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版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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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办银行归档资料
附件一:
湖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审核表
附件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报认定表
附件三:
编号规则
附件四:
关于2002年度第一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的报告
附件五: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人员名单
附件六:
关于确认2002年第一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人员(小企业)的请示
附件七:
经办银行关于申请拨付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函
附件八:
县财政局关于核批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
附件九:
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批复
附件十:
关于拨付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
(2011版)
为规范我省各级财政、劳动就业、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工作程序(自2003年开始的“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以后通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现拟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2011版)》,请遵照执行。
(1)借款人提出申请,所在社区签署推荐意见;
(2)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意见;
(3)担保机构实地调查后,提出担保意见;
(4)财政部门审查书面材料,提出贴息意见;
(5)经办银行考查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1)经办银行每季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贴息资金;
(2)县级财政初审后,报市级财政审核;
(3)市级财政审核后,向县级财政下达批复;
(4)县级财政按批复意见拨付贴息资金。
(1)县级财政向市级财政报告;
(2)市级财政汇总后,向省级财政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1)省级财政对各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县级财政按省级财政检查意见,进行整改;
(3)市级财政将县级财政整改情况报送省级财政。
(一)个人申请,应填写《湖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审核表》(附件一:
申请审核),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毕业证》、《退伍证》等)、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特种行业需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
政策摘要
1、下列九个国家限制行业不受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鄂政发[2008]60号)。
2、本省城乡劳动者在全省范围内自主创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
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鄂政发[2008]60号)
3、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个人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规定的额度上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鄂财金发[2009]51号)
(二)合伙经营者申请,应填写《湖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审核表》(合伙牵头人填写),提供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合伙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毕业证》、《退伍证》等)、户口簿、身份证等复印件,特种行业需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
1、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5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鄂政发[2009]20号)。
(鄂政发〔2008〕60号)
2、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额度提高至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实行“捆绑式”贷款。
(鄂财金发[2009]51号)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应填写《湖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审核表》(企业法人填写)。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报认定表》(附件二:
小企业认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审后签批意见。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特种行业需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
贷款申请书、当年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或《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毕业证》)、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申请人所在社区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申请人个人资信状况、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进行初审和调查,初审合格的签署推荐申请人贷款意见,向劳动保障部门推荐。
申请人(个人、合伙经营者、需担保机构担保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时,及时将以上材料提交小额贷款担保机构。
无需担保机构担保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外。
根据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是否符合财政贴息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担保贷款,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进行认定,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报认定表》上签署认定意见。
1、人员范围
(1)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具体包括: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自愿到我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而自有资金不足的高校毕业生。
如无特殊说明,本办法将上述四类人员统称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
(鄂政办发〔2006〕98号)。
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和申请小额贷款担保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当年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包括《再就业优惠证》、《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求职登记表》)、《军人复员证》、《高等院校毕业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或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8)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9)《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人员认定证明》;
(10)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标准:
工业,职工人数3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
零售业,职工人数100人以下,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
批发业,职工人数1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交通运输业,职工人数5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邮政业,职工人数4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4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说明:
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
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
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
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二)担保机构审核
担保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对其中符合担保条件的人员提供信用担保,及时办理担保手续。
担保机构将借款申请人编列序号(附件三:
编号规则),按批次向财政部门报送《关于2002年度第一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的报告》(附件四:
情况报告,本指南中全部以2002年1季度为例指导)。
并附《2002年度第一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人员名单》(附件五:
人员名单),以及担保贷款相关材料。
1、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本级政府出资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运作。
2、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3、未成立专门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入经办金融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三)财政部门核定
对小额担保机构报送的《关于2002年度第一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的报告》中的申请人资格、贷款期限、贷款金额等进行审核无误后,拟写《关于确认2002年度第一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人员的请示》(附件六:
确认请示),报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加盖财政部门印章,送经办银行。
1、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逾期不贴息。
贴息资金从省预拨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中支付。
2、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中央财政和小额担保贷款所在地财政各承担一半。
(银发〔2008〕238号)
(四)经办银行贷款
经办银行根据《湖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审核表》和其他贷款资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1、从2008年起,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经办银行可将个人、合伙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财金[2008]77号)
2、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小额担保贷款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
当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发放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经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经办金融机构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率达到2%(含)以上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鄂政办发〔2006〕98号)
经办银行在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经办银行关于申请拨付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函》(附件七:
银行申请)。
并附《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财政贴息情况明细表》、《小额担保贷款(小企业)财政贴息情况明细表》及有关电子文档、季度贷款利息结息清单等。
1、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和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2、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
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财金[2008]100号)
3、第九条市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向市财政部门申报贴息资金金额,经财政部门核实后7个工作日内将已发生的贴息资金拨付经办银行帐户。
凡属于财政贴息的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不得向贷款申请人收取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武银营发[2004]87号))
(二)县级财政审核
县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办银行报送的《经办银行关于申请拨付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函》经审核无误后,以正式文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县财政局关于核批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附件八:
县级请示)。
并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报表》、《经办银行关于申请拨付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函》、《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财政贴息情况明细表》、《小额担保贷款(小企业)财政贴息情况明细表》、季度贷款利息结息清单(复印件)。
1、本季贷款发放金额,是指从本季第一天至本季最后一天发放的贷款金额。
2、季末贷款余额,是指本季末最后一天贷款还没到期的金额。
3、利息计算周期,是从上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1日起,至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止。
4、本季实际拨付贴息金额,不能大于上季应付加本季新增贴息金额。
5、季末应付未付贴息资金不能为付数。
不能对经办金融机构实行预拨贴息资金。
市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县财政局关于核批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审核无误后,以正式文件向县级财政部门下达《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批复》(附件九:
市级批复)。
地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备案。
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批复》后,拟写《关于拨付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附件十:
拨款请示),领导同意后,即刻办理向经办银行拨付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本级财政配套贴息资金。
1、每季度终了10日内,县级财政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上报《县财政局关于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报告》、《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报表》(纸质盖章和电子档报表)。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分析撰写全市《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报告》。
并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报表》市级汇总和县级报表(纸质盖章和电子档报表),以及季度内对县级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确认批复文件。
1、财政部门应按季向财政部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贴息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中央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地市财政部门应按季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
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10日以前。
2、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
有关资金于全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全部补充担保基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3、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
有关资金于全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由地方财政管理,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财金[2008]77号)。
4、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
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
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各市、州、县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20%,余下部分由各地担保基金承担。
1、借款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毕业证》、《退伍证》等)、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湖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审核表》。
合伙经营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伙人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毕业证》、《退伍证》等)、户口簿、身份证等复印件、《湖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审核表》。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贷款申请书、当年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或《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毕业证》)、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湖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审核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报认定表》。
2、确认担保贷款人(小企业)资格的请示、对市级财政部门核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市级财政部门的批复以及所有拨付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县财政局关于核批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
2、《经办银行关于申请拨付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函》;
3、《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财政贴息情况明细表》和《小额担保贷款(小企业)财政贴息情况明细表》;
4、季度贷款利息结息清单(复印件);
5、《市财政局关于对县财政局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批复》。
1、《经办银行关于申请拨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函》;
2、《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财政贴息情况明细表》和《小额担保贷款(小企业)财政贴息情况明细表》;
3、季度贷款利息结息清单等原件;
4、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凭证;
5、银行内部利息计算系统电子数据。
申请审核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家庭成员
户籍地址
市、州区(县)街道办事处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原工作单位名称
原单位工作性质
国有□集体□其他□
本人身份
下岗□失业□破产□搬迁□其他□
再就业优惠证编号
个体经营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号
经营地址
税务登记证号
负责人姓名
从业人员总数
经营范围及项目
申请贷款金额
贷款年限
本人从事微利项目个体经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
并承诺本表所填资料真实。
社区推荐意见(公章):
负责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意见(公章):
受托担保公司担保意见(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财政部门复核意见(公章):
经办银行审查意见(公章):
注:
本表一式五联。
第一联社区留存;
第二联劳动保障部门留存;
第三联受托担保公司留存;
第四联财政部门留存;
第五联经办银行留存。
小企业认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注册资本
成立时间
上年度生产经营总额
工商登记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项目(范围)
公司地址
职工总人数
当年吸纳符合
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人员情况
当年新招用并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
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公章):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公章):
编号规则:
1、前两位为单位码;
2、然后四位为年份码,申报受理年份为2008年,就填列为2008;
3、最后四位为顺序码,每年从0001---9999排列。
示例:
单位
编码编号
襄阳市直
XY20080001
襄州区
XZ20080001
枣阳市
ZY20080001
情况报告
市财政局:
2002年1月15日,经市小额担保贷款专题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第一批小额担保贷款中符合财政贴息资格的贷款为笔,金额万元。
请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审核批准。
附: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人员名单。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二〇〇二年一月十六日
人员名单
(2002年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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