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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格式合同
临时供用电合同
户号:
00
档案号:
合同编号:
0007965933
供电人:
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
用电人:
格力电器(郑州)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河南省郑州市
为确定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供用电基本情况
第一条临时用电地址
用电人临时用电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四环_。
第二条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_。
2.用电分类:
一般工商业(非普工业)。
第三条临时接电费用及用电期限
1.用电期限:
为180天。
第四条用电容量
1.格力电器(郑州)有限公司受电点变压器____2____台,总容量____945.0_____千伏安(千瓦)。
2.用电容量为_945__千瓦,该容量为合同约定用电人最大装接容量,即最大用电容量。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用电设备清单》(附件一)。
第五条供电方式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单电源单回路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
1.高压供电
供电人由__春藤_变(配电)电站(所)以_交流_千伏电压,经出口_春4板(开发区)门楼线26#杆_开关送出的架空专线,向用电方_格力电器(郑州)有限公司受电点供电。
第六条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第七条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1.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门楼线26#杆架空线“T”接点,线夹属于用电人。
_
2.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附图表述,详见《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二);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准。
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
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计量点及计量方式
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一个受电点按照不同用电性质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主要依据。
计量点设置及其计量方式如下:
1.受电点计量装置装设在_柱上_处,作为用电人一般工商业(非普工业)电价(1~10KV)______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高压计量。
第九条用电计量装置
各计量点计量装置配置如下:
计量点
计量设备名称
规格
计算倍率
备注(总分表关系)
一般工商业(非普工业)
多功能表
电子式-多功能
1500
一般工商业(非普工业)
组合互感器
组合互感器
电压变比:
10000/100电流变比:
75/5
第十条损耗负担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时,以下损耗(包括有功和无功损耗)由产权所有人负担。
线路损耗:
祥营北线13#杆每月线路损耗按公式计算,导线参数为:
型号JKLYJ、L=100m、S=120mm2、ρ=0.0283。
损耗电量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第十一条电量的抄录和计算
1.抄表周期为1个月,抄表例日为18日。
2.抄表方式:
人工和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自动抄录方式。
3.结算依据:
供用电双方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
以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的,当装置发生故障时,以供电人人工抄录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4.用电人的无功用电量为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的总量。
第十二条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
1.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
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
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由表计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
用电人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2.由于以下情形导致计量记录不准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退补电量。
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确定补收电量。
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发生以上情形,退补期间,用电人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3.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3)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
发生如上情形,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电人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
4.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有差值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贸易结算的电量。
(2)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大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校验,主电能表不超差,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电能表不超差,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主、副电能表均超差,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
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
5.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等装置记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
6.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
第十三条电价、电费
1.电价
供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与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
2.电费
(1)电度电费:
按用电人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
(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第十四条电费支付及结算
1.每月电费分3次支付,支付方式为_划拨_,支付比例和时间为每月的5日、10日、15日;每次划拨金额分别为上月电费金额的40%、30%、30%。
2.电费按月结算,结算时间当月月底__,用电人应在_当月月底前结清全部电费。
双方可参照《电费结算协议》(附件四)的格式另行订立付费结算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清算。
第二章双方的义务
第一节供电人义务
第十五条电能质量
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连续供电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连续向用电人供电。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1.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
2.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
3.用电人逾期未交电费,经供电人催交仍未交付。
4.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
5.用电人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改善的。
6.拒不按期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
7.拒不按期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
8.违反安全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
9.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
10.用电人私自向外转供电力的。
11.用电人存在临时用电带永久性负荷的行为。
12.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7款至第12款的行为。
第十七条中止供电程序
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行:
(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七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
(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电人。
2.除以上因故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时,供电人除需履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报批程序外,按如下程序进行:
(1)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对重要用电人的停电,同时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2)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
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当即中止供电:
(1)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
(2)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7款至第12款的行为。
4.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
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越界操作
供电人不得擅自操作用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
3.供电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实施停电。
供电人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及时告知用电人,并应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生。
第十九条供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
供电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
2.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事故抢修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产权所属的供电设施进行抢修。
第二十一条信息提供
1.供电人为用电人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2.供电人免费为用电人提供电能表示数、负荷、电量及电费等信息。
3.供电人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
第二十二条信息保密
供电人对确因供电需要而掌握的用电人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或泄露。
用电人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范围由其另行书面向供电人提出,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节用电人义务
第二十三条交付电费
用电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电费。
第二十四条保安措施
用电人保证电或非电保安措施有效,以满足安全需要。
第二十五条受电设施合格
用电人保证受电设施及多路电源的联络、闭锁装置始终处于合格、安全状态,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电气运行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受电设施管理
1.用电人电气运行维护人员应持有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用电人应对用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负责保护供电人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与负荷管理等装置安全、完好,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第二十七条无功补偿保证
用电人按无功电力就地平衡的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保证相关数值符合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八条电能质量共担
用电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因素实施有效治理,确保将其控制在国家规定电能质量指标限值范围内,如用电人行为影响电网供电质量,威胁电网安全,供电人有权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对电网安全的上述威胁,用电人应给予充分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九条有关事项的通知义务
如有以下事项发生,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1.用电人发生人身触电事故。
2.电能质量异常。
3.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运行异常。
4.用电人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十条配合事项
1.用电人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
2.供电人依法进行用电检查,用电人应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据检查需要,向供电人提供相应真实资料。
3.供电人依本合同实施停、限电时,用电人应及时减少、调整或停止用电。
4.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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