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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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受理者,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
4、对不受理者,在“职业病诊断申请书”上注明不受理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五、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决定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后,需在30个工作
日内完成职业病诊断
程序。
六、职业病诊断书:
1、须由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2、职业病诊断书须写明所患职业病具体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3、职业病诊断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患者、工作单位、诊断机构保存。
4、诊断机构应为职业病患者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
七、职业病诊断书送达:
1、患者保存的职业病诊断书在患者出院时领取,并在领签本签字;
2、工作单位保存的职业病诊断书,首次诊断者通过挂号函寄送达
(经手人签字并保存相关证据),或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领取,并在领签本签字。
3、复诊患者,工作单位诊断书由患者代领送达并在领签本签字。
八、对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九、患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不服,可在收到职业病诊断书30天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潍坊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
潍坊市人民医院职业病科
篇二: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
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
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
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
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
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
组织体检;
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2.发现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七、设备管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
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3
八、档案管理制度
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九、体检报告、签发制度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
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
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
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检结论: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4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
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十、人员培训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2.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
十一、监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篇三:
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
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结合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现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危害员工健康的因素,促进文明生产,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1.3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1.4公司必须根据国家和上级关于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下达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项经费,公司财务部应保证该经费到位。
1.5公司工会组织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2.管理与监督
2.1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备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2.1.1贯彻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卫生、
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1.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员工健康进行监护,组织员工体检工作。
2.1.3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统计和报表工作。
2.1.4参加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
2.1.5负责对员工进行职防知识、现场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考核。
2.1.6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接触有害因素员工的健康档案并加强对档案的管理。
2.1.7制定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2.1.8负责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公司员工职业病的诊断、治疗。
2.1.9负责对公司生产性有毒有害岗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
3.防护措施
3.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2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设施。
职
业卫生防护设施应有指定机构或人员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有效运转。
3.3公司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急性有毒、有害的技术、工艺、材料。
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3.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公司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6对职业病防治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公司应进行经常性地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7各单位应将有害有毒作业场所与无毒无害场所严格分开,不得将严重有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的作业转嫁给其它单位和个人。
3.8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3.9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3.10对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11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必须事先进行职业卫生防护教育,安排在新员工入厂教育时进行。
3.12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具,并确保防护用具的质量和有效作用。
4.监测与监护
4.1职业卫生监测与监护的内容:
4.1.1作业场所中各种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其它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测定。
4.1.2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卫生效果鉴定与定期评价。
4.1.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可疑职业病人的复查。
4.2监测与监护周期:
4.2.1粉尘和毒物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两次,其监测合格率不低于80%。
4.2.2噪声、其它物理危害因素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
4.2.3凡新入厂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通知其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准从事与该禁忌症
相关的有毒有害作业。
4.2.4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应每年体检一次,其他岗位作业人员每两年检查一次。
5.职业病管理
5.1职业病由公司所在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5.2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以及在公司组织的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疾病,应通知本人,并及时进行治疗。
5.3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在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有效期内,以及医疗终结确定丧失劳动能力或医治无效死亡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因公处理。
5.4职业病经治疗痊愈,不能再享受职业病待遇,如治疗后又复发的职业病,仍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5.5安全监察部按有关规定组织的有毒有害作业员工的定期健康检查,凡无特殊原因者,都必须接受检查。
5.6由公司或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健康检查,所占用的时间,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处理。
如因病情需要住院检查治疗时,不论其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5.7对一时不能确诊的职业病或在职业病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疾病,在住院观察,休息治疗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直至确诊或否定职业病即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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