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农村信用社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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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信用社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XX省农村信用社国际贸易融资
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省农村信用社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防范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及《XX省农村信用社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办理进出口贸易结算过程中由县级联社提供的本外币资金融通。
第四条县级联社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应坚持统一授信原则,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县级联社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省市联社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国际惯例。
第二章概念释义
第六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假远期信用证、进口代付、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票据贴现、福费廷、出口发票融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和国际保理等:
(一)减免保证金开证,系指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县级联社无须收取100%保证金,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进口押汇,系指进口商以进口货物物权做抵押,县级联社给予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
按照结算方式不同,进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和汇款项下进口押汇。
(三)提货担保,系指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向县级联社申请开立对船运公司出具的提货担保书以提取货物的一种融资方式。
提单背书,系指信用证项下部分正本海运提单直寄进口商、且海运提单的抬头为县级联社,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未到县级联社而货物已到达港口的情况下,进口商为及时提货,将其收到的部分正本海运提单提交县级联社,由县级联社进行背书转让的融资方式。
(四)出口押汇,系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县级联社,由县级联社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一定比例扣除相关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
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出口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五)出口票据贴现,系指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经开证行承兑、跟单托收项下汇票由银行加具保付签字后,在到期日前,我社按票面金额扣减贴现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方式。
(六)打包贷款,系指出口企业凭符合条件的正本信用证、出口合同/订单等,向县级联社申请用于出口货物备料、生产和装运等履约活动的短期贸易融资。
(七)进口代付,系指是进口贸易项下,应进口商申请,进口商的付款银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代为向受益人(或议付行)先行支付进口贸易项下款项,待融资到期日,进口商偿还付款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付款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八)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系指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出口商按照合同规定出运货物或提供服务后,将出口商业发票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与县级联社,向县级联社申请资金融通,县级联社在不承担进口商付款风险,并向出口商保留融资追索权的前提下,按照发票面值一定比例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
(九)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系指县级联社针对已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凭借获得出口信用险保险单赔款权利,对企业有追索权的融资行为。
(十)国际保理业务,系指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时,由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共同提供的商业咨询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及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
(十一)福费廷业务也称“包买票据”,系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代理买入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本票、汇票和债务的行为。
(十二)假远期信用证系指县级联社开出远期信用证,同时在信用证条款中承诺单证相符情况下即期付款,开证申请人到期偿付开证行的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是县级联社为开证申请人提供的一种融资便利,利息一般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第七条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当申请人丧失偿还意愿和能力时,县级联社可以通过非诉讼手段足额收回本息的授信业务。
本办法特指已交纳100%足额保证金,以国债、银行存单、可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备用信用证作为足额担保,单证相符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等符合占用XX省农村信用社一类、二类代理行授信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八条授信额度,是指县联社为客户核定的办理一年(含)以内短期贸易融资业务的限额,属存量管理指标,在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内,客户可以多次申请、循环使用该项授信。
第九条综合额度和单项额度。
综合额度,是指全部或部分涵盖《XX省农村信用社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授信业务品种的一揽子额度。
单项额度,是指针对不同结算方式核定的单一贸易融资业务品种的额度,如进口开证额度、打包贷款额度、出口押汇额度等。
第三章客户及产品政策
第十条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明确目标客户和积极发展类客户,以积极的客户及产品政策引导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对目标客户鼓励开展各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目标客户中,选择积极发展类客户,对积极发展类客户在业务授权、审批流程、额度管理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第十二条目标客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等;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盈利性和成长性,客户评级在BBB级(含)以上,上一年度能够实现一定(生产型企业100万美元,贸易型企业200万美元)的国际结算业务量;
(三)业务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真实可靠的贸易或工程项目背景;
(四)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市场竞争力和较好的社会信誉;
(五)上下游客户关系稳定,经营情况和交易信息真实透明;
(六)在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记录和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在外汇管理局、海关、税务等其他机关没有违规记录。
第十三条严禁将经营规模小、效益差、缺乏成长性的客户纳入农村信用社目标客户。
第十四条积极发展类客户除满足目标客户条件外,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财富》500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县联社确定的重点客户,一般为行业内骨干企业或当地重点行业的优质客户,并且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现有贷款五级分类结果为正常,生产型公司上年度国际结算量不低于等值300万美元,贸易型公司上年度国际结算量不低于等值500万美元。
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目标客户条件的客户,可酌情叙做《XX省农村信用社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第1、2类贸易融资,审慎叙做其他类别产品。
第十六条《XX省农村信用社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产品标准中第1类贸易融资,以及低风险授信业务按照低风险业务审批程序办理(《XX省农村信用社低风险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一)。
第十七条例外贸易融资业务申请。
不符合上述产品政策和客户政策的规定,但发起单位认为确有需要叙做融资业务的,可发起业务申请,并在申请中说明原因,按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第四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期限、利率
第十八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出口押汇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进口押汇期限加信用证远期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打包贷款、出口贴现业务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利率按县级联社有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十条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应根据目标客户、积极发展类客户和其它客户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对于目标类客户和积极发展类客户,可以采用授信额度方式进行管理,为客户核定贸易融资额度纳入客户授信总量,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到期重新审查核定。
第二十二条对于积极发展类客户超大额贸易融资业务,建议以社团方式进行授信,满足客户需求。
第二十三条对于以下情况,原则上不适合使用授信额度方式管理:
(一)非目标客户;
(二)临时超额度授信;
(三)非积极发展类客户金额较大的大宗货物进口;
(四)非积极发展类客户中已在农村信用社办理大额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等公司类授信业务的客户;
(五)客户存在其他不适合使用授信额度的情况。
上述客户或业务品种可采用单笔审批方式叙做业务(以下称单笔审批),业务终结后授信跟随自动到期,不能重复使用。
单笔审批应纳入客户授信总量控制,严禁办理超出客户承受能力的大额单笔授信业务。
第二十四条综合额度核定时,不考虑具体贸易融资产品的风险特性,仅以客户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和客户自身的信用状况而核定。
第二十五条对综合额度的核定原则上应从严掌握,如客户不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或客户信用状况不足以核定综合额度的,则根据各种结算方式特点,充分考虑其风险特征而核定单项额度。
第二十六条额度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可调剂为贸易融资额度;
(二)贸易融资单项额度可以调剂为风险系数相同或更低的贸易融资额度;
风险系数参照《XX省农村信用社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产品标准。
第二十七条符合上述调剂原则的,由业务受理机构(公司业务部门或者基层信用社、支行,下同)发起,经国际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审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按1:
1进行额度调剂。
第二十八条以额度调剂叙做的业务终结,自动还原原单项额度。
第二十九条额度延期。
为解决积极发展类客户授信额度断档问题,若积极发展类客户额度到期后新的审批程序仍未履行完毕,在不低于原有担保条件下可顺延使用原有已批准的贸易融资额度,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额度延期后,应及时通知有权审批机构。
新的额度申请获批后,贸易融资额度按新的批复方案执行。
第六章审核标准
第三十条贸易融资授信业务的审核,除依据现有公司类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审核标准外,还应根据贸易融资风险特征,对不同产品风险点的审核和风险控制措施的选择予以区别对待,具体审核标准参照《XX省农村信用社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中“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产品特性及风险指引(2010版)”审核。
第三十一条对出口类贸易融资的审核:
出口商品的应收账款可作为还款来源,具有一定的自偿性,授信风险相对较低(打包贷款除外)。
对出口类贸易融资的审核可主要考虑客户所处行业、出口商品种类、市场行情、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多少及回款情况、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履约历史记录等因素。
客户财务指标以及担保条件可作为授信审查的参考依据。
对出口类贸易融资业务应注意审查出口货物是否会引起反倾销纠纷,防范潜在风险。
对进口类贸易融资的审核:
进口类贸易融资风险通常高于打包贷款以外的出口类贸易融资风险。
对进口类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核,除考虑客户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担保情况外,还应根据进口商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区别处理。
第七章部门分工
第三十二条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贸易融资业务由业务受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等分工负责、协作管理。
第三十三条业务受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辖公司类法人客户的营销工作;
(二)作为贸易融资业务的直接受理部门,按照不同权限负责对授信申请人进行调查、评估,落实授信条件,提出调查认定意见,形成授信资料后按有关授信程序报送审批;
(三)负责与客户签订相应的授信协议和单项协议;
(四)负责保管与客户签订的授信协议、担保合同、单项业务合同及客户的各种基础资料,并按照专户及业务顺序号保管。
(五)负责按权限对公司客户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六)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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