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1修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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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1修汇总
第章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城市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
水作为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产、生活中无可替代,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是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
因此,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作是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水污染工作的重要保障。
(请对引用的文字加引号)
当前城市水污染集中处理制度成为众多学者讨论的热点,就目前的研究来讲,尚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从而为我国城市污水集中水污染防治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其中包括城市污水染防治法律保障的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的健全,污水处理的循环使用机制等等。
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城市污水具有量大、集中、水质较为稳定的特点,是一种潜在的水资源,污水经过处理后完全可以重复使用,并实现水在自然界中的良性循环,而开辟这种非传统水源,实现污水资源化,对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亦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请对引用的文字加引号)
第一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的概念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市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水资源紧缺的矛盾日益加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成为水污染治理的首要任务。
城市污水是城市地区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径流污水的总称,它通常是由城市管渠汇集排入水体或者通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
城市污水是城市中各种污水和废水的统称,它由各种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入渗地下水三部分组成。
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城市污水排放量越来越大,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严重污染环境,影响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是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的管理制度体系,以城市污水区域治理为中心,并将有关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管理、技术规范、监督管理及污水处理收费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政策法规的形式得到体现,从而全面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是伴随着城市环境问题的出现并不断恶化而产生和发展的。
我国城市污水问题从总体上看凸现于20世纪60年代,与之相关的污染防治立法及政策则大体上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20世纪50年代—70年代末
我国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要从水污染防治立法谈起,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为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的起步阶段,在这个历史时期我国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也开始萌芽了,大量的标准、规定和通知“扮演”了法的角色,发挥了制度的重要作用。
1976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水污染防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也有了法的约束;1979年9月1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水污染防治的原则、制度、措施等做了基本的规定,其中提出了关于城市水污染防治的条款。
(请对引用的文字加引号)
2、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中叶
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综合性专门法律,该法就水污染防治的原则、监管体制和制度、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防治、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的规定。
1989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此举填补了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无法可依的空白,有效促进了我国防治水污染的进程,局部缓解了我国水污染的形势,同时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取得了蓬勃的发展。
3.20世纪90年代中叶以后
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迅速推进,在城市生产力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口更加密集的态势下,城市污水处理量会更大。
因此,提高我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成为关注的问题。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国务院亦于1998年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针对评价制度实行多年的情况对评价范围、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补充和更具体的规定,从而以法律地位更高的行政法规取代了原《办法》,并在我国确立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请对引用的文字加引号)大量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出台和地方立法的繁荣,也补充和完善了现阶段我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第二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的地位
我国淡水资源十分短缺,人均拥有量2300m3,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4,居世界110位。
1997年起,全国城市污水排放量占废水排放总量的比例接近45%,改变了我国水污染治理工作一直以工业废水治理为主的局面,开始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治理工作。
1999年我国城市污水污染负荷首次超过了工业废水污染负荷,我国水污染控制重点已经从工业点源污染为主的控制,逐步转变为以城市污水污染为主的控制。
我国废污水排放量逐年递增,1997-2007年,我国废污水排放量从584亿吨增长到750亿吨,增长28.42%,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增长25.94%、生活污水排放量增长33.69%,总排放量年均增长速度为2.53%。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水污染形势严峻,特别是城市污水的排放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的影响显得更加突出。
未来城市的最大危害就是污水。
造成我国水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较低,使大量的城市污水未经处理而直接外排,导致了严重的水污染,并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
加上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污水产量不断增大,使得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城市污水处理的严重滞后,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区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并且严重制约了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专门就城市污水处理问题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及技术规定,制订城市治污达标的“时间表”,加快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刻不容缓。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使城市污水最终排入水体时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避免造成水污染。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也是防止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是保障污水处理进入良性循环的重要手段,是水环境污染得到有效的控制法律依据。
加快建立一个透明、统一、公正和可预见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体系,对于改善城市生活居住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设绿色生态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的作用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是城市水污染防治的重要保障,
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有利于利于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的效率。
城市污水经过集中处理后,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和对生产流程进行再造以更快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从而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的生产效率,使城市水环境和江河、湖泊的水污染大大改善,从而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环境质量。
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有利于污水处理的产业化、市场化。
明确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方向,改变视城市污水处理为公益事业的观念,实行政企分开,通过合理收费实行污水处理有偿服务,逐步实现污水处理产业的市场化经营目标。
改革传统的污水集中处理管理体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污水处理产业,使政府从污水处理产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转变为污水处理市场的监督者和管理者,使污水处理企业在政府的有效监督管理下实现市场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
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有利于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的市场份额很大,需要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如果实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推行污水处理市场化,可以将一些由社会投资建设运行的工程,一些政府部门想办又办不好的事情转移到社会上去,由社会上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从而启动环保产业市场,推动环保产业潜在市场向现实市场转变,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四、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有力于保证城市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的水质,要符合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环境保护部门抽测检查,按照对水质的不同用途,可有效地利用水资源,从而进一步保护水资源,发展经济。
五、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有利于实现污水处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完善的城市污水处理制度为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提供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与制度依据。
六、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市场化有利于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增强企业和城市居民的节水、护水意识,养成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三节国外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发达国家较早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纳入了管理,各项法律法规相对健全且严格,并形成了一套有着自身特色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一、美国
美国是环境立法较早、环境法体系比较完备的国家之一。
在城市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历史可追溯到1899年的《河川港湾法》,全面性的联邦立法是1948年制定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该法与其若干个修正案共同构成了美国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文件。
美国《1972年水资源治理法》开创了美国历史上在市政和工业污水处理上的新纪元。
《水污染法》大大加强了联邦政府在控制水污染方面的权力和作用,形成了一个由联邦政府制订基本政策和排放标准并由州政府负责实施的管理体制。
《水污染法》规定城市生活污水系统的建设应以当地的人口密度为依据,同时应确保其为本社区之废物处理区提供集中的污水处理现有充足或将来计划之充足的能力。
《水污染法》从在对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立法时就明确承认集中处理能够降低成本,获得经济效益。
这是美国城市水污染防治立法中较有特色的一项。
美国《水污染法》中含有较多的技术规范。
由于这些规范是强制污染源为达到一定的污染排放物削减量而采取一定水平的排放控制技术而规定的,因此属于技术强制性规范。
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作为一部反映美国国家环境政策以保护环境质量的重要立法,在美国城市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具有最高的基本法地位。
此法首创了一项针对预防环境损害有重大作用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这项制度要求凡是对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联邦建议、立法议案及重大联邦行为,都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
目前,美国绝大多数州均相继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对于城市水污染的源头的集中控制具有重大意义。
二、日本
日本政府于1967年颁布了《环境污染基本法》,并于1976年掀起环境立法的高潮,对水污染问题制订了专门的法律。
1993年日本颁布了新的《环境基本法》,从而形成了现在以《环境基本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文件中相关法律规定为内容的城市水污染防治立法的有机整体。
日本于1971年设立了环境厅,规划、设立有关公害防止、环境保全的政策并统一处理环境实务的国家机关,有关水质污染防止法施行的事务,属于环境厅长官的权限。
(请对引用的文字加引号)但对于公害发生源具体的控制权限的行使,由地方一级所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
(请对引用的文字加引号)
《水污染防治法》中对于城市生活污水污染的防治,规定了“生活污水对策”制度作为防止因排放生活污水而引起公共水域水体污染的必要对策。
关于城市废水集中处理的规定,日本的城市废水处理设施建造事业根据《环境基本法》分为国家实施和地方实施两种。
国家实施的,设施所在地的地方公共团体要承担部分费用;由地方实施的,地方要承担全部费用。
公共下水道与终端处理厂的建造、改造资金首先考虑由政府资金优先承担,不足部分可由地方公共团体以发行地方债的形式筹集。
日本的城市污水处理亦采用收费制度,缴费主体为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污的公害原因者。
(请对引用的文字加引号)
三、法国
法国防治水污染的最主要的法律是1964年12月16日颁布的N064-1245号法律及其实施法规,另外还有其他包括水管理、建设许可、公共卫生、危险设备方面的法律。
在各地政府中,水保护由政府代表发布的规则控制,即县清洁水规则。
这些法律可以被分为以下几类:
淡水的使用;家庭生活污水;城市水污染;工业污染和海洋污染等。
(请对引用的文字加引号)实际上,有关城市水污染防治的立法与其他法律的结合十分紧密。
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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