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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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化验室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三章化验室的职责
第十二条化验室人员经公司部门的考核合格后,可以从事厂内监测、数据评价等工作。
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进行校准。
第十三条化验室对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主动接受环境保护部,对化验室的管理工作及业务指导,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十四条化验室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考核。
第十五条积极参与厂内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活动。
第四章监测要求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监测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第十九条
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第二十条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行业标准方法;
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化验室存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监测数据的信息,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标准分析。
第二十二条数据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五章责任落实
第二十三条按照操作规程认真使用每台仪器设备,如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导致分析数据错误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50元。
第二十四条数据漏报或忘报,一次给予报表人员扣发绩效工资
50元。
第二十五条及时准确完成各项分析任务,因操作者自身原因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分析项目,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50yc°
第二十六条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分析数据不准确,受到相关部门投诉的,给予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100元。
第二十七条出现异常数据(化验室)时必须立即复测,复测结果仍异常要立即报告部门领导,违者扣发绩效工资50元。
第二十八条原始记录中数据计量单位错误,或有效位数保留错误,扣发绩效工资50元/次。
第二十九条化验室所有数据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情节轻微者扣发绩效工资500元/次,情节严重者交生产处待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木规定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木规定不一致,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木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
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
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
(三)负责木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H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七)负责木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
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
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
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口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
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木机构及木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确保专项使用。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木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木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木规定自发布之H起施行。
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第三篇: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技术法规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数据。
第四条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第六条各级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
(二)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工作;
(三)审定有关质量保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指导有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规范、手册等的编写工作;
(五)组织仲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
国家级、省级及规模较大的地、市级监测站应设置质量保证专门机构,并配备专用实验室,其他监测站根据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
质量保证机构或人员由业务站长直接领导。
第八条各级监测站质量保证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木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查上报的质控数据;
(二)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
作;
(三)指导下级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
量参核;
(四)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优质实验室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质量保证的量值传递
第九条标准物质是量值传递的重要物质基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其他经过国家计量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研制、生产和提供各类环境监测所需的标准物质。
第十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应追踪总站或其他经过计量部门认证的标准物质的量值。
严禁提供、使用超过保存期限的标准品。
第十一条各类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应由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未按照规定中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实验室和监测人员的基木要求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
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实验室安全操作制度;
仪器管理使用制度;
化学试剂管理使用制度;
原始数据、记录、资料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校准。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木操作技能。
不符合要求者应接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测工作。
第五章质量保证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监测点位的布设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分析方法和具体条件,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经过优化确定后原则上不变,确需变更时,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监测站备案。
国控网络站变更测点时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并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第十六条
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样点的时空分布应能正确反映所监测地区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水平、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第十七条
采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采样记录,采样后按规定的方法进行保存,尽快运至实验室分析,途中防止破损、沾污和变质,每一环节应有明确的交接手续,最后经质控人员核查无误后再行签收。
分析测试时应优先选用国家标准方法和最新版木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其他方法
时,必须进行等效性试验,并报省级以上监测站(包括省级)批准备案。
分析人员在开展新项目(包括本人未做过的项目)监测之前,要向质控人员提交基础实验报告。
第十九条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采用自控和他控两种方式:
(一)分析人员可根据情况选用绘制质控图、插入明码质控样或作加标回收实验等方法进行自控。
(二)凡能做平行样、质控样的分析样品,质控人员在采样或样品加工分装时应编入10〜15%的密码平行样或质控样。
样品数不足10个时,应做50〜100%密码平行样或质控样。
第二十条实验室之间质量控制采取下列方式:
(一)各实验室配制的标准品应与国家的标准物质进行比对试验。
(二)上级站经常对下级站进行抽查考核。
(三)上级站组织下级站对某些样品的部分监测项目进行室间互查。
第二十一条监测数据的计算、检验、异常值剔除等按国家标准、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分析质量保证手册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在报出分析数据的同时,应向质控室提交相应的质控数据,待质控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全部数据方能认为有效,经三级审核,业务站长签字后数据生效。
第六章质量保证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环境监测系统实行质量保证工作报告制度。
二级站应在每年一季度末向总站提交上年度质量保证工作总结和木年度工作计划,基层站也应在上级站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质量保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常规监测中质量保证、监测分析人员考核认证、实验室考核评比、人员培训、标准样品及质控样品的使用和新开监测项目的进展等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站作出专题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监测站和网络成员监测站。
第二十六条木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
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XX〕1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木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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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五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领导全省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发布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针、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监督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并授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全省环境监测质量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而的职责:
(一)负责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三)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上岗证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比对、考核和环境监测数据核查工作;
(五)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六)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交流和培训,指导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管理和计量认证(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
(七)制定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规划,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交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报告;
(A)建立木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木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符合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对本机构报出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
(九)参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机构组织的质控考核、能力认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而的职责:
(一)开展辖区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开展辖区内环境监测比对和考核、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核查和质量管理工作成效评估;
(三)开展辖区内质量管理技术培训和交流,协助开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建立辖区内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建立木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本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符合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对木机构报出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
(六)参加质控考核、能力认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
(七)制定木机构和辖区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报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备案,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提交木机构和辖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报告;
(八)区域环境监测中心站在履行木市环境监测站职责的基础上,还应发挥区域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区域环境监测预警及应急监测中心的作用,对区域内的地级市和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在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区域内环境应急监测的质量控制工作。
第九条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木站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
(二)建立木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木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符合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对木机构报出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
(三)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四)参加质控考核、能力认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
(五)制定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报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备案,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监测质量
管理报告。
第十条省和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成立质量管理部门,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可视条件成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设置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保证同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编制、实验用房、仪器设备和工作经费得到落实。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以《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广东省环境管理技术能力规范化建设指南》等相关标准、要求为基础进行能力建设,并根据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能力建设水平,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条件,为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有效期和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合法有效。
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按规定送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进行检定或校准。
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三条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
第十四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监测布点、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
保存、样品制备、样品分析、数据处理、数据评价、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并保证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要做到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
(五)空气自动监测、地表水自动监测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的监测分析方法和质量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六)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七)监测报告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规定的程序报出,报告内容和信息应符合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要求;
(八)严格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技术规定编报各类环境质量报告(含环境监测年鉴),确保报告质量;
(九)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开展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标准样、空白样、平行样、加标回收试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妥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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