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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试与评价政策(学年、毕业、升学考试,各类评估)
(十)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高考、自学考、中考、研究生考)
(十一)学校语言文字政策(普通话推广及测试、双语)
在上述教育政策体系中,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制政策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教育政策。
这些教育政策所要解决的是一个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中最关键、最基本的问题。
★五、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
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是指政党、国家和社会团体制定的有关教育政策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
(一)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
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指教育政策是以怎样的文本样式出现的。
我国教育政策主要表现为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可以是直接关于教育的文件,也可以是综合性文件中关于教育的内容。
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党的政策性文件
第一,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三,党中央制定和批准的文件。
如1985年,经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第四,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的决议、决定。
第五,党中央各部门和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所属部门制定或批准的文件。
2.国家的政策性文件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有立法权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文件。
第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各部委制定或批准的文件。
第三,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
3.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
第一,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制定发布的决议、指示。
如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如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第二,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联合联合制定的文件。
第三,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的文件。
4.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工作的重要主张,是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全国性会议上公布的,或经过党和国家的有关组织批准的,或在党的机关报刊等正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都应当列入政策的范畴,都具有政策性作用。
(二)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
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是指教育政策体系是由哪些具体政策构成的,以及它们之间纵向或横向的关系确定。
1.教育政策的纵向结构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作出的纵向排列。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就有不同的排列方式:
如依照政策阶段性过程划分的长期教育政策、中期教育政策、短期教育政策和即时教育政策,依照政策空间系列划分的教育总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一般教育政策。
2.教育政策的横向结构是指不同领域的教育政策依横向并列关系加以排列形成的组合方式和秩序。
从横向结构来说,教育政策可划分为:
高等教育政策、普通教育政策、职业和成人教育政策,以及少数民族教育政策、残疾人教育政策等
六、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一)教育政策的制定
1.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
(1)确定教育政策议题
(2)明确教育政策目标
(3)设计教育政策方案
(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七、教育政策的评价与调控
(一)教育政策的评价
1.教育政策评价的涵义与意义
教育政策评价,是指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教育政策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系统的分析与判断,总结政策运行的成绩与经验,揭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而为修订和完善教育政策,并实现教育政策的良性运行服务。
教育政策评价对推进教育政策的良性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教育政策评价是衡量和检验教育政策效果的基本手段与途径;
(2)教育政策评价是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基础;
(3)教育政策评价是决定政策命运的重要依据;
(4)教育政策评价有利于实现教育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2.教育政策评价的标准
(1)发展性标准
制定和颁行教育政策,目的是为了促进教育发展。
应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并促进社会的进步。
(2)效益标准
教育政策的效益是指政策执行之后所达成的政策结果对正常目标的实现程度。
(3)效率标准
教育政策的效率是教育政策效益与政策投入之间的比率。
(4)教育政策回应度
教育政策回应度是指教育政策执行后满足政策目标群体需要的程度。
(二)教育政策的调控
★1.教育政策调控的涵义
教育政策调控是指教育政策调控主体,依据一定的教育法规或制度,对教育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价及终结活动进行监督、调整和控制的过程。
★2.教育政策调控的过程
(1)制定调控计划
(2)进行政策观察
(3)开展政策评价
(4)纠正政策偏差
(5)用好调控成果
★3.教育政策调控的功能
(1)反馈性功能
(2)促进性功能
(3)鉴定性功能
(4)导向性功能
(5)完善性功能
(6)沟通性功能
第二讲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概念
从内涵来定义:
教育法规是国家立法机构依据一定的的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法规,着重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教育的成文法。
教育法规的三层涵义理解
第一,教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意志。
第二,教育法规是规定教育管理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规则。
第三,教育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
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还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或称之为基本法与单行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
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在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中,尚没有纯粹的程序法,通常是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内容同时出现在同一部教育法规中。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特殊法,只适用于未满18岁的中小学
★三、教育法规的基本特征
(一)遵循教育规律与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结合
(二)系统性与独立性相结合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台
(四)针对性与可行性相结合
(五)体现教育民主性与保障教育公共性
四、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包括纵向和横向结构。
★
(一)纵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
由于制定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上下层次的教育法规之间具有从属关系。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层次,其他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违背。
2.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
它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共10章84条。
3.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2006修订)
《预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
关于教师节的规定(1985):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4.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它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
它们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实际工作中起主要作用。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
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如《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等。
1.《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1989
2.《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法》1990
3.《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技术教育条例》1991
4.《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修正)》1995
5.《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1996
6.《浙江省实施<
教师法>
办法》1997
7.《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1995
8.《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6.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1)部门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这类文件主要是就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问题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条例、大纲、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以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教育法规。
这些教育规章是整个教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规章(中小学)
(二)横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的特点或教育关系构成要素的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教育法,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体系。
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类
1.教育基本法。
它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即已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基础教育法。
它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的总称,已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即为基础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3.高等教育法。
它是以高等教育为调整对象,涵盖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职业教育法。
它是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
它以各类在职人员和职后人员的教育为调整对象,包括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等。
从内容上应是横向结构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否单独立法正在进行论证。
6.学位法。
它主要就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位的等级、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即已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7.教师法。
它是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职称、考评、进修、培养等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即已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它以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核算及教育基建、教学设备等办学物质条件保障为调整对象。
从教育发展的实际来看,需要制定该法律。
回顾:
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是什么?
五、教育法规的制定与执行
(一)教育立法
★1.教育立法的概念与意义
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据法律程序制定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这里的教育立法,是区别于一般教育政策制定的专门活动。
教育立法是在国家立法体制下运作的,国家立法体制又叫立法权体制。
立法权是国家赋予的制定法律的权力,这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立法权属于人民。
教育立法具有特殊的意义:
第一,教育立法反映了现代国家加强法制化建设的根本要求。
第二,教育立法起着保障教育事业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的作用。
第三,教育立法有规范教育发展环境与教育内部管理的作用。
★2.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
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我国法律的立法程序被规定在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
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步骤:
(1)教育法律草案的提出
(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
(3)教育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4)教育法律的公布
★3.教育立法的原则与要求
(1)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
第一,任何教育法律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
第二,各种单项教育法规的制定,在依据《宪法》的同时,也必须依据《教育法》。
《教育法》是国家教育的基本法,在国家教育法规体系中具有“母法”性质。
其他各单项教育法规的制定除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外,还必须同教育基本法的精神保持一致,否则,当属无效。
(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
第一,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
第三,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的规范性就是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一系列带强制性的准则,它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典化方面,这种规范性又与权威性、原则性相关联。
晚上不得到同学家串门,否则……(法律条件、行为准则、法律责任
(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直接依据,而教育法规则是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是保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主要手段。
(4)教育法规的制定,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规的精神与原则,以协调好教育法规与其他法规的关系。
(如《劳动法》、《兵役法》
(5)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遵循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原则
(6)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欧洲大陆法系。
德国——日本——中国)
(二)教育执法
1.教育执法的概念与意义
教育执法即教育法规的执行,专指教育法律的执行。
★教育执法是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途径,国家机关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以保证教育与政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它不仅是国家的权力,也是国家的义务。
★教育执法的主要特点
(1)教育执法主体的确定性
教育执法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授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以代行执法权。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不具备执法权,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此外,政党、企业、学校等社会组织都不是执法主体。
(2)教育执法更强调规范性
教育执法更强调规范性,表现在教育法律以严格的准则规定人们的教育行为,还表现在它规定着人们必须履行的教育义务和应承担的教育责任。
(3)教育执法手段的强制性
教育法规的实施,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
教育法律一经颁布就必须从法律规定的实施之日起开始实施。
★2.教育执法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指教育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要有法律依据并严格依法办事。
贯彻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其一,教育执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权限;
其二,教育执法必须有法律依据;
其三,教育执法要符合法定程序。
执权法定,越权无效
美国枪支
(2)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是教育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应客观、适度、不持偏见、不掏私情,符合法律和社会正义的要求。
贯彻公正性原则的要求是:
其一,教育执法主体必须严格按法律条文规定办事;
其二,教育执法主体应按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执法权力,独立作出执法决定,不应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
其三,教育执法人员不能彻私枉法,要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干扰;
其四,教育执法主体不能有故意拖延的执法行为,涉及法律问题应认真调查,尽快处理。
(3)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使教育行政执法公平、公正,接受公众监督。
贯彻此原则的要求是:
其一,教育法律法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教育法律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
其二,教育执法机关的办事规则、标准应向社会公开;
其三,教育执法决定的内容、执法根据和理由应向当事人公开,执法处理结果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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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责统一原则
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教育行政机关依据职责权限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法律规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教育行政机关依据申报材料和程序准许开办学校,如果发生了由于该校申报材料作假,引起办学质量难以保证,那么批准其开办的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应负责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不停止执行原则
不停止执行是指对具有法律依据、合乎程序的教育行政执法,相对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即使在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也不能停止执行,除非有法定特许的情况,可以暂缓执行。
只有在相对人经有效的法律救济,原有决定被依法改变、撤销的情况下,方可停止执行。
国家赔偿
(6)应急原则
应急原则是指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非法行为可以有效,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情况。
★3.教育执法的形式
根据执法对象的不同,教育行政执法分为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措施、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和教育行政奖励五种形式。
(1)教育行政许可
教育行政许可,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赋予其从事培训、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并予以注册或批准的行为。
办学许可证,转学证明
(2)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
它以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为前提,通过行政处罚,惩治个人或实体的违法行为,恢复教育法律秩序。
吊销教师资格
(3)教育行政强制措施
教育行政强制措施指为了保障教育行政处理决定的有效执行或避免、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或制止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持续而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取缔非法办学的学校
(4)教育行政强制执行
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即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拒不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
其实施的前提是,相对人不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
(5)教育行政奖励
教育行政奖励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对依法行使教育权,并因其合法行为在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性方面成绩突出的组织或个人给予奖励的行为。
通过奖励相对人的守法行为,使社会公众增强守法意识,提升法制观念。
评选功勋老师
总之
教育执法的不同形式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教育行政许可给予了组织和个人开展教育活动的权利,
教育行政处罚对于教育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作出处罚,
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为了避免危及教育活动的行为发生,
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是为了制止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继续产生严重后果,
教育行政奖励则是对守法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嘉奖。
这些方式相辅相成,共同组成教育执法的网络。
(三)教育法适用(教育司法)
★1.教育法适用的涵义及特点
教育法适用简称教育司法,一般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处理案件的诉讼活动。
它是以国家名义运用教育法律、法规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活动。
教育法律纠纷的存在是教育司法的前提,即只有当存在教育法律纠纷需要解决时,教育司法才成为必要。
★教育法适用的特点如下:
(1)教育法适用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2)教育法适用具有被动性(起诉)
(3)教育法适用具有国家强制性
(4)教育法适用具有程序法定性
(5)教育法适用具有态度中立性(证据和事实)
(6)教育法适用具有裁决权威性(判决书、裁决书)
2.教育法适用的基础与要求
(1)教育法适用的基础
我国现有的《学位条例》《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等8部教育法律作为我国教育法适用的基础。
★
(2)教育法适用的要求
①公正准确。
司法准确的基本要求是:
A.事实要准确,证据要确凿。
B.适用法律要准确,案件的定性要准确。
C.处理要得当,要分清责任归属并且合理决定如何承担。
②合法合理。
自由裁量权
③及时高效。
3.教育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1)尊重事实,依法办案原则
(2)司法平等原则
(3)司法独立原则
六、教育法规的监督
★
(一)教育法规监督的涵义
教育法规监督,是指具有教育法规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作为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教育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与督导。
★
(二)教育法规监督的内容
1.合实性监督
2.合法性监督
3.合理性监督(客观、公正、科学、适度)
第三讲相关教育法学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它是通过教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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