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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反思美国政治制度的架构
【争鸣反思】美国政治制度的架构
美国政治制度的架构
田卯拴 起草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美国《宪法》的开国先贤深信,人民的权利先于政府而存在。
他们在《宣言》中宣告,人的权利与生俱来,政府的宗旨在于维护和增进这些权利。
但是,《宪法》起草人提出,如果说,新政府保护人民互不侵权,那么,又由谁来保护人民不受政府侵权呢?
政府可能犯错,政府可能暴虐,政府可能滥用人民的信任,剥夺人民的权利。
美国政治思想的精髓之一就是,深信一切体制机构都存在腐败的可能,所有政治人物都可能受腐蚀,不单是受到有形的金钱的引诱,而且还会受到一种危害性更大的引诱,那就是:
以正义的化身自居。
掌握权力的人很容易认为,他们自己想做的事理所当然是正确的。
这在民主制度下更是如此,因为政治人物可以让自己相信,既然他们是由人民选出的,这就证明人民信赖他们会做出正确的决定。
《宪法》起草人当时已在考虑,用什么办法,既可以使政府有足够强大的力量保护公民,又不至使政府强大到成为一个不受约束的权力堡垒?
他们得出的答案是,通过分割权力来制衡权力;采取联邦制,从而一旦国家体制发生问题,州可以发挥作用;实行普选制,使得总统和他的政党每隔一定时期就必须接受选民的检验;施行宪政,让《宪法》成为民主制度的保护神;文官统帅军队,防止军事强人独裁;媒体自由,让政务公开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分权制衡 美国制宪先贤们参考了法国人孟德斯鸠和英国人约翰·洛克的政治理论,分别设立了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并分别由总统、国会、最高法院来行使这三权,并使各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平衡,不会被任何一个分支所垄断。
国会非经总统同意,不能通过法律;总统非经国会同意,不能推行政策;国会和总统二者都要由司法部门来审查,司法部门按照《宪法》所授予每一分支的权限来评断国会和总统的行动。
要由司法部门来充当《宪法》的最后解释者,而《宪法》则是说明主权人民对政府行为的要求和政府权力所受限制的最终文件。
如果两大"政治分支",即总统和国会,企图跨越这些界线,公民们就可以诉诸司法体制,以《宪法》为依据,向总统和国会的做法提出挑战。
司法体制此时就会予以干预,废除那些同《宪法》相牴触的法律。
美国人民深信,让体制内部互相监督更为有力。
行政权属于总统,所谓“内阁”即各部长,不向议会而只向总统分别负责。
总统掌握政府行政机构管辖权、最高军事指挥权。
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掌管立法、监督、财政、对外宣战等权。
国会批准或否决总统的下列权力:
官员的任免、与外国缔约、驻外使节的派遣。
国会通过审理弹劾案对行政、司法机构进行监督。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其它法院,最高法院由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同意,一旦就职就任职终身,非经弹劾不得罢免、解职或被迫退休。
最高法院拥有司法权、法律最终裁决权、解释宪法权、司法审查权。
为了保持这三个分支之间的平衡,他们决定允许三者的职能有所重迭。
国会虽具有制订法律的权力,但这一权力可以通过总统享有的否决权得到制约。
反过来,总统的否决又可以被国会两院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推翻。
总统是军队的总司令,但只有国会才有权组成和补给军队,也只有国会才能正式宣战。
总统有权任命所有联邦法官、驻外大使和其它政府高层官员,但所有任命必须得到参议院的审查和批准。
任何法律都必须在国会参众两院获得通过才能生效。
每个分支不但行使自己的本职职权,而且也兼管另外两个分支的一些职权。
例如:
总统有赦免权(这是一项司法职权),可以向立法机构提议采取措施(这是一项立法职权)。
参议院有责任参与人事任命(这是一项行政职权),国会有通过弹劾审判撤销职务之权(这是一项司法职权)。
法院可以做出普遍适用的裁决(这是一项立法职权),也可以发布命令(通过职务执行令状)要求行政官员采取特定的行动。
《宪法》第一条第6款规定:
国会议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行政或司法职务,同时在行政或司法供职的人,在任职期间也不得兼任国会议员。
它反映了宪法分权的基本原则,即政府的每一分支必须同其它分支泾渭分明。
但是,《宪法》不禁止参议员或众议员受任军事职务,开国先贤认为,议员是美国社会最有才能的人,因此他们当中的一些人理所当然应在危机时刻担任军事指挥。
弹劾与免职是对总统的最重要的制约,《宪法》专门规定,对"重罪和严重的行为不端"实行弹劾及免职。
总统在经众议院多数票表决后被弹劾(相当于被起诉),随后在参议院接受审判,审判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
惩罚只限于免职,不过,总统在弹劾案中无论被定罪与否,都可受到法院的起诉与审判。
制宪者设置了一个困难的弹劾程序将导致它会较少地被启用;他们的想法完全正确。
表面上看,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有可能使权力分散,效率降低。
但是,民主制度不是为效率而是为责任明晰而设计的;民主政府可能比不上独裁政权的行动快捷,但是它一旦投入行动,这种行动可以从民众的支持中汲取丰富的源泉。
总统这个职务的力量来自受治者的赞同,也来自总统同政府其它分支进行良好合作的能力。
实际上,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可以杜绝胡乱决策,避免错误决策;即使发生决策错误,制约和监督机制也可以作为一种纠错机制而起作用。
从长期看,制约和监督权力使权力循着合理合法顺民意的轨道行使,会保证办正事的效率高和以权谋私的效率低。
联邦制 在幅员广阔的国家,有许许多多不同的民族、宗教和文化,如果硬要推行整齐划一的生活方式,那就非一败涂地不可。
美国人历来认为,中央集权对自由权构成威胁,传统上,他们最害怕的就是受置于遥远的中央政府的权力。
如何给予政府必要的权力、但又防止形成危害自由的中央集权是他们所面临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联邦制,它使得中央政府与州政府各自在其范围内具有最高权力。
最接近人民的地方政府事实上起着制约中央政府的作用。
同时又为了防范各州侵害中央的权威,《宪法》中的一个条款规定,如果国家政府行使的宪法权力与州政府的合法行动发生冲突,那么国家的权力至上。
权力也必须在不同级别的政府之间得到划分。
总体上说,关乎国家统一性质的事项由中央政府管辖,如国防、外交、州际事务、对外贸易、经济、社会福利、造币、移民归化、维持陆军部队或者海军部队等。
中央政府还具有解决两州或多州争端、解决不同州公民之间争端的司法权。
关乎地方自治、公民生活性质的事务划归地方管辖,如区域划分、交通控制、卫生、教育管理、街道整修等数不清的服务,主要都是由得到州政府授权的地方政府进行的。
州政府规定所有的罪行与刑罚,建立合同法,制订公共卫生和安全规章,制订有关教育、福利和道德的法律标准。
政府同人民相隔越远,它的效率就越差,受到的信任就越低。
而美国人有了州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就能够在近距离观察自己选出的一些官员。
他们可以将政府的种种政策和方案同那些负责执行和实施的官员们直接挂钩。
一个在联邦失去权力的政党仍然有可能赢得州与地方职位,许多州与地方公职是未来国家领导人的训练场。
地方自治提供一个可以有力批评和反对政府政策和行动的舞台,从而强化民主。
而且,权力越下放,就使得非法接管政府越发难以得逞。
民主制度应该下放权力与职责,这条原则在一个幅员狭小而且比较整齐划一的国度可能是无足轻重的,但是在一个幅员广阔而且成份复杂的国度,却可能是个重要的保障机制。
普选制 1776年的《独立宣言》指出,"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管理者的共同意愿",这句话道出了民主理论的核心。
国家人口众多,不可能事事人人当家做主,只能采用代议制,由人民选举出总统、国会议员、各级地方官员进行统治。
选举权有不可替代、非常重大的制衡力,美国人民深深知道这一点。
总统、国会议员以及地方各级官员必须是由公民以有目共睹的、对所有人一律公开而且公平的方式自由选出,否则,这个政体仍不能算是民主的。
选举的办法可以多种多样,但是所有民主社会都具有相同的根本实质:
凡是具备资格的公民,都有权参加投票,个人应得到保护以免投票时受到不应有的左右,票数应得到公开公正的点算。
开放、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是民主的本质,是民主必须具备的条件。
没有选择的选举是毫无意义的选举。
选举是使得公职官员成为人民的仆人,而不是使人民成为政府的仆人。
如果有关官员有权压制反对派的声音,那么就不可能有自由和公正的选举。
一个选举如果不给予真正的反对派任何机会的话,那么这个选举就是骗局。
公平公正的选举体制保护竞争的权利,所以多数派可能是暂时的。
公平公正的选举使失利的候选人及其支持者不一定高兴,但却是甘心情愿地接受得胜的候选人的领导,承认其治国权。
选举通过以和平方式确定当权人并使其具有决策的合法性,得以解决任何政治层面所面对的一些关键问题。
如果一种选举制度有助于人们普遍认识到选举的自由公正性,那么这些目标就更容易达到。
促使人们认识到选举的公正自由性的因素包括:
普及性而不是排斥性的选举权资格和投票机会;选票份量同等而不是力量有别;选举结果根据预先建立的规则确定,投票和计票中的舞弊欺骗被压缩到最低程度。
宪政制度 宪法是一个政体的建制典章,安排各个部门的权力并规定政府权力的界限。
宪政制度的一个关键特征,就是这个根本架构不能因一时多数人的意愿而轻易被更动。
对《宪法》进行任何修改,必须获得四分之三州议会的同意以及国会两院三分之二多数票的赞同。
制宪者规定的程序使得修宪很不容易,但又并非不可能。
历次修正案大多是扩大了个人权利并消除了基于种族与性别的分野,从而延伸了民主。
这些修正案没有一次轻而易举,但一旦通过,全都得到大多数人民的支持。
宪政,意味着国家领导人和政府机构的权力是有限的,并且这些限制可以通过《宪法》的程序得到实施。
要确立《宪法》至高无上地位就必须有一个机构拥有权威足以确定《宪法》到底是如何规定的以及政府各分支是否越权,这个机构就是法院。
也就是赋予法院来裁决国会立法是否违宪、总统及其他行政官员行为是否违宪的权力。
法院既无财力,也无武力。
司法部门无法动用军队或警察来执行其法令,也无法扣住另外两个分支的预算,本来是政体中权威最小的一个分支。
但是美国人民赋予各级联邦法官终身任职(而且按照法律规定,法官的薪资不得减少)。
因此,他们不必担心会因为做出不合众意的裁决而被罢职。
一个联邦法官可以自行选择离开司法体制另就他职,也可以辞职去参加竞选,尽管后一种情形很少出现。
在级别较低的联邦法院供职的法官也许希望得到进入级别较高的联邦法院就职;但是,同样地,一个法官在做出裁决时知道,无论裁决会如何激怒政治人士或是一般公众,他或她的职位仍都是终生稳如泰山的。
在美国,法院可以判定国会和州议会通过的法案同《宪法》相抵触因而宣布其无效,也可以因与此类似的理由禁止总统的作为。
文官统帅军队 开国先贤在创立新的全国性的政府时懂得,建立起一个能够正当保卫国家的政府是何等重要。
要做到军事与外交政策有效而统一,军队就必须有强有力的领导。
但是,他们同时认识到,如果对军队没有足够的控制,它有可能被用来夺取政权从而威胁民主制度。
开国先贤对军权可能被滥用有着切实的担忧,他们担心,强大的军权久而久之会蜕化成独裁或暴民政权。
历史告诉他们,这种滥权事例屡见不鲜。
因此他们相信,需要在新宪法中表明,军队将被置于文职权力的管辖之下,而且还必须强调军人是社会公仆而非社会统治者。
文官统帅军队,并不是说文官就一定比武官高明,而是说军队必须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来领导。
《宪法》制定者决定由文职总统担任军队总司令。
同时施以必要的限制:
将组建和维持一支军队─也就是支付军费─的责任归于国会,以免总统权力过大;正式宣战的权力也被交给国会而不是行政部门,以避免做出鲁莽和无法挽回的决定。
但同时赋以足够的力量,指定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和各州民团的总司令,这就使得总统拥有充分的权力抵御外敌进攻,以保卫国家。
文职人员,主要是总统及其工作班子以及国防部长。
职业军官应该是判断如何最有效使用武力的专家,而在其它事务上听从文职人员的意见。
军人必须扮演职业性与执行手段而非决策性的角色。
军队永远必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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