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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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区总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和自然条件,充分考虑安全运行、有利管理、便于扩建和施工等要求,将全部建、构筑物、地下管、沟、道路、绿化设施等,综合进行平面与竖向布置。
力求做到因地制宜、近远结合、合理紧凑、并适当留有余度。
第2.0.4条
所区应避开滑坡、滚石、洞穴、冲沟、岸边冲刷区、塌陷区等不良地质构造。
山区变电所宜不破坏山体自然地貌。
第2.0.5条
地震区的主要建、构筑物应根据工程地质和地形地貌选择对建、构筑物抗震相对有利的地段进行布置,并宜适当放大布置间距。
第2.0.6条
变电所与尘土飞扬的道路之间,应按常年盛行风向的不利影响保持一定距离,否则应有防护措施。
第2.0.7条
临近旅游或风景区的变电所,总体规划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三章总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
总平面布置应按变电所规划的最终规模进行设计,宜不堵死扩建的可能。
第3.1.2条
总平面布置宜将近期的建、构筑物集中布置,便于分期建设和节约用地。
第3.1.3条
附属建筑物较多的地区重要变电所和系统枢纽变电所的总布置,宜按功能划分为:
生产区、所前设施区。
第3.1.4条
主要建、构筑物的长轴通常沿自然等高线布置,在地形复杂地段,可适当改变建筑物的外形,采用合并或分散的布置。
山区变电所主要建、构筑物的布置不宜靠山体过近。
第3.1.5条
主控制楼、调相机房、冷却塔、喷水池、主变压器、电抗器、电容器等建、构筑物及大型设备,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的地段。
第二节主要建、构筑物
第3.2.1条
主控制楼(室)的位置宜布置在便于运行人员相互联系、便于巡视检查及观察屋外设备和减少电缆长度、避开噪声影响的地段,可布置在主配电装置一侧、配电装置之间或结合所前设施区进行布置。
第3.2.2条
主控制室宜有较好的朝向,炎热地区宜面向夏季盛行风向,并避免西晒。
第3.2.3条
各级电压的屋外配电装置应结合地形和所对应的出线方向进行平面组合,宜避免或减少线路的交叉跨越。
第3.2.4条
屋外配电装置应布置紧凑、排列整齐、便于扩建和检修、搬运设备安全方便。
第3.2.5条
110kV和220kV配电装置宜采用半高型或高型布置,以及其它用地省的布置方式和措施。
第3.2.6条
35kV及以下的屋内配电装置宜与主控制楼(室)毗连布置,或靠近主控制楼(室)布置。
第3.2.7条
主变压器的布置应与配电装置和无功补偿装置(同步调相机或其它补偿装置)的布置相配合,通常布置在配电装置之间或配电装置与无功补偿装置之间。
第3.2.8条
调相机房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一、便于从主变压器低压侧接引母线;
二、便于运行人员巡视;
三、便于供水;
四、考虑震动和噪声对邻近的影响。
第3.2.9条
当设有独立的通信楼时,通信楼宜与主控制楼毗连布置,必要时也可单独布置。
但微波塔均应靠近通信楼布置。
第3.2.10条
供水建、构筑物宜按以下原则布置:
一、全所供水系统建、构筑物(冷却塔、喷水池、水泵房、蓄水池、生活水塔等)宜按工艺流程采用集中布置,以缩短管线减少占地;
二、循环供水的冷却塔、喷水池宜布置在调相机房附近的通风良好地段;
三、直流供水的取水泵房宜布置在调相机房与水源之间;
四、冷却塔、喷水池应布置在屋外配电装置或其它屋外补偿装置、主控制楼(室)和通信楼冬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第3.2.11条
污水泵房宜布置在所区场地的最低处。
第三节辅助和附属建筑物
第3.3.1条
变电所辅助和附属建筑物的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统一规划布置。
第3.3.2条
空气压缩机室应靠近装有空气断路器的配电装置布置,并考虑噪声和震动对邻近的影响。
高压贮气罐宜设在室外,并应避免阳光直射。
第3.3.3条
制氢站和贮氢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独布置;
二、位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最小风频的下风侧;
三、布置在调相机房附近的所区边缘地段,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较多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
第3.3.4条
采暖锅炉房宜布置在采暖建筑物集中处。
第3.3.5条
检修间、材料备品库、工具间、汽车库、传达室等建筑根据条件宜按相近功能归类采用联合建筑形式进行布置。
第3.3.6条
屋外配电装置附近可设置独立厕所。
第四节所前设施区及生活建筑
第3.4.1条
设施区应根据节约用地的原则,并结合已形成的总布置基本格局和所址地理位置综合确定。
第3.4.2条
所前设施区内各建筑的平面布置及空间组合除应满足功能要求外,还应注意美观,协调一致。
第3.4.3条
所前设施区宜面向城镇主要交通道路或居住区。
有以下布置形式:
一、庭院式建筑物沿周边布置,中间为活动场地和绿化设施用地;
二、通道式建筑物和绿化设施布置在进所主干道两侧。
第3.4.4条
所前设施区建筑通常包括:
传达室、汽车库、行政管理用房、单身宿舍、食堂和厨房、以及适合布置在所前的其它建筑(单身宿舍、食堂和厨房也可设在生活区内)。
上述建筑在便于使用和互不影响的前提下,宜采用联合建筑的形式进行布置。
第3.4.5条
变电所的生活建筑应按规划的最终规模统一规划布置。
通常包括:
家属宿舍、单身宿舍、食堂及厨房、给排水建、构筑物等。
第3.4.6条
生活建筑的布置应根据当地条件和运行习惯综合确定。
通常有以下三种布置形式:
一、全部生活建筑设在所区附近的生活区内;
二、家属宿舍建在城镇,单身宿舍、食堂和厨房设在所前;
三、全部建在城镇。
第3.4.7条
家属宿舍宜与所区毗邻布置,必要时也可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3.4.8条
居住建筑宜有较好的朝向。
第五节围墙、围栅和出入口
第3.5.1条
所区应设实体围墙,围墙高度为2.2~2.5m。
所区围界应根据节约用地和便于进行保卫的原则力求规整。
第3.5.2条
所前设施区与生产区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围栅。
生活区与生产区之间应设置实体围墙。
第3.5.3条
变电所入口处的大门、围墙、传达室的立面应有较好的建筑艺术处理,并与所前设施区的建筑协调一致。
进所干道宜有较好的对景,主入口及进所干道不宜首先穿越生产区。
第3.5.4条
所区大门宜采用钢门,门宽应满足运输所内大型设备的要求。
第3.5.5条
制氢站和贮氢罐与生产区之间应设置1.5m高的围栅(墙)。
第六节建、构筑物间距
第3.6.1条
变电所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见表3.6.1。
表3.6.1建、构筑物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其最低耐火等级
续表3.6.1
第3.6.2条
变电所内建、构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表3.6.2的规定。
第3.6.3条
装有可燃性介质电容器的房间与其它生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小于10m或连接布置时,则其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第3.6.4条
冷却塔、喷水池与屋外主变压器、屋外配电装置和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3.6.4的规定。
表3.6.4冷却塔、喷水池与主变压器、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净距m
注:
①在污秽地区,冷却塔、喷水池与屋外配电装置的距离应比表中数值适当
加大。
②对屋外配电装置的间距以架构计算。
③玻璃钢冷却塔成组布置时,塔与塔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3m。
第四章竖向布置
第4.1.1条
所址标高应高于百年一遇的高水位,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当设防洪堤时,堤顶标高宜高于高水位0.5m。
也可采取措施使主要设备和主要建筑物的地坪标高不低于上述要求。
第4.1.2条
变电所所内场地应高于或局部高于所外地面,以有利于所区排水。
第4.1.3条
所区竖向布置应合理利用地形,根据生产工艺、安全运行、平面布置、交通运输、基础埋深、并结合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因地制宜确定竖向布置方式(连续式或重点式),力求土石方量最少、运距最短、场地排水畅通。
第4.1.4条
竖向布置应考虑所内外挖填方量的总平衡,力求避免向所外取土或弃土。
当挖填方量不平衡时,应选择合理的取土或弃土地点,可与农田水利规划相结合。
第二节设计标高的确定
第4.2.1条
根据竖向布置规划,应首先确定以下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标高。
一、主配电装置标高
应根据工艺布置、设备运输、交通联系、基础埋深、场地排水坡度等因素并结合地形、排水口标高及土方平衡综合确定。
二、主控制楼(室)标高应与主配电装置的标高相适应,同时考虑管沟衔接、交通运输、基础埋深以及所前设施区规划综合确定。
三、调相机房标高采用直流供水时,调相机房地坪标高的确定宜考虑供水的经济性;
采用循环供水时,调相机房的地坪标高应与冷却设施的水面标高相适应;
低位布置的调相机宜使地下设施在地下水位以上,以减少防水工程量,同时还应便于引接道路。
第4.2.2条
变电所的主要生产建筑物室内地坪设计标高宜高于室外地面不小于0.3m;
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物的室内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不小于0.15m。
第4.2.3条
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确定,宜为0.5%~2%,最小不应小于0.3%,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必要时宜有防冲刷措施。
第4.2.4条
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垂直于母线方向的坡度宜为0.5%~2%,在有防冲刷措施和满足检修要求的情况下不大于6%;
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坡度宜不大于1%。
第三节阶梯布置
第4.3.1条
所区自然地形坡度在5%~8%以上时,可采用阶梯式布置(大型变电所场地面积大,通常取下限值,反之取上限),阶梯的高度应根据工艺、交通、地质和施工条件决定。
第4.3.2条
台阶位置的确定应注意滑坡、危岩等不良地质的影响。
第4.3.3条
台阶的划分应满足建、构筑物和设备的布置要求,便于运行、检修、设备运输和管线敷设。
并宜减少台阶的数量。
第4.3.4条
相邻台阶的连接有放坡和设置挡土墙两种形式,应根据条件进行经济比较确定,也可两种形式结合使用。
边坡坡度应按岩土的自然稳定条件确定,坡面宜作护面处理。
第4.3.5条
地震区应避免在土质松软或岩层破碎、构造不利地段出现高边坡。
对破碎性石质边坡、山坡有危石或上部覆盖层受震易塌滑时,应采取防护和加固措施。
图4.3.6建筑物距坡顶的距离
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的土边坡,应适当放缓边坡或采用其它加固措施,黄土边坡应设置较宽的平台。
设计烈度为9度的岩石边坡,不宜采用大爆破施工。
地震区若采用填土边坡,应将边坡放缓一级。
第4.3.6条
位于稳定土坡坡顶的建筑,当基础宽度小于3m时,基础底边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S(图4.3.6)应符合下列要求,但不得小于25m。
条形基础
(4.3.6-1)
矩形基础
(4.3.6-2)
式中B——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m);
D——基础埋置深度(m);
α——边坡坡角(°
)。
当边坡坡度大于45°
,坡高大于8m时,尚应进行坡体稳定验算。
坡脚至建筑物的距离,宜考虑生产工艺、交通运输、采光通风等要求。
最小宽度应满足建筑物的散水、排水明沟和必要的管、沟布置。
第4.3.7条
坡脚至雨水明沟之间,对砂土类、黄土、易风化的岩石或其它不良土质,应设明沟平台,其宽度为0.5~1.0m,如边坡高度低于1m或已作加固处理,可不设平台。
第四节场地排水
第4.4.1条
场地排水方式应根据所区地形、降水量大小、土质类别,并结合道路形式及总平面布置综合确定,应使地表水能迅速排至所外,宜采用地面散流和明沟排水,有条件时可采用雨水下水系统排水。
第4.4.2条
屋外配电装置内被地面电缆沟所拦截场地的雨水宜在电缆沟上设置渡槽或用雨水下水道等方式排除。
第4.4.3条
雨水管道排水系统雨水口的布置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计算确定。
沿道路布置雨水口的间距按表4.4.3确定。
第4.4.4条
所区采用明沟排水时,明沟应护面处理,沟的纵坡应不小于0.3%,起点深度应不小于0.2m。
明沟可采用梯形或矩形断面,梯形沟底宽宜为0.3m,矩形沟底宽宜为0.4m。
砖石或混凝土铺砌的梯形明沟,宜采用1∶0.75~1∶1的边坡。
表4.4.3道雨水口间距(m)
注:
当道路纵坡小于3‰或大于30‰,以及汇水面积大于3000m2时,雨水口宜加密设置。
明沟宜沿道路布置,应减少与道路和管、沟交叉,当交叉时,宜垂直相交。
第4.4.5条
明沟通过坡度较大地段,其水流速度超过铺砌后的允许流速时,应设置跌水或急流槽,跌水或急流槽不应设在明沟转弯处。
雨水明沟与河岸交接处,明沟及河岸均应加铺砌。
第4.4.6条
采用散流排水时,所区围墙下部应留有足够的排水孔,在多雨地区,所外还应有妥善的排水设施,排水孔宜有阻止小动物进入所内的措施。
第4.4.7条
山区变电所应根据需要分别设置有铺砌的截水沟或泄洪沟,截水沟至边坡坡顶的距离不小于2m。
截水沟的中心转弯半径不宜小于沟内水面宽度的5~10倍,当截水沟宽度改变时,宜设置渐变段,其长度宜为5~20倍宽差。
第4.4.8条
当所区无法采用自流排水时,应设机械排水设施。
第五章管、沟布置
第5.1.1条
管、沟布置应从整体出发,按变电所规划的最终规模全面规划,平面和竖向应相互协调、合理布置,不宜穿越扩建用地。
管、沟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艺合理,便于检修和施工;
二、管、沟发生故障时,不应损害建、构筑物的基础,污水不应污染生活饮水和渗入电缆沟内;
三、应减少埋深,但应保持管内液体不致冻结;
四、应避免遭受化学腐蚀和机械损伤。
第5.1.2条
管、沟宜沿道路、建、构筑物平行布置。
干管应靠主要用户和多支沟一侧。
管、沟布置应路径短捷、适当集中、间距合理、减少交叉,当交叉时宜垂直相交。
第5.1.3条
管线的敷设分直埋、沟内、架空三种形式,应根据工艺要求、自然条件、管内介质特性、地下建、构筑物布置情况等因素确定。
在满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且相互无影响的管线采用同沟、同架、同壁和迭放布置。
第5.1.4条
管线布置过程中发生矛盾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
二、有压力的让自流的;
三、柔性的让刚性的;
四、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
第5.1.5条
通过阶梯的管、沟布置应满足工艺要求,处理方式应与阶梯协调。
第5.1.6条
位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地震区等特殊地区的给、排水管及其它管、沟的布置还应符合相应的有关规范规定。
第二节地下管线
第5.2.1条
地下管线不宜布置在建、构筑物基础压力影响范围以内,其间距可按图5.2.1及式(5.2.1)计算。
图5.2.1地下管线与基础的距离
式中S——建筑物基础外缘距管道中心的距离(m);
h1——管道敷设深度(m);
h2——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砌置深度(m);
φ——土壤内摩擦角(°
);
b——沟槽宽度(m)。
第5.2.2条
地下管线应布置在道路行车部分外,受条件限制时,可将雨水下水管道敷设在行车部分内。
但7度及以上地震区的地下管线不应布置在道路行车部分内。
第5.2.3条
地下管、沟距建、构筑物、道路以及管线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根据管内介质特性和附录一、二的规定确定。
同时考虑地质条件建、构筑物基础、管线埋深、管径、管沟附属构筑物(如补偿器、检查井、阀门井等)的影响。
第5.2.4条
不宜敷设在同一管沟内的管线按表5.2.4确定。
表5.2.4不宜同沟敷设的管线
第三节沟道
第5.3.1条
沟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平面位置、断面尺寸应满足工艺要求;
二、应与所区的竖向布置协调一致;
三、纵向应有排水坡度,并有足够的排水口。
地面水不应流入沟内;
四、穿越道路的沟道应有足够的强度,以保证行车安全;
五、沟道宜布置在地下水位以上,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沟道应有防水措施。
第5.3.2条
屋外配电装置宜采用沟壁高出地面0.1~0.15m的电缆沟,也可采用地面电缆槽沟。
第5.3.3条
沟道纵坡宜不小于0.5%,在困难地段应不小于0.3%。
第5.3.4条
沟道材料应根据地质、地下水及荷载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5.3.5条
位于回填土地区或特殊地质条件下的沟道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5.3.6条
沟道伸缩缝间距应根据气象条件、沟道材料按表5.3.6-1及表5.3.6-2的规定选用。
表5.3.6-1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沟道伸缩缝间距m
第六章道路
第6.1.1条
所内外道路设计应根据运行检修的需要,并结合总平面、竖向布置、所外道路现状、自然条件、发展规划和施工运输等因素确定。
第6.1.2条
所内外道路的布置、纵坡及设计标高应协调一致,相互衔接。
第二节所外道路
第6.2.1条
所外道路可参照《厂矿道路设计规范》中的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但路基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满足所内大型设备的运输。
第6.2.2条
所外道路路径宜利用已有的道路或现成的路基。
第6.2.3条
当路基宽度小于5.5m,且道路两端不能通视时,宜在适当位置设错车道,错车道的平面尺寸可按附录三采用。
第6.2.4条
所外道路宜采用中级路面;
具备施工条件时可采用次高级路面;
工程量不大时,也可采用与所内道路或与其衔接的相同级别的路面。
第三节所内道路
第6.3.1条
所内道路应结合生产、所前设施和生活各区的划分进行布置,并充分适应各建、构筑物交通运输、消防、巡视和设备检修的使用要求。
道路布置宜与主要建、构筑物平行,环形贯通。
环形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
第6.3.2条
道路型式可采用城市型或公路型,并应与所区场地排水方式相适应。
第6.3.3条
路面宽度为3.5m;
220kV及以上的变电所,由所区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器和调相机房路面宽度可加宽至4~5m。
第6.3.4条
所内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m,通行汽车平板车的路段,转弯半径应根据汽车平板车的技术性能确定。
第6.3.5条
所内道路纵坡不宜大于6%,特殊情况下局部路段可适当加大。
第6.3.6条
路面材料宜采用水泥混凝土的高级路面或沥青表面处治的次高级路面。
第6.3.7条
所内巡视道路应根据运行巡视的需要设置,并宜结合地面电缆沟的布置确定巡视路径。
第6.3.8条
巡视道路路面宽度宜为0.7~1.0m,当纵坡大于8%时,宜有防滑措施或做成踏步。
第6.3.9条
巡视道路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选择路面材料,也可采用与所区道路相同的路面材料。
第七章配电装置场地处理
第7.0.1条
屋外配电装置内需要进行巡视、操作和检修的设备四周场地宜铺设地面,铺设宽度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第7.0.2条
地面铺设方式应根据设备布置确定。
通常有:
一、小岛式适用于独立布置的设备;
二、成片式适用于多台设备集中布置。
第7.0.3条
地面铺砌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经济适用、就地取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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