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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思想禁锢的周围的人们不会关心这些奇怪的行为和想法。
笔者认为,这种暧昧状态一直较为稳定地持续到解放前。
这种暧昧看似在一种宽容的环境中生存着,但是比起西方被关注而经历的去着历史,哪一种现象才是一种进步呢?
在中国传统的影响下,近现代中国法对同性恋在法学领域里的“失语”,部分地同中国法并没有把同性性行为“问题化”有关。
法律对同性恋这一“存在”仅仅“存而不论”已不能应对现今社会生活需求。
渐渐地似乎是历史的必经阶段,人们开始不再逃避,开始正视这个问题,当然和很多的历史一样批判首先是不可避免的。
于是,从解放后到1990年代中期这近50年的时间,同性恋被当作腐朽的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而受到严格控制,甚至被明令禁止。
针对发生在两个男人之间的性行为,法律有明确的鸡奸罪进行惩处。
学者李银河认为,对同性恋强硬的压制态度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达到顶峰,“凡是被揭露出来的同性恋者,所受待遇都很严酷,轻者批判审查,重者殴打致死”。
这种打压看似不利于同性恋群体的存在,但是更深层次的思考,这种打压比起冷漠不关注着实是一种进步,而亚文化被接受的过程本身就是需要经历一种不理解的一面,就如同西方中世纪时期的严厉的规定一样。
文革之后,各方面不管是政治还是经济都选择了开放的态度,而最重要的是随着思想的开放,我们的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也渐渐宽容起来。
根据资料分析,中国法在近现代对同性恋的法律规制着实面更为广泛而惩罚逐渐减轻,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问题:
(1)同性恋个体之间,无论事实上的主动方,还是被动方,他们的人格地位相同,不存在主次之分。
(2)同性恋身份的明朗化和公开化。
(3)同性恋问题和平等,自由、人权问题相联系。
认为同性恋是除男人,女人外的“第三性”。
(4)同性恋问题和精神病、爱滋病,生育问题相交织,法律在研究同性恋群体时不得不对相关问题进行关注。
(5)对同性恋是否有涉道德重新讨论和认识。
根据社会学家李银河在“中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的论述,目前我国对于同性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禁止,发生在两个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无人告发,很少会导致法律制裁。
虽然,我国对于同性恋的法律规定还是很不完善,比较模糊,但是我们现在毕竟在关注着这个问题,我们力求补救这个法律黑洞,而随着同性恋者法律意识的提高,他们对待法律权利的需求也必然会促使相关法律的制定。
总之,法律上正视同性恋问题,关注同性恋群体,对稳定同性恋者关系,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至少是正常对待不受歧视,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社会学家李银河1998年分析了多种调查结果,估计3%至4%的中国成年人是同性恋,总人数约3600万至4800万人,而如今同性恋者一定只增不减,那些关于同性恋者的讨论也愈发没有太多的避讳,而这种关注讨论也已然不再是一种嘲笑,这一点可从下面的叙述中得到结论。
从这一群体的浮现到如今的逐渐壮大,从保守的华夏民族的同性恋的暧昧史到透明化,一个含蓄而保守的民族其实也在慢慢的打破着以往的禁锢,逐渐接受着多元的文化。
中国向来被认为偶没有创造力的国度,但即使是这样平淡的同性恋史,从它的被关注中,我们看出了人们乃至整个社会对亚文化的承认。
而西方同性恋的历史进程,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上的大尺度的转变,极端态度的交替,不难看出这种亚文化正逐渐被更多的人所受。
按照西方总体的同性恋的发展趋势,我觉着它的存在是按着一条主线—不道德的,犯法的,法律接受的,道德接受的,即在道德的层面,通过法律的手段,从根本上否定,到本质上接受。
在一切才刚刚开始之前,混沌的半自然半社会的条件下,原始人的性生活必然是混乱不堪的,当然少不了同性恋这一客观存在的群体。
但是即便没有法律的概念,没有所谓的社会制度的形成,这种性混乱在原始时代也是不能被容忍的。
他们根据自己的经验,自己的所见所得用图腾来禁忌性行为。
正如奥地利哲学家克里斯蒂安.冯.艾伦.弗尔斯,古代原始人在性生活上的禁忌,主要是从人类进化,种族发展来考虑的自我克制的态度,即所谓的性道德,这可能不同于我们现在所说的道德但不妨可以把它看成道德的雏形。
随着思辨的发展,智者的出现,我们开始思考自身,认识自我,在苏格拉底创立了道德哲学的雏形以后,渐渐地道德成了很多方面约束的力量,看来舆论在很早之前就已经占据了很高的地位,同性恋行为当然也不例外。
说同性恋行为是一种你违反自然的行为,这是因为同性恋偏离了人类通过两性间正常的性交来满足性感的需要,偏离了人类繁衍后代这个生物进化的宗旨,尤其是这种偏离大都又并不是由于缺乏与异性接触和交往的机会才暂时的专项与同性,不合正常人的生理本性,于是大多数开始认为这是违背常理的,用什么来排斥它呢,它是不道德的。
在罗马人眼中,异性不过是一个人为满足性欲而完成性行为所必须的一种装置,只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好了,而如果没有达到这一目的就要受到社会的谴责,就看到过这样的例子,一个行政官员的女儿被发现有同性恋行为,马上就会被撤职,并受到各个工作单位的排斥。
当然,这个时候罗马开始出现了成文的法律,而这种引起公愤的同性恋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其它众多的规律一样,道德就在那里,法律作为维护道德的工具随着道德的逐渐堕落和大众的需要就会相应的产生。
当一种现象开始泛滥,又被我们所不理解,所排斥的时候,我们大多会选择逐渐给它施加界限,一条警戒线不够,还要在绕一圈,构建出一条不可触犯的轨。
接着,就是这道轨的逐渐加固过程,两条线将变得更加坚韧,而它们之间缠绕的也会更加紧密,相辅相成,牢牢地把想越轨的人们限制在控制区中。
随着宗教思想的普及,哲学发展成了经院哲学,道德的尺度也已然由宗教来规范和认定,法律作为服务道德的工具,自然也沦落成了宗教的奴隶。
据说对同性恋的仇视是从希伯来教义传播到伊斯兰教义,最后传播到基督教教义中的。
这些宗教一度把异教徒与异端当做鸡奸罪的同义词。
基督教文化对同性恋的严厉制裁,一直是以《圣经》上的训诫为依据的。
旧约上有这样两段关于同性恋的语录:
一段是“你不可想同女人交合那样的同男人交合,那是令人厌恶的”,另一段是:
“如果某人相同女人交合那样地同一个男人交合,他们两人就都是邪恶的,他们应当被处死。
”基督教,同指出性恋行为制造了道德败坏的气氛,应当与谋杀巫术同罪,应当判处死刑。
基督教之所以反对同性恋,原因之一是由于它不能生殖后代,而教会想来认为性行为本身是坏的,是可鄙的,我们需要它的唯一目的就是繁衍后代,基督教因此认为它是对既存价值观念的威胁,会损害婚姻和家庭的繁衍的功能。
镇压同性恋的法律当然不能违背历史的潮流,不然当权者不会允许它的存在,这是历史的生存法则。
公元538年,罗马皇帝将宗教对同性恋的敌意变成了法令。
公元六世纪,在威尔士,同性恋要盘三年刑;
八世纪初,同性恋在勃肯地要判十年刑。
由于宗教思想的渗透,同性恋在法律中并不被视为刑事犯罪,而一直被当做一种“违反人的天性的罪行”。
在有关同性恋的各项法律中,最重要的是英王亨利八世的法律,因为后世有关同性恋的法律大多援引这项法律,即对几件罪判处死刑。
从中可以看出,即便不被视为刑事犯罪,同性恋同样会被处以死刑,并可以强制执行。
就是在这种强有力的控制下,统治者很高心的看到很少有人敢去触碰这根高压线,思想禁锢的年代里,一定还是存在这同性恋者,只是数量会少些,存在者也会非常的小心隐秘。
但是,随着各种以人为本的思想运动的兴起,这个禁锢人本性的枷锁终将被打破,暴风雨前的死寂重要终结。
这个过程是漫长的,不道德标签已贴在了同性恋者的身上,对于社会中的其他人来说,这一刻板印象的形成可谓根深蒂固。
直到19世纪这种态度才逐渐改变,这要得益于很多学者理性的研究和思考,这一点会在下文详细列出,而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兴起确实促成了这种状况的真正的改变。
又是和历史上很多的进步相似的,只有敢于越轨的先驱的出现,富有创造力的想法的出现,那条轨才会最终诚服于我们的恒心,得到社会的承认。
根据社会学家李银河在《同性恋法律地位的变迁》中的记载,同性恋解放运动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的同性爱运动,第二阶段是20世纪60-70年代同性恋解放运动。
1951年,在美国洛杉矶成立了第一个同性恋组织,1969年,一个更富战斗性的组织同性恋解放战线,宣告成立。
目前美国大概有600个同性恋组织和大量同性恋出版物。
在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影响下,西方各国的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也逐渐得到改善。
自1944年起,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18岁以下的青少年,不卷入特殊类型的关系如师生关系,就不会触犯法律。
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有22个州允许同性恋合法存在。
而世界上总体的趋势是,两个成年者之间的资源的,私下的进行的同性性行为,法律都不再追究。
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承认同性恋者举行婚礼,以家庭名义纳税,想起同性配偶索要抚养费等普通异性配偶所具有的基本权利。
目前中国的同性恋者可能还不能如此幸运的享受这么多权利,但是我相信,总有一天,大势所趋,一定会实现的。
法律的先后极端的变化,实际上是反映了社会对同性恋观念的转变,也就是道德评判的改变。
表象的改变反应的正是社会对于这种亚文化逐渐接受,认同的过程。
现在很多国家都有同性恋专门的社区,酒吧,餐馆,书店等等;
除了这些标签明显的场所,同性恋也可以光明正大的走在大街上,只要不做出过激的行为就行;
人们也不再谈性色变,由于受到社会的认同,人们也很愿意说出自己的同性恋情节,和大家分享,希望得到更多的人的理解;
越来越多的关于同性恋之间恋情的电影被我们赋予“唯美的爱情”的评价。
虽然在伊拉克和也门可能还存在对同性恋的严厉打击,但是随着人们对于伊斯兰教义遵从的减少,随着历史大潮的滚滚向前,同性恋被包容的趋势是必然的。
通过纵观曲折的中西方同性恋史,从暧昧到同性恋光明堡垒的构建,我们看到了一个亚文化被主流文化从道德,从法律,从价值观,从社会等各方面接受的过程,这里还想通过横观各学科对同性恋看法的改变,思想的进步,毕竟他们为同性恋亚文化的解放贡献了不可小视的力量,而它们的进步也是亚文化被接受的又一大证据。
随着越来越多的同性恋现象的出现,随着关于同性恋者的争议愈演愈烈,各学科的学者们都开始了自己所在领域的研究,试图用科学的理智的分析找出同性恋行为的原因,而结果往往也为同性恋的合理性证明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一)生物学理论:
先天论的生物学家们认为基因和遗传是同性恋形成的生理基础,而通过对同卵双生和以卵双生的研究发现,遗传因素确实是占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另外,生物学家还认为可能与脑结构的细微差异有关,而这种差异是出生前暴露于雄激素中的时间不同引起的。
实验证明,先天性肾上腺增生症可能导致女性同性性取向,而先天雄激素化作用的缺失导致的女性同性性取向。
虽然我们把这类同性恋者归结为病理性同性恋,但是根据根据恋者上腺增生症可能导致女性同性性取向,而先天雄激素化作用的缺失可能导致男性同性性取向。
虽然社会上把它归结为一种病理性同性恋,而根据金西对于非黑即白的否定思想,我们不能绝对的认为所谓的非病理性同性恋者丝毫没有脑结构或激素的影响。
(生理心理学)
(二)心理学理论:
精神分析从性心理发展和潜意识的角度阐释了同性恋产生的原因。
弗洛伊德认为,3~5岁的儿童是人类性心理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期,在此阶段,幼儿会对异性家长产生本能的性欲渴求,同时对同性家长产生敌对感。
如果能够顺利度过这一时期,那么个体的性取向就能正常发展;
否则个体将可能产生性欲倒错(汪新建,温江红,2002)。
由此,在弗洛伊德看来,同性恋是性心理发展阶段固着的表现。
美国心理学家金西从统计学角度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看待同性恋行为的新视角。
他认为,世界上的事情并不是非黑即白的,社会在一切方面都呈现为连续体,他将绝对异性性行为者,绝对同性性行为者,以及中间过渡状态,概括为7个等级,这样有助于改变同性恋异性恋二者非黑即白的传统观念。
既弗洛伊德提出同性恋不是病的观点后,金西又提出不是因为有神经病采取从事同性性活动,而是因为从事了同性性活动,并遭到社会反对,才导致了神经病。
金西对一种激进的性价值观所做的重要贡献就是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思路,即任何生物学上可能的事物其本身并不是内在有害的,因而不能认为是“违反人类天性”的。
(三)社会学:
酷儿理论向同性和异性的两分结构挑战,想社会的常态挑战,向男性和女性的两分结构挑战。
酷儿理论提供了一种表达欲望的方式,它将彻底粉碎性别身份和性身份,既包括异性恋身份,也包括同性恋身份。
酷儿理论向男女同性恋身份本身质疑,批评静态的身份观念,提出一种流动和变化的观念。
酷儿理论不把男女同性恋身份视为具有固定不变的内容的东西,而将身份视为弥散的、局部的和变化的。
对于一些人来说,身份是表演性的,是由互动关系和角色变换创造出来的。
(四)哲学:
福柯批判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蔑视爱欲和摧残人性,揭示出现代工业社会中的人们丧失的完整的美感和爱欲这一事实,而他从美学角度来理解同性恋爱欲的观点得到了许多共鸣;
另一位哲学家马尔库塞也认为应该使整个身体而不仅仅是生殖器官称为性感的主体和目标。
这种敢于对功能主义的挑战,对于自然之轨的冲击,把性和生殖分离开来,揭示了思想的进步和社会的宽容。
看来随着物质生活的满足,和思想的丰富进步,人们对于精神层面的性欲的追求也有了更广泛的理由。
(五)越轨社会学:
Labelingtheory)是以社会学家莱默特(EdwinM.lement)和贝克尔(HowardBecker)的理论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工作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每一个人都有“初级越轨”,但只有被贴上“标签”初级越轨者才有可能走上“越轨生涯”。
一个人被贴上“标签”,是与周围环境中的社会成员对他及其行为的定义过程或标定过程密切相关的。
因此,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通过一种重新定义或标定的过程来使那些原来被认为是有问题的人恢复为“正常人”。
对于同性恋者来说,可能长久以来形成的一种偏见,,见同性恋者来说,可能长久以来形成的一种偏见,使社会学上大多数人给它贴上了受排斥的标签。
而理智的社会人需要做的就是对他的意义和社会价值等作重新的评估,不能因为反常就称之为越轨,不要用刻板印象影响自己的判断。
除以上简略的列举的一些学科对于同性恋现象的理论解释外,还有很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对于他的解说,当然也不乏伦理学上的一些批判,但是总的趋势上来说还是持一种理解和宽容的态度。
而这种理解和宽容,是同性恋者维护自己的结果,也是社会思想水平的进步的结果,总的来说就是一个亚文化被逐渐接受和承认的结果。
而正如前面提到的,各种学术研究的成果也为同性恋的融入之路铺了一条平坦的道路。
生理心理学
越轨社会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
伦理学
1)皮艺军主编:
《越轨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293页
2)余凤高著;
《西方性观念的变迁》,湖南文艺出版社,第8页
3)蕾伊.唐娜希尔《人类爱情史》,云南出版社
4)李银河著:
《同性恋亚文化》—“同性恋法律地位的变迁之历史上的处境”,内蒙古大学出版社
5)李银河著:
《同性恋亚文化》—“同性恋法律地位的变迁之同性恋法律地位的改变”,内蒙古大学出版社。
6)张在舟著:
《暧昧的历程》,中州古籍出版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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