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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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对XX年及以前历年批复立项的18个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进行了清理,完成工程建设的治理项目18个,通过省厅竣工验收的治理项目16个,完成清算的治理项目2个。
XX年至XX年批复立项的17个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有16个完成主体工程建设,起到了除险防灾作用,其中9个通过了市级初验。
XX年批复立项的2个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已全部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二、XX年地质灾害趋势分析
(一)降水趋势预测
据市气象部门预测:
XX年3~9月气温略偏高,水量偏多。
汛期(4—6月)平均雨量偏多,约为850~950毫米(多年均值为750毫米)。
有降水集中期,部分地区可能发生洪涝、内涝及地质灾害,汛期结束期偏迟,在7月中旬末。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XX年降水趋势预测,结合近年来xx市地质灾害实际发生情况,预计XX年全市崩塌、滑坡、泥石流(以下简称“崩滑流”)和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的数量、规模及危害总体上超常年。
具体预测如下:
1.万载县北部—铜鼓县—宜丰县—奉新县—靖安县崩滑流高易发区,集中降水期形成群发性崩滑流地质灾害可能性大,是今年崩滑流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
2.丰城市南部—樟树市东南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袁州区西北部—万载县南部和西部等崩滑流高易发区,集中降水期可能出现规模不等的崩滑流地质灾害,出现群发性崩滑流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是今年崩滑流地质灾害3个次重点防护区。
3.上高县南部、高安市北部等崩滑流易发区,集中降雨期也可能出现规模不等的崩滑流地质灾害,是今年崩滑流地质灾害一般防治区。
4.丘陵山区农村建房切坡段、城镇规划区工程建设切坡段、露天采矿(采石)场、新建和改扩建公路铁路边坡、水利工程边坡和旅游景区高陡岩体区域等是发生滑坡、崩塌的主要地段。
因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条件的破坏,持续的中雨或大雨也有可能引发人为工程切坡段发生滑坡、崩塌。
5.崩滑流地质灾害主要发生时段:
4月至7月中旬以及汛后台风强降雨期是崩滑流地质灾害的高发期。
6.崩滑流地质灾害具体发生的区域和强度,与集中降水的区域和强度有关。
在集中降水时段,当连续降水达到150毫米或日降水达到80毫米以上时,发生崩滑流灾害可能性较大;
当连续降水达到200毫米或短时间(1日或数小时)降水150毫米以上时,崩滑流灾害发生几率进一步增加。
7.地面塌陷可能出现区域,主要是袁州区西村—xx市城区—袁州区彬江—高安市南部—樟树市北部—丰城市北部等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易发区,是今年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
其次是袁州区北部—万载县东部—上高县大部,是今年地面塌陷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护区。
地面塌陷灾害一年四季均有可能发生,但汛前期和伏秋期发生的可能性更大。
三、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和重点防范期
(一)地质灾害防护重点
1.重点防护区和次重点防护区
依据上述预测分析,XX年全市设置1个崩滑流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1个地面塌陷重点防护区,3个崩滑流次重点防护区,1个地面塌陷次重点防护区,具体如下:
(1)万载县北部—铜鼓县—宜丰县—奉新县—靖安县崩滑流高易发区,是崩滑流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
(2)袁州区西村—xx市城区—袁州区彬江—高安市南部—樟树市北部—丰城市北部等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易发区,是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
(3)丰城市南部—樟树市东南部和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袁州区西北部—万载县南部和西部等崩滑流高易发区,是崩滑流地质灾害3个次重点防护区。
(4)袁州区北部—万载县东部—上高县大部,是地面塌陷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护区。
2.地质灾害隐患点
设市级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47处,分别为:
袁州区9处,樟树市3处,丰城市5处,靖安县5处,奉新县5处,高安市4处,上高县3处,宜丰县6处,铜鼓县5处,万载县1处,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1处。
(具体规模、危害和监测人员情况详见附件4)
(二)重点防范期
崩滑流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4月至7月上旬,受台风暴雨或强对流天气影响的部分地区,延长至9月。
地面塌陷重点防范期为8月至10月。
四、主要防治目标及措施
(一)主要防治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地质灾害防治理念,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加快建成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雨情、水情、灾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和区域预警系统,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确保地质灾害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山体保护严控切坡建设的文件,积极排查铁路、公路、水利、城市建设、矿产开发等已建工程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加强防范建设工程活动、生产活动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力争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数量和造成的损失显著减少。
加强地质灾害基础调查研究,加快完成山地丘陵县(市、区)1/5万地质灾害调查,尽快将调查成果应用于防灾工作。
全面推进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争取年内1个以上县(市、区)高标准“十有县”建设达标。
积极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主要防治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地质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层层签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书,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机制。
各级政府,尤其是乡级政府和街道办要组织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都有人监测、有人巡查、有人预警,发生险情、灾情能够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将有关防灾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具体单位和人员,督促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联系人见附件2)。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水利、安监、教育、旅游、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气象部门做好天气监测预报,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重要信息、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建立信息双向互动机制。
2.加强应急值守,严格灾情报告。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应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值班制度,全年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
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引发暴雨等极端天气期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及处置期间,严格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重要岗位主、副班制度,并明确值班人员工作职责,确保不缺岗、不漏岗、不误事。
未值班时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和主办人员也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
要向社会公布值班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值班电话。
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制度和月季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地质灾害速报和月季报工作,要加强地质灾害成功避灾案例和预警预报反馈信息的收集、汇总。
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或者出现重大以上险情,必须在接到信息的1小时内速报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抢险救灾进展和灾情险情变化,保证数据准确、及时,做到不瞒报、不漏报、不错报。
3.加强动态巡查,排查地灾隐患。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巡)查的指导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
重点加强对中小学校区、医院、居住区、重要工程设施等人员聚集区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加强房屋建设切坡点、水利设施、公路、铁路沿线和旅游区(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加强有关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
根据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结果,调整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完善地质灾害隐患台账,重新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监测方法、预警方式、撤离路线、临时安置场所和防灾任务、责任人、联系人等,并在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
要按照属地管理、对口负责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将地质灾害隐患告知当地群众(或建设单位)、村委会、乡镇和有关主管部门,制作“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及时发放到受威胁的群众手中。
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及其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切实保障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部署开展本系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排查成果和防灾措施函告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工程建设业主单位。
4.加强基础调查,夯实防灾基础。
要继续推进地质灾害详查工作,加快推动山区丘陵县(市、区)1/5万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实施完成,全面摸清地质灾害隐患底数,分门别类搞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
各县(市)政府要按照“政府部门组织、专业队伍调查、群众广泛参与”的模式,建立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及专业调查单位组成的地质灾害详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地质灾害详查工作。
根据省国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XX〕96号)精神,各地要充分把握XX年以前完成高标准“十有县”建设有省级专项资金奖补的时机,在巩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基础上,积极开展以有制度、有机构、有经费、有监测、有预警、有评估、有避让、有宣传、有演练、有效果为主要内容的地质灾害高标准“十有县”建设,重点突破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预算保障,力争年内不少于1个山区县(市、区)高标准“十有县”建设达标。
5.加强监测预警,提升防灾能力。
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在城镇、乡村、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及重要工程、风景名胜区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安装专业仪器进行监测,落实专人负责监测工作,并做好监测记录。
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作用,严格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XX〕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赣府发〔XX〕8号)有关规定,对群测群防人员给予补助,提高群测群防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联合当地气象、水利部门,做好辖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特别是强降雨过程的地质灾害实时预报。
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电话、传真、手机短信、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发布手段,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到防灾责任人、群测群防监测员和受害威胁群众。
要加强应急调查工作,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或社会热点关注的地质事件,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应急调查,并根据需要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请求支持。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人员必须以务实、严谨的科学态度,深入开展现场调查,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认真编制应急调查报告。
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的技术支撑作用,及时聘请技术支撑单位做好地质灾害监测、调查和应急工作(技术支撑单位见附件5)。
6.加强应急处置,积极应对灾情。
各地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组建。
已批设应急机构的,要尽快配备人员和装备。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整合已有资源,加快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平台,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抢险救灾等地质灾害应急装备。
各地要抓紧修订、完善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工作方案。
对于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制定单点地质灾害防灾避险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要结合工作实际完成《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工作,认真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旦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应及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出现紧急险情,当地政府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并保障临时避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排危除险;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7.加强项目监管,严控切坡建设。
各地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地质灾害的发生。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重要工程项目建设规划时,必须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实施有效的防治措施。
铁路、公路、水利、城市建设、矿产开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把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批和工程验收关,确保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
要加强农村切坡建房的管理,乡镇政府、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从节约耕地、有效规避灾害出发,把好农村和集镇建房用地审批关,丘陵山区严格控制切坡建房,严禁高陡切坡建房。
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在建工程切坡建设集中开展一次隐患大排查,尤其是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农贸市场等切坡段要重点开展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针对工程建设切坡产生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切坡行为,由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按照谁引发、请治理的原则,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通过验收和投入使用。
8.加强工程治理,消除地灾隐患。
积极开展严重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村庄等人员密集场所,且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
按照“自然因素引发的以政府出资为主,人为因素诱发的由责任单位负责及时治理”的原则确定工程治理责任主体,要督促、监督责任单位实施防治。
已承担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大已批治理项目实施工作的推进力度。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规范要求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程序操作,严把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关口,严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抓紧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尽早发挥防治工程的效益。
继续申报争取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项目,再消除一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
9.加强宣传培训,普及防灾知识。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以“4.22”世界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等为宣传平台,采取举办培训班、媒体播报、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讲解防灾避灾知识等多种方式,加强《xx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政策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
要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组织人员深入乡镇、村社、企事业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和学校等区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力争做到点对点宣传、面对面宣传,实现宣传工作全覆盖,不留任何盲点,不断提高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整体水平。
要加强业务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技能。
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在现场组织一次有受威胁对象参与的应急避险演练。
10.加强经费保障,提高防灾水平。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xx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xx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调查、监测预报、抢险、避让搬迁、应急治理以及灾后恢复提供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严重程度,从其本级分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调查、监测预报、抢险、避灾搬迁等工作。
各地可在避灾旧宅基地复垦、地质灾害危险区土地收储、土地整治等方面探索制定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防治。
鼓励社会捐助、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引导受威胁群众主动参与防灾除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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