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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添加剂是制剂的情况下,标明其成分(以调味为目的制剂除外。
)以及各种成分重量的百分比(其成分是维他命A的衍生物的情况下,作为维他命A重量的百分比)
5如果是包含有添加剂(以强化营养为目的而使用的物品,加工助剂,是指在食品加工时添加,但在该食品全部制成前已除去的物品;
作为该食品的原材料,但却转化成了与该食品中通常含有的成分相同的成分,而且,该成分的不会明显增加;
以及该食品中所含量很少,且由该成分造成的影响不及该食品。
)以及遗留物[(在食品的原材料制作以及加工过程中使用,而且不在该食品的制造和加工过程中使用的物品;
在该食品中所含有的量比该物品能够发挥作用的量要少)除外。
]的食品,且该添加剂和遗留物是按照附表五的中间一栏中所列出的物品使用时,标明含有该添加剂以及同表中下栏所列出的标签,如果是含有其他添加剂的食品,则标明含有该添加剂。
6如果是以附表六中所列出的食品(乳制品除外)为原材料的加工食品(含有做为原材料的该食品、但抗原性没有被确定的物品,以及附表三和二中所列出的物品除外。
),则要标明含有作为原材料的该食品,如果是以乳制品为原材料的加工食品(含有作为原材料的该加工食品、但抗原性没有被确定的物品,以及附表三和二中所列出的物品除外),则按照厚生省省劳动大臣所规定的,标明含有作为原材料的乳制品。
7如果是含有从附表六所列出的食品(以下简称“特定原材料”)中派生出来的添加剂(抗原性没有被确定的物品以及香料除外)的食品,则要标明含有该添加剂,以及标明该食品中所含的添加剂是从该特定原材料中派生出来。
8在标明保存方法(如果是已经根据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确定了保存方法标准的食品以及添加剂,需注明与此标准相一致的保存方法)的同时,如果是已经根据同项规定确定了使用方法标准的食品或者添加剂,就要标明与标准相一致的使用方法。
9如果是添加剂(在下文10中所规定的物品除外。
),则要标上“食品添加剂”的字样。
10如果是从特定原材料中派生出来的添加剂,则要标明“食品添加剂”的字样并注明是该特定原材料的派生物。
11如果是焦油色素制剂,则要标明标注“制剂”字样的实际效果的颜色名称
12如果是在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已经确定了的规格中含有对该添加剂关于标签量的规定时,则标明该添加剂重量的百分比
13如果是作为添加剂的维他命A的衍生物时,则作为维他命A来标明重量的百分比
14如果是阿斯巴甜或者是含有阿斯巴甜的制剂以及食品,则标注为L—苯丙氨酸化合物或者是含有L—苯丙氨酸化合物
15矿泉水类(是指仅仅以水为原料的清凉饮料水。
)中,容器包装内的二氧化碳压力是在二十摄氏度的情况下小于九十八帕斯卡。
没有经过杀菌或者除菌(是指通过过滤等,除去来自于原水等并存在于该食品中,而且经过发育后形成的微生物。
)的物品,则标明:
未经过杀菌或除菌。
16如果是冰冻果汁饮料(是指水果的果汁或者是对浓缩了的水果果汁进行冷冻后形成的食品,比包括原料用果汁。
),则要标明“冰冻果汁饮料”的字样
17如果是罐头食品,则标明主要的原材料名
18如果是肉类,则标明鸟兽的种类
19如果是肉类,进行了下列任何程序:
在保持其原形的同时用刀将其肌肉和纤维组织进行切断处理,浸泡在调味料中进行处理,与其他肉类的断片附着在一起进行成形处理,以及有可能因为其他病原微生物而导致污染在内部扩大的处理时,则要标明:
已进行过处理,并标明其用于食用时,必须对其整体进行完全的加热。
20如果是附表三和四中所列出的食品,则标明原材料的肉名(按照比例分量从多到少的顺序进行记载,对于原料是肉类的,根据上文18中的规定,而对于原料是鱼肉的则记载为鱼肉。
21如果是干加工食肉制品(是指经干燥处理过的食肉制品,作为加工肉类食品进行销售的肉类食品,以下同),则标明干加工食肉制品
22如果是非加热肉类制品(是指对肉类进行盐渍处理后,进行烟熏或者进行干燥处理,而且,并没有使用下述方法对其进行过加热杀菌的食肉制品——即当其中心部的温度达到摄氏六十三度时,在三十分钟的时间内对其加热或者用与之具有同等以上效力的方法对其加热杀菌;
以及以非加热肉类食品进行销售的食品。
但是,干加工食肉制品除外,以下同),则要标明非加热肉类食品以及其PH值和水活性
23如果是特定加热食肉制品(是指使用下述方法对其进行过加热杀菌的食肉制品——即当其中心部的温度达到摄氏六十三度时,在三十分钟的时间内对其加热或者用与之具有同等以上效力的方法对其加热杀菌。
但是干加工食肉制品以及非加热食肉制品除外,以下同)。
则要标明特定食肉制品以及其水活性
24如果是加热食肉制品(是指除干加工食肉制品、非加热食肉制品以及特定加热食肉制品以外的食肉制品),则要标明:
加热食肉制品,并标明是在放入容器包装之后进行的加热杀菌,还是在进行加热杀菌之后放入的容器包装
25食肉制品、鲸肉制品、鱼肉香肠、鱼肉火腿或者是特殊包装的鱼糕,如果是将其填充在气密性较好的容器包装中之后,通过摄氏一百二十度进行四分钟加热的方法或者用与之具有同等以上效力的方法对其中心部的温度进行过加热杀菌的食品(罐装或者瓶装食品除外),则要标明杀菌方法
26鱼肉香肠、鱼肉火腿或者是特殊包装的鱼糕,且其PH值是在4.6以下,其水活性在0.94以下(罐装或者瓶装食品除外)的食品,则要标明该PH值及其水活性
27如果是对生产,或者加工食品(清凉饮料水、食肉制品、鲸肉制品、鱼肉果冻制品、煮章鱼以及煮螃蟹除外。
此条中以下均同)进行了冰冻处理,要标明食用时是否都需要加热
28如果是加热后摄入冷冻食品(是指对生产、或者加工食品进行冻结处理,且在用于饮食时需要进行加热的食品。
以下同),则要标明是否是在冻结前进行了加热的食品
29如果是经过冻结处理的鱼块或者是脱壳的鱼类和海鲜(生蚝除外)以及生蚝,则要标明是否可以生食
30如果是鱼块或者是脱壳的鱼类和海鲜(生蚝除外),且是能够生食用的食品(冻结处理的食品除外),则要标明生食用。
31如果是附表三和八中所列出的食品,则要标明已经过放射线处理
32如果是附表中三和九中所列出的食品(罐装或者瓶装食品除外),则要标明已将食品放入具有气密性的容器包装中,进行密封处理后,经过了加压加热杀菌。
33如果是带壳的鸡蛋(仅限于生食用的食品),则要标明生食用,请存放在十摄氏度以下,以及在最佳消费期限之后食用时,必须进行加热杀菌
34如果是带壳的鸡蛋(生食用的食品除外),则要标明用于加热加工,以及食用时必须加热杀菌
35如果是液体状的鸡蛋(是指将带壳的鸡蛋的蛋壳除去之后剩下的部分,以下同。
)且是经过杀菌处理后的食品,则要标明其杀菌方法
36如果是液体状的鸡蛋,且是经过杀菌处理的食品以外的食品,则要标明未经杀菌以及食用时需经过加热杀菌
37如果是生蚝(仅限于生食用的食品),则要标明采集其的海域或者湖泊。
38如果是煮螃蟹,则要标明食用时是否需要加热。
39如果是经过了油脂处理的方便面类食品,则要标明经过油脂处理
40如果是作为附表三和十二中所列出的以某些作物为原料的食品以及加工食品,则要根据以下从
(1)到(3)的分类,标明从
(1)到(3)所列出的各项事项。
(1)如果是确定实施了分类生产流通管理[是指在生产、流通以及加工转基因技术应用作物(是指在附表七的上栏中所列出的作物里利用转基因技术(是指通过利用酶等进行切断以及再结合的操作,制作将基因结合在一起的转基因分子,将其移入细胞中,并让其生长的技术)所生产的作物,以下同],以及非转基因技术应用作物(附表七的上栏中所列出的作物里不是转基因技术应用作物的作物,以下同)的各个阶段中注意选用品质较好的管理者分类进行管理,)根据证明此类意旨的文件将其明确下来,以下同。
)的转基因技术应用作物的食品或者是以转基因技术应用作物为原材料的加工食品[包括以该加工食品为原材料的食品,(ⅱ)中的此项同],则要根据以下(ⅰ)和(ⅱ)的分类,标明以下(ⅰ)以及(ⅱ)中所列出的各项事项。
(ⅰ)作物食品则要标明该作物食品是转基因技术应用作物的食品
(ⅱ)加工食品则要标明该加工食品原材料所在的附表第七的上栏中所列出的作物的名称以及该作物是转基因技术应用作物
(2)在生产、流通以及加工的任一阶段中没有对转基因技术应用作物以及非转基因技术应用作物进行分类的作物食品或者是以没有对转基因技术应用作物以及非转基因技术应用作物进行分类的作物为原材料的加工食品[包括以该加工食品为原材料的食品。
(ⅱ)中的此项同],则要根据以下(i)和(ⅱ)的分类,标明以下(i)以及(ⅱ)中所列出的各项事项。
(i)作物食品则要标明关于该作物食品,没有对对转基因技术应用作物以及非转基因技术应用作物进行分类
(ⅱ)加工食品 则要标明该加工食品原材料所在的附表第七的上栏中所列出的作物的名称,以及关于该作物,没有对转基因技术应用作物以及非转基因技术应用作物进行分类
(3)以确定进行了分类生产流通管理的非转基因应用技术作物为原材料的加工食品(包括以该加工食品为原材料的食品。
),则要标明该加工食品的原材料所在的附表第七的上栏中所列出的作物的名称
41如果是特定保健用食品[是指按照健康促进法(平成十四年法律第百三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许可或者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批准(在以下的42条中简称为“许可和批准”)],针对在饮食生活中以特定保健为目的而进行摄入的物品,并且通过这样的摄入能够达到人们所期待的保健目的,从而进行标明的食品。
),则要标明特定保健用食品[在许可或者是批准的情况下,是指标明了通过这一摄取能够达到所期待的特定保健目的所要附带的条件的食品(以下简称“带有附属条件的特定保健用食品”)],按照许可或者是批准所标签的内容、营养成分量、热量、原材料的名称、净重、每日的摄入量、摄入方法、摄入时的注意事项以及致力于传播平衡饮食生活的措辞
42如果是医疗保健食品[是指针对在饮食生活中以补充特定营养成分为目的而进行摄如的物品,作为含有该营养成分的食品,按照厚生省劳动大臣确定的标准,对该营养成分的功能进行标明的食品(健康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所规定的特殊用途食品以及生鲜食品(不包括鸡蛋)除外,以下同],则要标明:
医疗保健食品,符合由厚生省劳动大臣所确定的标准而进行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以及功能、营养成分量、热量、原材料的名称、净重、每日的摄入量、摄入方法、摄入时的注意事项和致力于传播平衡饮食生活的措辞,以及标明其不要接受厚生省劳动大臣的个别审查
43如果是特定保健用食品,为致力于国民健康的维持和促进等,对于其为保健目的起作用的营养成分,要标明其按照性别和年龄来制定的摄入标准(在此号中以下均简称为“摄入标准”。
),如果是作为医疗保健食品,对于与其功能相关而进行了标示的营养成分,则要标示其摄入标准,各种成分每日摄入量中所含有的该营养成分,占根据摄入标准中的性别和每一年龄阶段(仅限于六岁以上。
)人口摄入量的加权平均值的百分比
44如果是特定保健用食品或者医疗保健食品,且存在与烹饪或者保存方法相关的特别值得注意的事项,则要标明该注意事项
二上款中所列出的事项的记载,要使用日本文字,并正确使用能够让一般购买该食品和添加剂的人、以及使用者易读、易懂的用语。
三如果是医疗保健食品,则必须要标明以下所列出的事项。
1第一款42号中所规定的与厚生省劳动大臣所确定的标准有关的营养成分之外的成分的功能
2可以达到的特定保健目的
四如果是特定保健用食品以及医疗保健食品(以下简称“保健功能食品”。
)以外的食品,则必须要标明:
容易与保健功能食品相混淆的名称、营养成分的功能以及所能够达到的特定保健目的。
五如果是已确定进行了分类生产流通管理的非转基因技术应用作物食品或者以已确定进行了分类生产流通管理的非转基因技术应用作物为原材料的加工食品(包括以该加工食品为原材料的食品。
该作物食品时非转基因技术应用作物食品,或者该加工食品的原材料所在的附表第七的上栏中所列出的作物是非转基因技术应用作物。
2尽管上条第一款有所规定,但如果是附表三第十中所列出的食品中带壳的鸡蛋和同表十一3中所列出的食品,以及同表十二中所列出的作物食品中有与该作物食品临近的标签,以及在其他显眼的场合中记载了该作物名称的食品,其名称的标签可以省略。
3尽管第一款第二号中有所规定,但如果从制造加工日到最佳消费期限日之间的相隔的日期超过三个月的情况下,可以将标注最佳消费期限字样的年月日标签用标注最佳消费期限字样的年月的标签来替代。
4尽管第一款第二号中有所规定,但是附表三第二中列举的食品以及该表三中列举的食品中,玻璃瓶(不包括带有纸塞的物品)或者聚乙烯制容器包装中放置的物品,同表十一
(2)列举的食品(罐装、瓶装、桶装或者壶装物品除外),同表八中列举的食品,同表十二中列举的农作物食品以及同表十四中列举的添加剂等,对于上述物品,对其标注消费期限或者最佳消费期限字样的年月日(以下称为期限)以及保存方法(根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确定了保存方法基准的食品或者添加剂的保质期限表示)这个环节可以省略。
5尽管第一款第二号中有所规定,但是对于附表三第六中列举的食品,可以用标注表示进口时间字样的年月日来代替期限和保存方法的标示并将其在容器包装上的显眼处记载标出,保证其即使不打开包装也能够很容易地看到。
6尽管第一项第二号中有所规定,但是对于附表三第八中列举的食品,可以用标注放射线照射日期字样的年月日来代替期限以及保存方法(根据法第是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已经确定了保存方法基准的食品的期限标示)的标签,并将其在容器包装上的显眼处记载标出,保证其即使不打开包装也能够很容易地看到。
7尽管第一款第二号中有所规定,但是对于附表三第十中列举的食品中,带有蛋壳的鸡蛋(生食用食品除外),其期限以及保存方法,可以用标注该鸡蛋的产卵日期字样的年月日、取蛋日期的年月日、重量以及根据品质归类进行选择的的年月日和包装年月日期等来代替,并将体现这些信息的文字在容器包装上的显眼处记载标出,保证其即使不打开包装也能够很容易地看到。
8尽管第一款第三号中有所规定,对于附表三第十号中列举的食品中带有蛋壳的鸡蛋,生产场所或者加工场所所在地以及制造者或者加工者的名字,可以用标明取蛋设施或者按照重量以及品质拣选、包装的设施所在地(进口产品则表示进口商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以及取蛋人或者按照重量以及品质拣选、包装作业者(进口产品则表示为进口商)的名字等来代替,并将体现这些信息的文字在容器包装上的显眼处记载标出,保证其即使不打开包装也能够很容易地看到。
9尽管第一款第八号中有所规定,但是若是常温保存的话,可以将其标签省略。
10尽管第一款第三号中有所规定,但是对于除了附表第三第十一号八中所列举的食品以及同表第十二号中列举的农作物食品以外的食品以及添加剂的情况下,通过标识出制造者的住所以及姓名和制造者向厚生省劳动大臣所提交的带有制造场所固有记号(仅限于阿拉伯数字、罗马字、平假名或者片假名以及上述记号的组合)或者制造者的住所、姓名以及制造者和销售者联名向厚生省劳动大臣提交的制造者的制造场所固有标记,可以不用特意标出制造场所所在位置以及制造者姓名。
另外,对于同表第十一号八中所列举的食品以及同表第十二号中所列举的农作物制食品,可以省略标识制造场所或者加工场所所在地以及制造者或者加工者姓名这个环节。
11尽管第一款第五号中有所规定,一般对于比较广泛使用的名称的添加剂来讲,可以通过这个名称来表示其含有添加剂;
而对于附表第八上栏中列举的含有添加剂的食品,通过该表下栏所列举的表示,来说明示其包含添加剂。
同时,对于附表第三第十一号八中列举的食品(仅限于含有除了附表第五的第八项中栏中列举物所使用的添加剂以外的别的添加剂的情况),可以将其含有该添加剂的标识省略。
12尽管第一款第五号中有所规定,在以下的各号中所列举的场合,可以省略对应各号中列举的标识。
一在含有添加剂的表示中,含有“色”字样的情况,则标明:
染色料或者合成染色料
二在含有添加剂的表示中,含有“增粘”字样的情况,则标明:
增粘剂或者增稠剂
三附表第十一号八中列举的食品,含有附表第五的第八项中栏中列举添加剂以外的别的添加剂的情况,则标明:
与该添加剂有关的附表第五的下栏中列举的标识
13尽管第一款第六号中有所规定,但是,对于以特定原材料为原料的加工食品,且可以通过其名称容易判断出该食品是由特定原材料为原料的食品(以下称之为“特定加工食品”。
),都可以不表示出该产品以该特定原材料为原料。
而对于以特定加工食品[不包括以乳制品(关于乳制品制品成分等规格的部级文件省令---昭和二十六年厚生省省令第五十二号)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乳制品。
下同,为原材料的产品]为原材料的加工食品,通过标明其以该特定加工食品为原材料表示相应信息。
对于由特定原材料所制造的含有添加剂的食品,该特定原材料或者以用该特定原材料为原料的特定加工食品作为原材料的相关内容及其名称能够让人容易判断出该食品是由什么特定原材料作为原料,那么可以省略标识出该食品中含有的添加剂是由该特定原材料而来这个环节。
而对于以特定原材料为来源的添加剂,如果它的名称很容易让人判断出其来源于特定原材料,那么,标识其是由该特定原材料来源的环节同样也可以省略。
14尽管第一款第六号中有所规定,但是以下各号中列举的食品,从第一项第一号1中(1)到(3)中所列举事项的标识,可以省略不做。
一附表第七的上栏中列举的作物食品或者不以此为原材料(原材料的重量重所占比例比较高的前三位的原材料、而且占原材料总重量百分之五以上的食品,以下同样)的加工食品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食品。
二加工工程后进行重组而成的DNA或者因此产生的蛋白质留存物,附表第七的下栏中列举的加工食品以外的加工食品。
三附表第三第十二号中所列举的农作物制食品中,在与该食品相近的提示以及其他显眼处,从第一项1中(1)到(3)项所列举的事项中所表示的食品。
四附表第三第十二号中列举的加工食品中,符合第一项第一号从1中(1)到(3)的食品,以附表第七上栏中列举的作物中任意一项作为单独原材料的食品
五不能直接向一般消费者出售的食品
15尽管施行了分类生产流通管理,但是属于转基因技术应用作物或者有掺进一定非转基因技术应用作物的情况下,第一项第一号1中的(1)或者(3)中的确认环节恰当施行的场合,已确认实施过分类生产流通管理环节的,适用第一项第一号的规定。
16附表第三第十一号11中列举的食品以及同表第十二号中列举的加工食品,由于容器包装面积狭小,所以不能将第一项中所列举的事项清楚地表示,对于这样的厚生省劳动大臣规定的产品,尽管同项第一号中有规定,仍然可以将其标识环节省略。
17尽管第一款第四十号中有所规定,同号中列举的事项(不包括同号
(1)和(3)中列举的事项)的标示,附表第九的上栏中列举的食品如果符合各自同表下栏的情况,那么,可以通过发货请当的记载,代替容器包装的记载。
这个场合下,将能够识别该食品的记号标识语即使不打开容器包装也能容易看到的显眼之处,同时,必须将同号
(1)和(3)中列举的事项该记号以及购买者姓名和住所一起写入该发货清单。
18第三项以及第九项到第十二项的规定,是根据前项规定将第一项第一号中列举的事项记载在发货清单上的情况下的备用条款。
19尽管第一款第四十二号中有所规定,但是与医疗保健食品相关的能够达到的所期待的保健目的以及各营养成分功能的说明,可以通过附件文件的记载,取代容器包装上的标识
附表一(与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相关)
1.锌盐类仅限于葡萄糖酸锌(抗缺锌症药)和硫酸锌
2.亚氯酸钠
3.一氧化二氮
4.肥酸;
己二酸
5.亚硝酸钠
6.L-抗坏血酸(别名维他命C)
7.L-抗坏血酸2-葡萄糖苷
8.L-抗坏血酸6-硬脂酸酯(维生素C硬脂酸酯)
9.抗坏血酸钠盐(维生素C钠)
10.L-抗坏血酸棕榈酸酯(别名维他命C硬脂酸酯)
11.L-天门冬氨酸钠
12.阿斯巴甜(天冬氨酰苯丙氨酸甲酯
13.安塞蜜(别名乙酰磺胺酸钾)
14.乙醛
15.乙酰乙酸乙酯
16.苯乙酮
17.丙酮
18.茴香醛(别名对甲氧基苯甲醛)
19.叔戊醇
20.茉莉醛(别名α-戊基肉桂醛)
21.DL-丙氨酸
22.亚硫酸钠(别名无水亚硫酸钠)
23.L-精氨酸L-谷氨酸
24.海藻酸铵
25.海藻酸钾
26.海藻酸钙
27.海藻酸钠
28.海藻酸丙二酯
29.苯甲酸;
30.苯甲酸钠
31.邻氨基苯甲酸甲酯
32.氨
33.紫罗兰酮
34.离子交换树脂
35.异戊醇
36.异丁子香酚
37.异丁子香酚
38.异戊酸乙酯
39.异硫氰酸盐(通常被认为高度剧毒物的物质除外)
40.异硫氰酸烯丙酯(挥发性的芥末油)
41.异丁醇
42.异丙醇
43.L-异亮氨酸
44.5'
-肌苷酸二钠(肌苷-5′-磷酸二钠)
45.(邻苯基苯酚、抑霉唑)
46.吲哚及其衍生物
47.尿苷酸二钠
48.γ-十一烷酸内酯(十一烷酸内酯)
49.甘油松香酯
50.酯类
51.2-乙基-3,5-二甲基吡嗪和2-乙基-3,6-二甲基吡嗪混合物
52.乙基香兰素
53.2-乙基-3-甲基吡嗪
54.依地酸二钠钙(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钙)
55.依地酸二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56.醚类
57.异抗坏血酸
58.异抗坏血酸
59.钙化醇(维生素D2)
60.氯化铵
61.氯化钾
62.氯化钙
63.三氯化铁
64.氯化镁
65.盐酸
66.丁香酚
67.辛醛(羊脂醛)
68.辛酸乙酯(羊脂酸乙酯)
69.邻苯基苯酚和邻苯基苯酚钠
70.油酸钠
71.双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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