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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监事是否合法?
(3)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净资产额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
某股份有限公司是由A、B、C、D、E、F、G七人共同设立的,其中D、E、F三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
公司设立三年后,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公司内部矛盾加剧。
股东们要求董事长A召集股东大会遭到拒绝,副董事长D遂主动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拟罢免董事长和修改公司章程。
请问:
(1)作为发起人,D、E、F三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是否影响公司的合法设立,为什么?
(2)召开股东大会是谁的权限?
D在什么条件下才能主持召开股东大会?
(3)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什么条件?
(4)公司财务负责人B被股东大会任命为兼任公司监事会成员,B能否接受,为什么?
(四)
大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丁四人。
分别占有公司股份40%、30%、20%与10%。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从1998年10月至2008年10月。
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
甲、乙在公司股东会上提出延长公司经营期限,但遭到丙、丁反对。
结合案例,请回答:
(1)如果甲、乙坚持要求将公司经营期限延长,有否法律依据?
(2)如果丙、丁坚决反对公司继续经营,有什么法律措施保护自己在公司中的权益?
(3)如果甲、乙、丙、丁四股东都同意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解散公司,那么公司应当办理哪些法律手续?
(五)
甲乙丙三个公司和自然人丁共同投资设立了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
经过四个股东协商并决定,公司机构由下列人员组成:
甲公司委派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乙公司委派周某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公司委派洪某担任公司董事兼任公司监事。
公司经过招聘,聘任吴某担任公司董事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聘任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
丁不在公司机构中担任任何职务。
黑水房地产公司在经营中发生下列情形:
(1)丁与戊合资设立了白水房地产有限公司,丁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
(2)未经公司同意,吴某按照市场价格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自住。
(3)未经公司同意,周某代表公司与长河水泥厂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民币300万元给水泥厂。
(4)黑水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黄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意委派李某担任黄海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
(5)由于工作需要,公司委派洪某到南方城市推销商品房,为了经营方便,公司将20万元的经营费用存入洪某开立的账户上。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机构人员组成中哪些决定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哪些是不合法的?
如果是不合法的,请说明理由。
(
(2)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哪些情形是符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的?
并请说明理由。
(六)
自然人甲、乙、丙、丁、戊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建一咨询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
其中甲、乙分别以货币60万元、20万元出资;
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40万元;
丁以劳务出资,经甲、乙、丙、戊全体同意作价10万元;
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70万元。
公司成立后,丙因车祸而死亡。
丙的继承人要求继承丙在公司中的股东资格,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予以反对,只同意向丙的继承人支付股权对价,收回丙的股权。
与此同时,戊因拖欠他人债务,当地法院依法对其股权进行强制执行,并于2008年8月1日向公司及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至2008年9月1日股东均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明确回复。
此外,该公司章程对股东的股权转让并无特别规定。
请根据《公司法》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该咨询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丙的继承人是否能继承丙的股东资格?
请说明理由。
(3)戊被强制执行股权的过程中,其他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如有则应如何行使?
(七)
甲、乙、丙、丁均为上市公司。
2010年1月1日,甲、乙、丙公司通过协议约定共同购买丁公司的股份。
到1月30日,甲、乙、丙三公司分别持有丁公司2%、2%和l%的股份,三公司决定继续秘密增持丁公司股份。
到3月15日,甲、乙、丙三公司分别持有丁公司15%、10%和5%的股份。
此时,三公司协商由甲公司出面收购丁公司的股份。
3月16日,甲公司向丁公司前10大股东发出部分收购要约,要约规定仅继续收购丁公司2l%的股份。
丁公司其他股东得到消息后,也要求甲公司按照要约规定的相同条件收购其股份。
请回答以下问题:
(1)2010年3月15日以前,甲、乙、丙三公司秘密增持丁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2)甲公司向丁公司前10名股东发出部分收购要约的行为是否合法?
(3)丁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以要约规定的相同条件收购其股份?
(八)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60万元。
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交付的货物后,向其签发了一张经承兑的银行汇票。
此后,甲公司为支付欠款,将此汇票转让给了丙公司。
丙公司又将此汇票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又转让给了甲公司。
汇票到期后,甲公司请求承兑银行付款遭拒绝。
银行拒付的理由是:
乙公司发现甲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认为甲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违约,因此通知承兑银行拒绝付款。
(1)承兑银行拒绝付款的行为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2)甲公司能否向乙公司主张追索权?
(3)甲公司能否向丙、丁公司主张追索权?
(九)
张三为了支付B公司多次讨要的欠款,于是假冒A公司开出了一张以某银行为付款人,B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汇票。
B公司因支付李四货款背书转让给李四,李四在与王五的买卖合同中欲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王五,但王五要求李四提供保证方可接受。
于是李四找B公司作保证人,B公司同意并在票据上写明保证人、被保证人及保证日期。
王五接受汇票后将票据金额改成25万元,背书转让给赵三以支付欠赵三25万元的款项。
赵三持票向付款人某银行提示承兑,被银行拒绝。
(1)赵三作为持票人被拒绝承兑后应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
若向王五主张权利,王五承担20万元还是25万元的责任?
(2)B公司是否可以为保证人?
(3)若B公司偿付了后手的请求金额,是否能通过对张三行使票据权利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什么?
(4)A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十)
一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显示出票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乙公司,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
票据到期,丙要求甲付款,甲告知:
此票据是公司一部门负责人未经公司授权与乙公司恶意串通签发的,是无权代理出票行为,甲公司不予认可。
丙转而要求乙公司付款,亦被拒绝,理由是丙仅以相当于票面金额一半的代价就取得了汇票,乙与丙之间又无其他交易关系,丙以不合理的代价取得票据本身就可以证明丙取得票据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
试问:
(1)如甲公司所言属实,此票据的出票是否构成无权代理?
(2)如乙公司所言属实,丙是否为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3)此案应如何处理?
(十一)
一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甲,收款人乙,承兑人A银行。
乙欲将汇票贴现,B表示愿意帮忙,乙在背书人栏中签章后将汇票交给B。
B将汇票给丙,丙在被背书人栏中填写自己名称,将汇票向C银行申请贴现。
C银行向A银行查询此汇票,A银行回复系本行承兑。
丙向C提供了办理票据贴现所需资料,C同意贴现,将贴现款汇入丙之账户。
丙将款项转移,隐匿。
乙发觉情况不对,遂以票据丧失为由挂失票据,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凭判决,A银行向乙支付票款。
C银行不知此情,待汇票到期,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
(1)有人认为丙无真实交易关系取得票据,其后手C银行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你是否同意此观点?
(2)如果C银行起诉,要求A银行承担票据责任,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3)C银行能否起诉甲,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
(4)C银行能否要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
(5)C银行能否起诉乙,要求其返还票据金额?
(十二)
案例:
甲于2007年8月3日开出支票给收款人乙。
乙为支付货款,将支票背书给丙,交给丙的工作人员A。
A离开丙另谋他就,将支票与其他材料一并移交,但交接人员未注意到支票的存在,直到2008年11月底才发现。
丙向开户银行咨询,开户银行答复:
支票的有效期为10日,此支票早已失效。
(1)支票的有效期为10日的说法是否正确?
(2)丙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票据责任或者根据基础关系支付货款?
(3)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
(4)丙还有什么救济方法?
(十三)
汇票出票人为甲,收款人为乙,最后持票人为庚,期间经过了乙—丙—丁—戊—己等手转让。
庚向承兑人A提示付款时,A声称金额被篡改,此汇票无效。
经鉴定,汇票的金额被人用试剂消除后重新填写,但汇票上没有留下更改人签章。
(1)此汇票上发生的金额被篡改的情形,在票据法上称作什么?
(2)承兑人认为汇票无效,此观点是否正确?
(3)如果查明篡改金额者是丁,此汇票责任如何承担?
(4)如果无法查明篡改金额者,此汇票责任如何承担?
(十四)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为买方,向乙开出汇票,经A银行承兑。
乙将汇票向B银行办理了贴现。
汇票到期B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
A银行的理由是接到出票人甲通知,甲与乙的那份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乙涉嫌欺诈,故暂停支付票款。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2)B银行在被拒付后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票据责任?
(3)如果持票人是乙,A银行是否可以以上述理由拒绝付款?
(4)如果持票人是乙,甲是否可以以该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向乙承担票据责任?
(十五)
李某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李某的车辆被后的车辆追尾,李某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唐某,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李某找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要求李某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李某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他赔偿了,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
试分析:
1.李某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
2.本案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
3.李某在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十六)
某厂女工李某于2006年6月20日征得本人同意后为其婆婆贺某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经贺某同意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即李某之子A,保险费每月从李某的工资中扣交。
交费1年半后,李某与贺某之子B离婚。
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李某仍自愿每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
2009年2月贺某病故,4月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同时,B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A又随自己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
李某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A的母亲,也是A合法的监护人,故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保险公司则以李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
(1)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保险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3)李某是否有权代领保险金,为什么?
(4)该案应如何处理?
(十七)
赵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甲已结婚,小儿子乙因残疾一直未婚。
2008年4月10日,甲作为投保人经其父亲同意,以其父亲赵某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寿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指定乙为受益人。
保险期间为5年,赵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1万元保险金。
2009年10月赵某因病住院。
甲未经赵某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李某作质押,借款5000元为赵某看病。
2009年12月,赵某医治无效死亡。
后李某要求甲还借款未果,持保险单请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单给付保险金l万元。
保险公司审查后认为,李某不是受益人,无权领取保险金。
同时,保险公司通知乙,要求乙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乙向李某索要保险单,李某以保险单已质押为由拒绝返还。
为此,乙诉至法院,提出李某返还保险单的诉讼请求。
(1)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2)本案的保险金应如何处理?
(十八)
2004年10月8日,甲未经其父亲乙书面同意,为乙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以丙为受益人,保险期限为2年,保险责任范围包含被保险人的死亡、疾病死亡。
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询问乙的健康状况,也没有对保险条款进行明确的说明。
保险合同签订后,乙于2005年12月8日因患癌症死亡。
丙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经查明投保时乙已身患癌症,故拒绝给付保险金。
(1)乙身患癌症而在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2)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十九)
李某于2006年2月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同年3月李某所在单位为每个职工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李某的保险金额为3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2006年10月,李某家被盗。
经勘查发现李某损失72000元。
三个月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甲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经审查,决定赔偿甲50000元。
乙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得知李某已向甲保险公司投保,遂以李某以同一财产进行重复保险,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
(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
(2)本案应如何处理?
(二十)
2005年10月25日,甲征得其母的书面同意,为其母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10年,并指定甲、甲子乙为受益人。
保险合同签订后,乙于2006年10月25日病亡。
2007年6月25日甲母与甲争吵。
争吵过程中,甲故意用棍棒击打其母,导致其母伤残。
次日甲母自缢身亡。
甲父已于五年前病故。
甲以其是受益人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1)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十一)
某厂女工王某于199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
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甲,时年12岁。
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
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乙离婚,法院判决甲随乙共同生活。
离婚后王仍自愿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
1999年2月20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与此同时,乙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甲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
王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甲的母亲,也是甲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
2.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
3.保险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二十二)
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
2003年,因为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尚存:
1、流动资金70万元;
2、自有设备,折价120万元;
3、租借的设备,计价18万元;
4、厂房估价90万元,已经抵押给一个债权人。
现在问:
1、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2、租借的设备如何处理?
3、已经抵押的厂房如何处理?
4、破产财产包括那些?
(二十三)
甲县的某物资公司已出现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该物资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是:
拥有各类物资价值50万元;
拥有价值210万元的办公楼,但因之前的200万元贷款而抵押给了A银行;
应收乙县B企业所欠货款40万元;
欠A银行到期贷款本息230万元(其中贷款本金200万元,贷款利息30万元);
欠税款6万元;
欠其他企业货款300万元;
欠职工工资和职工养老保险金共计15万元。
此外,该物资公司与某商贸公司合伙从事出口贸易,结果经营亏损,尚欠某土特产经营部10万元加工费。
(1)该物资公司应当向何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如果该物资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A银行的贷款本息应如何清偿?
(3)如果该物资公司和商贸公司均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土特产经营部如何申报破产债权?
(4)如果该物资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其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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