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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维护分局声誉,保护分局利益,增效创收。
第十七条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诚信明理(礼)。
第十八条努力学习,精通业务,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第三章财务内控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十九条为规范分局财务行为、加强财务内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局财务制度,结合分局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本细则。
第二十条财务内控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分局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二十一条财务内控工作要贯彻“优质、低耗、高效、创利”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二十二条分局本部及分局属自营项目、施工局(含局项目部)及联营体切块分包项目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细则。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分局及下属的独立核算自营项目、施工局(含局项目部)及联营体切块分包项目均须设置财务机构,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
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分局总会计师协助分局长管理好分局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分局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第二十五条分局财务部是分局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分局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分局财务部主任主持财务部的工作,在分局长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分局的财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分局财务部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管理工作,主任缺位时,代管主任一切工作。
第二十八条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劳财部主任,在单位第一负责人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劳财部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分管的工作,主任缺位时,代管主任一切工作。
第三十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一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三十二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分局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
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分局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1、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2、被撤销或并账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竣工项目财务人员还必须移交编制完整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3、移交内容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4、移交交接必须监交。
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财务部主任(或副主任)进行监交;
项目劳财部负责人的交接,由分局财务部主任会同该单位分管领导
进行监交;
分局财务部主任(含副主任)的交接,由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5、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移交人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交接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①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③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④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⑤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⑥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节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三十五条分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38项会计新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水电七局管理模块—会计核算》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分局采用工程局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结合分局经营管理需要予以细化,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细化的会计科目祥见附则一)。
第三十七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
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
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八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
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
第三十九条分局对各独立核算单位收入与成本、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项目独立设帐。
核算过程中主要事项规范如下:
1、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2、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必须按该物资在本工程实际使用工期(不扣除残值)后,予以逐期均衡摊销,严禁一次性摊销;
3、各项成本费用的核算必须明确地反映到施工项目各部位;
①实际施工中能清晰明了直接反映到工程施工项目具体部位的,必须如实核算到该项目;
②混合作业的施工项目或部位,必须严格按统计报表均衡分摊到各工程施工项目具体部位;
各作业队厂必须于每月28日将人工工日统计报表、机械作业统计报表、机械使用签认单上报本项目财务部进行核算。
4、分局与各独立核算单位或各独立核算单位相互之间的各项往来(包括产值综合上缴费、设备两金一费、车辆养路运营保险费、工资附加费、社保统筹金、借用人工、调拨材料、租用机械设备等业务),属内部经济交易行为,均必须以货币资金方式予以结算。
分局内各独立核算单位间各项往来货币资金结算必须通过分局本部财务。
5、分局为各项目设备资源进场所发生的各类设备修理所需货币资金,均由受益单位支付;
该设备修理终结后由分局设备物资部鉴定其成本费用承担方。
设备进场单位所支付的该项货币资金可分期抵缴责任制上缴款。
第四十条分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
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四十二条分局本部及分局各独立核算单位对固定资产每年末必须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上报分局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第四十三条分局各独立核算单位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
分局财务部必须设置固定资产账销案存明细台账进行核算。
第四十四条分局本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报表除按工程局统一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外,还必须及时、准确上报分局内部会计简报套表,并且必须保证信息真实性。
第四节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分局财务部和分局各独立核算单位劳财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提高效益。
第四十六条银行帐户必须遵守工程局内部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
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四十七条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四十八条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2章分管并用制。
即: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单位第一责任人私章(方型)由出纳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
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并做好印鉴临时移交书面手续。
第四十九条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
若属多个银行账户的必须分户独立记账,不准将多个银行账户记入一个银行账户上;
出纳必须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银行对账明细单必须粘贴于单位银行日记账后面备查。
第五十条分局本部和分局各独立核算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
1、凡业主已批复结算款、到期履约保证金、与外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结算款、职工个人欠款,已完项目质量保证金等,财务部(劳财部)部门正副主任必须及时逐项主动催促资金回笼,资金回笼确有困难的方可请分管领导或单位第一负责人共同解决;
并按月汇总后上报分局财务部和总会计师。
2、各单位财务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征收外单位各项保证金。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足额收取保证金的,该合同后面必须附有各独立核算单位第一负责人书面签批意见。
否则按违章论处,且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3、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应督促资金回笼情况;
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分局本部。
第五十一条分局本部和分局各独立核算单位资金支付细则:
1、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现金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
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申请人负责办理报批。
2、凡已签订的具备法律效力合同的付款,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妥善安排资金支付,不得早付或迟付,不得擅自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
未经收款单位正式书面委托,不得擅自改变收款方;
特殊原因需改变合同收款方却无对方单位书面委托书的,财务部必须将书面拒付书上报单位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按单位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办理;
同时上报分局财务部和总会计师。
3、项目履约保留金:
各新进场独立核算项目预付款按所签合同支付比例的10%交回分局财务部,作为分局为该项目前期进场投入设备物资及人力资源的准备金,或作为该项目后期退场债权、债务风险金。
4、各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按业主已批复结算产值的比例,同比例与局内协作
方及分包方结算,不得超前予以结算和支付。
严禁提前支付分包方和局内部协作方的质量、履约等保证金。
为严肃工程局内部经济秩序,凡局内协作结算款,各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按业主支付比例,同比例支付局内协作方,不得提前或滞后支付结算款。
5、严禁使用现金(1仟元以上)支付分包结算款(含奖金)、材料设备款、修理加工费、设备租赁费等。
6、设备材料物资购置、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通讯费、咨询费、赞助费等开支必须有正式国家税制发票且单位或个人印章齐全,方可作为支付货币资金的合法依据。
7、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额指标控制支付,年初按预计产值和目标利润的比例计算掌握使用。
控制的比例由分局长、总会计师共同确定。
为维护分局利益将出现超支情况的,由各独立核算单位第一负责人上报分局长和总会计师特批后方可支付。
8、凡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单位损失的,其损失费用由个人承担(如各种罚款等)。
9、公差期间油料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招待费、通讯费等实行包干控制指标,财务部必须凭经办人提供的合法真实有效的单据严格遵照超支不补,节约归公的原则执行。
否则,视同违规并按企业处罚通则予以处理。
10、分局及各独立核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期间已发生招待费的一律不享受公差生活补助;
随领导班子一同出差的驾驶员可享受正常公差车公里津贴。
11、分局各部门职工公差期间,因业务需要经请示批准后发生对外业务招待费的,凡参与职工均不再享受当日公差补助。
职工经批准学习培训期间住宿费已包含生活费的,一律不再亨受生活补助。
凡职工到分局本部或各项目、外单位公差期间已由所到单位免费接待用餐者,均不再亨受公差生活补助。
12、经分局长批准参加各种职业培训的职工,培训期间的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由单位按标准报销;
职工自愿自主参加各种专业资格培训及面授、考试、实验、实习所发生的费用一律自理。
为了提高分局职工职业素质,鼓励职工自学,分局职工自费考试合格的职业资格若被分局在此职业岗位上聘任的,其职业资格考试及培训费经分局长批准后可酌情报销。
13、在岗职工在本专业岗位证书年审费由单位负责报销。
待岗职工各项职业证书办理和审证费由职工个人自理。
在岗职工非本人正从事专业的各项证书办理和审证费用由职工个人自理。
14、职工生病原则上由职工亲人承担照顾护理义务。
单身职工确无亲人在工作地附近的,单位可根据病情实际情况派护理人员予以照顾;
也可支付每天20元的护理补助费,由病员自行请人照顾。
单位派出看护职工视同正常出勤,薪金
照发,不单独享受护理补助费。
第五十二条分局及分局属独立核算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修理、租用)、批量材料配件、办公用品、生活物资等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五十三条分局本部及各独立核算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万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
第五十四条一切现金往来,收付必须附齐所有审签权人员的书面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五十五条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
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五十六条现金日记帐必须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每月终要会同出纳进行一次现金库存实盘制,保证帐、钞相符。
盘点表应随同资金计划报表一起上报总会计师。
第五十八条购买有连续编号的空白支票,必须登记在册,注明空白支票类别、编号、购买日期、用途、经办人。
所有空白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
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印章。
作废支票必须附于凭证后面备查。
第五十九条各独立核算单位施工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
1、各独立核算单位上缴分局的资金按年初签定的经济责任制,于每月15日前预计上交分局。
超期既未上交资金又无总会计师→分局长已批复缓交报告的单位,视同恶意占用分局资金,按所超期间征收所欠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同期银行贷款日利率计算;
2、分局各独立核算单位资金周转确有困难需向分局临时借调、申请外部贷款或分局各独立核算单位的相互借款(含同一项目经理分管两个以上的项目),事前必须上报分局财务部负责人→总会计师→分局长批准后执行。
3、所有借款由分局本部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
4、分局所有局内、局外借款的利息支出及保函手续费,应由受益方承担利息费用。
第六十条严禁未经工程局批准为外单位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六十一条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备用金等开支标准按分局的相关规定办理(祥见附则二、三、四、五)。
第五节工资及奖金
第六十二条分局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六十三条分局本部的薪金标准和奖励办法,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方案报→分管领导→总会计师→分局长审定。
第六十四条分局各独立核算单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独立核算单位拟订报分局→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分局长审定。
第六节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五条分局本部及分局各独立核算单位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六十六条按国家规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分局本部和各独立核算单位财务部在发放个人薪金时统一代扣代缴。
第六十七条工程局分配分局的利润均归分局本部所有。
第七节设备及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
仓库保管员每天及时做出入库流水账,仓库所有出入库单(含回收单、调拨单)均必须于当日及时下账,做到日清日结,每月30日前必须向财务部门报送库存动态报表。
财务部每月28日到仓库稽核当月出入库小票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加盖财务稽核员私章。
第六十九条库存物资计价原则实行计划价与实际采购价并举。
各独立核算单位均将中标报价的材料价格作为该项目的计划价,填入出入库单的计划单价一栏,实际采购价填入出入库单的实际单价一栏;
若中标报价缺项的物资单价,均将第一次采购价作为计划价填入出入库单的计划单价一栏。
第七十条设备物资采购必须具有采购计划和完善的审批手续方可购买。
分局本部或独立核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允许一人单独、直接与供货商定货采购。
第七十一条设备物资部设兼职询价员,负责收集设备物资当期市场价格,每月30日报送分局(独立核算单位)主要领导、财务部作为采购价备查依据。
第七十二条各独立核算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备物资入库制度。
1、库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核对清点设备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并在交货单上签字。
严禁货到施工现场直接使用后再补验收手续。
一经查出对相关人员视同违规处理。
2、发票到而货未到,或货已到而无发票,库管员均应向采购员查询,并向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汇报,直至理清。
3、物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部门主任和经办人处理。
第七十三条各独立核算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备物资出库制度。
1、独立核算单位必须实行限额供料,严格控制材料、配件、低值易耗品的发放。
2、合同管理部门每月26日应根据施工组织措施、生产进度计划将次月施工材料消耗定额下发设备物资部。
设备物资部必须按此计划执行仓储和发料工作。
3、若实际用料超出下发材料消耗定额的,必须由合同管理部门签发增补材料消耗计划。
超计划领料人未办审批手续的,库管员不得发料。
4、领料单必须标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材料使用施工部位,必须经仓库主管、发料人、核算员和领料人签字。
否则,仓库保管员必须按财务稽核员要求予以更正。
5、调拨材料,保管员要审查单价、货款总额、盖有财务部收款章,方可发料。
发现价格不符或货款少收等现象,应立即通知财务部更正补收。
6、发料人必须与领料人当面点交清楚实物,防止差错出门。
严禁库存短缺后库管员私下找材料员补签领料小票。
违者按企业处罚通则处理。
7、所有发料凭证,保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十四条各独立核算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盘库制度。
1、仓库每月25日由财务人员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分局本部财务部。
每季度末25日,财务部牵头由财务部、合同管理部、测量技术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联合进行现场实物盘点,并编制出现场及库存物资盘点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分局本部财务部和设备物资部。
2、对在库的库存物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账务处理。
材料配件盘亏总额在1仟元以下(含1仟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所在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批后处理。
盘亏总额在1仟元至5仟元(含5仟元)须呈报分局总会计师→分局长→工程局审批后处理。
3、对期末现场盘库已领实际未消耗材料,仓库必须办理假退假领手续;
其单据财务与仓库必须同时如实下账。
4、现场物资盘点同时必须清查分包商和作业队厂屋内已领未使用材料。
第七十五条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
1、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类;
收发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用货架存放;
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定位编号。
2、物资堆放的原则是:
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查点方便,成
行成列,文明整齐。
3、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人员擅自入库。
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保卫批准。
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4、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料。
发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
对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材劣用,以及差措等损失由保管员负赔偿责任。
5、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以及设备、工器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必须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
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应及时报告部门主任,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处理。
第八节分包结算财务管理
第七十六条财务部支付分包结算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支付,否则有权拒绝办理货币资金支付。
1、具有有效的分包合同书(如总价分包、单项工程分包、工序分包合同等)。
2、有测量人员实测收方确认完成的工程量,或合同书上明确的以其他方式确认工程量的有效依据。
3、生产技术人员审核确认是否满足技术要求,校核计算收方工程量是否与设计图纸、合同要求和实际情况相符的局面确认单。
4、质检人员确认结算项目是否达到质量标准,有无质量事故和质量罚款。
5、有生产经营部结算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书和拨款通知单,并经独立核算单位第一负责人或第一负责人书面授权的被授权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生效。
6、对分包结算项目,财务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分包结算价款支付和结算台账,并定期和不定期核对。
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如发生原合同、协议、单价或结算方式等变更,必须经独立核算单位班子成员与业务主管人员共同研究后,由独立核算单位第一负责人批准。
7、财务部对有关部门出具的预付价款,必须对进度未结算价款凭证审核无误,报独立核算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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