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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州 大 学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
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通知
抄送: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各党委(工委)、总支,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4年12月30日印发
校对:
金薇吟
附件:
附件一:
苏州大学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增列工作,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一)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增列工作实行岗位制。
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和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它不是教授中一个固定的层次或具有终身制性质的荣誉称号。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增列工作,应该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工作,有利于改善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结构和培养扶植新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有利于改进博士生培养工作和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三)博士生指导教师增列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的学科、专业范围
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只限于在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中设立。
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教授(含特聘教授)或研究员(含特聘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
1960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出生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有重要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四)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五)具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境外引进人员除外)。
四、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由本人向相关院系提出;
外单位挂靠者,应由其所在单位职能部门出具委托函并直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苏州大学申请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向院系提交近5年的科研成果及其证明材料。
(二)初评
由学校聘请相关学科的教授5至7人(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少于50%)组成初评小组。
初评小组负责审查申请者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对照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增列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评。
初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初评小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同意,即为通过。
所在院、系将通过人员所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在无异议后,由初评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院、系应将初评通过者的有关材料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其中包括:
个人申请书(外单位挂靠者还需单位委托函)、审核情况汇总表、所有成果的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申报简况表、代表性成果(3至5件)各一式七份。
由人事处、科研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对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外单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凡初评通过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聘请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外单位同行专家3至5人进行通讯评议。
(四)校评议组评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相关或相近学科的专家组成校评议组。
评议组由5至7人组成,成员均应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评议组应对初选通过者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评议时应参考外单位同行专家的通讯评议意见。
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评议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同意者,即为通过。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对校评议组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者,即为通过。
增列名单由学校公示二周,无异议者,即发文予以公布,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其他
(一)关于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转入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转入是指引进的两院院士和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学校直接发文转为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
(二)关于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是指申请者已经是博士生指导教师,无需再经评审,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进行认定。
1、申请认定的条件
(1)已具备外单位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
(2)已具备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其研究方向有明显转移,拟转入学科已经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2、申请认定的程序
(1)申请人填写《苏州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附原单位有效证明材料)。
(2)拟转入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认定。
认定名单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凡申请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及其亲属,一律实行回避制,不得参与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如实、准确。
如发现虚假情况,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对增列或认定工作若有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受理,并由其作出合理仲裁。
(六)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苏州大学自行审定增列博士生导师实施细则(试行)》、《苏州医学院关于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七)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二:
苏州大学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科研工作基本要求
一、自然科学类学科:
(一)近五年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8篇以上(其中含SCIE、EI收录论文2篇以上);
或近五年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含SCIE、EI收录论文2篇以上)和出版学术专著(含高水平通用教材)1部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
或近五年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含SCIE、EI收录论文2篇以上)且其应用研究成果经过省级以上鉴定(前2名),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近五年曾获国家级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四名),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前三名),或厅局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第一)1项以上。
(三)目前主持或主要参加(前二名)1项以上省部级或国家级科研项目,近五年年均科研经费达2万元以上;
或从事较高科研水平的横向科研项目,近五年年均科研经费达10万元以上。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
(一)近五年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0篇以上(其中含权威核心期刊1篇以上);
或近五年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含权威核心期刊1篇以上)和出版水平较高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独著)。
(二)近五年曾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前四名),或省部级二等奖(前三名),或厅局级一等奖(排名第一)1项以上。
(三)目前正主持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要参加(前2名)国家级科研项目,近五年年均科研经费达0.4万元以上;
或主持1项以上有较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科研项目,近五年年均科研经费达1万元以上。
说明:
(一)以上论文、专著、教材、科研项目、获奖成果限于所申请的学科专业范围之内;
交叉学科或跨学科的研究,其成果亦应与所申请的学科专业相关。
(二)科研工作基本要求中,第
(一)项为必备要求,第
(二)、(三)两项中可任选一项(境外引进人员第
(二)、(三)项不作要求)。
从事应用开发研究的人员主持重大科研项目或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者,论文方面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若在国际一流学术期刊如《Nature》、《Science》等)上发表论文(前二名或通讯作者)即可申请。
(四)核心期刊以校科研处公布的目录为准(苏大科[2002]第08号)。
论文仅限于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但第一作者论文不得少于3篇。
每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第一)按1篇权威核心期刊或SCIE、EI类收录论文计,每项授权实用专利(排名第一)按1篇核心期刊论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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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博士生 指导 教师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