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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业现代化的经验
借鉴国外经验处理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六大关系
发布时间:
2005-01-28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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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现代化是世界农业发展的基本趋势,也是我国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目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刻,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国外发展现代农业的经验教训,可作为我们走中国农业现代化之路的有益借鉴。
但是,借鉴国外经验必须与我国实际相适应,必须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仔细分析研究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
为此我国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应注意处理好六大关系。
一、农业现代化与整个经济现代化的关系
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工业现代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前提,农业现代化靠工业现代化的推动,工业现代化的水平决定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速度和水平.第一,现代农业是资金技术集约型的产业,如果仅靠农业的原始积累,农业现代化将是_个十分漫长的过程,所以,它依敕于二、三产业的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农业自身的技术创新不可能由本部门提供,本身无法实现现代化,必须依赖于工业和科技的进步,才能为之提供现代化必备的物质条件和科技支撑。
第三,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大量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
根据联合国的标准,衡量一个国家工业化的重要指标,就是从事农业人口必须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在15%以下,在发达国家,农业劳动力﹁般只占据总人口的2%—5%,农业已成为高投入高产出的产业。
这就意味着大量的农业人口必须向二、三产业转移,而这没有二、三产业的现代化是不可能实现的。
这些明白地告诉我们,单纯地谈农业现代化很难实现,我们不能脱离整个经济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来单独谈农业现代化。
这是其一。
其二,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农业一直作为稳民心、安天下的战略产业,直接关系着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地位。
所以,虽然在早期工业革命中,农业一般充当着为工业提供原料和劳动力的角色,农业现代化以工业现代化高速发展为前提,发展过程显示出工农业差步协调的特征。
但是,在工业化进入到一定程度后,必须立即反哺农业,迅速推进农业现代化,否则,没有农业的现代化,不但工业化和整个经济的现代化难以顺利实现,而且会使整个国民经济失去平衡,使已取得的工业化成果也成为昙花一现。
因此,虽然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和高科技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所需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下降,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下降。
然而,发达国家如美国、欧共体各国、日本等都把农业视为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把农业摆在极端重要的战略位置上,把发展“高效、低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作为重要国策,在工业加速发展以后,及时地“反哺”农业,其工业的发展都伴随着对农业问题的逐步重视,农业问题的逐步解决、工农关系的逐步协调,促使经济发展一次又一次腾飞。
二、规模经营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关系
现代农业是一种高投入、高产出、高科技化、高度市场化和社会化的生产,实行规模经营有利于增加投入、采用机械化、先进的科学技术与先进的生产管理方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市场反应和抗击风险的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市场竞争力。
因此,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在农业实现现代化时十分普遍的采取大农场经营方式。
与此相对的是,地少人多的日本等国则通过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组织化与社会化程度,将若干个相互独立的小规模经营单位组织起来,纳人一体化、产业化体系,以群体的组合优势形成较大规模的经营,在小农体制基础上的实现了农业现代化。
1952年7月,日本政府颁布《农业法》,将土地户均占有严格限制在3町步(北海道为12町步)之内,限制买卖、租佃、抵押土地,形成日本小农体制,并在整个农业现代化过程中没有多大改变,至今也未形成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农业实现现代化时十分普遍的大农场经营方式。
但是,第一,日本根据其劳动力资源丰富而耕地稀缺的特点,农业现代化初始阶段利用生物化学技术搞劳动密集化农业生产,提高了土地产出水平。
第二,日本建立了组织严密的农协。
包括专业农协和综合农协,在此基础上又组成地区联合会和全国联合会。
农协服务广泛,以指导业务、经济业务、信用业务、共济业务四种形式组织运营购买、销售、农业生产、加工、保险、医疗等10多种事业,成为政府、市场、农产之间强有力的中介组织,促进了小农体制下农业经营中的合作,实现了在纯粹小农体制下难以达到的生产、劳动的社会化,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小农体制与现代化发展要求的矛盾性,将农业经济从整体上与外部经济和市场联系起来了,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商品化,减轻了小农经营的盲目性和风险。
日本的农业由此被纳人整个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加快了日本农业现代化的步伐。
韩国及我国台湾省都成功地借鉴了日本农协经验,促进了农业发展。
欧美日本两种不同的农业现代化方式对我们很有启发意义:
首先,关于规模经营,我们不能象英国当年那样搞圈地运动兼并农民土地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把农民逼向城市,流浪街头,成为廉价的劳动力,引起社会的巨大震荡,全社会也没有能力把失去土地的农民养起来,也不应该让其失业,无事可干,造成劳动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和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解决约八成人口就业,二提供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夯实中国赖以发展的根本基础——社会稳定。
否则不但农业现代化不可能,整个经济都发展不了。
其次,日本在小农地权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对我国农村在坚持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成功先例。
其一要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精耕细作的传统优势,大量采用尖端生物科学技术,提高土地生产率,走劳动集约化之路,提高单产。
其二要建立健全农业市场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在维护家庭经营体制的基础上,通过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合同、入股、入会、入社等形式,把独立分散的小农经营纳入“计划化”供产轨道;把农业产中、产前和产后部门如供应、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农业生产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一体化、社会化。
将传统的农民转变为经营农场主。
传统的产中部门转变为一体化农业的一个“生产车间”,传统的农产品市场不确定性交易转变为一体化的合同销售,一体化企业与现代合同销售成为农村市场经济的核心和方向。
再次,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努力为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从发展趋势看,规模经营符合现代化生产的规律,具有很多优点,因此,在现实允许的范围内,只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我们理当为其创造条件,促进其发展。
具体来说,就是实行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农用地归集体所有,由农户占有、支配、使用并依法处置(如转包、租赁、继承、抵押、股份合作等),并使这些权能商品化、社会化,推进规模经营。
从理论上讲,实行“两权分离”政策的优点在于:
一是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消除土地投资的制度风险,尤其是能克服农民的短期行为,树立和加强他们的长远观念;二是实现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有助于土地这一稀缺要素的合理利用和适当的集中,实现规模经营。
但必须指出,土地规模经营是一种经济行为,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推进。
切不可重犯历史上发生过的,把它作为政治行为而强制推行、一轰而起、一刀切的错误。
三、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关系
现代农业是商品农业,是市场农业。
农业生产的市场化可使农业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从而增加农产品产量和农产品商品率;同时,按照市场化的要求组织农业生产,可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在市场农业的发展过程中,农民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其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这一目的既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内在动力,也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根本力量。
在农业生产经营中,较早采用新技术,可带来超额利润,较高的利润会吸引农民采用新技术,从而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虽然也为实现农业现代化作过某些努力,但始终没能改变农业落后的被动局面,建国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农业现代化取得一些成就,但也始终未能改变农业、农村落后的面貌。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中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明确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以来,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取得了空前的进展。
这些从正反两个方面充分说明了农业现代化对市场的依赖关系,农业现代化必须走市场经济化道路。
同时还应当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农业自身存在局限性和市场调节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内在缺陷,农业经济的发展还不能完全由市场进行调控,市场机制不可能也无法解决农业这个特殊产业的一切问题,因此农业现代化还离不开国家的干预,还需政府加强宏观管理,以保证农村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综观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和实行有利于农业发展、保护农业的各项政策、法律,采取多种手段刺激和支持农业的发展,政府的干预与支持是这些国家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条件,也是其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特点。
这些措施主要有:
1.政府适时根据宏观经济发展需要,不断地制定和调整农业政策,引导农业向现代方向发展。
2.政府制定具体政策,加强农业科学研究和农业科技的普及,由政府组织指导和推动农业采用科学方法和技术。
3.政府在财政金融方面予以农业特殊的扶持和保护,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业现代化的资金需求。
4.维持对农业产品的价格和贸易保护政策,保障了农民收入的稳定和提高,使农业较平稳地迈向现代化。
5.政府控制和加强各种农业合作组织建设,促进农业一体化、社会化经营,使之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组织作用。
参照乌拉圭农业协议减让基准的1986年至1988年,WTO成员国国内农业综合支持量(AMS)占农业GDP的份额,挪威为83.5%,法国为69.9%,欧盟12国为63.4%,日本为50,5%,美国为27.0%。
1986年,当日本农业占GDP百分比为2.1%时,反映农业保护水平的生产者补贴(PSE)为75%。
同一时期,欧共体国家和美国的以上两项指标分别为27%、50%和19%、42%。
1996年,日本的农业补贴额高达405亿美元,美国为235亿美元。
在促进土地使用权流动和规模经营的产权等制度安排方面,日本政府自1946年起多次修改土地政策,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仅1961至1980年间就先后修改了三次。
二次大战后,法国政府也不断推出有利于农业规模经营的土地政策,美国在18—19世纪间曾实施旨在调整土地产权关系、促进西部土地开发的土地法令和“宅地法”等法规。
在对待农民合作组织方面,日本政府不仅在1947年专门出台了“农协法”,而且还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指导和奖励措施自上而下地推动农协的发展。
德国政府除了利用法律手段对合作社加以规范和支持以外,还从经济上予以扶持。
法国也曾颁布和实施了多部有关农村合作社的法规,并在合作社创建初期给予补贴和减免税优惠。
在对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影响的本国农产品市场对开放的控制方面,欧盟国家和日本对农产品市场的保护程度要强于美国。
例如,乌拉圭回合协议实施以来,在采用关税高峰的69种农产品里,欧盟国家高于日本,日本又高于美国的有26种;日本高于欧盟国家,欧盟国家又高于美国的有19种。
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和美国相比,日本和许多欧盟国家的农业资源均相对短缺,在20世纪60-70年代以前主要农产品不能自给;它们比美国更为迫切地需要依靠农业现代化来提高本国农产品的自给率,以及保证农民的基本收入。
而美国农业在大部分年份里面临的是农产品过剩。
因此,日本和许多欧盟国家都推行较强力度的政府干预来维护本国农民经营现代农业的积极性,以求达到保证本国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以及稳定农民收入的目的。
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过程中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关系表明,不管农业的地位多么特殊,它总是一个产业,应该按照产业的特性来发展它,即以市场为导向来发展农业。
政府经济决策能否保证其科学性,很大程度也取决于决策是否建立在市场价值规律基础上,与价值规律相矛盾的决策往往给经济带来破坏性影响。
这是其一。
其二,农业属于弱质产业,市场经济本身也具有内在缺陷,因此完全依靠市场化不可能顺利实现农业现代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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