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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
第十一条
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中心职工总数的30%以上;
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2%以上。
第十三条
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
企业不少于与一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第十四条
企业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骗税、走私违法、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等行为。
第四章认定
第十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按要求填写《绍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运行情况表》、《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并附上加盖企业公章的上年度企业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表、107-2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计算,并提交各相关下属企业相应的报表,并根据评价指标提交必要的佐证材料及无偷漏骗税、无走私违法、无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等的纸质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县(市)或市直开发区经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经信委。
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按照《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评价,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五章评价
第十八条依据评价标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有关通知要求填写《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评价表》、《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经所在区、县(市)或市直开发区经信部门初审后,报市经信委。
第二十条市经信委对上报评价材料等进行核查、评价,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评价为不合格。
第六章 调整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因企业变更、更名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更名的,由企业提出更名调整申请,附工商登记或更名相关材料,经区、县(市)或市直开发区经信部门审核后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会同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对调整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审核确认,无误后同意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评价为不合格;
未按期上报评价材料以及经查证评价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技术中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七章 有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开发的技术创新项目、新产品新技术优先推荐省级技术类项目计划、省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或省级以上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
第二十五条 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原印发的《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绍市经贸投资〔2008〕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3.《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运行情况表》
4.《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5.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评价需提供的附件
6.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附件1
《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投资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二)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
结合行业细分领域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市内外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优势。
(三)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
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一)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管理、研发经费使用、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知识产权发展、技术服务等。
(二)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
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三)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
包括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合作等。
(四)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
包括形成的核心技术(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情况(企业已获得有效专利、当年被受理的专利、主持或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发表论文情况等)、主要创新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一)企业制定未来5~10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二)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技术发展目标、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等方面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等。
附件2
《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已认定的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需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报告年度和报告年度前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简要分析企业所在行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化创新合作网络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开发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5.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附件3
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评价运行情况表
企业名称:
印鉴)
填表日期: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
2018年月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主营业务
所属行业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人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二、企业及技术中心运行情况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2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其中:
合作研发经费支出额
3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4
技术中心人数
5
新产品销售收入
6
新产品销售利润
7
利润总额
8
技术中心职工年收入总额
9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10
企业职工总数
11
技术中心大学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人数
12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数
13
技术中心博士数
人月
14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数
项
15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合作研发项目数
16
企业完成研发项目数
完成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
17
企业技术开发设备原值
18
近三年企业信息化建设投入
19
各级研发平台数
个
20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当年被受理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申请数
21
技术服务收入
22
近五年内获得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23
近二年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24
近三年主持和参与制定(修订)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25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26
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
填写说明:
1.本表印鉴须与填写企业名称一致。
2.统计行业代码: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
例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
3.报告年度:
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三、申请人(单位)承诺
本企业法人郑重承诺:
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证件、附件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申请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签字):
日期:
四、认定评价意见:
区、县(市)经信局或市直开发区初审意见
综合认定评价意见
附件4
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权重(分)
评价要求
创新
投入
(30分)
经费投入
(18分)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分档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额
≥5
合作研发投入经费占研发经费比重
≥3
人才投入
(12分)
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1.2
研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中心大学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人数占中心职工总数比例
≥30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1
过程
(25分)
技术储备
(7分)
对外合作项目数
创新条件
(10分)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500
≥100
组织管理
(8分)
技术中心组织机构与预算制度的设立与执行情况
定性
较好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效果
绩效
(45分)
技术产出
(20分)
≥2
完成研发项目数
创新效益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15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10
≥0
加扣分项
加分项目
获得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数
≤3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5
扣分项目
企业经营亏损
备注:
1.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三项,应根据企业行业,将比重乘以行业系数再进行评分: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研发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行业系数;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利润)×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行业系数。
2.“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的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3档:
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及以上的企业为1.0%,主营业务收入10-10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为1.5%,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下的企业为2.0%。
二、制造业企业各行业加权系数表
行业
研发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农副食品加工业
1.5
1.0
食品制造业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2
烟草制品业
3.0
2.0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2.5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0.8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其他
1.本行业系数参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
企业行业名称填写,请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2.行业系数只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数据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
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计算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其他”指“日用杂品制造”、“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行业。
附件5:
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评价需提供的附件
1.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表、107-2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计算,并提交各相关下属企业相应的报表。
4.企业技术中心大学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人数证明材料、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博士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5.企业专利信息及其证明材料、企业合作研发项目和完成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项目证明材料。
6.企业技术开发设备及其原值清单、信息化投入情况。
7.各级研发平台证明文件、企业获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情况及其证明材料、企业主持和参与制定(修订)标准情况及其证明材料(标准封面页及证明企业参编的内容)。
8.企业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情况及其证明材料、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证明材料。
9.其他有关情况及其证明资料。
附件6:
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
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
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合作研发经费支出: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经费支出总额。
3.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课题)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数目。
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4.技术中心人数:
指在企业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数目。
5.新产品销售收入: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6.新产品销售利润: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7.利润总额:
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8.技术中心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企业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9.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
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0.企业职工总数:
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1.技术中心大学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人数:
指企业技术中心在册职工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人数。
1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等政府认定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专项津贴的专家数,以及教授级高工。
13.技术中心博士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
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14.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数:
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件数。
15.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合作研发项目数:
指企业研发项目中,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项目数。
16.企业完成研发项目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完成的研发项目数。
完成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
指报告年度企业完成的省级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工艺开发项目数和软科学项目数之和。
17.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
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18.近三年企业信息化建设投入:
指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两年,企业以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效率为目的,利用信息技术为手段,所产生经费支出的总和。
企业信息化主要包括:
①产品研发设计信息化②企业生产过程信息化③企业管理信息化。
19.各级研发平台数:
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2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当年被受理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申请数: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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