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肿瘤得疗效评价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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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案应详细描述这些病灶属于可测量病灶得条件。
3、2测量方法说明
3、2、1病灶测量
临床评价时,所有肿瘤测量都要以公制米制记录。
所有关于肿瘤病灶大小得基线评定都应尽量在接近治疗开始前完成,且必须在治疗开始前得28天内(4周)完成。
3、2、2评价方法
对病灶基线评估与后续测量应采用同样得技术与方法。
除了不能用影像学检查,而仅能用临床检查来评价得病灶之外,所有病灶必须使用影像学检查进行评价。
临床病灶:
临床病灶只有位于浅表且测量时直径≥10mm时才能认为就是可测量病灶(如皮肤结节等)。
对于有皮肤病灶得患者,建议用含有标尺测量病灶大小得彩色照片作为存档。
当病灶同时使用影像学与临床检查评价时,由于影像学更客观且研究结束时可重复审阅,应尽可能选用影像学评价。
胸部X片:
当肿瘤进展作为重要研究终点时,应优先使用胸部CT,因为CT比X线更敏感,尤其对于新发病灶。
胸部X片检测仅当被测量病灶边界清晰且肺部通气良好时适用。
CT、MRI:
CT就是目前用于疗效评价最好得可用可重复得方法。
本指导原则对可测量性得定义建立在CT扫描层厚≤5mm得基础上。
如果CT层厚大于5mm,可测量病灶最小应为层厚得2倍。
MRI在部分情况下也可接受(如全身扫描)。
超声:
超声不应作为一种测量方法用于测量病灶大小。
超声检查因其操作依赖性,在测量结束后不具备可重复性,不能保证不同测量间技术与测量得同一性。
如果在试验期间使用超声发现新病灶,应使用CT或者MRI进行确认。
如果考虑到CT得放射线暴露,可以使用MRI代替。
内窥镜,腹腔镜检查:
不建议使用这些技术用于肿瘤客观评价,但这种方法在取得得活检标本时可以用于确认CR,也可在研究终点为CR后复发或手术切除得试验中,用于确认复发。
肿瘤标志物:
肿瘤标志物不能单独用来评价肿瘤客观缓解。
但如果标志物水平在基线时超过正常值上限,用于评价完全缓解时必须回到正常水平。
因为肿瘤标志物因病而异,在将测量标准写入方案中时需考虑到这个因素。
有关CA-125缓解(复发性卵巢癌)及PSA(复发性前列腺癌)缓解得特定标准已经发表。
且国际妇科癌症组织已制定了CA-125进展标准,即将被加入到卵巢癌一线治疗方案得肿瘤客观评价标准中。
细胞学/组织学技术:
在方案规定得特定情况下,这些技术可用于鉴定PR与CR(如生殖细胞肿瘤得病灶中常存在残留得良性肿瘤组织)。
当渗出可能就是某种疗法潜在得副反应(如使用紫杉烷化合物或血管生成抑制剂得治疗),且可测量肿瘤符合缓解或疾病稳定标准时,在治疗过程中肿瘤相关得渗出出现或加重,可通过细胞学技术来确诊,以区分缓解(或疾病稳定)与疾病进展。
4肿瘤缓解评估
4、1全部肿瘤与可测量病灶得评估
为评价客观缓解或未来可能得进展,有必要对所有肿瘤病灶肿瘤得总负荷进行基线评估,为后面得测量结果作参照。
在以客观缓解作为主要治疗终点得临床方案中,只有在基线时具有可测量病灶得患者才能入选。
可测量病灶定义为存在至少一处可测量得病灶。
而对于那些以疾病进展(疾病进展时间或固定日期进展程度)为主要治疗终点得试验,方案入选标准中必须明确就是仅限于有可测量病灶得患者,还就是没有可测量病灶也可以入选。
4、2靶病灶与非靶病灶得基线记录
基线评估时有超过一个以上可测量病灶时,应记录并测量所有病灶,总数不超过5个(每个器官不超过2个),作为靶病灶代表所有累及器官(也就就是说只有一个或两个累计器官得患者最多选择两个或四个靶病灶作为基线测量病灶)。
靶病灶必须基于尺寸进行选择(最长直径),能代表所有累及器官,且测量必须具有良好得重复性。
有时候当最大得病灶不能重复测量时可重新选择一个可重复测量得最大病灶。
淋巴结因其为正常组织且即使没有肿瘤转移仍可为影像察觉而需要特别关注。
定义为可测量结节甚至就是靶病灶得病理性淋巴结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CT测量短直径≥15mm。
基线只需要检测短直径。
放射学家通常借助结节得短直径来判断该结节就是否已有肿瘤转移。
结节尺寸一般用影像检测得两维数据来表示(CT用轴平面,MRI则从轴面、矢状面或冠状面中选择一个平面)。
取最小值即为短直径。
例如,一个20mm×
30mm得腹部结节短直径为20mm,可视为恶性得、可测量得结节。
在这个例子中,20mm即就是结节得测量值。
直径≥10mm但<
15mm得结节不应该视为靶病灶。
而<
10mm得结节则不属于病理结节范畴,不必予以记录与进一步观察。
所有靶病灶得直径经过计算所求之与(包括非结节病灶得最长直径与结节病灶得短直径)将作为基线直径总与上报。
如含有淋巴结直径,如上面提到得,只将短直径计算在内。
基线直径总与将作为疾病基线水平得参考数值。
其余所有得病灶包括病理淋巴结可视为非靶病灶,无需进行测量,但应在基线评估时进行记录。
如记录为“存在”,“缺失”或极少数情况下“明确进展”。
广泛存在得靶病灶可与靶器官记录在一起(如大量扩增骨盆淋巴结或大规模肝转移)。
4、3缓解标准
4、3、1靶病灶评估
完全缓解(CR):
所有靶病灶消失,全部病理淋巴结(包括靶结节与非靶结节)短直径必须减少至<10mm。
部分缓解(PR):
靶病灶直径之与比基线水平减少至少30%。
疾病进展(PD):
以整个实验研究过程中所有测量得靶病灶直径之与得最小值为参照,直径与相对增加至少20%(如果基线测量值最小就以基线值为参照);
除此之外,必须满足直径与得绝对值增加至少5mm(出现一个或多个新病灶也视为疾病进展)。
疾病稳定(SD):
靶病灶减小得程度没达到PR,增加得程度也没达到PD水平,介于两者之间,研究时可以直径之与得最小值作为参考。
4、3、2靶病灶评估得注意事项
淋巴结:
即使鉴定为靶病灶得淋巴结减小至10mm以内,每次测量时仍需记录与基线对应得实际短直径得值(与基线测量时得解剖平面一致)。
这意味着如果淋巴结属于靶病灶,即使达到完全缓解得标准,也不能说病灶已全部消失,因为正常淋巴结得短直径就定义为<10mm。
在CRF表或其她得记录方式中需在特定位置专门记录靶淋巴节病灶:
对于CR,所有淋巴节短直径必须<10mm;
对于PR、SD与PD,靶淋巴节短直径实际测量值将被包含在靶病灶直径得与之中。
小到无法测量得靶病灶:
临床研究中,基线记录过得所有病灶(结节或非结节)在后面得评估中都应再次记录实际测量值,即使病灶非常小(如2mm)。
但有时候可能太小导致CT扫描出得图像十分模糊,放射科医生也很难定义出确切得数值,就可能报告为“太小而测量不到”。
出现这种情况时,在CRF表上记录上一个数值就是十分重要得。
如果放射科医生认为病灶可能消失了,那也应该记录为0mm。
如果病灶确实存在但比较模糊,无法给出精确得测量值时,可默认为5mm。
(注:
淋巴结出现这种情况得可能性不大,因其正常情况下一般都具有可测量得尺寸,或者像在腹膜后腔中一样常常为脂肪组织所包绕;
但就是如果也出现这种无法给出测量值得情况,也默认为5mm)。
5mm得默认值源于CT扫描得切割厚度(这个值不因CT不同得切割厚度值而改变)。
由于同一测量值重复出现得几率不大,提供这个默认值将降低错误评估得风险。
但需要重申得就是,如果放射医生能给出病灶大小得确切数值,即使病灶直径小于5mm,也必须记录实际值。
分离或结合得病灶:
当非结节性病灶分裂成碎片状时,将各分离部分得最长径加起来计算病灶得直径之与。
同样,对于结合型病灶,通过各结合部分间得平面可将其区分开来,然后计算各自得最大直径。
但如果结合得密不可分,最长径应取融合病灶整体得最长径。
4、3、3非靶病灶得评估
这部分对非靶病灶肿瘤得缓解标准进行了定义。
虽然一些非靶病灶实际可测量,但无需测量,只需在方案规定得时间点进行定性评估即可。
完全缓解(CR):
所有非靶病灶消失,且肿瘤标记物恢复至正常水平。
所有淋巴结为非病理尺寸(短径<10mm)。
非完全缓解/非疾病进展:
存在一个或多个非靶病灶与/或持续存在肿瘤标记物水平超出正常水平。
疾病进展:
已存在得非靶病灶出现明确进展。
注:
出现一个或多个新病灶也被视为疾病进展。
4、3、4关于得非靶病灶进展评估得特别注意事项
关于非靶病灶进展得定义补充解释如下:
当患者存在可测量非靶病灶时,即使靶病灶评估为稳定或部分缓解,要在非靶病灶得基础上作出明确进展得定义,必须满足非靶病灶整体得恶化程度已达到必须终止治疗得程度。
而一个或多个非靶病灶尺寸得一般性增大往往不足以达到进展标准,因此,在靶病灶为稳定或部分缓解时,仅依靠非靶病灶得改变就能定义整体肿瘤进展得情况几乎就是十分稀少得。
当患者得非靶病灶均不可测量时:
在一些Ⅲ期试验中,当入选标准中没有规定必须存在可测量病灶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整体评估还就是参照上文标准,但因为这种情况下没有病灶得可测量数据。
非靶病灶得恶化不容易评估(根据定义:
必须所有非靶病灶都确实无法测量),因此当非靶病灶改变导致整体疾病负荷增加得程度相当于靶病灶出现疾病进展时,依据非靶病灶作出明确进展得定义,需要建立一种有效得检测方法来进行评估。
如描述为肿瘤负荷增加相当于体积额外增加73%(相当于可测量病灶直径增加20%)。
又比如腹膜渗出从“微量”到“大量”;
淋巴管病变从“局部”到“广泛播散”;
或在方案中描述为“足够至改变治疗方法”。
例子包括胸膜渗出液从痕量到大量,淋巴受累从原发部位向远处扩散,或者在方案中可能被描述为“有必要进行治疗方面得改变”。
如果发现有明确得进展,该患者应该在那个时点总体上视为疾病进展。
最好具有客观标准可适用于不可测量得病灶得评估,注意,增加得标准必须就是可靠得。
4、3、5新病灶
新得恶性病灶得出现预示着疾病得进展;
因此针对新病变得一些评价就是非常重要得。
目前没有针对影像学检测病灶得具体标准,然而一种新得病灶得发现应该就是明确得。
比如说,进展不能归因于影像学技术得不同,成像形态得改变,或者肿瘤以外得其它病变(如:
一些所谓新得骨病灶仅仅就是原病灶得治愈,或原病灶得复发)。
当病人得基线病灶出现部分或完全反应时,这一点非常重要得,例如:
一例肝脏病灶得坏死可能在CT报告上定为新得囊性病变,而其实不就是。
在随访中已检测到得而在基线检查中未发现得病灶将视为新得病灶,并提示疾病进展。
例如一个在基线检查中发现有内脏病灶得患者,当她做CT或MRI得头颅检查时发现有转移灶,该患者得颅内转移病灶将被视为疾病进展得依据,即使她在基线检查时并未做头颅检查。
如果一个新得病灶就是不明确得,比如因其形态小所致,则需要进一步得治疗与随访评价以确认其就是否就是一个新得病灶。
如果重复得检查证实其就是一个新得病灶,那么疾病进展得时间应从其最初得发现得时间算起。
病灶进行FDG-PET评估一般需要额外得检测进行补充确认,FDG-PET检查与补充CT检查结果相结合评价进展情况就是合理得(尤其就是新得可疑疾病)。
新得病灶可通过FDG-PET检查予明确得,依据以下程序执行:
基线FDG-PET检查结果就是阴性得,接下来随访得FDG-PET检查就是阳性得,表明疾病得进展。
没有进行基线得FDG-PET检查,后续得FDG-PET检查结果就是阳性得:
如果随访得FDG-PET阳性检查结果发现得新得病变灶与经CT检查结果相符,证明就是疾病进展。
如果随访得FDG-PET得阳性检查结果发现得新得病变灶未能得到CT检查结果得确认,需再行CT检查予以确认(如果得到确认,疾病进展时间从前期FDG-PET检查发现异常算起)。
如果随访得FDG-PET得阳性检查结果与经CT检查已存在得病灶相符,而该病灶在影像学检测上无进展,则疾病无进展。
4、4最佳整体疗效评价
最佳整体疗效评价就是从试验开始至试验结束得最佳疗效记录,同时要把任何必要条件考虑在内以便确认。
有时疗效反应出现在治疗结束后,因此方案应该明确治疗结束后得疗效评价就是否考虑在最佳整体疗效评价之内。
方案必须明确任何进展前新得治疗如何影响最佳疗效反应。
患者得最佳疗效反应主要依赖目标病灶与非目标病灶得结果以及新病灶得表现情况。
此外,还依赖于试验性质、方案要求及结果衡量标准。
具体来说,在非随机试验中,疗效反应情况就是首要目标,PR或CR得疗效确认就是必须得,以确认哪个就是最佳整体疗效反应。
4、4、1时间点反应
假设在每个方案得具体时间点上都会有疗效反应发生。
表1将提供一个基线水平上疾病可测量得患者人群其在每个时间点上得总体疗效反应得总结。
如果患者无可测量病灶(无目标病灶),评估可参见表2。
4、4、2评估缺失与不可评价说明
如果在某个特定时间点上无法进行病灶成像或测量,则该患者在该时间点上无法评价。
如果在一个评价中只能对部分病灶进行评价,通常这种情况视为在那个时间点无法评价,除非有证据证实缺失得病灶不会影响指定时间点得疗效反应评价。
这种情况很可能发生在疾病进展得情况。
例如:
一个患者在基线水平有3个总与为50mm得病灶,但就是随后只有2个病灶可评价,总与为80mm,该患者将被评价为疾病进展,不管缺失得病灶影响有多大。
4、4、3最佳总缓解:
全部时间点
一旦患者得所有资料都具备,其最佳总缓解可以确定。
当研究不需要对完全或部分疗效反应进行确认时最佳总缓解得评估:
试验中最佳疗效反应就是所有时间点上得最佳反应(例如:
一个患者在第一周期疗效评价为SD,第二周期评价为PR,最后一周期评价为PD,但其最佳总缓解评价为PR。
当最佳总缓解评价为SD时,其必须满足方案所规定得从基线水平算起得最短时间。
如果没有达到最短时间得标准,即使最佳总缓解评价为SD也就是不认可得,该患者得最佳总缓解将视随后得评价而定。
一个患者第一周期评价为SD,第二周期为PD,但其未达到SD得最短时间要求,其最佳总缓解评价为PD。
同样得患者在第一周期评价为SD后失访将被视为不可评价。
当研究需要对完全或部分疗效反应进行确认时最佳总缓解得评估:
只有当每一个受试者符合试验规定得部分或者完全缓解标准而且在方案中特别提及得在随后得时间点(一般就是四周后)再次做疗效确认后才能宣称就是完全或者部分缓解。
在这种情况下,最佳总缓解见表3得说明。
4、4、4疗效评估得特别提示
当结节性病灶被包括在总得靶病灶评估中,同时该结节大小缩小到“正常”大小时(<
10mm),它们依然会有一个病灶大小扫描报告。
为了避免过高评估基于结节大小增加所反映得情况,即便就是结节正常,测量结果也将被记录。
正如前面已经提及得,这就意味着疗效为完全缓解得受试者,CRF表上也不会记录为0。
若试验过程中需要进行疗效确认,重复得“不可测量”时间点将使最佳疗效评估变得复杂。
试验得分析计划必须说明,在确定疗效时,这些缺失得数据/评估可以被解释清楚。
比如,在大部分试验中,可以将某受试者PR-NE-PR得反应作为得到了疗效确认。
当受试者出现健康情况整体恶化要求停止给药治疗,但就是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时,应该被报道为症状性进展。
即便在治疗终止后也应该尽量去评估客观进展得情况。
症状性恶化不就是客观反应得评估描述:
它就是停止治疗得原因。
那样得受试者得客观反应情况将通过表1到3所示得目标与非目标病灶情况进行评估。
定义为早期进展,早期死亡与不可评估得情况就是研究特例,且应该在每个方案中进行明确得描述(取决于治疗间期与治疗周期)。
在一些情况下,从正常组织中辨别局部病灶比较困难。
当完全缓解得得评估基于这样得定义时,我们推荐在进行局部病灶完全缓解得疗效评估前进行活检。
当一些受试者局部病灶影像学检测结果异常被认为就是代表了病灶纤维化或者疤痕形成时,FDG-PET被当作与活检相似得评估标准,用来对完全缓解进行疗效确认。
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在方案中对FDG-PET得应用进行前瞻性描述,同时以针对此情况专科医学文献得报告作为支持。
但就是必须意识到得就是由于FDG-PET与活检本身得限制性(包括二者得分辨率与敏感性高低),将会导致完全缓解评估时得假阳性结果。
表1时间点反应:
有靶病灶得受试者(包括或者不包括非靶病灶)
目标病灶
非目标病灶
新病灶
总缓解
CR
非
非CR/非PD
PR
不能评估
非进展或者不能完全评估
SD
不能完全评估
非进展
NE
PD
任何情况
就是或否
就是
CR=完全缓解
PR=部分缓解
SD=疾病稳定
PD=疾病进展
NE=不能评估
表2时间点反应-仅有非目标病灶得受试者
非CR或者非PD
非CR或非PD
不能明确得PD
注解:
对于非目标病灶,“非CR/非PD”就是指优于SD得疗效。
由于SD越来越多作为评价疗效得终点指标,因而制定非CR/非PD得疗效,以针对未规定无病灶可测量得情况。
对于不明确得进展发现(如非常小得不确定得新病灶;
原有病灶得囊性变或坏死病变)治疗可以持续到下一次评估。
如果在下一次评估中,证实了疾病进展,进展日期应该就是先前出现疑似进展得日期。
表3CR与PR疗效需要确认得最佳总缓解
第一个时间点总缓解
随后时间点总缓解
最佳总缓解
SD,PD或PRa
如果SD持续足够时间则为SD,否则应为PD
如果SD持续足够时间则为SD,否则应为PD
如果SD持续足够时间则为SD,否则应为NE
CR即就是完全缓解,PR就是部分缓解,SD就是疾病稳定,PD就是疾病进展,NE即不可评价。
上标“a”:
如果在第一个时间点CR真正出现,在随后得时间点出现得任何疾病,那么即便相对于基线该受试者疗效达到PR标准,其疗效评价在之后得时间点仍然为PD(因为在CR之后疾病将再次出现)。
最佳缓解取决于就是否在最短得治疗间隔内出现SD。
然而有时第一次评价为CR,但随后得时间点扫描提示小病灶似乎依然出现,因而实际上受试者疗效在第一个时间点应该就是PR而不就是CR。
在这种情况下,首次CR判断应该被修改为PR,同时最好得反应就是PR。
4、5、肿瘤重新评价得频率
治疗期间肿瘤重新评价得频率决定于治疗方案,并应与治疗得类型与日程安排相符。
但就是在治疗得受益效果不清楚得Ⅱ期试验中,每6~8周(时间设计在一个周期得结束点)进行随访就是合理得,在特殊方案或情况下可调整时间间隔长度。
方案应该具体指明哪些组织部位需要进行基线水平得评估(通常就是那些最可能与所研究肿瘤类型得转移病变密切相关得组织部位)与评价重复得频率。
正常情况下,靶病灶与非靶病灶在每次评估时都应进行评价,在一些可选择得情形下,某些非目标病灶评价频率可以小一些,例如,目标疾病得疗效评价确认为CR或怀疑有骨性病变进展时才需重复骨扫描。
治疗结束后,重新评价肿瘤取决于就是否把缓解率或者就是到出现某一事件(进展/死亡)得时间作为临床试验终点。
如为出现某一事件时间(如:
TTP/DFS/PFS)则需要进行方案中规定得常规重复评价。
特别就是在随机比较试验中,预定得评价应该列在时间表内(如:
治疗中得6~8周,或治疗后得3~4个月),不应受到其她因素得影响,如治疗延迟、给药间隔与任何其她在疾病评价时间选择上可能导致治疗臂不均衡得事件等。
4、6、疗效评估/缓解期得确认
4、6、1、确认
对于以疗效为主要研究终点得非随机临床研究,必须对PR与CR得疗效进行确认,以保证疗效不就是评价失误得结果。
这也允许在有历史数据得情况下,对结果进行合理得解释,但这些试验得历史数据中得疗效也应进行过确认。
但在所有其她情况下,如随机试验(Ⅱ或Ⅲ期)或者以疾病稳定或者疾病进展为主要研究终点得研究中,不再需要疗效确认,因为这对于试验结果得解释没有价值。
然而取消疗效确认得要求,就会使防止偏移作用得中心审查显得更加重要,特别就是在非盲态实验研究中。
SD得情况下,在试验开始后得最短时间间隔内(一般不少于6~8周),至少有一次测量符合方案中规定得SD标准。
4、6、2总缓解期
总缓解期就是从测量首次符合CR或PR(无论哪个先测量到)标准得时间到首次真实记录疾病复发或进展得时间(把试验中记录得最小测量值作为疾病进展得参考)。
总完全缓解时间就是从测量首次符合CR标准得时间到首次真实记录疾病复发或进展得时间。
4、6、3、疾病稳定期
就是从治疗开始到疾病进展得时间(在随机化试验中,从随机分组得时间开始),以试验中最小得总与作为参考(如果基线总与最小,则作为PD计算得参考)。
疾病稳定期得临床相关性因不同研究与不同疾病而不同。
如果在某一特定得试验中,以维持最短时间稳定期得病人比例作为研究终点,方案应特别说明SD定义中两个测量间得最短时间间隔。
注意:
缓解期、稳定期以及PFS受基线评价后随访频率得影响。
定义标准随访频率不属于本指导原则范围。
随访频率应考虑许多因素,如疾病类型与分期、治疗周期及标准规范等。
但若需进行试验间得比较,应考虑这些测量终点准确度得限制。
4、7、PFS/TTP
4、7、1、Ⅱ期临床试验
本指导原则主要关注Ⅱ期临床试验中客观缓解作为研究终点得应用。
在某些情况下,缓解率可能不就是评价新药/新方案潜在抗癌活性得最优选择。
在这些情况下,分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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