合格评定。
1、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
(1)乔木型:
小班郁闭度≥0.2;
或平均每亩乔木株数≥70株,且分布均匀。
(2)乔灌型:
小班乔木郁闭度≥0.2;
或灌木覆盖度≥30%;
或每亩乔灌株(丛)数≥90株(丛),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
(3)灌木型:
小班灌木覆盖度≥30%;
或每亩灌木株(丛)数≥70株(丛),且分布均匀。
(4)灌草型:
小班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20%;
或每亩灌木株(丛)数≥60株(丛),且分布均匀。
(5)竹林型:
小班每亩毛竹≥30株;
或杂竹覆盖度≥40%,且分布均匀。
2、有林地封育
小班郁闭度≥0.6,林木分布均匀,且每亩林下分布较均匀的幼苗≥200株(丛)或幼树≥34株(丛)。
3、灌木林地封育
小班乔木郁闭度≥0.2,乔灌木总盖度≥60%,且灌木分布均匀。
第二十九条达到封育年限后,封育区内村民小组沼气池入户率达50%以上(含使用液化气)。
第六章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封山育林项目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并分为当年检查、期中抽查、成效调查三个检查验收阶段。
第三十一条当年检查。
项目实施当年,按新封区当年合格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各工程县于当年11月底前组织进行自查验收,由地级市林业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林业局于当年12月底前组织复查验收。
(一)县级自查方法:
以小班为单位,调查核实符合封育条件的面积。
全面检查全县封山育林公告碑设立、宣传标语刷写、封山育林公约制定和执行的情况,护林人员落实和巡山护林情况,固定监测标准地的调查记录情况,封育区内村民小组的沼气池建设情况等。
统计全县封山育林合格面积和计算合格率。
合格率=∑合格小班面积/封育总面积×
100%
以县为单位写出自查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基本情况、封育任务完成情况、投资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今后打算等。
(二)自治区复查方法:
自治区根据需要,全查所有工程县或抽取一定比例的工程县进行检查。
对被复查县随机抽取10%以上的封山育林自查合格小班(面积也要达到10%以上),核实小班面积(允许误差±
5%),并设样地调查树种、株数、密度、覆盖度等因子,判定是否符合封育条件。
同时,检查封育措施和管理落实情况,沼气池建设情况等,对照新封区当年合格标准并判定是否合格。
根据抽查结果计算合格率和全县合格总面积。
复查合格率=∑调查的合格小班面积/∑调查小班面积×
复查全县合格总面积=全县自查上报合格总面积×
复查合格率
自治区复查结束后必须写出检查验收报告。
县级自查情况、自治区复查情况、确认全县封山育林补助的结算面积、主要措施、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第三十二条期中抽查。
在工程封山育林实施的第2年至第4年内,对封育区的封育措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护林员的落实及护林开展情况,封山育林公告碑牌、宣传标语及其它设施的保留或更新情况,封山育林公约和“七不准”的执行情况,人工育林情况,标准地的监测情况,对上一年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检查结果按良好、合格、不合格进行评定,并作为拨付下一年度封山育林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成效调查。
达到封育年限后,按封育成效合格标准,开展成效调查。
首先各工程县进行成效自查,写出自查报告,由地级市林业局汇总后,将结果书面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再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成效复查,进行总评。
以小班为单位,调查树种、林木密度、郁闭度(覆盖度)和林木高度等因子,按成效合格标准判定合格与否,同时检查沼气池入户率。
统计成效合格面积和计算成效合格率。
成效合格率=∑成效合格小班面积/封育总面积×
基本情况、封育成效分析和评价、主要措施、存在问题等。
随机抽查被检查县10%以上的封山育林自查合格小班(面积也要达到10%以上),核实小班面积(允许误差±
5%),并设样地调查树种、林木密度、郁闭度(覆盖度)和林木高度等因子,按成效合格标准判定合格与否,同时抽查沼气池入户率。
根据抽查结果计算成效合格率和全县成效合格总面积。
复查成效合格率=∑调查的成效合格小班面积/∑调查小班面积×
100%。
复查成效合格总面积=全县自查上报合格总面积×
复查成效合格率。
自查情况、自治区复查情况、封育成效分析和评价、主要措施、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奖惩措施。
自治区根据各阶段的检查验收结果,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
(一)项目实施较好,达到下列标准的,自治区全额拨付下一年度的封山育林补助资金和优先安排续建项目。
1、新封区的当年检查合格率达95%以上的;
2、原封区的期中抽查结果评定为合格的;
3、达到封育年限后,封育成效调查合格率达80%以上。
(二)项目实施较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暂停拨付下一年度的封山育林补助资金,暂停安排续建项目。
1、新封区的当年检查合格率80%以下的;
2、原封区的期中抽查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
3、达到封育年限后,封育成效调查合格率在60%以下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工程封山育林工作流程
2、工程封山育林项目使用林地合同书(参考样式)
3、工程封山育林聘请护林员合同书(参考样式)
4、工程封山育林公约(参考样式)
5、工程封山育林项目牌样式
6、附表:
护林员登记表,作业设计表3-1、3-2、3-3,监测标准地调查表,当年检查验收表3-1、3-2、3-3,期中检查表,成效调查表3-1、3-2、3-3。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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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封山育林 项目 建设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