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二分局文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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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先施工后审批签合同的分包工程,是否存在既无分包审批手续又未签订分包合同仍在施工的分包现象。
8、分包工程合同金额是否操纵在主承包合同金额范畴内,分包工程单价是否进行了比价,分包工程是否按分包合同结算,是否存在超结超付现象。
9、是否存在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和形象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低于工程主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10、超出原分包合同范畴的分包工程是否追加审批并补签协议。
11、分包合同是否明确项目名称、分包范畴、分包工程量、分包金额及所包含施工内容、工期、安全责任、环境爱护、职业健康、民工工资支付要求。
12、分包商是否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有无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
13、是否与分包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保廉合同》。
14、分包工程是否有转包或再分包现象。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务必对本单位所有的分包商及分包合同逐一清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附件: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工程施工分包治理方法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章)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文件
中水电经〔2006〕6号
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工程施工分包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工程局(厂):
现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工程施工分包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工程施工分包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治理,规范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爱护集团公司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中的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将工程局(厂)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部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
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主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
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形象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主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四条工程分包应坚持公平、公平、公布、择优选择分包商的原则,建立健全操作有序、监控有力、治理规范的工程分包制度,杜绝工程分包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
各工程局(厂)依据本方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形,相应制订或修订分包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法。
新方法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工程分包立项与审批
第六条在分包工程立项程序上,应从技术方案、工程进度、成本操纵、质量及安全环保、社会资源猎取等方面进行分析策划,确定拟分包项目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第七条各工程局(厂)必须制定严格的施工项目分包审批程序。
需要分包的施工项目,应按预估的额度分层次进行审批。
第八条不论工程规模大小,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分包。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工程违规分包:
(一)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或超越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将分包工程项目进行二次分包的。
(三)分包工程不签订分包协议的。
第九条不论工程规模大小,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转包。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工程转包:
(一)未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治理机构和派驻相应治理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治理的。
(二)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不发包给他人的。
第三章分包商选择与治理
第十条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工程局(厂)制订的治理方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选择分包商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第十二条参加竞争的分包商,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托付授权书。
(三)税务登记证。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判手册)。
(六)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证。
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形,并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形。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形及要紧业绩。
(三)质量治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形。
第十三条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承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当设置工程分包的评审小组。
评审工作应由分管经营治理的领导负责,经营、工程技术、设备物资和财务等部门要紧人员参加。
纪检监察人员参与评审过程的监督。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必须向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
对工程量较大的分包项目,应通知上级主管部门派员组成联合评审小组。
第十五条各工程局(厂)应严格分包市场主体的监督治理,及时向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上报不合格分包商名录,集团公司将不定期公布不合格分包商名单。
凡被集团公司列入不合格的分包商,必须严格禁用并将其记录在案,两年内不得选用。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包商,应视为不合格分包商:
(一)出具不实的资质证明。
(二)损害集团公司所属工程局(厂)合法利益的行为。
(三)以不正当手段猎取分包业务。
(四)假借他人名义从事分包活动。
(五)拖欠民工工资,或煽动民工闹事。
(六)不能正常履行分包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七)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各工程局(厂)必须建立合格分包商资源库。
项目分包应第一在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参加竞争的合格分包商。
第十七条对分包商坚持以培养与规范并重,治理与服务同步,促进工程分包行为的健康进展。
加大分包队伍的技能培训与岗位教育,有目的地培养一批合格的、有实力的分包队伍。
第四章分包协议签订
第十八条分包协议谈判及价格的操纵
(一)工程分包协议的谈判要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
必须做好谈判记录,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谈判记录应与分包协议一并存档备查。
(二)项目部应结合当地的市场情形及工程条件,实事求是地确定分包价格。
(三)采纳单价合同,应事先评估分包工程量。
超出事先评估分包工程量的,应追加审批并补签协议。
(四)机械作业分包单价原则上应与实物工程量挂钩。
第十九条分包协议的谈判内容及分包协议的要紧条款。
(一)分包协议范畴:
分包协议应有分包工程的项目名称、分包范畴、分包工程量(估算)等操纵分包范畴的条款。
(二)分包单价或总价:
分包协议的单价或总价应明确所包含的施工内容及费用构成。
(三)分包协议的材料供应:
分包协议中应明确分包工程材料的质量要求、供货渠道、单位耗量及单价。
项目合同中对要紧材料有专门要求(业主供材、业主指定供应商)的分包协议应按主合同的要求供货,分包协议中由发包方供货,分包协议条款中应明确供货地点、供货时刻、供货数量、供货价格。
对供货数量应严格操纵。
杜绝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外流。
由分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注明材质要求,并不定期抽查。
(四)工期:
分包协议应注明分包工程的开工时刻、竣工时刻及工程进度打算(包括奖惩方法)。
(五)资源投入表:
分包协议应注明分包商将投入的各种资源情形。
(六)计量支付方法:
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计量支付条款。
计量的原则按主承包合同的计量方法计量。
(八)安全责任条款:
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
并提取一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九)分包协议条款中应写明,严禁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将工程再转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或挂名承包。
(十)分包协议中应明确分包方违约须承担的责任和经济索赔条款。
(十一)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环境爱护要求。
明确双方在环境爱护中的责任和义务。
(十二)分包协议应有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应有明确的保险条款。
(十三)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民工工资支付要求,保证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以上为分包协议必须具备的要紧条款,其它条款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分包协议签订
(一)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分包协议,二级(含二级)以下各类企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分包方签字。
严禁先施工后签订分包协议或边施工边商谈协议的做法,确因工程施工急需,先进行施工后签订协议的,必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门审批。
分包协议一律采纳书面形式。
(二)分包协议由合同治理部门拟定,经财务、技术、质量、安全、物资机电、调度等部门会审,项目总经济师(或主管经营治理的项目副经理)审核后,由项目经理或经授权的代表(必须有授权托付书)签订正式协议。
(三)分包协议一旦签订,其正本应存在合同治理部门,副本应发至财务、技术、质安、机电物资、调度等部门,作为对分包工程及分包队伍的施工治理和合同治理依据。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保廉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保廉合同”与分包协议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五章分包工程治理
第二十二条对分包工程要进行严格治理,项目部对分包工程施工工期、质量、安全要进行严格的治理操纵,实行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旁监制度,严禁以包代管。
第二十三条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治理的需要。
分包商的现场负责人必须长驻工地。
(二)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分包协议承诺相符。
(三)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协议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
(四)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
发证机关需要定期检审的,是否按期通过检审。
(五)分包商派入的治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持有与工作岗位相符的上岗资格证。
分包商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托付书。
(六)安全措施,设施是否到位。
检查发觉不符合要求的,应按分包协议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分包协议签订后,项目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向分包商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技术、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爱护等方面的方案策划。
分包商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现场治理机构(项目部)和办公场所。
应加大施工全过程的监控,建立关键工序全过程旁站制度,明确旁站人员的职责,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正常履约,项目部除应承担起工程分包协议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为分包商提供必要的施工和生活条件,加大与分包商之间定期配合和联系,在分包商施工人员技术培训、质量安全教育、介绍和提供有效治理规章方面,给予指导和关心。
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
第二十六条必须严格按照“先结算、后支付”的原则,分包工程在先进行工程结算的基础上,再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七条要严格按支付条件操纵支付。
各项支付条件由各部门分工负责,按结算程序和支付程序审查签证,把好操纵关口。
不承诺无协议或超越协议范畴的结算和支付,不承诺超已完工程量或实际进度的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八条分包协议履行过程中,应按照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对分包单位所完成的经质量验收评定合格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量的计量,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完工或竣工清算。
同时验收“保廉合同”。
第二十九条结算和支付方式及时刻、结算程序、支付程序应严格按照工程局分包治理实施方法执行。
第三十条支付程序:
(一)分包商依据审查批准的结算报表填制工程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帐单。
帐单必须有分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
(二)由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和确定应扣款项,各有关部门分项核实以下应扣款项(不仅限于此)并签章确认:
1、发包方所供材料款;
2、发包方提供施工设备的设备使用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代缴的分包商应纳税金;
5、有偿使用发包方设施和服务的费用;
6、由于分包商的违约,分包商应向发包方赔偿的费用。
财务部门最终对实际应给付款项进行核实,并签章确认。
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复核审查,项目法人代表批准。
(三)财务部门凭批准的应给付款金额向分包商支付。
第三十一条各工程局(厂)应加大分包统计治理。
项目部要建立分包工程价款及支付统计台帐。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各工程局(厂)主管部门必须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分包治理工作,对工程分包治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将不定期对各工程局(厂)工程分包治理方法的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对工程分包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经济缺失和信誉缺失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其责任。
(一)工程分包不按规定程序操作而擅自分包的。
(二)选择不具备资质的分包商,致使分包工程安全、质量、工期等达不到主承包合同要求的。
(三)工程分包不签订分包协议或治理不严的。
(四)给分包商多计工程量或多结算工程价款给企业造成经济缺失的。
(五)由于内部治理有漏洞,造成工程材料通过分包队伍流失的。
(六)违反“保廉合同”条款以权谋私的。
(七)虚增工程价款,通过分包商套现拿回扣的。
对有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领导和人员,按照集团公司和工程局(厂)有关条例进行处理。
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在集团公司内从事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实施监督治理工作的所有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讲明权属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
第三十七条本方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工程分包治理的暂行规定》(中水电工〔200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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